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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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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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农字企业有优惠
案例内容: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战略地位。
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推出一系列的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对我国农业以及相关的农业企业给与税收优惠和政策优惠。
所以,与农业有关的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国家的扶农政策来发展生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农业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来享受国家的政策呢?
请看以下的例子说明。
例一:
金盛纺织有限公司是主要生产棉花织品的企业。
其产品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织布分厂,纺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是由农场提供,如果不满足生产需要的话,则需要向当地的供销社采购。
2008年,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550万,外购棉花金额为750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97.5(750×13%)万元,其他辅助材料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0万元。
该公司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为267.5(2500×17%―97.5―60)万元,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6.75[267.5×(7%+3%)]万元。
应该进行怎样的筹划,才能使金盛纺织公司的税负降到最少?
例二:
广元棉麻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专营企业,是众多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
因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所以,该公司一直都是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棉花。
那么,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该公司的进货渠道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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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筹划分析
答案
例一: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金盛纺织有限公司之所以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政策,就在于公司的内部组织问题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该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形成企业集团,将会有良好的节税效果。
以金盛公司2008年的生产情况为例:
将农场和纺织厂分别组建成一个独立法人,并假设农场产出的棉花以800万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
1.农场销售自产棉花,实现800万元收入,由于这些棉花并没有进行加工,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所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
则按2008年的生产情况,纺织厂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163.5(2500×17%―800×13%―97.5―60)万元,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6.35万元。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04(267.5―163.5)万元,少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4万元。
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114.4万元。
例二:
对于广元棉麻有限公司的进货渠道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举例子说明。
假设要用15000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两种情况的纳税分析如下:
1.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反映的金额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950(15000×13%)元。
2.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棉花。
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25.66(15000÷1.13×13%)元。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公司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比一般纳税人企业多取得进项税额为224.34(1950―1725.66)元。
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企业,直接从农业产品生产者那里收购农产品能获得更好的收益。
步骤2筹划评价
答案
例一:
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采购农产品,所以,规定如果企业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农业产品可以按采购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金盛公司内部的农场,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所以金盛公司采购时并不享受政策优惠。
但是,金盛公司可以对公司进行改革,将农场和纺织厂分别成立为一个独立法人,这样的话,农场就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纺织厂采购时也就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而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这就在整体上降低了金盛公司的税收负担了。
例二:
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的时候,一般是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进行抵扣。
所以,有些企业,就一直认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抵扣税款,也就一直向他们采购货物。
其实,对于农产品来说,由于国家对此有政策优惠,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农业产品,可以按采购金额的13%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了。
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企业,向农业生产在直接采购农产品,更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步骤3相关税法
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如下的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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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货物采购哪里来
案例内容:
创华公司是一间从事机械配件制造的生产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因为技术条件的限制,创华公司需要加工一批零件。
如果要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到A市一间规模较大的某加工厂加工这批零件,初步商定每件的加工费为15元。
而在当地附近的一些工厂也能完成这样的业务,质量也符合标准,并且他们也能提供3%的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创华公司应该怎样跟那些小规模纳税人定价,才不会吃亏呢?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将统一调低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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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筹划分析
答案
作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到所购买的货物的扣税问题,当然应该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那么去采购,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情并不那么凑巧,有的货物可能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能生产,有的企业对某种货物的需要量并不大,而就近采购,只有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各种情况的出现都要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有关货物。
这些情况的存在,就要求我们权衡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利弊。
权衡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利弊。
从经济的角度看,主要有两方面:
(1)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的关系,这是企业日常理财问题。
(2)采购价格与抵扣税款的问题,也就是说,假如我们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某种货物的价格一定的话,所抵扣的税款既定,如果其他条件也既定的话,那么采购该货物的成本也就既定。
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同样的货物,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让步,从而使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该货物的成本一样,就是税收筹划问题。
这里的关键,就是一般纳税人在价格上的让步幅度多大,才能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而能够抵扣的成本一样。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采购货物所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讲,其销项税的税率有17%、13%和3%。
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所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的货物抵扣率越高,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越少。
同样的道理,以增值税作为计算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就越少。
而企业所得税则会随着企业税前利润的减少而减少。
为了弥补因进项抵扣比率下降而造成企业采购成本的增加,采购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谈判迫使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让步。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作为不能提供理想的扣税比率的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让步到什么程度才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有关货物的成本相同呢?
