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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及XX生产长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结合XX特种设备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单位。

在XX进行工程、生产、技术服务的各承包商装备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XX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监造、安装、验收、使用、检验、检修、改造、报废以及事故管理,除应遵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XX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行业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实施管理。

行业管理由生产运行处负责;职能管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规划计划处、企管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工程处等机关处室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由油气工程研究院、物资采办事业部、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部、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生产运行处是XX公司特种设备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股份公司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规定,研究和制定(修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二)指导特种设备设计、选型、制造、监造、安装、验收、检验、维修和改造、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参与对设计单位、制造厂家、监造单位、安装单位、检验单位、修理单位等的资质审查;

(三)指导、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技术资料建档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审核、评估并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对关键特种设备检验方案、修理方案、技术改造方案、报废等的技术审查;

(五)负责检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情况,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六)负责审查、下达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特种设备生产、检修、检验的时间安排;

(七)负责与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的协调;

(八)负责特种设备管理考核;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的专业管理。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股份公司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监造、安装、检验、维修及改造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规划计划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

(二)组织特种设备项目建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

(三)负责特种设备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 基建工程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图纸的设计审查;

(三)负责特种设备基建工程协调、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管理及项目考核。

第十条 企管与法规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市场准入管理;

(二)负责特种设备招投标管理及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法律审查;

(四)负责内控程序制定及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的建设和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非安装特种设备的验收;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维修和技术改造等的资金落实

(三)审查特种设备报废申请,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十三条 油气工程研究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工艺安全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组织编制并同步开展工艺安全分析;

(三)负责限上项目压力容器设计监理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物资采办事业部是物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技术交流、采购和催交催运工作;

(二)负责签订特种设备监造合同并组织实施;负责监造报表编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生产厂家现场技术服务;

(四)参与对制造厂家、监造单位等的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部及其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基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二)参与特种设备施工图设计,负责特种设备技术规格书审查;

(三)参与特种设备的技术交流、采购和监造工作;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现场安装、入场检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等;

(五)参与对特种设备的验收及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负责XX特种设备作业证取证、复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属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制度,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监造、安装、验收;负责检验、修理、技术改造及报废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负责非安装和自建项目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办理;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特种设备的培训及取证;

(四)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日常检查及维护;负责编制上报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按XX批准的检验计划组织实施,搜集检验资料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检验结果;

(五)负责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修理及技术改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负责办理已审批报废特种设备的内部报废手续;

(七)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报告、恢复生产;

(八)XX各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对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承包商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XXXX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设计、选型、制造、安装及验收

第十八条 在XX公司范围内承担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资质的单位,在办理XX入网手续后方可承揽业务,承揽的业务必须限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股份公司、XX公司要求。

特种设备的制造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项目建设应遵守XX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应优先采用安全的成熟技术或产品,其中限上项目油气介质的压力容器等非标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监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XX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必须实施驻厂监造,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亦可扩大监造范围。

监造计划由物资采办事业部发起并报XX监造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物资采办事业部实施。

第二十二条 XX建设项目压力容器实行入场检验制度。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交货时,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到货后必须按照XX物资管理办法进行到货验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资质并取得XX入网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应按XXXX建设项目投运前工艺安全信息编制移交管理办法,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不得组织投产试运。

待存在问题处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XX基本建设限上项目由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设备专项验收,限下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设备专项验收。

第四章 使用、维护及检验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标准规范、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逐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审查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将相关资料报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加盖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公章,到所在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证未办理的,不得进行验收、交接和投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负责对人员的培训、实施及检查落实。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原因并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组织作业人员参加特种设备的培训及取证并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

及时、准确地填写运行记录。

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在用压力容器应张贴“XX公司压力容器检查牌”,检查牌内容包括:

名称、出厂编号、注册号、使用证号、自编号、投产日期、安全等级、上次全面检验日期、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制造单位等。

检查牌经XX特种设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样式统一,不可更改。

第三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是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并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经授权的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每周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10月,编制下一年度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报XX公司设备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向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在XX公司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应经过有关部门的资质审查并办理入网手续,接受XX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的,应同使用单位协调沟通,确定检验时间及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安全监护。

检验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跟踪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于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如无特殊原因,应于30日内将正式检验报告交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特种设备检验季报,并在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后60天内将检验报告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应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四条 XX公司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和承检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XX特种设备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在役压力容器必须全部进行年度检查,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不再单独下达,各使用单位要按照容检规要求“先全面检验再年度检查”的规定做好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经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4级的,必须挂“监控运行”标识牌,并制定监控使用措施,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达到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应将评定为4级或5级的压力容器检验情况报特种设备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特种设备一年以上时,应向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30日内,使用单位到所在地区的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停用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停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验。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停用时,要做好停用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机电类特种设备要断电、挂锁;锅炉压力容器要排液、排气、做好防腐措施并确认与其他工艺系统断开。

第五章 修理和技术改造

第四十八条 从事XX特种设备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国家相应制造或修理资质的单位并办理入网手续。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每年7月,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特种设备大修计划,报XX公司特种设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修理及技术改造的承接单位应按照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修理或技术改造的技术方案。

由使用单位组织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修理或改造书面告知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修理或改造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跟踪施工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特种设备修理或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接受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或改造,应由使用单位委托经XX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修理或改造资料应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章 租赁、移装、过户与报废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XX公司内部调剂使用时,使用单位应报XX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并更改特种设备管理信息,需要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移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XX使用单位向XX外单位出租特种设备,应报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在设备交接时,应加强资料审查和移交;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设备使用安全,使用单位督查接收单位按期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录入XX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XX使用单位向XX外单位租用特种设备,应审查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确认租用的特种设备是安全有效的。

在使用期间,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十五条 租用气瓶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管理制度,做好以下措施:

(一)租用的气瓶运输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应对租用的气瓶逐只检查,气瓶的制造、检验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

(三)租用的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是在检验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四)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五)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六)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七)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八)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需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报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所有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特种设备接收单位。

在登记注销手续完成前,由原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规定的,必须按期报废。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报废前,使用单位应向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废申请经审批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到所在地区的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将报废注销证明报送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XX公司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允许继续调剂使用,也不允许转交其他单位使用其原有功能。

报废特种设备资产处置时,接受方应书面承诺不再使用特种设备原有功能。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及安全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由XX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按照国家、股份公司及XX公司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八章 激励与考核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考核纳入XX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考核和HSE管理体系考核。

第六十四条 综合考核主要指标:

(一)特种设备监造覆盖面、监造质量情况;

(二)特种设备登记注册情况;

(三)特种设备入场检验情况;

(四)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制作、完成情况;

(五)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是否及时准确;

(六)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是否规范;

(七)特种设备完好情况;

(八)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特种设备事件、事故上报及处理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XX关键锅炉压力容器是:

额定蒸发量不小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特殊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特殊的低温压力容器或强腐蚀介质容器等关键锅炉压力容器。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限上项目、限下项目划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限上项目指一、二、三类项目,限下项目指四类项目。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的;

(三)压力容器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第六十九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XX石化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XX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XX发[2006]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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