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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过程的家族博弈

村民选举过程的家族博弈

金太军王军洋

摘要:

村民选举作为国家在农村中的一种制度“嵌入”在遭遇了日益复兴的农村家族之后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运作,而是在家族积极竞逐利益的条件下演变为了一场家族博弈,博弈中大小姓家族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策略参与其中、各取所需,之后所实施的村民选举形式却沦落为了对家族博弈结果的合法性追认,因此改进村民选举就必须治理农村中的家族博弈,而治理家族博弈则需先了解和描述家族博弈的过程。

关键词:

村民选举;家族博弈;集体行动

  一、研究缘起与综述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在说明村委会自治性质的同时也规定了它的制度框架属性,即村委会以及村官都只是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架构,其内部的制度空间应由村民权利来填充,其运行需要村民以公民身份主动参与方能实现,但问题在于农村多数都是穷人,而“穷人通常很少参与政治,因为参与政治似乎与他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无关,也无助于解决他们的主要问题”[①]。

这种村民“政治冷漠”[②]的现象客观上容易造成农村的权力真空,导致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村民“代表性自治”异化为村官“权威性自治”[③],再者,村民的“政治冷漠”使得农村中的非体制力量也获得了“进入”的机会。

家族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载体,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农村村民自治之后,“家族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也找到了更为确定的生存依据”从而得以“在中国农村复萌”[④],并因逐步恢复的“规制功能”和“组织功能”等[⑤]使得家族凝聚力增强以至于初步具备了开展集体行动的潜质。

在农村政治权力结构中,“家族因素对村权力结构有持续的影响”[⑥],加之村民对归属感和利益的渴望以及“适应国家权力造成的快速变迁”的需要,使得“人们对家族的依赖反而有可能加强”[⑦],这样得到内在强化(归属感)的作为“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⑧]的家族力量在公共权力退出乡村(村民自治)之后,将不可避免的会以非体制的“准党派”[⑨]身份、集体行动方式积极参与到村民选举中来,致使村民选举异化为一场以实力为基础而展开的家族博弈,从而扭曲了村民选举制度设计的民主逻辑。

目前学界对于村民选举过程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研究是严格按照村民选举制度设计运转的各个环节,对村民选举在农村实施的具体遭遇进行描述,例如吴毅等著《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一书就较全面地描述了村民选举在农村实施后的具体运转状态,谭青山探讨了选举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⑩],也有从农村中一些乡村、“两委”等制度关系来侧面展示村民选举过程[11][12],另一类是从非制度角度基于村民自治在农村实施后的自身运行逻辑来解读选举过程,如华中一些学者通过试图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全面地描述村民选举全景[13][14],卢福营等着眼于村庄内部通过对阶层或农村精英的博弈分析[15]也从侧面展示了农村政治的过程。

科恩曾经指出“受过教育的公民是民主的重要的智力条件”[16],但我国农村似乎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农村的民主是不会按照民主制度的文本设计来运转的,而是将村民选举纳入了自身运行逻辑,这也就决定了前一类制度本身的研究在解释力方面逊于后者,但是后者已有的研究从学科上来讲更倾向于社会学的描述,缺乏一个可以深入的研究视角来统筹整个选举过程,前文述及的家族在政治上的复兴使得家族可以作为解释和研究选举过程的一个视角,家族博弈的过程反应了农村中的家族参与方式和程度,同时也以另一种方式诠释了现代民主在农村中的演绎,因此通过动态演绎家族博弈的过程是了解村级民主具体运作的一种重要途径,当然也是治理家族博弈的基本前提。

  二、博弈主体:

大姓家族和小姓家族

  为方便对家族集体行动进行分类分析,需要对农村家族进行简单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在村民选举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一般而言,能够在农村政治博弈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可以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划为大姓家族,否则为小姓家族。

  

(一)大姓家族:

可能的执政潜质与积极的利益竞逐

  大姓家族由于自身在农村中的主要渊源于数量的优势地位而具备了“执政村庄”的基本条件,也正是这样的家族地位决定了大姓家族在村选竞争中不同于小姓家族的利益取向。

  1.家族地位:

可能的执政潜质。

民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7],这就意味着民主是一种机制,在该机制中选民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做出自主选择,从结果上来看这促使形成了一种多元化决定领导的机制,该机制在农村中的实施也会演化为一种动力源,因为只有赢得多数或相对多数“自主选择”的选民才能担任村官,这样以来对于村官的竞争就演变为了候选人对选民的拉拢,换言之,谁可以得到多数或相对多数的选民选票谁就可以当选村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较小势力参与村选竞争的作用),显然这会强烈驱使渴望当选村官的候选人使用一切手段动用各种关系来扩大票源。

  而“大姓家族”之所以为“大”就是因为其在村庄中占有优势,在各种形式资源都比较欠缺的农村这种优势集中体现在家族成员的数量优势上,而经过一定程度复兴的家族已经不同程度具备了日常生活中的“规制功能”、“组织功能”和“参与功能”等[18],这意味着家族已然能够对其成员的日常行为方式进行指导甚至是控制,家族意志也倾向于内化为族员行为的价值标准,这使得大姓家族的数量优势得以在家族意志的规范下当然演化为村民选举中的选票优势。

前文述及村民自治条件下进行的选举,当选的直接决定因素是赢得多数的“自己选择”——村民选票,在家族文化(具有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等特点[19])比较浓重的农村,这种多数当选机制就很大程度排除了小姓家族(家族成员较少)当选的可能性,但从另一方面讲,这也使得大姓家族具备了“可能的执政潜质”。

  2.利益取向:

积极的利益竞逐。

具备“可能的执政潜质”的大姓家族在村选中能否形成追求目标的“集体行动”的问题也是间接关乎小姓家族政治空间的重要问题,因此也必须予以分析。

  大姓家族在村民选举过程中的基本目标——赢得选举——是确定而一致的,采取的行动也是基于家族意志之上的自愿,基于此可以将村选过程中的家族理解为或暂时理解为某种形式的“集团”[20],其村选中高度一致的行动也可以理解为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集团成员的个体行为得以汇聚为“集体行动”,一方面是因为“集团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身份获得一些什么”[21],即家族成员的一种利益“期望”(效价),加之作为大姓家族所具备的“可能的执政潜质”,即实现期望的可能性(期望值),二者结合——“激励力度=效价×期望值”(“激励力度是指一个人受到激励的强度,效价是指这个人对某种结果的期待程度,而期望值则是指某一具体的活动导致预期结果的概率”[22])——使得家族获得了通过“集体行动”参与博弈的动力。

另外,由于家族“集团”所固有的封闭性、排他性特征,致使集体行动的收益在分享上也会有十分清晰的家族边界,这种边界客观上创造了一种可以排除族外人员“搭便车”的家族内部利益关联,它将族员紧密联系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小规模使得家族内部信息充分交流成为可能,信息充分交流的环境促使了奥尔森集体行动的特殊情况——“选择性激励”[23]在家族内部的出现,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家族集体行动的能力。

这样的利益逻辑就使得家族能够通过集体行动进行博弈以为家族及其成员主动谋利,当然也使“家族的关系网络成为农民寻求资源和帮助的首选对象”[24]。

  农村稀缺资源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异常”稀缺,在异常稀缺的情况下,核心资源——权力——就变得更为重要,村民自治后获取农村权力资源的途径被唯一化为赢得村选,那么家族的集体行动博弈也会被很自然的吸引到村选中来,在这个小规模的权力场中,以集体行动形式出现的大姓家族会以自身强大的博弈能力占据政治空间,小姓家族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则被排斥在核心权力场之外。

  

(二)小姓家族:

现实的实力弱小与无力的集体行动

  小姓家族作为村选权力场中的一个重要博弈主体对于博弈结果也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对于小姓家族主体的分析对于确定其博弈策略与过程不可或缺。

  1.家族地位:

现实的实力弱小。

小姓家族的实力弱小时显而易见的,直观化为家族成员的数量小于或远小于大姓家族,在农村中家族成员数量就是实力当然也是话语权的直接决定因素,而成员居少的劣势加之大姓家族强势的“逐利”集体行动使得小姓家族的政治空间非常有限,当然也就会缺乏有力的话语权,没有有效的话语权就使得小姓家族在表达和实现自身意志(利益)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机制障碍,在目前村民自治的制度条件下该障碍又往往是小姓家族难以突破的,这会使小姓村民产生一种感觉——“选了也没有用,和不选一样”。

  2.利益组织:

无力的集体行动。

奥尔森认为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存在“选择性激励”,这样才可能打破存在于集体行动中的可能的“搭便车”现象,在农村由于可用于“选择性激励”的物质资源十分稀缺,那么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是‘选择性激励’”[25]的最好选择,毕竟农村中的“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赢得村选所获得的荣誉和地位)是有着明显家族边界的半公共物品,这种边界一方面因消除了外族“搭便车”可能而降低了该物品的供给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家族成员的消费成为免费,大姓家族的集体行动得以组织起来也多循此演绎逻辑。

反观小姓家族,半公共物品的供给边界是存在的,成员及其家族整体的利益需要也是客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姓家族集体行动就能够组织起来,因为行动的动力是取决于利益期望和实现期望之可能性的结合,小姓家族并不缺乏前者,但关键是实现期望的可能性会囿于自身成员数量的局限而显得微乎其微,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小姓家族缺乏村选中可用于“选择性激励”的政治性资源(利益),纵然小姓家族也存在防止外族“搭便车”的明确家族利益边界,但由于边界内成员通过努力[26]实现村选意志表达的可能性过于微小而理性地选择了退出政治性集体行动转而无奈的走向追逐“选票置换利益”的短视的经济性行动。

  既然单个小姓家族难以具备实现自身村选诉求的能力,那么小姓家族是否会为了该目的而走向联合集体行动呢?

至少从现实的村选实践来看,答案是令人悲观的。

小姓家族在村选中实施联合将不可避免的会打破利益分享上的家族边界,但这种联合又很难建构出新的容纳各联合家族的准确而稳定的边界,致使“社会奖励”由半公共产品演化为纯公共产品,由此“搭便车”现象将变得难以遏制;另外,联合会导致集团内非体制精英数量的大量增加,这就要求村庄权力资源要进行更多份的划分,但在通常情况下,农村选举产生的职位也只有2—3人而已,这个数量难以容纳联合后的精英数量,当然也就逆向限制了小姓家族走向联合集体行动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小姓家族有没有突破村域边界向国家权力(乡镇)表达政治诉求的可能性呢?

客观上(法律)存在这样一条渠道,但是乡镇作为“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27],这就意味着乡镇为了能够赢得辖村的支持会自然的“牺牲”小姓的政治诉求来“置换”可以主导该村的大姓支持。

如此以来,小姓家族也只能散沙般的摇摆于大姓家族村选政治之中,难以实现自身政治诉求。

  三、家族博弈过程与策略

  之所以在前文中较多的对家族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主要因为下文的家族博弈策略研究中的“家族”及其行动是作为一个完整的集体单位而展开论述的,其内部无碍于家族集体行动的个别行为将不再纳入家族博弈的研究范围之内。

  

(一)大姓家族相互博弈的策略选择

  按照一般农村选举惯例,在村选之前一周左右的时间里乡镇会将具体的村选事宜通知选民,以让选民对候选人进行充分的考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段选举前的缓冲期却为各家族尤其是大姓家族相互博弈提供了时间上的舞台,在此过程中,大姓家族为了能够赢得选举纷纷施展各种博弈手段以拉拢选票。

  1.内部一致:

家族参选的政治前提。

家族参选的基本依靠即是家族自身的票源,所以确保家族内部的一致性是每一个家族在参选之前所必须做的首要任务。

因为家族内部有着先赋的血缘纽带,所以家族内部的信息传播更多的是属于“强势语境”(highcontext)传播方式,在该“传播过程中,预编信息大部分存在于物质语境中,或内化在个人身上,只有很少的信息被清晰地编码传递出去”[28],所以家族的内部一致是相对较简单的。

但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熟人社会的瓦解”[29],强势语境的弱化趋势非常明显,内化在个人身上或存在于物质语境中的预编信息也不断减少,这样家族内部的信息交流将不得不增加对“经过清晰编码传递出去的信息”的依赖程度,家族精英的内部一致也将不得不增加更多的直观化“沟通活动”(电话、面谈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走动”)来更为清晰的传递家族意志。

但这样的明码沟通增加之后可能也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它会“有利于明白最优化策略的个体向还不太明白的人进行传授”、“交换彼此的承诺”、“增加互信并影响对他人行为的期待”和“增进了集体认同”[30]等,显然这将最终强化大姓家族的集体行动的能力。

  2.外挖墙脚:

强强博弈的策略选择。

因为相互之间都具有执政村庄的潜质和利益诉求[31],同时囿于村政职位的有限性,所以大姓家族在村选中的强强博弈将变得不可避免,各个大姓家族的博弈行动将围绕在如何削弱竞争对手和强化自身这一中心议题而展开,其基本选择可以概括为一个字:

“挖”。

“挖”的策略有着诸多好处,第一,在各竞争主体实力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挖”对方墙角可以起到“损人利已”(叠加)的作用,即在削弱对手实力的同时,增强了自身影响增加了自身选票,对于任何一个大姓家族而言,这是一种最佳的强强博弈状态;第二,“挖”的策略如果实现的话,会在村“政坛”上起到广泛影响,这会被视为“实力十分强大”的表征,该表征在大姓家族争夺小姓选票的过程中(下文阐述)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具体的“挖墙脚”操作方式上,由于同是具备执政潜质的大姓家族,所以他们在利益诉求上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即一致地有着政治目的——“执政村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挖墙脚”策略的具体方式选择,因为任何一个大姓家族都不会轻易地拿村选中的主要政治职位来诱叛竞争对手的部分成员,而且这些成员也不大会冒着“悖逆家族”的名声屈服诱惑,这就使得“挖墙脚”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对而言较为稀少,至多是利用对手家族内部矛盾予以诱惑分化。

  在“挖墙脚”策略的效果方面,由于家族具有较为稳定的内部凝聚力和集体行动能力,使得该策略不会有太大的效果,因为每一个大姓家族都会试图挖他人墙角,从而造成“挖墙脚——挖墙脚”的纳什均衡(如右图),即“每个博弈参与人都确信,在给定其他参与人战略决定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最优战略以回应对手的策略”[32],相互之间都不会“轻举妄动”,否则都会有遭到同样报复而利益受损的风险,但这种纳什均衡是有着明显的效用边界,即只有在单一的大姓家族博弈中才会出现。

事实上在村选中除了大姓家族外,还存在大量的小姓家族,他们对最后的村选结果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当大姓家族博弈达致纳什均衡而又难以打破时,他们都会将“扩张”的视野投向小姓家族,这时局限在大姓家族博弈中的纳什均衡就会被打破,小姓家族也会被动的参与到更广泛的家族博弈中来。

  

(二)大姓家族与小姓家族之间的博弈策略选择

  由于小姓家族对家族博弈的介入,存在于大姓家族间的“挖墙脚—挖墙脚”纳什均衡被打破,在“大姓家族—大姓家族”强强博弈的基础上,增加了“大姓家族—小姓家族”的非对称博弈,村选中的家族博弈格局也呈现出多重化、复杂化的特征。

  1.大姓家族的策略选择。

大姓家族由于自身无法在强强博弈中实现质的突破,只得将扩大选票的视野投向小姓家族,这客观上也就确定了在“大姓家族——小姓家族”非对称博弈中大姓家族行为的基本宗旨,即不惜各种方式获得小姓家族选票。

实际上,家族实力的大小已经先天性的决定了不同实力家族在村民选举中利益诉求的不同属性,大姓家族由于自身的“执政潜质”使得自己的利益诉求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而小姓家族则不同,由于没有这样的“执政潜质”故而在村选中只能具有有限的经济性诉求,即大小姓家族在村选中的利益诉求是相对异质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使得这种非对称博弈不会像大姓家族间博弈那样演变为非合作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反复博弈(讨价还价)之后走向合作,各取所需。

就博弈策略选择而言,在这个非对称博弈中大姓家族的策略选择可以概括为一个字:

“拉”,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主要表现为“承诺”利益、“小恩惠,请客、买票和贿选”[33]等。

“拉”的策略集中体现了两类家族在这场非对称博弈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主动与被动),当然也使得大小姓家族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一方面,任何一个大姓家族为了能够尽可能多的赢得选票都会开展“非组织活动”[34],考虑到小姓家族所具有的经济性诉求,大姓家族将不得不在适当程度上满足其要求以求置换选票;另一方面,基本上任何一个小姓家族都会受到不同大姓家族的“承诺”满足利益,大姓的要求也一致化为置换小姓家族手中数量不等的选票。

这样的博弈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了逆化家族地位的可能,因为它使得小姓家族由于成为大姓竞相拉拢的对象而具有了“待价而沽”的相对资本,在“待价而沽”的过程中,大姓反而成为了等待小姓履行“承诺”的“弱势”,小姓则会利用这种相对资本提高自己的身价,以尽可能多的置换利益(如下图)。

(图略)

