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个人体会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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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个人体会精选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个人体会

按照局党委安排,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现在我就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做一个中心发言。

一、简要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是在原(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是以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若干规定》是以中办、国办名义下发的,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的提高。

二者相比,《若干规定》有六个方面创新: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明确写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立法目的,并结合国企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是增加了对国企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

第八条针对国企领导人员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七项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政策界限。

有利于澄清模糊认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四是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国企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面的不足,能够有效解决对违规人员处理不力和不规范等问题。

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辖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六是进一步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年度向组织报告的内容和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若干规定》共五章三十条,约4200字。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从五个方面提出三十九项行为规范。

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于我们工作、生活更密切的条款进行重点学习。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一项: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这一项是我们通常讲的“三重一大”问题。

中纪发(2000)12号文件对“三重一大”含义和内容进行具体解释,重大决策指依照《公司法》、《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企业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让;企业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决策过程中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无论是按干部管理权限还是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进行。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额度以上的资金。

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这一款设计的内容较多,每一项国家都有相关规定,我只列出相关文件名称,供大家学习和操作时掌握,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兼并暂行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公司法》、《破产法》等。

第三项,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涉及国(境)外投资和划转土地使用权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担保是企业融资时常常遇到的问题,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用)作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也称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债的标的,必须担保时一定要尽量回避保证的担保方式,特别是具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第五项,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授意是指暗示,指使是指明示,强令是指强迫,违纪行为主要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会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凭证、账簿、报告等。

《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第一项,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一项不能允许的是私自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入股行为。

第六项,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这一项中把握四点:

一是兼职要经过上级或本企业批准;二是不能擅自领取报酬,含工资、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经批准个人出资在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应为个人兼职取酬;四是本项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如与国外或民营企业,兼职也是有报酬的,如不领取损失的企业利益,所以可以领取但要交给企业。

《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这一条前五项都是从不同角度对约束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二项我们要注意,即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常明确的界定为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六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回避。

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任职回避的职务有,在同一班子中任职,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班子中任主要职务,在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在组织、人事、财务部门任领导职务。

公务回避的事项有,设计本人或上述亲属利害关系的事宜,如任免、奖惩、调动、调查等。

第七项,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代理从事经营活动。

这一项理解和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有业务关系”;二是除任职、入股外的经营活动;三是三年时限。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履行公职时以公款支付的消费活动,是国企也中要公款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经营活动中履职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本条规定提出八项职务消费中不能有的行为,我们要注意的有五项,一是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二是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三是不按规定消费情况,四是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五是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等。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上面讲《若干规定》创新时讲到了增加了对国企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试行规定》中也有这方面内容,但分散、不具体。

这次修订后专门列出一条,提出了七项禁止性规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作风建设,一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把这些行为上升为思想建设高度,是对领导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的直接检验。

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这几项要求一方面要求领导人员秉公用权,公私分明,正确处理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另一方面要求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工作实际中去,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是加强生活作风建设,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生活正派是构筑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载体。

以上是结合我局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若干规定》在我们工作、生活中贯彻落实有所帮助。

二、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为我局经济健康发展,领导人员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若干规定》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全局高度,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到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和紧迫。

”党要管党的关键是管理党员领导干部,从严治党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标准》总则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说过“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以上是从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危的角度说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大意义。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基础和命脉,也是党执政地位的重要基础和根基,承担着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肩负着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抓好反腐倡廉的责任,国有企业搞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社会稳定和职工生存。

国有企业能不能搞好,关键在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只有好的政治素质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发展就不会快;只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没有好的政治素质,发展也不会好。

只有具备了好的政治素质和强的工作能力,企业才能做到又好又快。

而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好坏最直接的表现是能否廉洁从业。

近几年国企出现的大案要案,不能说当事人没有工作能力,也不能否认他们对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如红塔集团的储时健、中石化的陈国海等,他们最终都是在廉洁方面出了问题。

党中央对国企的廉政建设始终是十分重视的,1995年至2005年中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做出过21项规定,共计28个“不准”和“不得”。

