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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登电字[2012]39号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结合本公司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规范。

有效防范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此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责

1、主抓安全副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真贯彻实施,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做到无安全事故发生。

2、生产科协助安全副经理抓好具体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的具体实施。

3、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安全活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三、安全管理细则

(一)、生产科

1、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分析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方案,并对下一步安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处理结果、整改方案的存档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建立健全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络管理,每月按“三级安全”网络要求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3、协助公司安全委员会做到“四落实”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帐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按要求发放的责令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对无按要求使用的按标准进行处罚,并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认真监督、检查,每月要有检查和处理记录,并存档。

4、安监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内培和外培并持有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否则不准上岗。

5、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使安全目标人人有责,分工明确。

6、参与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培训。

7、对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分析、处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一)、车间职责

1、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网络管理,要有兼职安全员。

2、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有记录。

3、每旬车间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要有记录。

4、对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分析、处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5、针对公司及车间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要达到100%。

6、保证本单位设备无重大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安全保护设施完善,各类安全标志完善齐全。

7、变电站、配电间、控制室所有孔洞应封堵严密,防火措施完善。

8、设备安全按《设备管理细则》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等同于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9、质量安全按《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四、安全考核

1、发生一般人身事故费用在1000元—3000元(含3000元)扣罚车间5%的绩效效工资;3000元—8000元(含8000元)扣罚车间10%的绩效工资;8000元以上的扣罚车间15%的绩效工资。

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对车间领导及相关人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降级或免职处分。

2、发生重伤事故,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对车间领导及相关人员罚款200—500元,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费用的20%—100%。

3、发生重大事故,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对车间领导及相关人员5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费用的30%—100%。

4、上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安全帽、工作服等)发现一人次着装不整齐罚当事人100元、罚班长30元、罚车间200元。

5、岗位操作工上班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发现一人次违反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罚当事人100元、罚班长50元、罚车间200元。

6、进入压力容器、收尘器、磨机、单仓泵、库内平库及其它封闭设施作业时、必须使用低压工作灯(36v以下),否则发现一人次违反罚当事人200元、罚班长100元、罚车间500元。

7、烧电机:

11kw以下每台罚车间100元,11kw以上—37kw(含37kw)以下每台罚车间200元,37kw以上—1OOkw(含1OOkw)以下每台罚车间500元,100kw以上每台罚车间1000元。

8、拉运、吊运氧气、乙炔必须分开且必须有减震胶圈,不允许混在一起,使用时安全距离保持在5米以上,检修设备必须挂牌(禁止合闸、正在检修),否则违反一项每次罚当事人100元、罚班长50元、罚车间200元。

9、工作中使用氧气、乙炔、仪表不完整的属损坏表、每次每块罚车间200元。

10、车间电器设备有明线头,转动部分无护罩,护罩安装不牢固,发现一处罚岗位工100元,如岗位工已把问题反映给相关检修人员﹙有车间作证﹚处理不及时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车间200元。

11、粉尘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否则发现一人次罚当事人50元,罚班长20元、罚车间100元。

12、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无损且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发现一具有缺陷或过期罚车间200元。

13、车间每天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且要有详实记录,少一次罚款100元。

14、车间必须每旬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要有记录,少一次罚款200元。

15、对隐患整改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一项整改不到位,罚车间200元。

16、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200元。

17、对一年来未发生安全故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的单位奖励5000元。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了使我公司保持良好的环境和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现有收尘设施,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执行本细则的目的是督促各单位,有效维护和使用收尘设施,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以奖惩办法和严格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保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我公司的环保工作,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由生产科负贵责全面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正职、班组长是各单位各班组组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一按照本细则搞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并开发和使用新技术,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新起色。

第八条:

生产科应经常对各单位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环保设施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并接受和推行环保新技术。

对环境保护开发出的新技术和对环保工作已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生产科对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按时完成生产科下达的环保设施整改计划每拖延1分钟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

第十条:

各单位环保责任人,月未书面向生产科汇报环保设备投入及运行情况以及环保指标完成情况,否则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汇报情况必须真实,如有虚报、谎报每次罚100元。

第十二条:

收尘操作工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时刻做到达标排放。

第三章环保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环保设施拆除、闲置、投入和检修、改造,应写出申请,报生产科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次罚1000元。

第十五条:

环保设备的易损备品件必须做好,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同步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收尘器,停止运行必须经生产科批准,在不影响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停止运行。

第十七条:

因工艺改造,需拆卸环保设施时,必须在保证所有设施安全,不形响环境质量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拆卸。

