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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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8月)
1.律师事务所未进行工商登记,仅取得司法部门许可证,何时办理税务登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贵公司应在司法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是否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征收方式上的要求。
3.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新办公司,可否到国税代开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该新办公司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到国税代开发票。
4.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税务机关会进行处罚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纳税人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5.首次发生逾期申报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答: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因此,逾期申报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6.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从今年3月开始改成查账征收,请问是否需要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2.0上报送财务报表?
答: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规定,凡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前款列明企业外,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3月转查账征收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7.请问税务机关如何判断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
企业以前年度会计账薄凭证遗失,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
8.销售煤炭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因此,煤炭企业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3%,除此以外的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7%。
9.利用工业废气的余热进行发电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
(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请问销售工业盐的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
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
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因此,销售工业盐的税率为17%。
11.我单位种植橄榄后,部分直接进行销售,部分冰冻后包装后销售,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销售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园艺植物产品,免征增值税。
12.因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有重新发布新版本,现在执行财税〔2009〕113号文件是按照2010版还是1994版?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综上所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为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执行。
13.从事混凝土生产企业,现接受委托加工混凝土,加工费用能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贵公司从事的是加工业务,而非生产销售业务,不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应按照17%税率对加工费征收增值税。
14.企业销售计生用品,增值税是不是可享受免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企业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增值税可享受免税优惠。
15.赠送的物品可以和实际销售物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为O吗?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赠送的物品需要视同销售并按上述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16.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这个0.42元是否要纳税?
如果要纳税,标准是什么?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这个上网电价是否要纳税?
如果要纳税,标准什么?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税款;免征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收到由电网企业转付财政补贴资金属于中央补贴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收到的中央补贴,以及按煤电上网电价收购的余电,应按实际电费收入缴纳增值税。
17.金属的选矿费和采选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因此,金属的选矿费和采选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7%。
18.我公司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收购农产品时因部份产品质量存在争议问题,无法在收购的同时开具发购发票和支付款项,收购发票能否在产品质量得到肯定后要支付款项时再开具?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在支付款项时开具。
19.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电信业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答: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业务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实行预缴。
20.我司是大型超市,为顾客购物提供免费班车,我公司与班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及配司机的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该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为顾客购物提供免费班车,贵公司与班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及配司机的业务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21.纳税人提供的画展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举办画展属于营改增范围。
22.宽带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因此,宽带业务属于互联网接入的增值电信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
2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若购进此卫星的电话卡销售,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吗?
答: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一样具有流转链条的特性。
纳税人以自身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含运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的,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款项;
(二)委托方将应税服务的发票直接开具给服务接受方;(三)受托方按服务接受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进此卫星的电话卡再销售给第三方,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电信业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不能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代理销售卫星的电话卡的应按照上述的情况区别处理。
24.邮政公司承接的寄包裹到国外的业务,是不是免税?
答: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因此,邮政公司承接的国际包裹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25.我单位上传的海关缴款书因海关方面未发送数据至税务总局,导致比对结果为“缺联”,现海关已补发该数据,我单位应如何申请重新比对?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数据及时进行核销,保障纳税人及时抵扣税款。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核查流程是: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
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3)回复发函税务机关。
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因此,贵公司可在产生稽核比对结果的180日内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连同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26.企业是淘宝天猫商户,企业在进入天猫平台开店铺时有缴纳一笔管理费用。
消费者在店铺消费可以凭天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