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专业 第五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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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专业第五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特定的角度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保障机制,当个人及家庭在遭遇到现实中存在的风险时,这种规划能够帮助客户隔离风险或降低遭遇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A.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B.理财规划

  C.投资规划

  D.收入规划

  【答案】A

  2.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B.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

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C.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

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

  D.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包括其利害关系人

  【答案】D

  3.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不属于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的是(  )。

  A.对未成年子女无条件地进行抚养

  B.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子女的抚养

  C.对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抚养

  D.对已经工作但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成年子女的抚养

  【答案】D

  4.下列关于赡养具体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还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B.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C.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往条件恶劣的房屋居住

  D.赡养人没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

  【答案】D

  5.下列哪一项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

  A.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

夫妻既然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自然也可以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没有法定义务,也未经对方同意,对他人进行抚养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答案】D

  6.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但没有把这个约定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则(  )。

  A.约定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但债权人无权指定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债务

  B.约定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指定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债务

  C.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D.由法院裁决是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答案】C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第7~8题: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

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

  7.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该房屋的产权(  )。

  A.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B.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C.如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则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B

  8.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将该房屋的产权分一半给王女士

  B.将房屋视为共同财产,由二人协商处理

  C.对于购房贷款中属于王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C

  9.小绣自小被父母送别人收养,养父母视小绣为掌上明珠。

小绣长大后无意中了解了自己的身世,在征得养父母的同意后,她开始经常和生父母进行来往。

此时她的生父母已经过上富裕的生活。

但某一天,小绣的生父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

在父亲的后事以后,小绣提出分割生父的一份财产。

关于上面的论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法律上,小绣和生父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

  B.在法律上,小绣还是她生父母的女儿,因此能够继承

  C.在法律上,小绣还是她生父母的女儿,但由于没有尽过女儿的义务不能够继承生父的遗产

  D.在法律上,小绣和生父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但通过协商依然能作为继承人

  【答案】A

  10.只有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形成了(  )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之间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抚养教育关系

  B.姻亲关系

  C.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

  D.继承关系

  【答案】A

  11.下列关于财产传承规划目标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客户在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分配和安排其资产和债务

  B.财产传承规划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完善的财产传承规划书的核心

  C.通常要由理财规划师通过与客户面谈的方式来了解其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

  D.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在客户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就能实现

  【答案】D

12.下列关于遗嘱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遗嘱是一种单方行为的产物

  B.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遗嘱有一定的形式

  D.遗嘱不具有一定的形式

  【答案】D

  13.(  )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一生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A.财产传承规划

  B.一般财务规划

  C.投资规划

  D.理财规划

  【答案】A

  14.下列关于财产传承规划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按照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实现财产传承,没有必要进行传承规划

  B.信托是财产传承的最佳工具

  C.遗产要及早规划,否则会引起家庭纠纷

  D.财产传承规划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答案】A

  15.下列关于遗嘱工具优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设立遗嘱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B.设立遗嘱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

  C.设立遗嘱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D.设立遗嘱不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6.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家庭财产的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股票、基金和企业股权等在财产中的比重逐渐增大,每一种财产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及家庭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包括(  )。

  A.经营所涉及的风险

B.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

  C.离婚或者再婚风险

  D.股票投资风险

  E.家庭成员去世的风险

  【答案】ABCE

  17.下列关于婚姻对家庭财产关系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婚姻是家庭财产关系形成的前提

  B.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界定和分配结果

  C.婚姻关系对一个家庭的结构、财产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对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子女的身份、家庭利益分配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D.婚姻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不大

