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393489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66 大小:167.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6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

1.项目概述

1.1项目来源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0】1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籍(2011)15号)等有关要求,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贵州省xx县决定全面启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依据《贵州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贵州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对xx县辖区内农村集体上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项目的建设单位为xx县(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1.2项目目标

加快推进x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目的是:

把xx县范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等。

1.3项目内容、范围及工期

1.3.1项目建设范围

本项目调查的范围为贵州省XX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调查区总面积为3423.33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约35937宗(其中:

已发证约411宗,未发证35526宗),所有权原则不能以混合宗出现,必须调查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使用权混合宗、共用宗只按一宗计算;宗地外的附属设施须实测地物但不单独算宗地(如厕所,猪圈等)。

最终宗地数以实际调查的为准。

1.3.2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未发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已发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及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

1.3.2.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

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

l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已有的1:

10000航摄正射影像图、逐宗实地调查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休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1.3.2.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未发证)

逐宗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地类、权属,界址和面积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

1.3.2.3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已发证)

逐宗实地核查已发证每宗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

1.3.2.4数据库建设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按照要求建立xx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1.3.3项目工期

预计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外业验收,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数据库建设审查,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

2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2.1测区概况

2.1.1自活地理概况

XX县位于贵州省南部,地处东经101°14′一102°19′,北纬22°20′22°55′,东与XX县为邻.东南与XX接壤,南.与XX交界,西以XX县.景洪市毗邻,西北与XXx、xxX相连,北与Xxx隔江相望,东西横距112公里.南北纵距64公里.全县总面积3428.33平方公里。

县城xx镇海拔1119米,距省会XX公路里程520公里。

距市政府驻地XXX145公里。

2.1.2行政区划

xx全县xxxxx镇XX乡,XX农场,共7个乡镇,1个农场。

辖区面积为:

3428.33平方公里,总人口11.76万人。

辖2个镇、5个乡,2个居委会、48个村委会。

Xx县各乡镇行政辖区统计表

乡镇名称

村委会名称

2.2已有资料分析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旅细则》、《贵州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技术要求及本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了解情况,本项目实施是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

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已有的1:

10000遥感正射影像图,逐宗实地凋查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目前,已收集的资料包括:

2.2.1测量控制点资料

二调(城镇部分)的各类等级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及其他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文件,控制点计茸资料、技术总结等。

分析:

西安80平面坐标系、国家85高程基准,主要分布于xx县城所在地勐烈镇周围,其余乡镇基本没有覆盖,可利用范围很小,测绘控制点将采用GPS一RTK技术进行测设。

2.2.2遥感影像图

2.5米分辨率的1:

10000遥感正射影像图,近三年的部分国家卫片执法监测卫星影像数据等。

分析:

2.5米分辨率1:

10000遥感正射影像图精度低,云层覆盖相对较多;卫片执法监测影像只是一些图片且范围很小,可利用程度低;可考虑购买主要城镇及中心村1:

2000航空正射影像图。

2.2.3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包括行政界线、土地利用现状、地貌数据等。

分析:

二调数据资料作为本次调查的基准,结合二调各类数据制作工作底图完成调查工作。

2.2.4土地交更调查数据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的2010、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分析:

2011年上地变更调查未验收,2010年土地变更资料只供参考。

2.2.5地形、地籍图件资料

建制镇已发证部分的地籍图、宗地图、宗地草图及其他相关资料。

分析:

建制镇已发证部分资料填写不规范,不满足本次调查的标准,需要核实补充个别属性字段并完成入库。

3引用文件

3.1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1986]第43号1986-04-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007-03-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1995]第50号1995-06-30);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2004-08-2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12-24);

7、《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10-21);

8、《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材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l号2009-12-31);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2008-7-8);

10、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2011-5-16);

1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2-7);

1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7号令2003-3-l);

13、《上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12-30);

1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6-17);

1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1995-5-l);

1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2001

年11月)。

3.2引用技术标准及文件

1、《贵州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贵州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

3、《贵州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O/T1014一2007);

5、《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O8-2007);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IT21010-2007);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8、《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9、《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IT13923-92);

10、《l:

500、l:

1000,l:

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93);

11、《l:

500、l:

1000、l: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2、《l:

500、l:

1000、1:

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2005);

1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

10000、1:

5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1008-2001);

1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1992);

1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1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9、《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15968-1995);

2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IT2009-2010);

2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技术规范》(CJJ/T73-2010);

22、《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3-2010);

2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3004-2010);

24、《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3005-2010);

2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4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4.1技术指标

《贵州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及《贵州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要求,保证一次验收合格。

4.2成果要求

4.2.1调查比例尺及分类体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比例尺为1:

10000。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比例尺为l:

2000。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Z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体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02

园地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他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4..2.2数学基础

4.2.2.1平面坐标系统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为“1980西安坐标系”;

2、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与之

有联系的独立坐标系。

4.2.2.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2.3投影方式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标准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

4.2.2.4度量单位

1、长度单位:

采用米(m)保留2位小数;

2、面积计算单位:

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3、面积统计汇总单位:

采用公顷(h㎡),保留两位小数。

4.2.2.5分幅及编号

l、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图幅划分及编号。

调查区域面积大于一福50cm×50cm正方形分幅编制,1:

2000图幅尽量

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廊线,底图的图号以该图幅西南图廓点坐标的公里数编注,

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相连,取至公里整数。

调查区面积小于一幅50cmx50cm图时,按自由分幅编制。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图件名称。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图、正射影像图上应加注图幅名称。

图名应以本图幅

内主要村庄名称或地理名称命名。

一个调查区内的图幅名称不应重复。

当测区已

有比例尺地形图时、农村建设用地图件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原地形图的分

幅与编号。

3、农村集体上地所有权调查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

10000,分幅与

编号按标准比例尺分幅与编号方法。

4.3权属调查要求

4.3.1调查内容

4.3.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实,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全面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包括宗地的界址、范图,界线、面积、用途(地类)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的权属状况。

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所有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等。

(2)土地的权属界线。

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含飞地、插花地、争议地界线。

(3)土地利用状况。

包括土地的地类,面积等。

4.3.1.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全面查清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地、公共没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状况。

主要包括:

(1)土地权属状况。

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

(2)地类确定。

按主要用途、批准用途确定宗地地类。

(3)土地的权属界线。

(4)地上附着物。

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形状、范围、面积、

性质等。

(5)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且未纳入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的国有土地,本

次调查时一并调查。

4.3.2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4.3.2.1调查单元划分

(1)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个人所拥有或使用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个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

飞地、插花地应单独设宗。

(3)如果一个地块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利人的用地范围的,划分为一宗地,称为共有宗。

(4)由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

可设为一个宗地,称为共用宗。

(5)有争议的上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小组)共用学校、寺庙、祠堂、墓地、山林、荒山、自然河流、排灌沟渠、塘坝等可单独设宗。

4.3.2.2宗地编号

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

宗地代码结构如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