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商法篇证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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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商法篇证券法

商法篇●证券法

  目录

  标准化●有价证券

  新视角●证券法对公司分类

  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

  二级市场●证券的交易

  轮回●公司收购与重组

  

  

第一部分 标准化●有价证券

  权益——股票

  债务——债券

  混合——可转债

  

(一)证券的概念的种类

  1.概念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2.种类

  

(1)货币证券:

票据

  

(2)资本证券

  ①股票

  ②债券

  ③证券投资基金

  (3)证券以期限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短期证券、长期证券。

其中短期证券包括:

票据、短期国债、定期存单、回购协议;长期证券包括:

股票、债券、长期国债。

  

(二)金融工具的演化

  简单合伙→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扩大化的投融资需求

  

  (三)股票

  背景简述:

出资人将资金出资给公司,公司向出资人(股东)签发凭证,该凭证,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出资证明书;在股份公司称之为股票。

  1.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证明股东权的有价证券。

  2.股票的价值决定因素

  

(1)公司的市值(大饼的价值)

  公司的市场价值越高,股份的价值越高。

  

(2)公司的股份总数(大饼切块的数量)

  切块的数量越多,单一股份的价值越低,切块的数量越少,单一股份的价值越高。

  举例:

甲公司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在外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00万股。

  提问:

  

(1)股票的每股价值为多少?

  解答:

每股价值为10元。

(1000万元÷100万股)

  

(2)假定公司经营良好,市场价值上升至1500万元,股份数量不变,每股价值为多少?

  解答:

每股价值为15元。

(1500万元÷100万股)

  3.净资产与市值

  整体价值=每股价格×股份总数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股份总数(净资产为企业整体价值的一部分)

  4.股票的分类

分类标准

种类

内容

代表的股东权利

普通股

·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公司盈余的分配权

·剩余财产索取权

优先股

·优先按约定方式领取股息

·优先清偿权

·限制参与经营决策

·股息固定

是否记载股东姓名

记名股

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名称

无记名股

不记载股东名称

上市地点及股票投资者

A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认购

·国内投资者购买

B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外币认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

N股

境内注册公司、纽约上市

H股

境内注册公司、香港上市

  (四)债券

  

  私下借款与发行债券相比:

  

(1)信任关系建立成本高,限制了借款范围;

  

(2)筹借资金有限,限制了借款的规模;

  (3)借款合同缔约成本过高,限制了借款的效率。

  1.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一般要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2.分类

分类标准

名称

发行主体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利率

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有无担保

信用债券、担保债券

能否转换

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债券

募集方式

公开发行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债券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股票的债券。

  债权人(持有公司债券)

股东(持有股票)

  【思考】转股对债权人和公司有何种影响?

  

(1)债权人转变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放弃了到期按照约定的本金和利率取得资金的权利。

  

(2)发行人(公司),债务资本转变为权益资本,可以不按照约定的本金和利息清偿款项,但是转股会影响自身的资本结构。

  (六)股票与债券的比较

比较项目

股票

债券

发行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性质

股权凭证

债权凭证

代表权利

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东权利

债券持有人享有债权

是否偿还

遵循资本维持原则

按照约定期限清偿本金和利息

发行要求

均属于有价证券,均遵循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 新视角●证券法对公司分类

  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公司的融资命运

  

(一)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

  

  《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的发展

  

  (三)公司的融资命运

  1.高富帅路线

  

  2.平淡一生路线

  

  3.蓝翔逆袭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归纳】股份公司的证券法分类

封闭或公众

上市或非上市

股东人数低于200人

封闭

非上市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公众

满足IPO条件

上市

未满足

非上市

新三板

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部分 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区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一)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区分

  1.一级市场(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是指公司因资金需求而向市场募集资金的活动。

  

(1)投资者或持有者

  购买股票或债券主体。

  

(2)发行人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

  发行人将股票或债券卖给投资人的市场,称之为“一级市场”或“发行市场”。

  2.二级市场

  

(1)证券发行之后,经由投资者转手交易流通转让的市场,称之为“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

  

(2)二级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2.发行与上市

  公开发行VS上市交易:

公开发行股票时同时取得上市资格

  3.IPO涉及的政策文件

  

  4.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有形实体商品

虚拟金融合同

信息披露要求低

信息披露要求高

  

  

  

(1)核准制

  ①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②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③核准制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2)注册制

  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

  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概念

  上市公司在第一次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不足,欲进行再次发行股票的活动,称为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涉及规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种类

  

(1)向原股东配售股票

  基本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核心条件: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3)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

  严格的股份转让锁定期限制:

  

(1)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

  发行人自己直接销售证券。

  2.间接发行

  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发行证券。

  3.间接发行中的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

  ·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2)证券包销

  ·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3)时间要求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四部分 二级市场●证券的交易

  

(一)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人的关系

  1.对已经募集的资金

  公司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变化并不影响公司已经募集的资金。

  2.对再融资影响

  

(1)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有利于公司再融资。

  

(2)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公司声誉会受到损害,再融资活动会受到影响。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股份的定价条件: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二)二级市场的结构

  

  1.交易所市场(场内市场)

  两个交易所、三个板块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1)主板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为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部分板块为主板市场。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①上证标准。

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

  ②成交价格。

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③确认。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交易所确认。

  ④时间。

15:

00~15:

30(盘后)

  

(2)中小企业板块

  ①两个不变。

  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②四个独立

  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3)创业板(俗称“二板市场”)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2)投资者要求

  机构投资者: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

  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③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自然人投资者:

  ①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②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财经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3)投资品种限制。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4)多元化交易机制

  协议转让;做市方式;竞价方式。

  3.产权交易所

  

(1)主要功能(交易的是整体产权)

  为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服务。

  

(2)禁止性交易规则

  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图片解读:

  场内交易市场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场外交易市场包括:

股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第五部分 轮回●公司收购与重组

  

(一)上市公司收购

  1.定义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2.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利益相关者

  

  

(1)收购人

  收购人的目标是用最低的收购成本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

  

(2)目标公司管理层

  如果收购人收购成功,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会被全部撤换。

一般来说,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会抵制收购活动,制定有效的反收购措施,但是特殊情况下,也会帮助收购人取得控制权。

  (3)控股股东

  原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一般也会抵制收购活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帮助收购人取得控制权。

  4.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特点:

  

(1)公开要约,信息传播广泛;

  

(2)收购数量占已发行股份的较大比例;

  (3)收购价格一般高于目标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4)条件确定,没有协商的余地;

  (5)当预售股份数量达到约定条件的,收购方必须履行收购义务;预售股份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收购方按照比例收购;

  (6)要约有效期较短,收到要约的股东压力较大;

  (7)随着要约程序进行,股份会迅速聚集。

  

  《证券法》第94条中规定的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协议收购的特点:

  

(1)收购对象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

  

(2)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股东可以就任何条件达成协商,满足各自需求;

  (3)收购价格相对要约收购较低;

  (4)收购运作周期较长;

  (5)协议收购相对友好,敌意性较弱。

  【归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比较

比较内容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收购目标

全体股东

大股东

收购成本

收购场地

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可以场外交易

友好度

敌意性较强

敌意性较弱

运作周期

信息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2.界定标准

  

  (三)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将资产注入一家已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利用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使得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举例:

2015年3月1日,上市公司A(下称A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

  

(1)甲公司为A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股份收购协议,向其出售其持有A公司占35%比例的全部股份。

  

(2)A公司向甲公司出售全部资产,甲公司负责解决A公司所有未了结事项。

  (3)乙公司控制A公司后,由A公司增发新股购买乙公司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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