  E.婚姻是否有效不直接影响婚姻双方的财产界定

  【答案】ABC

  18.下列哪一项属于财产分配规划应注意的事项(  )。

  A.抚养

  B.赡养

  C.夫妻债务

  D.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要求

  E.房屋财产

  【答案】ABCDE

  19.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结婚后张女士购置了一套家具。

王先生婚后到一家报社做自由撰稿人。

张女士后来得知王先生的叔叔在他们结婚前去世后有一套住房留给了王先生,并目前无人居住。

根据以上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A.王先生的转业费

  B.婚后王先生买给张女士的钻戒

  C.张女士购置的一套家具

  D.王先生的稿费收入

  E.王先生叔叔遗留的房屋

  【答案】CD

  20.个人信托可以分为下列哪几项(  )。

A.婚姻投资信托

  B.家庭家庭信托

  C.遗产管理信托

  D.子女保障信托

  E.养老保障信托

  【答案】ACDE

  21.王先生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王先生于l999年立下遗嘱,在遗嘱中,他将其全部财产均留给了大王。

王先生于2007年9月由于车祸而不幸死亡。

经查,王先生立遗嘱时,大王和小王的年龄分别为l7岁和l4岁,现两个儿子均已参加了工作。

下列关于王先生的遗产处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两个儿子各得l/2

  B.大王和小王分别得2/3与1/3

  C.大王获得全部遗产

  D.小王获得全部遗产

  E.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ABDE

  22.下列关于遗嘱意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B.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

  C.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

  D.是风险最小的财产传承工具

  E.以上答案都正确

  【答案】ABC

  23.根据受益人进行信托的目的,可将个人信托划分为(  )。

  A.家庭投资信托

  B.婚姻家庭信托

  C.遗产管理信托

  D.子女保障信托

  E.养老保障信托

  【答案】BCDE

 24.下列哪一项属于婚姻家庭信托产品(  )。

A.离婚赡养信托

  B.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

  C.风险隔离信托

  D.子女教育信托

  E.财产信托

  【答案】ABCD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本章难点

  1、婚姻对财产分配的影响

  2、财产分配工具的分析

  3、家庭不同成员间的继承关系

  4、财产传承规划工具的分析

  分析客户财产状况

一、分析客户财产状况

  

(一)判断客户婚姻状况

  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基础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法律条件

  1、实质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形式要件:

办理登记来源:

  (三)无效婚姻及其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处理

  无效婚姻:

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如主张归个人所有,应承担举证责任。

  子女抚养问题:

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四)可撤销婚姻

  是指违法结婚的某些法定条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

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之处:

(1)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2)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3)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者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2)请求权人不同;(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二节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一、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

(一)、合情合理原则;

(二)、照顾弱势妇女儿童原则;

1、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帮助;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⑴、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⑵、哺乳期后的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条件决定;

3、抚养费的给付的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周岁时止;

(三)、有利方便原则;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二、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一)、公证:

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依法对夫妻或“准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与证明的活动;

1、意义:

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是否真实;

2、种类:

①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②婚后财产约定公证;

(三)、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1、亲自向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2、所需资料:

⑴、身份证明;⑵、声明和证明;⑶、财产约定协议书;⑷、被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证明;⑸、其他证明;

(四)、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审查

(五)、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违背法律的规定;2、注意约定的对外效力;3、要尽量将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具体的约定中加以明确;4、应注意财产的形态;

二、信托

(一)、概念:

个人信托是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

行为。

特点:

财产的消极增值管理和财产事物的积极管理。

→是实现财产分配和传承的有效渠道。

(二)、种类:

1、子女保障信托

2、养老保障信托

3、遗产管理信托→财产传承规划最有效的工具;

4、婚姻家庭信托:

保障生活和防止配偶恶意侵占;

⑴委托人:

有财产处分能力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受托人

⑶受益人

⑷种类:

①离婚赡养信托→离异配偶为受益人;②、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

信托

  1.个人信托与婚姻家庭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特点:

财产的消极增值管理和财产事物的积极管理。

是实现财产分配和传承的有效渠道。

  种类:

  

(1)子女保障信托:

广泛运用于海外留学费用的给付,离异抚养子女的赡养费、未来孩子教育及创业基金等。

  

(2)养老保障信托:

适用于退休规划的有效工具,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健全,是退休规划的重要工具之一。

  (3)遗产管理信托→财产传承规划最有效的工具;

  (4)婚姻家庭信托:

保障生活和防止配偶恶意侵占;

  2.婚姻家庭信托关系人

  ⑴委托人:

有财产处分能力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受托人:

受托人应为夫妻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⑶受益人:

是委托人想使之享有依托收益的任何人。

可以是自益信托。

  3.婚姻家庭信托的目的:

妥善管理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生活

  4.婚姻家庭信托产品介绍

  

(1)离婚赡养信托→离异配偶为受益人;

  

(2)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

  (3)风险隔离信托:

是基于婚姻家庭面临的财务风险而设立的。

防范以下几种风险:

  第一,个人破产制的缺乏

  第二,防范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第三,私人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淆

  (4)子女教育信托:

是由父母设立,以子女教育金为信托财产的个人信托品种。

  第一,子女教育信托具有强制储蓄的特性。

  第二,子女教育信托可以使教育金由专人管理、投资,增加收益率。

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一)公证:

  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依法对夫妻或“准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二是对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1、意义:

  ①对约定协议的合法性予以把关;②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为有关财产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有效的登记依据。

是否真实;

  2、种类:

  ①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双方不仅包括未婚男女,还包括有意愿进行公证的夫妻,由公证机构依法对他们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义务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②婚后财产约定公证:

  未作约定:

各自投资创办的企业,就应适用合伙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进行约定:

就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企业就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3、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1)亲自向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2)所需资料:

⑴身份证明;⑵声明或证明;⑶财产约定协议书;⑷被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证明;⑸其他证明。

  4、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审查

  

(1)要对夫妻所约定的财产范围、性质进行审查,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2)要看约定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5、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违背法律的规定:

逃避债务

  

(2)注意约定的对外效力:

夫妻二人的婚后财产约定内容,从事经营的一方应告知第三人,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效。

  (3)要尽量将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具体的约定中加以明确: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问题。

  (4)应注意财产的形态。

  财产静态性:

是指约定书中涉及的某项具体财产;

  财产动态性:

在夫妻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的某项财产随着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增值、减值。

消灭、所有权的转移等情况。

 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

  

(一)风险隔离原则

  1、多婚多子女的家庭、跨国婚姻以及婚前就有大量财产的人:

对婚前和婚后财产通过财产分配工具的运用进行不同的财产安排,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履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

  2、对参与各种经营的客户,还需要在经营风险和家庭财产之间布下防火墙,以抵御经营风险对家庭财产的侵扰,从而保证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二)合情合法原则

  1、合法,是指不违反与财产分配有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为客户进行风险隔离规划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操作。

  2、合情,是指财产分配要合乎情理,从协调客户及其家庭成员间关系人手,并考虑各个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二人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这样可以减少财产分配方案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三种错误思想倾:

一种是认为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倾向。

事实上,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不管财产在谁的手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认为夫妻一方没有经济收人或经济收入较少就没有财产安排权的倾向。

而按照有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平均;对共同债务,要平均承担。

三是在客户有离婚情形时,一方想以多占有财产作为同意离婚交换条件的倾向。

离婚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在一起相提并论。

(三)照顾妇女儿童原则

  1、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帮助;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⑴、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⑵、哺乳期后的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条件决定;

  3、抚养费的给付的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周岁时止;

  (四)有利方便原则;

  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生产资料在分割: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种生产资料,能够充分发挥该种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生活资料分割:

尽量满足个人从事的专业或职业的需求,如个人从事某个职业所需的书籍、器具等,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对合伙经营的企业,夫妻作为合伙人与他人合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必须从合伙财产中扣除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分割。

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还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1)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并且继承权不以有无抚养子女的事实为条件。

  

(2)养父母与生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养父母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除;二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

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

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间、养子女与养子女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相互享有继承权。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属于姻亲关系。

从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上讲,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他们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色,我国也是世界上惟一在《继承法》中作此规定的国家。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

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家庭财产传承是指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去世后,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行为。

参与客户家庭财产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员通常有: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一、配偶

  构成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定的当事人。

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第二、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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