第十八条:

对环保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使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

对操作工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造成污染事故的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的罚款,罚班长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5000元的罚款、单位正职承担10%,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收尘器的管理工作,做到时刻达标排放并确上级保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月末考核中,能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积极主动、环境卫生好、收尘设备运行效果好、各项指标均达标的车间给予500—2000元奖励(班组和个人有车间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月末考核中,环境卫生差,各项指示达不到标准,给予车间罚款500—1000元,其中第一负责人承担200-300元。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收尘设施,必须达标排放,否则每次罚款1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旋窑头、尾收尘器及其它收尘器排放标准:

1、旋窑头、尾排放废气浓度指标:

粉尘≤50mg/m3;

二氧化硫(SO2)≤200mg/m3;氮氧化物(NOx)≤800mg/m3

2、其它所有收尘器废气排放浓度:

粉尘≤50mg/m3。

第二十五条:

需要向外排放粉尘和含粉尘的气体(包括车间向外清灰)必须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护措施,达标排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排放粉状物料时,必须把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及粉尘浓度,事先文字上报生产科;否则每次罚2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

阳台(房顶)多层建筑物需向下清灰时,必须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护措施,禁止粉尘转嫁。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粉状物料堆放及运输,必须覆盖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护措施;如果因失职造成污染事故对责任人或单位罚款100—5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负面影响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噪音排放及标准:

1、噪音排放夜间不得超过50dB,白天不得超过60dB。

2、当有重大噪音发生时,应有防护设施或预先通告。

第三十条:

机械设备和所有设备,都必须清洁见本色,死角不准有积灰不准有跑、冒、滴、漏现,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100元。

第三十一条:

车间地面、门窗、阳台(包括有设施的屋顶),必须清洁卫生,见本色,死角不准有积灰、油污、垃圾等杂物,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100元。

第三十二条:

各区域、料库、库顶严谨向外冒灰,否则每处罚责任人或单位50—200元。

第三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保持清洁,不准有积灰、杂物和垃圾堆;否则一处罚责任人或单位20—2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所辖区域内花池绿化带等公益设施必须完好,每损坏一处罚责任人或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恢复到位。

第三十五条:

花草、树木不得私自损毁,否则每损坏一颗罚责任人或单位1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根据公司现有状况制订,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的一级巡检维护保养工作以车间为主,由车间巡检工(运行工)负责,具体职责有:

1、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维护的“三定”制度.新工人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做不好罚车间50-100元。

2、各区域巡检工要训练掌握设备构造和性能,严格执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三好、四会。

三好:

(1)、管好设备:

巡检工应管好自己的设备确保万无一失。

(2)、用好自己的设备严格执行各设备的操作规程,不违规使用设备。

(3)、修好设备:

要配合维修工修好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四会:

(1)、会检查:

熟悉日常点检内容,完成好日常点检工作。

(2)、会判断故降:

熟悉设备性能结构,能及时鉴别设备的正常与异常,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协同维工排除故障。

以上工作如做不好每项罚责任人50元。

3、使用设备必须遵守“六不准”的规定。

(1)、不准拼设备,严禁超压、超速、超载、超温等超负荷运行。

(2)、不准乱开、乱装、乱割、乱焊设备。

(3)、不准随意改动整定值,严禁取消安全装置。

(4)、不淮在无润滑或润滑较差的状态下运行。

(5)、不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及独立从事维修工作。

(6)、不准未持有“岗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及检修设备。

以上工作如做不好每项罚责任人50元。

4、备用设备或检修时间较长的设备应认真保养,定期盘车、试车确保使用时或检修好时能达到安全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5、按照《设备点检标准》中巡检的点检内容,在交接班过程认真履行点检确认制度,做好点检和巡检记录,向接班人如实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缺陷和隐患整改情况。

向巡检维修工及时反馈设备缺陷,及时整改,保持设备完好,如做不到位罚责任人100元。

6,掌握设备点检标准,严格执行设备的润滑五定原则(定点、定人、定时、定量、定质)否则每次每项罚车间100元。

7、设备出现异常或发生故障,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同应及时向上级汇报,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分钟,做不到位罚责任人100元。

8、所辖设备周围及本体环境卫生要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无垃圾、无扬尘、无积料、无积水、无油垢、无漏气、漏油,做不到位罚款责任人20元。

