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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健全工业设计创新开展支撑体系,规范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立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开展的假设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三条本管理方法所称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由设计或制造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组建,采取“平台+公司”模式,以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四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应紧密结合深圳市产业特色,整合集聚各类设计资源,突出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职责,加速构筑先发优势,推动设计与产业创新双向互融、协同共赢。

第五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和评定工作遵循企业附件2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立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该文指出:

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开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相比,我国工业设计仍存在基础研究缺乏、公共服务能力滞后等问题,提出创立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工作举措。

同时要求,有条件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指南》,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设计研究院创立规划及要求,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立足深圳市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的目标,大力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建设适应先进制造业开展需要,覆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保障和推动以制造业为根基的实体经济创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编制过程

为扎实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相关工作,推开工业设计研究院为我市工业设计实现高质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理念、创新创意、标准规范以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等支撑,我局正式启动《管理方法》的编制。

一是认真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10-作指南》精神和要求,结合深圳工业设计开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针对性提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二是参考借鉴广东省、浙江省、湖北省、福建省等地相关政策,进行横向比照,总体上表达深圳“设计领先”优势。

三是广泛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有意愿筹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机构的建设思路、政策诉求,同时听取专家学者对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综合以上内容,形成了本《管理方法》。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方法》包括总那么、培育和建设、评定阶段、管理和支持、监督检查、附那么共六章30条,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全周期管理规范。

具体如下:

(一)总那么。

包括本《管理方法》编制依据和适用对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定义、作用、培育和评定工作原那么,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培育和建设。

提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工作程序、培育对象申请条件、培育建设期工作要求、培育资格等。

(三)评定阶段。

提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程序和条件,重点包括运行形态、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成效、研究成果共四方面15项条件。

条件延续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中“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框架,其中,软硬件设备原值、设计人员、投入占比、专利、研究课题等方面均采用量化指标予以明确,整体略低于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标准,与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创立基本条件持平。

(四)管理和支持。

提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变更、信息报送、复核、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管理和支持要求、举措。

同时提出,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工作,鼓励研究院向行业辐射研究成果,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五)监督检查。

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研究院申报、评定、管理和支持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取消其资格情况予以说明。

四、其他说明

(一)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遵循逐步培育、择优推荐原那么。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程序包括自主筹建、申请培育、建设开展、开展评定等。

首先,由有意愿参与筹建的相关单位联合成立实体依托企业,确定开展思路、建设方案后可申请成为培育对象;经综合评审后列入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逐步规范规章制度,开展建设;经培育后(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到达本《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定,通过综合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正式成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12-

对于建设成果突出、运行成熟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本《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向主管部门广东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广东省、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此外,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即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在竞争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时处于同等层级。

(二)支持与管理并重,推动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序发展。

为支持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高品质、可持续、有质量开展建设,鼓励研究院向行业辐射研究成果,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保障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开展,《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开展的假设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提出“对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同时,本《管理方法》明确加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日常管理,包括信息报送、复核等管理要求,为后续升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打下基础。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将复核与资格保存、资金支持挂钩:

“整改后仍未到达要求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处于整改期的研究院不得申报或享受资金资助”。

(三)明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管理工作中的属地指导角色。

考虑到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应紧密结合深圳市产业特色,科学布局,合理定位开展方向,本《管理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均明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推荐、日常管理、前期支持和引导中的职责。

通过市区两级合力,统筹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开展环境。

-14-自主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并按照国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推进各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

第二章培育和建设

第七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织申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那么,组织和指导本辖区有意愿开展研究院建设的机构申报,初审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综合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综合评审重点考核建设方案中的建设方向、组织架构、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团队配置、开展规划等。

(三)列为培育对象。

通过综合评审的,列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原那么上同一行业(领域)只确定一个研究院培育对象。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2-

(二)牵头单位应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股东单位应包含具有设计能力、技术水平的设计或制造业领域企业,鼓励吸纳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参与。

(三)建设方向须符合深圳市产业特色和政策导向,建设思路清晰合理,开展规划切实可行。

(四)牵头单位或股东单位不得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应按专家评审意见完善建设方案,进一步落实软硬件设备、团队成员、运营场地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应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培育期原那么上不超过3年,培育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

(一)到期未被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

(二)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

(四)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

第三章评定阶段

第十二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申请评定。

经培育到达本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评定条件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评定,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

(-)综合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运行形态、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可进一步开展其他形式核查。

(三)名单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列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结果发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其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十三条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应到达以下运行形态标准:

(一)采取“平台+公司”的模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具备产学研融商为一体,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的能力和良好的可持续开展能力,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

(二)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决策机制、资金运作-4-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参与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开展、自负盈亏,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能为政府部门和行业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产品测试、数据库支撑等服务,通过技术股权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运作,获得稳定收入。

第十四条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应到达以下基础研究能力标准:

(一)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拥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二)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o

(三)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

(四)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

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大中型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

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五条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应到达以下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成效标准:

(一)拥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

(三)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已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竞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应到达以下成果标准:

(一)对1-2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二)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创造专利(含受理)不少于10项;

(三)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工程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开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章管理和支持

第十七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建设方向、股权架构、主要负责人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核-6-实情况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批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

第十八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配合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信息报送、复核、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每年应总结年度运营情况,包括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效益、人才培养、建设投入等内容,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至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年度审核意见作为是否继续保存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称号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研究院填报复核材料并提出复核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复核材料进行评估,确定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复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开展整改。

整改后仍未到达要求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

复核结果为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结果书面反应至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广东省及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复核可直接采纳广东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果,不重复进行。

第二十二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工作,鼓励研究院向行业辐射研究成果,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成果突出、运行成熟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向主管部门广东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广东省、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鼓励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提升水平,争创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对已评定的国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可给予事后资金资助,支持工程纳入深圳市工业设计开展扶持计划。

处于整改期的研究院不得申报或享受资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有效方式支持所在辖区工业设计研究院初期建设和开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综合评审、复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研究院申报、评定、管理和支持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评定、管理和支持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复核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

(四)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方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方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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