这次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是面对新形势,总结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颁发的,对搞好国企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我们华勘角度讲,近几年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7年实现经济发展三年翻一番的目标,现在我们又可以有把握的说,到年底实现第二轮三年翻一番目标是大有希望的。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局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我们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呕心沥血的结晶,可以讲广大职工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是满意的,对我们各级领导人员是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局发展到了重要的转型期,靠传统的产业和经营模式联系翻两番已属不易,如果想再翻一番恐怕就可能了。

局领导班子在确定华勘发展战略时提出了集团化管理、专业化分工、国际化经营,要实现“三化”,需要我们转变观念,转变思路,转变方式,转变机制,转变招法。

而随着“三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的经营领域进一步扩大,合作的对象更加多样,承揽的项目越来越大,动用或回笼的资金越来越多,可以说搞好了会出大业绩,搞不好就会出大问题,就会跌大跟头。

而要搞好的关键依然是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廉洁从业。

结合我局的实际,我认为学习贯彻《若干规定》要澄清三方面的模糊认识:

1、不要认为腐败是社会上的事,与我无关。

长期以来,我局专司找矿,与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较远,开展多种经营后也是求别人多,被动迎合社会的腐败现象。

事实上并非如此,这些年我局发生的三个处级干部被判刑的惨痛教训,我们不能忘记,郭×挪用公款,王×受贿,李×贪污,三个方面犯罪很有代表性,他们不像社会上的腐败分子手中有较大全力,求他们的人并不多,但也发生了腐败。

所以我逢会必讲,不要认为腐败是社会上的现象,离我们很远,腐败是他人的事情,与我无关。

不要小看了手中的权力,用不好腐败就在我们身边,就会发生在我们的身上。

2、不要认为没往口袋装就不算腐败。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只有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才是腐败。

我们认真学习一下《若干规定》,其中列出的三十九项“不得”并不都是以权谋私的行为,如第四条中的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违反规定改制、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违规投资、担保、招投标;违反财经纪律等,都不是谋私问题。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大环境下,有些行为确属不是个人行为和意愿,但要把握尺度,注意违法与违纪的区别,明显违法的就不能硬碰底线。

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受到法律追究。

3、不要认为作风问题不属于不廉洁行为。

前面讲《若干规定》六个创新中有一条是增加对国企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要求勤俭节约,第八条要求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这些规定中已将过去的一些认识上的不足上升到了违纪的高度,如“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从遵纪的角度讲,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作风问题,我们要上升到是否廉洁的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二)注意解决好在贯彻《若干规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情况,对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1、涉及到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方面。

一是“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目前局队两级组织都制定了“三重一大”实施意见和办法,总体上讲两级领导人员这方面的意识在提高,制度执行日趋规范。

存在突出的问题,作为历史检验依据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存档不健全,要引起注意,局监察室将提出这方面的规范。

二是改制、产权交易不够规范,有的单位和项目内部引起职工上访、外部发法律纠纷,我们要引以为戒,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干扰。

三是违规担保,有的单位曾因此惹上官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教训是深刻的,运作时要格外注意。

四是违反财经纪律,前面已讲过要把握度,能规范一定规范,不能规范要采取规避措施。

2、涉及忠实履行职责方面。

一是领导人员入股问题,在改革改制中是无法回避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局已对职务行为的入股有了明确的规定,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

二是兼职及取酬问题,对此局也有相关规定,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兼职报酬必须上交单位。

3、涉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方面。

一是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亲属和特定关系人问题,有的单位群众有反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是任职和公务回避问题,这方面问题在我们地勘单位亲属相对集中的现实中,是要格外注意的,有的单位职工有反映,要注意改进。

三是离职后再“有业务关系”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问题,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正如我们说的“走一个人带走一片市场”,对有这样行为的人要追究,以维护单位的利益。

4、涉及勤俭节约方面。

这里想谈谈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虽然不像《规定》中所讲的企业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购买小汽车或装饰办公室,但个别单位仍有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这些单位要注意,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不允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存在。

5、涉及作风建设方面。

在此着重谈谈“漠视职工正当要求”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各级领导人员不要反感,不要认为反映的问题也不是我们造成的,现在花那么多钱办事还不领情。

