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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题物权一

民法分类模拟题物权

(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红木家具一套。

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4000元,甲公司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

双方在挑好的红木家具上作了标记。

当晚,家具城失火,该套家具被焚毁。

对于本案的处理办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甲公司承担损失,甲公司应退还周某预付款4000元

C.由周某、甲公司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甲公司不退还预付款

D.主要由甲公司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

B

2.以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租赁合同期满而土地使用权未到出让合同年限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B.出租人失去土地使用权

C.需依法办理登记

D.出租土地使用权需在法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

B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以成为使用权的客体的是。

A.土地

B.水面

C.森林

D.房屋

答案:

D

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

A.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有关机关申请仲裁

D.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行政部门的处理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答案:

A

5.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餐厅,甲在修建住房急需用钱时,有权。

A.将餐厅出售给丁

B.征得乙、丙的同意后,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在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D.将餐厅抵押给丁

答案:

C

6.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履行法定程序,以下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法定程序的是。

A.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B.拟使用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C.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D.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使用证

答案:

A

7.甲为向乙借款商请丙提供抵押物,乙享有债权和抵押权,乙将债权转让给丁以后,抵押权将。

A.消灭

B.由乙继续享有

C.由丁享有

D.由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

C

8.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B.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样是从属物权

C.用益物权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

D.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答案:

B

9.在我国,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A.土地

B.矿藏

C.森林

D.草原

答案:

B

10.王某拾得他人耕牛一头,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喂养,在喂养期间该牛生下一头牛犊。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耕牛和牛犊应当归还给失主,王某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喂养牛犊和耕牛所支付的费用

B.耕牛应当归还失主,而王某有权取得牛犊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取得耕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但应补偿失主的损失

D.耕牛和牛犊应当归还失主,王某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喂养耕牛的费用及牛犊的市场价格

答案:

A

11.下列财产中应该归国家所有的是。

A.失散的饲养动物

B.遗失物

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D.漂流物

答案:

C

12.下列选项中,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的是。

A.买卖

B.取得孳息

C.继承

D.赠与

答案:

B

13.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是。

A.房屋

B.知识产权

C.土地

D.采矿权

答案:

A

14.宏海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宏海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

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答案:

D

15.1999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

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

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下山崖摔死。

对于该耕牛的死亡,损失应由。

A.杜某承担

B.刘某承担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答案:

B

16.依照我国民法原理,土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属于。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地役权

答案:

B

17.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甲的拖拉机和拖犁

B.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C.房屋和天花板

D.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答案:

A

18.下列选项中,属于担保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

B.地上权

C.典权

D.质押权

答案:

D

19.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

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

乙、丙知道后,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

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履行,同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

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

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

甲的份额应转让给。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

C

20.育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

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

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A.归育新学校所有

B.归育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育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答案:

A

21.在我国,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A.土地

B.文物

C.汽车

D.房屋

答案:

A

22.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6万元,购买一汽车搞运输

B.个体工商户王某将自己的小商店的财产折成1.5万元,卖给乙5000元,二人共有该小商店

C.甲、乙共有一栋房屋,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三人依3:

2:

1的份额共有12间房屋

答案:

C

23.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债权

B.用益物权

C.地役权

D.土地使用权

答案:

B

24.相邻土地一方擅自堵截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时,他方有权请求。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消除危险

答案:

C

25.在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

A.房屋

B.土地使用权

C.国库券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

D

26.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

公民丙又将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

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

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

A.应归公民甲所有

B.应归公民丙所有

C.应归公民丁所有

D.应由公民甲、丙、丁共有

答案:

A

27.依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能享有留置权的情况是。

A.保管合同

B.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

B

28.1994年甲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甲将自己三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

乙居住了1年,于1995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丙也居住了1年,于1996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

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1997年由于该市将该房所在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

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现问该房屋。

A.应归甲所有

B.应归乙所有

C.应归丙所有

D.应归丁所有

答案:

A

29.李、潘两家同住李村。

李家有子李敏,潘家有女潘梅,两人正在恋爱。

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李家出工,在李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

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

上房三间盖成后,李敏和潘梅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

李、潘两家为此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

A.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李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李家适当补偿

D.李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

A

二、判断题A对B错

1.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因此,拾得他人之物不返还者,属于不道德行为。

答案:

B

2.以地上建筑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答案:

A

3.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一律从交付时起转移,登记只是一种证明。

答案:

