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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

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primary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对,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

储存和施工过调卜行防火、牙7器氮““料如砂浆。

胶粘”等,“按设计;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施工

3.3.=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箕盂琵罩器蕊雾篡盟婆器翼翼器苹囊=了恳”“””“:

“证书。

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1R1+要求砰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庞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

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管道。

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

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抹灰工程

4.1一般规定

4.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

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i抹灰工程的施工图、TRITtA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1.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nirn6t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肌~1000m2应戈吩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戈吩为一个检验卅

“”2相同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戈吩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戈(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Ok,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问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J于10斤。

4.1.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井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J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n、n]。

4.1.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

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沽污和损坏。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备抹灰层之间必须结牢固。

4.2一般抹灰工程

4.2.=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

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

纸筋石灰。

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上。

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4.2.3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力。

iM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TTirn。

检验方法: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

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

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

接搓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

颜色均匀。

元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

观察;手摸检查。

4.2.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

观察。

4.2.8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4.2.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4.2.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Ji匝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J、于10nn1。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4.2.1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

4.2.11的规定。

表4.2.11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

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4。

3装饰抹灰工程

4.3.=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

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

污垢。

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4.3。

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n1n1。

检验方法: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

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

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舰项目

4.3.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

分布均匀。

紧密平整。

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搓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

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

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

不露浆。

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

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面砖表面应平整。

沟纹清晰。

留缝整齐。

色泽一致,应元掉角。

脱皮。

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手摸检查。

4.3.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

观察。

4.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i页直,滴水线应内高夕F4&,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J、于10…。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4.3.9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3.9的规定。

表4.3.9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V

续表

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

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元开裂。

检验方法:

观察。

一般项目

4.4.4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4.4.5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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