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附属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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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附属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附属文件(1+5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各项任务,探索建立我市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推动广州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重要意义

1.推动广州科学发展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人才主要分布在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工青妇、残联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发展社会工作,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建设和谐广州、推动广州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我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有力举措。

必须把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为重点,以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岗位设置、培育社会组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手段,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构建和谐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3.基本原则。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主要出发点和归宿点。

——坚持立足现实,建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工作体制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把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与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创新结合起来。

——坚持统筹兼顾,围绕大局稳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4.主要目标。

着力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薪酬保障和激励机制,力争在5年内,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活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建立起适应我市社会管理和服务需要、具有广州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具规模。

到2012年,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达到1万人左右。

到2015年,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达到18000人,初步形成适应社会管理服务需要、与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梯次结构和面向各类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人才分布格局。

——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取得实质性进展。

到2012年,着重在民政、司法及工青妇残等领域开发设置岗位,实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资格聘任制度,上述领域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10%,全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20%;再用3-5年时间,全面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民政、司法及工青妇残等领域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20%,全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35%。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形成一定规模。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到2012年,培育发展一批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初步建立服务项目较齐全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基本确立并得到有效推行。

公共服务体系日益完善,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服务型政府基本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大量购买社会管理服务领域事务性服务工作的态势初步形成。

——社会管理服务方式有明显转变。

发展社会工作的环境进一步优化,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社会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传统管理服务经验与专业社会工作的优势融合互补,一批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逐步转型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到2015年,社会工作理念、方法、技巧在社会管理服务主要领域得到全面推行。

三、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措施

5.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按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工作。

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统一管理。

结合当前实际,将未考取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以及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一定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工作人才范畴,登记成为社会工作员,并在一定时期内参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规范。

根据发展社会工作的需要,对社会工作人才进行细化分类,完善职级评价体系。

6.实行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员,须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只有通过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方可以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7.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考核评估制度。

研究制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明确绩效考核标准。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社会工作者能力、操守、业绩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由社会工作者所属机构、所服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8.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及表彰奖励制度。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

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工作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执行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标准;在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执行所聘岗位薪酬标准;在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薪酬待遇参考政府公布的薪酬指导价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确定。

根据社会工作人才的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等级,探索实行社会工作人才岗位津贴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

四、着力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

9.建立完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标准体系。

根据社会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按照按需设置、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精简效能、科学规范的原则,明确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岗位级别、工作标准和职责要求,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和设置。

科学测算一定时期内我市对社会工作人才的数量及结构需求,以“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逐步在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结合实际研究设计相应岗位等级、岗位数量,以及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比例,形成我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配备标准体系。

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社会工作者。

10.突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体作用。

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确定社会工作岗位结构比例。

主要面向各类弱势群体、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将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也要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作为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有效载体的重要作用。

将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岗位,作为评估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引导和鼓励其根据自身性质、服务领域和实际需求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1.加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对社会工作人才的使用。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公共服务和管理部门中具有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岗位,通过公选、定向招聘或选拔等方式,逐渐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工作的优秀人才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在每年选拔公务员的计划中,逐步扩大面向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比例。

12.推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广泛应用。

遵循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进和拓展社会工作。

当前重点选择民政、司法、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社会工作领域,使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在社会管理服务主要领域得到有力推行和广泛应用。

13.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人才合理流动。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疏通社会工作人才就业渠道,畅通社会工作人才选拔、流动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人才向基层流动,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就业。

五、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14.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统筹规划。

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指导全市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15.加快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整合高校、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资源和工作力量,探索建立贯穿专业教育、入职教育、继续教育各阶段衔接的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

发挥高校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的基础作用,引导在穗高校调整优化高校专业结构和培养方向,加大社会工作科研投入,加强社会工作学科体系建设,发展多层次的学历教育。

加强与香港社会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穗港合作机制。

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机制和管理平台,加快培育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健全实习督导制度,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学习成长的平台。

16.着重抓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提升转化工作。

在社会管理服务领域现有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是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织部分和重点发展对象。

要加大政策和经费的支持力度,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培训,使他们掌握社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他们通过职业水平考试,提升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

鼓励用人单位对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17.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工作。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终身学习培训机制。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以及通过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使他们在一定的时期内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水平。

在设定的社会工作岗位的新入职人员,需要接受由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少于15天的入职教育培训。

18.大力开展社会工作知识普及工作。

适时适当地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开设社会工作课程,在各级党政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中引入社会工作专题,将社会工作课程列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必读内容。

在公务员通用培训教材中补充或增加社会工作相关知识点,广泛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直接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举办社会工作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工作知识的学习。

制定相关引导措施,鼓励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务员在参加研究生课程或第二学历教育学习中选读社会工作专业。

六、充分发挥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9.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按照培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发展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培育力度,促使社会组织有效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有序参与到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来。

20.着重培育发展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培育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使之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

着重促进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

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在积聚人才、规范职业、强化专业、提升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规范整合一批现有的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进行提升转换。

加强对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的支持和引导,强化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

21.建立健全扶持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

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等手段促进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创办成立。

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离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

加强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完善包括人员流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社工招聘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支持、鼓励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落实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真正享受到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22.完善和规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加大在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力度,发挥党组织在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指导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察评估,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机制,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多元管理格局。

协助参与社会工作七、积极引导广大志愿者

23.强化“社工+志愿者”联动发展机制。

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市社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联动服务工作。

构建“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的互动格局,在市、区(县级市)志愿者组织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社工固定联系若干志愿者组织及一定数量的志愿者,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

建立联动信息平台,实现社工、志愿者服务信息的实时共享。

24.发展壮大志愿者组织。

广泛宣传普及义务服务理念,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及激励表彰制度,大力扶持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加快培育一支数量众多、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志愿者队伍。

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志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义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八、建立完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

25.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统筹协调。

深入研究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工作体系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通盘考虑,整体推进。

结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引导社会工作合理有序地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卫生、人口计生、机构编制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要把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方向,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强化职能,狠抓落实,认真履行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支持社会工作的发展。

各区、县级市要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在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

根据市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把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本地社会工作加快发展。

26.建立社会工作的多元投入机制。

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级市)财政预算范围,明确用于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总量目标,并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使公共财政成为社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确保社会工作有效开展。

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确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

大力拓宽社会工作发展融资渠道。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留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

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吸引鼓励港澳和国外基金会在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引导它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27.加快推进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要勇于借鉴国内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快本市社会工作立法进程,明确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政府、协会、工作对象等的权利义务,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信息披露、专业督导、服务评估、行业自律、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

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划、协议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建立完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有章可循、有序运行。

要不断加强社会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在实践中推动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28.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和推广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宣传社会工作人才的典型事迹,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营造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

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

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

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

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

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

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

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

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

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事业单位:

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

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

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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