B

4.残疾人田某将其轮椅送修理厂修理,欠修理费不交,修理厂依法可以留置该车。

答案:

B

5.王某有私房一间,其他任何人就该房负有不得妨碍其行使所有权的义务,这是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的表现。

答案:

B

6.简易交付就是交付的方式最简单、最容易。

答案:

B

7.宋某把家传青瓷花瓶质押给晁某,晁某置花瓶于桌上,时常赏玩。

一日,邻家阮某所养之猫窜入晁家,将花瓶撞倒摔碎,宋某只能向阮某要求赔偿。

答案:

B

8.法人代表发生的交付指示,是指示交付。

答案:

B

9.解某将其汽车抵押给毛某后,未登记前,因急需钱用,将车卖给不知情的花某,也未通知毛某,该抵押不得对抗花某。

答案:

A

10.买卖合同发生的所有权转移,是以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以赠与获得所有权的,亦同。

答案:

A

11.质押须转移出质物的占有,抵押则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答案:

A

12.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总和,就是所有权。

答案:

B

13.甲、乙二人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后甲、乙二人协商每人对该房有一半的抵押权,该协议有效。

答案:

B

三、简答题

1.质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异同?

答案:

(1)二者均是担保物权,而且均以占有作为权利的象征。

(2)二者的区烈主要有:

①产生不同:

留置权因法定产生,质权因意定产生。

②标的物不同:

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③当标的物被侵夺时,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如果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立刻消灭,基于合法的占有仍然可以请求返还。

但质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时,质权并不立刻消灭。

他基于质权请求返还质物,能返还,质权不受影响;不能返还,质权消灭。

④实行上不同:

当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实现时,直接实现质权;当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不能实现时,经过一定的期间和程序才能行使留置权。

2.所有权和他物权有何区别?

答案:

(1)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而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依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物权,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

(2)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而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

(3)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是完

3.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答案: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的同时,也应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

(5)按份共有人有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案: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2)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①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②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③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并收取收益;④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负担下列主要义务:

①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②按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③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④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利益。

5.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

(1)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答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生效要件:

(1)须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受让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约定的出让金;(3)出让人须按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4)须依法定程序登记。

7.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区别?

答案:

(1)性质不同:

抵押权是约定担保;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

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而留置物的所有人限于债务人。

(3)移转的条件不同:

抵押权随债权的转移而移转,留置权移转以留置物占有的移转为要件。

(4)权利实现的情形不同:

在留置权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后债务人有两个月的履行期,而抵押权人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可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

四、论述题

1.论物权法定主义。

答案:

(1)物权法定主义的地位。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现代物权法的结构,也是建立在物权法定等几项基本原则之上。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2)物权法定的基本内容。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保护方法等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产生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等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给物权法带来的僵化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因而物权法定主义僵化性的缓和便作为一个问题在采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提了出来。

(4)我国物权立法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物权法的出台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物权法当中,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种类的梳理,而且是一个与民法立法模式以及基本的民法观念相关的问题。

阐述自己观点。

(5)总结。

2.论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

(1)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由该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所有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实质上,就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利益:

对于交易中善意的受让人,承认其在取得财产的同时也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财产的出让人为非所有人,财产的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出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交易中的受让人就不必再为交易中在取得财产的同时能否取得其所有权而担忧,从而可安心地进行财产的交易。

(3)善意取得的性质。

对于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性质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人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当然为原始取得。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继受取得,因为善意取得效力的发生是基于让与行为。

前一种观点为通说。

自己的观点。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地取得占有;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

善意第三人为何能够从无所有权的出让人处取得所有权?

对此有多种解说,如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

通说认为是法律特别规定说。

自己的观点。

五、案例分析题

1.甲将一台黑白电视机送到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让15日取货。

甲取货时,修理部说修理费140元,甲认为高,拒绝支付。

修理部扣留了电视,并告知甲快交,否则变卖电视。

半年后,甲未索要电视,也未交修理费。

后来,甲又将一录像机送修,约定1个月取货。

甲如约取货,修理部要求甲交140元加上本次修理费170元。

甲只交了170元,且说140元以电视机抵。

修理部不同意,说黑白电视机没人要,于是退了电视,扣留了录像机,告诉甲限一月内交140元,否则变卖录像机。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

请问:

修理部是否有权扣留甲的录像机?

为什么?

