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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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txt15成熟的麦子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Codefordesignofautomaticfirealarm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

1999年6月1日

1总则

1。

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

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0。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报警区域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照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

0.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

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面积.

2。

0。

4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

0。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

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

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

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

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

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并宜符合表3.1。

1规定。

表3。

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民用建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

度超过24m的单层公

共建筑

1。

200床位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

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

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

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丙类物品库房;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

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

所;

4。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民用建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

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

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

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

所;

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GBJ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物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

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3。

2。

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

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

1.1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

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

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

不宜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

气管差温式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

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1.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房间门口设置灯光显示装置。

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并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到其内部,并在门口设置灯光显示装置。

4.2。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式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

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余量。

5。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的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

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2、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楼梯口明显部位设置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3、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

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

5m,正

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前室。

5.2。

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的区域报警控制器。

2、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3、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

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离墙壁不应小于3m。

4、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5、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3.2。

2有关规定。

5。

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2、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3。

2.2和3。

2.3有关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

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

规范10.2.2规定。

5。

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直接控制装置。

5.3。

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

5。

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必要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

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12。

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小于1.0W.

5.4。

3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4、消防控制室应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要同时广播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

大容量总和的1。

5倍。

5。

5火灾警报装置

5。

5.1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

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个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

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

6消防专用电话

5。

6。

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

6。

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

6。

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电话专用分机:

⑴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

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⑵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⑶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

6。

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系统接地

5.7。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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