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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习题

专利权

v申请人吴某于1995年4月17日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其申请文件中述及该发明的主题:

“本发明涉及文化领域。

具体涉及中国年历中星期六的表示方法。

”在其所提交的说明其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述两项权利要求:

“1.一种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其特征在于中国年历中的星期六及其所涉及的公历数字、农历数字、文字可用红色表示,或者用色相为红调子的颜色表示,如:

橙红色、紫红色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其特征在于红色的色相在光谱中波长为700nm的色泽为标准红色。

通过加入黄色调至橙红色,加入蓝色调至紫红色。

形成色相为红调子的颜色。

”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认为,该专利申请说明书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2项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故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并于1997年12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

v下列哪些不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v1、关于某一化学元素钛的发现;

v2、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聚合方法;

v3、一种速算方法;

v4、一种新的汉字输入方法软件;

v5、一种演示新的计算方法的教学工具;

v6、一种新型减肥食品;

v7、一种诊断早期癌症的新方法;

v8、一种新的放射疗法;

v9、游戏机和计算器;

v10、一次点击(oneclick)商业方法;

v11、万能钥匙;

v12、利用遗传技术创造的老鼠

v1、3、4、7、8、10、11、12

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vABC本题考专利权授予的消极条件。

《专利法》第5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仿真伪钞机的发明违反国家法律,故A项当选。

另外三项为<专利法)第25条所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故B、C应选。

而选项D中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式应当授予专利权。

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

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

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

C.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

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

vB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题中,乙是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非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

《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题中甲将饮料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该配方尚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仍然具有新颖性。

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乙公司可以申请专利,并且不用进行补偿,所以C项错误

《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厂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饮料,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D.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

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vBCD,因为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明确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

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

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

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

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

B.乙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选BCD。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乙在离职后1年内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所以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

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1992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研究成果,199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1993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1994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优先权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

本案中专利权应授予谁?

1、关于新颖性。

1993年6月16日在学术会议上介绍,到1993年5月5日在法国提出申请,属于6个月之内,构成“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2、关于国际优先权。

从1993年5月5日法国提出申请,到1994年4月28日中国提出申请,在12个月内,可以获得优先权。

3、由于优先权日为申请日,所以专利权应该授予王某

v甲公司2006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几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v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v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v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v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vBC考点: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详解: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 )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vBC

v  解析:

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v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v  因图书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甲对其购买的正版图书进行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因此,A项错误。

v  杀毒软件是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出租权。

乙将购买的正版杀毒软件进行出租需要再次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因此,B项正确。

v  《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据此可知,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唱片的出租权,丙购买的虽然是正版唱片,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用于出租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

因此,C项正确。

v  《专利法》没有对出租权进行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产品不享有出租权。

因此,丁将购买的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项错误。

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

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v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v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v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v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A解析: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所以本题中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答案A正确。

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D错误,不当选。

李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冷藏机的研制任务,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

辞职近一年时,李某研制成功了该冷藏机,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专利。

丙公司在李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冷藏机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李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生产该冷藏机

vA解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法律规定,本题中李某研制的冷藏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不享有该冷藏机的专利权。

选项A说法正确,B、C项说法错误。

《专利法》第63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v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v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v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v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AB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适用于三种情形:

改进专利之间、长期未使用专利、国家紧急情况下。

本题中涉及的就是改进专利之间的强制许可,故选A项。

同时根据《专利法》第50条规定,改进专利的前一申请人在后一申请人要求了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强制许可,故A、B项正确。

另依专利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给付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v选D

vA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效力分离原则,专利申请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合同的生效是以转让为准。

《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v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AC

v  解析: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于技术转让合同,A的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此,本题中,该汽车轮胎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为10年,这里的10年自2004年5月10日起计算,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所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从该司法解释起码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授权,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C.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

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v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v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v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v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vCD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v  另外,受让人丙公司如果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话,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因此,B项说“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错误。

v  如果受让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的话,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因此,C项正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

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v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v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v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v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v选D

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

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

vA.b+c+d

vB.a+b+c

vC.a+b+d+e

vD.a+b+c+d+e

D解析: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由此,乙公司的技术要达到侵犯甲公司专利的程序,必须具备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本题中正确答案是D.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

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D解析: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可见ABC三项均不正确。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丙和丁如果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用承担责任,但是乙是构成侵权的,因为《专利法》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乙的行为不属于这四种行为之一,所以其行为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本题正确答案是D.

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

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v选BD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万元B.25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

v选A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v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v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v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v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C解析:

本题考核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

《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可知,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可知,本案中应该由白云公司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而非黑土公司。

因此,B项正确。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据此可知,如果白云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么白云公司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黑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因此,C项说法错误。

《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D项说法正确。

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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