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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权利观

西南政法大学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

资产的权利观

管理学院学院会计专业2007级1班

 

学号2007064118

姓名吕文

指导教师范伟红

成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10年7月4日

资产的权利观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理论界对于资产定义的几种主流观点,认为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观的重大缺陷在于其抽象性及忽视了资产的存在形式,混淆了资产的本质与特征。

而资产的资源观是对未来经济利益观的上述缺点的修正,具有合理性,应予肯定。

但是由于资源一词概念过于宽泛,未有确定含义,相反资产的权利观又是对资产的资源观的修正。

权利一词比资源一词更具确定性。

同时更能体现经济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资产的权利观应为可取之观点。

[关键字]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观;资产的资源观;资产的权利观

一、资产理论综述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资产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

资产作为一种物质载体,是企业生产力的主要代表。

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进行,资产的形态和价值也随之发生变化。

对典型的生产型企业而言,一个经营循环总是从购买原材料等各种生产要素开始,各要素相结合投入生产过程,并以一定的成品为输出,经过销售过程实现了价值补偿,并获得了新的价值增值,成为下一个经营循环的起点。

诸如兼并、重组等企业行为也都是围绕资产价值最大化进行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企业的经营过程便是资产的投入、结合、运用的过程,也就是一种资产的运动过程。

只有资产不断地处于流动状态,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所以资产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的经营是不言而喻的。

从会计的核算技术和确认、计量特点上而言,资产是会计六大要素中的基础概念。

资产的耗费形成了费用,基于资产的运用而产生了收入,进而资产就与收入和费用配比的结果——利润产生了联系,所以资产与三个动态要素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系,资产确认、计量的结果影响收益的计量;另一方面,根据会计的平衡公式,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资产的来源,所以资产的计量在数量上会直接影响债权和股东权益的大小,权益的增量通过资产价值的变化来体现。

因而,资产是确定其他会计要素的基础性概念。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资产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

究其原因,“资产”概念不仅仅是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和专属概念,它同样还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以及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角度不同,学科思维定式不同,所给出的带有学科特征的定义或概念也自然带有“偏见”。

其次,资产及其现象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地变换其存在形态的状况之中,不仅如此,资产概念的根基深植于所处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传统或惯例等外部环境中而不是某一个静止不变的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或阶段。

学者对资产的研究不能不受其存在形态以及由其所处时代所决定的环境特征的影响与制约,每一个时代都会产生一种新的资产问题与现象,每一代学者也都会面临着对新的资产问题和现象的思考,因此给出的资产答案不同也就在所难免了。

目前较为流行的代表性学说有:

经济利益观、资源观、成本观和权利观(产权观)。

而目前被各国最广泛采纳的是经济利益观和资源观(我国会计准则采纳的是资源观),而本文将在批判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阐述资产的权利观。

(一)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观

以未来经济利益来定义资产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FASB的定义,它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并认为,“未来经济利益”是“包括这样一个能力,单独地或同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能对未来现金净流入做出贡献”。

“未来经济利益说”的缺陷在于概念过于抽象,忽略了资产的存在形式。

未来经济利益是对财富的本质抽象,它总有载体形式,即财富总有一定表现形式。

FASB将资产直接定义为未来经济利益,有学者直接将资产定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他们都抛开了资产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这样的层面,我们还是识别不了具体资产。

正如有些学者批判到:

“按照FSAB的逻辑,假定一个企业拥有一辆货车。

货车就其本身而论似乎不是资产,资产是来自货车运送木材、钢材、煤炭、面包而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

然而,在今天的事务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是货车,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看货车也是当做资产。

使用者没有把资产看成是利用货车去运送木材的一项经济利益,我想,资产更多的时候被认为就是货车,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

又如,在街边烤红薯买,其利益的取得就离不开燃烧所耗的空气,空气与资源协同作用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未来经济利益观”,空气似应归为烤红薯师傅的资产,而事实上恐怕没有主体将其所在空间的空气也算计为资产。

其次,未来的经济利益是企业持有某种资产的结果,用这个结果来直接定义原因,显然有本末倒置之嫌。

况且未来的经济利益的确认与计量本身就存在若干难题如何确定未来现金流入、流出的时间和数额,以及折现率这是一个难题。

再有,将资产定义为未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使之和未来的现金流动联系在一起,仿佛暗示资产就是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入,而成本即是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出或现金流入的抵减。

又使资产的概念与收入相混淆。

(二)资产的资源观

资产的资源观代表性阐述是IASB,它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的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par.49)。

从中可看出ISAB认为资产是“资源”,而非未来的经济利益本身。

显然比FASB的定义更符合经验事实,更具合理性,应予肯定。

我国学者葛家澍也认为:

“资产是特定企业由于交易和事项(包括资本投入或退出的产权交易)以及交易虽未执行但在法律上不可更改的契约而取得或控制,而由企业配置和运用,旨在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经济流入)的经济资源。

”他认为能带来经济利益乃是资产的一项特征,而不是本质。

这一观点明确而清晰地将资产的“本质”和“特征”区分开来,即认为经济资源作为资产是价值的载体,而未来经济利益仅仅是蕴藏于经济资源中的资产的特征之一。

它表达了体现资产本质及其重要特征的两个方面“过去经济利益的具体化”和“未来经济利益的贮存”,较好地将经济资源和经济利益、存量概念和流量概念融合在一起,可说是概念上的一个进步。

目前这一观点的主要思想已为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的准则制定机构,以及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所采纳。

二、资产权利观的提出

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观”考虑了资产的存在形态,但由于资源(Resource)指“资财的本源”,但其内涵,外延并不清晰。

比如债权、有形资产使用权、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人力资本、劳动力、知识等是否属于经济资源?