而从另一方面讲,作为销售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有利可图,他也不可能无原则地让下去,这就要寻找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我们称能够使双方都接受的价格为价格让步平衡点。
向一般纳税人加工零件,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企业所得税为25%,含税销售价格为Q,含税购进价格为A。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
=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应纳增值税+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所得税)
=Q―{A+(Q÷1.17×0.17―A÷1.17×0.17)+(Q÷1.17×0.17)―A÷1.17×0.17)×0.1+[Q÷1.17―A÷1.17―(Q÷1.17×0.17―A÷1.17×0.17)×0.1]×25%}
=0.6301Q―0.6625A
向小规模纳税人加工零件,增值税征收率为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企业所得税为25%,含税销售价格为Q,含税购进价格为B。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
=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应纳增值税+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所得税)
=Q―{B+(Q÷1.17×0.17―B÷1.03×0.03)+(Q÷1.17×0.17―B÷1.03×0.03)×0.1+[Q÷1.17―B÷1.03―(Q÷1.17×0.17―B÷1.03×0.03)×0.1]×25%}
=0.6301Q―0.726B
然后,我们假设第一种情况跟第二种情况所形成的现金流了相等,得:
0.6301Q―0.6625A=0.6301Q―0.726B
我们可以得出B与A的比为91.25%,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能够索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要供货方给与让步含税价8.75%的价格,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
步骤2筹划评价
答案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取得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小规模纳税人给与让步的价格平衡点为8.75%,即创华公司只要以每件13.69[15×(1―8.75%)]
元的加工费成交,就不会吃亏,并且还可以节约相应的交通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价格让步平衡点原理同样也可以在销售产品时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从增值税的角度讲,其销项税的税率有17%和征收率3%。
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所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的抵扣率越高,企业的采购成本也就越小,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越少。
而企业所得税则会随着企业税前利润的减少而减少。
从税收的角度看,在某个具体的操作环节,从哪个客户取得什么税率的抵扣发票并不十分重要,因为,作为采购人而言,扣得多,缴得多;扣得少,交得少。
这里提供了一个数学模型,以便企业的经营者在对有关问题做理论上的分析时有所借鉴。
但是,在实践中,运用这个原理本身就是一个难点,因为对于过规模企业而言,在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涉及的具体数据很多,这里关键是要理清头绪,正确运用有关原理
对于某个企业的具体业务而言,哪一个理论对企业适用,应当作出具体的分析和论证。
步骤3相关税法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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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销售折扣有政策
案例内容:
友立玩具厂是专门生产儿童玩具的企业。
它与红日超市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万的合同。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友立玩具厂在合同中加入了如下条款:
约定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能够在15天内付款,将给与对方1%的销售折扣,即5000元。
这样的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00000×17%=8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15天内付款,其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那么,能否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节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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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筹划分析
答案
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收回风险较少,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具体方法如下:
友立玩具厂可以将合同的金额约定为49.5万,即折扣后的金额。
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超过15天付款加收5000元的滞纳金。
仔细分析,这样的规定对友立玩具厂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红日超市能够在15日内付款,那么友立玩具厂应该开具金额为49.5万元的发票,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495000×17%=84150(元)
企业可以节税85000―84150=850(元)
这样的话,在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下,企业合理的节税850元。
如果红日超市没有在十五天之内付款,那么,友立玩具厂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加收5000元的滞纳金,其销项税额为:
(495000+5000)×17%=85000(元)
显然,即使客户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友立玩具厂并没有受到损失。
步骤2筹划评价
答案
对于一个有良好信誉的顾客,企业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将会获得良好的节税效果。
销售折扣也是企业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之一。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
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这样的规定,似乎让企业会计人员无从下手,只能按着合同金额缴纳增值税,但实际收到的款项却少于合同金额。
但是,如果将销售折扣的金额视作价外费用处理,情况就不一样了。
正如上面的筹划分析过程,如果客户在15天付款,就按49.5万元的合同金额开具发票,使企业获得了节税的好处;没有按时付款,就加收5000元的滞纳金,使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按50万元缴纳增值税。
这样,对企业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的。
企业在运用以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尤其特别注意这条规定:
企业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对于一个有良好信誉的顾客,企业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将会获得良好的节税效果。
销售折扣也是企业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之一。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
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这样的规定,似乎让企业会计人员无从下手,只能按着合同金额缴纳增值税,但实际收到的款项却少于合同金额。
但是,如果将销售折扣的金额视作价外费用处理,情况就不一样了。
正如上面的筹划分析过程,如果客户在15天付款,就按49.5万元的合同金额开具发票,使企业获得了节税的好处;没有按时付款,就加收5000元的滞纳金,使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按50万元缴纳增值税。
这样,对企业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的。
企业在运用以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尤其特别注意这条规定:
企业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步骤3相关税法
答案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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