9、负责运输带及在运行中需调整设备运行状态类似工作及紧固密封,治理跑、冒、滴、漏的一般工作。

(指运行班配备的一般工具可以实现的作业)做不好每项每次罚款20元。

10、按照五定要求实施设备润滑,严禁无润滑或润滑较差的状态下运行,运行工负责正常的非解体检修设备的以干油脂做润滑剂的设备传动部位的润滑工作油枪给油、油杯注油、集中润滑,做不到位每次罚款30元。

11、主机设备停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生产科、注明停机原因及时间,如有弄虚作假、报告不及时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500元。

12、在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巡检工有义务处理或协助检修工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设备故障,在设备停机检修期间随时做好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督促检修人员文明检修,做到活完地净,不留隐患,做不到位罚责任人50元。

13、运行巡检工负有运行中设备薄弱部位的直接责任,在问题没有彻底处理前要密切关注,如果缺陷继续发展或恶化要及时停机上报不能酿成设备事故,做不到位罚款100—500元。

14、巡检工要坚持每小时巡检一次不得超前或滞后,做不到位罚款20元。

15、运行巡检工应配合设备检修做好以下工作现场工作:

设备检修前做好现场工作,创造检修条件,做好检修时的人力配合,危险区域的监护,做不到位罚款100元。

16、车间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各工种的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否则每项罚该车间500—1000元。

二、设备的二级巡查维护保养有生产科和车间共同进行,具体由车间班长和设备巡检工(检修工)负责,具体内容有:

1.班长、维修工必须保证每天对所辖设备全面巡检一次,巡检中查出的问题结合运行巡检工反映的设备缺陷和隐患系统进行处理,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车间汇报,车间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解决。

做不到位罚款200元。

2.生产科负责各单位对设备的润滑保养维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车间要编制润滑图表和消耗定额等文件向车间全体职工贯彻学习好,严格按照设备润滑“五定”<定点、定人、定期、定量、定质>、“三过滤”(取油过滤、加油时过滤、循环使用前过滤)对润滑情况做好记录,换油情况填入《换油记录卡》及时上报生产科,对做不好的车间罚款200元、罚责任人50元。

3.维修工应按各设备的技术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要做到三勤:

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

同时对运行巡检人员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和维护维修情况要详实记录到《维修工作记录》中,做不到位罚款100元。

4.车间设备检修要做到有计划检修,在计划时间内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检修工作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检修步骤和程序进行工作,拆检时要做好标记,对摩损部件能修复的当时必须修复到位,且查清型号是非标准件的要落实好各项数据绘制图纸以备制作配件,做不到位罚款200元。

5.车间要完善各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备操作和维修时有确切依据,车间和机电巡检工每月要对本单位所需的备品配件做一系统考虑造出物资计划,坚决杜绝造而不用,用的没有考虑到耽误生产现象的发生,否则罚责任车间100——1000元。

6.车间必须坚持做到每天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到《点巡查记录》中,查出问题系统安排尽快处理到位,对问题和隐患较大且当时无法进行解决的缺陷,立即报生产科,共同拿出治理方案,车间要安排妥当,不能使问题扩大,做不好罚款100——1000元。

7.生产科要对各车间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查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8.设备事故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条例》NO:

Q/DDSN-D-70执行。

三、设备的三级维护保养工作有生产科进行管理,具体内容有:

1.生产科要做到每周对三大主机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每月对全厂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依据检查结果填写《设备周检查》《设备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以书而形式通知相关车间进行限期整改治理,车间把问题处理结果以书而形式报给生产科,如有失职罚款100—1000元。

2.生产科坚持不定期对各种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维修维护记录进行检查或抽查,查出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到位。

3.设备检修时辅机设备检修,车间要列出检修计划、内容齐全、各种准备工作要到位,必须按计划时间完成任务,提前一小时奖励单位100元,出现返工和计划外检修项目造成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主机设备大修,车间拿出检修方案,若因车间组织不力,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检修,不听指挥的,对责任车间罚款500-1000元。

生产科把关,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有问题无法处理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解决。

4.生产科要对各单位列的物资计划进行认真筛选把关,坚决杜绝造而不用,可有可无的物资坚决不准购进,召开好物资协调会,对物资购进情况、质量与价格进行落实,如有失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并赔偿公司损失。

5.生产科负责外加工件管理工作,协同相关单位对机械厂进行综合评价以质量、价格、时间、服务来确定合作单位,坚持与质优价廉、信誉好的机械厂合作,评价后拿出外出加工的具体方案,评价单位签字后交公司领导审批,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外出加工修理。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10-00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

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

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

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

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

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

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

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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