相形之下,资产定义的“权利观”对资产存在形态的界定更具有概括力:

资产是一种权利。

资产定义的财产权利观是近年来对资产定义的新尝试。

最具影响力的观点是英国ASB1999年公布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特定主体控制的,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其他使用权”(part.4.6)。

这个观点很有独到之处。

第一,其未将资产直接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而是定义为“权利或其他使用权”,未来的经济利益只是作为限定词,这样,就绕开了“未来经济利益”难以计量、空洞等诸多缺陷。

第二,将资产定义为“权利或其他使用权”(中心语),我们认为其有机地融合了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尤其是与科斯的经济学分支关系密切。

在产权经济学看来,资产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揭开资产“面纱”后蕴含的各项利益关系。

实际上,正如ASB所说的,资产并不意味着财产本身,而是一种权利——资产所附着的一组权利或由资产衍生的,部分或全部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其他使用权。

三、资产权利观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权利是历史进程中的社会制度,由特定团体或社群的规范所规定。

权利关系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三元关系,涉及社群(泛化的他人)、权力拥有主体以及有义务尊重它们的主体。

从现代社会活动的实践看,权利主要由各种立法活动进行规定。

依照传统民法学的观点,权利的定义为特定利益在法律上之力。

广义的权利包括各种法律中明确规定为权利的那些权利以及在现行法中尚未上升为权利,但法律依旧要保护的特定利益。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群认同的权利大都“上层建筑化”了或者被法律固化了。

在民法学中,权利概括了民法主体享有的各种具体利益。

民法规范和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社会关系。

传统上一般认为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基本权利。

其中财产权在传统上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而后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股权等一系列新型的民事权利。

而这些民事权利基本上可以涵盖目前会计核算中所有的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房屋等有形资产可归结为民法上所谓自物权或所有权。

而固定资产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归结为民法所谓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而民法之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仅相对于特定个体产生效力。

会计核算中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属于债权。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很多内容如,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等属于法学概念中的知识产权。

而若只是向知识产权拥有者所购买的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属于一项债权。

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控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不是股权(若该买的是股票,进行了股权投资)就是债权(若购买的是债券,进行了债权投资)。

再如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作为资产核算,因为无论是期权还是期货都是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所以应属于合同之债。

在会计中曾经引起过争议的融资租赁资产,亦是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合同,亦是一种合同之债。

再比如长期待摊费用,举例来说期初付讫全年的报刊费,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核算呢?

显然是可以的,因为亦获得了一项债权,可在未来会计期间确定地时刻请求对方交付报刊的权利。

所以会计中所谓资产不外乎表现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权利形式。

再回想上述用以批评资产未来经济利益观的那个烤红薯的例子,拷红薯师傅不将烤红薯所耗费空气算做资产,其原因之一即在于空气不是他拥有的一项权利。

FASB在其第六辑概念公告中有这样的论述:

“资产定义的要点主要在某一个体所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将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物体和其他媒体放在次要地位,许多物体和其他媒体实际上是一束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分释出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可以拥有同一媒体所分释的不相同的未来经济利益⋯⋯例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可能在同一块土地上拥有不可分割的利益。

每一个体所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可能都符合资产定义的条件,即使每一个体的权利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受其他个体的约束也是如此。

或者,某一个体可能对一笔投资滋生的利益拥有权利,而另一个体则拥有其本金的权利。

”资产应当是一种收益的权利,它可能是某种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特许权,或它们之间的某种组合。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即是一种基于物的占有或使用的排他性权利,是一个权利束集合。

从产权的构成上来看,包括权能和利益两个组成部分。

有权才能有利,权是利的基础;有权是为了有利,利是权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利益是产权的核心要件,只要能够通过某种形式取得收益,即说明了其具有权利,因而收益权是产权的重心。

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权利观(或称之为产权观)实际上可以囊括关于资产本质是经济利益的观点。

权利指向的对象也即产权产生的基础是资源本身,所以权利观也可以包括经济资源观的观点。

而更重要的是资源观体现的仅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权利观更能体现人对人的关系,而经济生活的本质是一种人对人的关系。

举例来说,若你自认为现实地拥有一项资源,你可以现实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它,你可以对它发生关系。

但是某一天,另外一个人跳出来说你的这项资源是他的,这必将引起争议,这就要解决你与他的关系。

即这项资源到底是谁的,亦即应作为谁的资产核算呢?

如果是他的,你利用了这项资源,是否侵害了他的权利,是否要向他赔偿?

这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是法律。

看一下法律是否赋予你对这项资源的权利,若法律认为你有权利,则你可以对抗他人,不受他人干扰地占有使用这项资源,若法律认为你没有权利,则你基于此项权利获得的利益必将还给他人。

那这项资源肯定就不是你的资产了。

因此资产的本质是一种能够排除他人妨碍,能够带来利益的权利,体现了一种人对人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杜兴强,章永奎等.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2杨宇.财务会计要素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10.

3葛家澍.资产概念的本质、定义与特征[J].经济学动态,2005(5)

[4]陈国辉,孙志梅.资产定义的嬗变及本质探源[J].会计之友,2007

(1)

[5]李斌.资产定义的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5

[6]孙菊生.FASB、IASC和ASB资产定义的比较研究[J].经济评论,2000(6)

[7]黄申.资产概念之法学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

(1)

指导教师评语:

教师签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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