一则花的钱不是谁个人的钱,陈局长常说“历史人干历史的事”,不要抱怨前任,前任还有前任。

我们也会成为后人的前任。

另外,经济实力的增强,发展的成果理应与职工共享。

二则职工群众的情绪不是单靠花钱就能理顺的,需要思想上的沟通,情感上的融合。

这方面工作不能忽视,要研究,要摸索,要为改革深化,经济转型创造风稳定和谐的环境。

这是党委书记的重要职责,党群部门的工作重点。

(三)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的几点要求

《若干规定》的颁布已近一年,各单位已经组织各级领导人员不同程度地学习过,对下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讲几点意见。

作为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1、要组织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明确应理解、把握的重点,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遵守《若干规定》的自觉性。

一是通过专题辅导、中心组学习研讨、知识测试、学习交流等多种途径,组织好领导人员的学习,掌握主要内容,知晓政策界限,尤其了解哪些是不能触摸的“高压线”。

二是从加强反腐倡廉新形势、政治素质新要求,华勘发展新目标,党建创新新课题,强化各级组织的职责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强化各级领导人员的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领导人员的行为。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在近两年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中进行了一次系统的修订,局和有的单位还制定了《若干规定(试行)》实施意见和办法。

这次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有针对性地重申并提出了多项制度,如“民主生活、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三重一大’、企务公开、报告个人事项、廉洁承诺、任期和离任审计、薪酬管理等。

为保证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依照《若干规定》新要求,再一次重新修订和完善,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年内完成局相关规定的修订。

3、要加强制度执行监督力度,强化他律,严肃查处追究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

加强监督是我局经济健康发展,领导人员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人员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人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对违规行为的迁就,是失职,是对同志的不负责任。

纪检组织要对违规行为常算账,不要等违法犯罪时算总账。

我常想查处腐败分子是必要的,但不能作为纪检工作业绩来炫耀,从另一个角度讲腐败分子多了是纪检干部的一种耻辱。

对于监督制约机制,《若干规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要将本规定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把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代会评议的职能更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是“三重一大“执行情况要向上级组织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向职代会报告,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要谈论通过后才能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实行企业公开,个人报告事项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三是领导人员要进行廉洁承诺,约束自己从业和离职退休后的行为。

四是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的协调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对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五是对违规行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符合函调条件的要函调;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是发挥监事会作用,向上级报告备案的事项同时抄报监事会,监事会主动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等等。

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作为企业廉洁从业主体的领导人员,要自觉做到如下两方面要求。

1、认识要提高,态度要端正,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一要认真学习《若干规定》,正确理解和认识三十九项“不得”的实质要求,知道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提高廉政意识,把握行为标准,勿因不知而为之,还要知道违反将有什么样的后果。

对违规的处理,《若干规定》第四章有明确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责令返回不当经济利益,按规定承担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受到降职、免职处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二要端正接受监督的态度,不应有抵触情绪,要真正认识到组织和群众监督是对自己的最大爱护,自觉接受监督是对组织负责,也是对家庭和自己负责,多少个反面典型在忏悔时都后悔当初听不进组织的劝告、群众的批评,最终给党的形象抹黑,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给亲人造成伤害,甚至殃及到第二代、第三代。

我局三个被判刑的处级干部给家庭造成伤害,我们更是亲眼目睹,身感同受。

2、从自身做起,做廉洁的表率。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管好自己的“三个圈”,一是规范“工作圈”,正确认识和使用权力,权力观决定地位观,地位观决定利益观。

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主动接受监督,保持政治上清醒的头脑,为企业、为职工掌好权、用好权。

二是注意“生活圈”,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他们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谋取不正当私利,分清良莠,谨慎交友,切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雪入墨池。

三是净化“娱乐圈”,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诱惑,不能在轻歌曼舞中迷失自己,无数的事实证明,很多腐败行为的发生最初都是从生活蜕变开始的,结果是溃于蚁巢,葬于浊流,遗臭万年。

以上是我的发言,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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