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B2>O.1。
各级重大危险源应达到的受控标准是:
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二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三级和四级危险源在C级以上。
第四节安全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种类
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
按标准化工作体系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分为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三、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O)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四、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4)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5)岗位安全规范
(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安全规章制度的管理
(1)起草。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3)审核。
一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对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与生产经营单位现行规章制度一致性进行审查;二是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三是安全奖惩等涉及全员性的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审核。
(4)签发。
技术规程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规章制度,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类安全规章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发布。
(6)培训。
(7)反馈。
(8)持续改进。
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清单。
对安全操作规程类安全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外,3至5年应组织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
第五节组织保障
一、机构设置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人员配备要求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六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O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考虑到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四、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每个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五、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要求
(1)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3)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人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六、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保证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分为: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等。
(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1.消除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3.隔离
4.故障一安全设计
5.减少故障和失误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1.隔离(隔开、封闭和缓冲)
2.设置薄弱环节(易熔塞、熔断器、爆破片)
3.个体防护
4.避难与救援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1、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2、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3、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4、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主要有以下4类:
(1)安全技术措施。
指以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
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防爆装置等。
(2)卫生技术措施。
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等装置或设施。
(3)辅助措施。
指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内容
(1)措施应用的单位和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目的和内容。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6)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7)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方法。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应与同年度的生产、技术、财务、供销等计划同时编制。
2、企业领导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向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编制计划,并布置工作。
3、下属单位在认真调查和分析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和主体内容,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确定措施计划项目,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审批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具体的措施计划和方案,经讨论后,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5、上级安全、技术、计划部门对上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联合会审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一般由总工程师审批。
6、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召集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定措施计划。
审查、核定通过后,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7、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应由验收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八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三、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八、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九、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2)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