答案:

(1)修理部无权扣留甲的录像机。

(2)理由: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二是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三是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与修理部之间存在两个电器修理合同:

一是修理电视机的合同,一是修理录像机的合同。

甲不付修理电视机的钱,修理部可以留置电视机,但修理部将与该合同没有牵连关系的录像机予以扣留,不符合“债务人所负债务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这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所以不能扣留录像机。

2.甲公司与某市国土局于1998年4月份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对出让的土地的面积、四至和用途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却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199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书面合同,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0年2月交付土地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公司同时支付价款。

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合同价款,甲公司却迟迟未能交付土地,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000年3月,由于甲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发土地,某市国土局依法吊销了甲的土地使用权证。

乙公司不知道此情况,曾多次向甲公司催要未果。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问:

乙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

答案:

乙公司没有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需要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而且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只有在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受让人才能取得所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本案中,甲乙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只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和肖某是同事。

王某因公出国,想用出国指标把家里的冰箱换成新的,就请肖某帮忙把家里的旧冰箱卖掉,碰巧肖某的表弟胡某刚从单位分到一单身宿舍,正想买一些便宜的家用电器。

于是肖某就带着胡某找到王某,最后胡某与王某商定冰箱1000元出售,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个买卖协议。

第二天,胡某带着1000元来到王某家取冰箱,王某对胡某说冰箱里还有一些东西未吃完,过两天再来取,胡某就把1000元钱交给王某。

不料当天晚上王某家失火,冰箱及一些家具全都烧坏。

胡某得知消息后,要求王某退还他冰箱钱。

王某声称胡某已给了钱,冰箱就算是胡某的了,虽然冰箱胡某没有拿走,不幸被火烧坏,那也是天灾人祸,损失只能由胡某自己承担。

胡某则称钱虽然给了,但王某并未把冰箱交付给他,所有权也没有转移,王某必须把钱退还给他。

双方争执不下。

胡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他的冰箱钱。

请问:

1.本案应如何处理?

2.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应退还胡某的冰箱款1000元。

2.理由:

第一,王某与胡某签订的买卖冰箱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双方一签字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根据该买卖协议的约定,王某应将冰箱交与胡某,胡某应将1000元钱交付给王某。

第二,王某称胡某给了钱,冰箱就是胡某的说法不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对所有权转移时间另有约定。

而王某与胡某对冰箱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在协议里并没有约定,因而冰箱应在王某将其交付给胡某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既然王某并未将冰箱交付给胡某,所以冰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因交付而转移。

本案中,既然冰箱没有交付,因而冰箱灭失的风险应由占有人王某来承担。

4.1998年4月,家住某市的安某把自己继承的三间房屋租给田某居住,因二人平时关系不错,所以安某每月只收30元租金。

1998年12月,安某因儿子生病住院,向好友吴某借了1000元。

1999年9月,安某还给吴某600元,1999年11月,安某妻子得病,又向吴某借款1000元。

这样,安某共欠吴某1400元。

2000年1月,安某感到借款较多,遂与妻子商量,如果吴某愿意,就把出租的三间房屋以4000元价款卖给吴某,妻子表示同意。

安某找到吴某讲明了此事,吴某当即表示同意,在扣除了安某所借的1400元后将剩余房款2600元交给了安某。

付款后,二人即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

事后,安某找到田某,讲明卖房之事,田某不同意安某将房屋卖给别人,并表示,如安某确实愿卖房,自己也愿意以4000元价格购买所承租的三间房屋。

几天后,吴某要田某腾房,田某不同意,于是吴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

(1)安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安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

在本案中,安某自愿出租房屋,田某自愿承租,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一旦生效,承租人即取得了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出租人虽然保留所有权,但因所有权权能的部分分离,使其所有权受到承租人承租权的一定限制。

在合同有效期间,出租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承租人的承租权。

安某与吴某之间买卖出租的三间房屋的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生效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外,尚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另外,依现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在本案中,作为承租人的田某依法取得了优先购买权,安某想卖掉自己的房屋,这是安某的权利,但在卖房时,他有义务通知承租人田某。

安某在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吴某,显然侵犯了田某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尽管安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但由于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即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是无效的。

(2)依据上述分析,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田某愿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所承租的房屋,与安某和吴某二人约定的价格相同,依照法律规定,田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安某的房屋应卖给田某。

既然田某愿意购买所租用的房屋,那么就没有义务再为吴某腾房。

②安某从吴某手中取得的2600元,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应返还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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