  三个角各代表三个大姓家族(一些村庄可能会有更多或更少大姓家族,本文为形象起见设定三个),三个角度数代表各大姓家族所获之选票数,角度最大者(最多选票)赢得选举,所以各大姓家族为赢得竞选必然极力扩大各自“角度”,其途径就是极力向中间“小姓群”靠拢,当三个大姓家族同时向中央靠拢时居于中间地位的小姓家族一定程度上就有了借助“唐斯定律”[35]发挥“中间人投票”功能左右村选博弈结局的可能。

  2.小姓家族的策略选择。

具有了“待价而沽”的资本并不意味着小姓家族会确定主导村选中家族博弈的进程,而只是说明有机会实现更多的经济利益诉求[36]而已,在模型图上也可以清晰看出,小姓虽然居于中央,但其偏好流向却是全方位、多维度的,缺乏一个在村政博弈中类似于大姓家族“角”的必备着力点,致使小姓选票总量虽多,但由于分散性过大而难以选出自己的村政代言人,加之小姓家族联合形成集体行动的不可能性(前文已经论述),使得他们始终处于周围大姓博弈竞相拉拢的被动之中。

那么总体上身处不利地位的小姓家族是不是会因此停止自己的利益诉求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小姓选民及其家族会充分的利用其“中间人”的地位谋求利益最大化。

  既然小姓家族在家族博弈中的角色和地位已定,那么就具体的策略选择而言,主要体现在一个“等”字上,“等”拉票、“等”承诺、“等”收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在村选中家族博弈最终尘埃落定之前,理性的小姓家族不太可能会过早的将自己绑在某一个固定的大姓家族博弈战车上,这样做不仅可能会使小姓冒很大的选票误投而丧失利益的风险,更有可能招致当选大姓家族在“执政”后的报复。

但是,“等”的策略却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这种风险,在选举前的一段时间内,各大姓家族“走出去”拉票的过程对于小姓而言其实也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最有可能当选的大姓家族并不是在投票的一瞬间才产生的,而是在正式选举前的一段时间内借助其自身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就已经确定了,选举只不过是通过事后的法定程序确认其当选的合法性而已,小姓家族也会充分利用事前的信息传递过程,尽量“等”并准确判断最有可能当选的大姓家族,接受“承诺”、置换选票以收益最大化,当然,这种“等”的策略实质上就是在农村选举中的一种政治投机、一种无奈的选票置换利益的政治投机。

  (三)小姓家族相互博弈的策略选择

  “大姓家族——大姓家族”强强博弈和“大姓家族——小姓家族”非对称博弈的完成并没有意味着家族博弈过程的完全终结,至多只是意味着过程的主体部分的结束,因为同是在村选中参与家族博弈的弱势群体,小姓家族之间也存在着彼此博弈,这些博弈或许不会对最终的村选结果产生决定作用,但却会对前两种博弈的行为方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收益最大:

末端博弈的基本宗旨。

之所以称之为末端博弈,主要是考虑到小姓家族间博弈对于村选结果的影响逊于前两者的现实。

另外,从博弈的属性来讲,此类博弈也有了不同于前两类的特征,前两类博弈由于有大姓家族的参与,所以他们的博弈属性也会具有明显的政治性特征(主要是就博弈目的而言),会对村选的结果带来直接的影响,但完全由小姓家族参与的博弈则不同,他们没有大姓家族的参与,当然也不会有试图“问鼎村政”的政治“野心”,他们的博弈目的属性是纯经济性的,即最大可能从当选大姓家族那里最大化自身收益。

  2.彼此猜疑:

相互竞争的囚徒困境。

由于农村资源的高度稀缺性以及小姓家族的分散性,致使这些资源只能满足有限的小姓家族利益诉求,客观上这会形成并加剧小姓家族之间的利益纷争。

在竞争中,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和信息非对称最终会将小姓家族推向难以解脱的“囚徒困境”,一方面每一个小姓家族都会与多个大姓家族进行联系,试探其所能“承诺”的最大利益,并对这些不同的“承诺”利益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每一个大姓家族在与小姓家族进行接触的时候都会努力表现自己的“胸有成竹”和“稳操胜券”,并极力使该小姓家族相信其他多数的小姓家族已经“承诺”投其赞成票,但对于这样的承诺谁都清楚,不会全部都是真实的,因为每个大姓家族都会做出类似的实质相互矛盾的承诺,所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会摆在每一个小姓家族面前——哪一个大姓家族的话是可信的,以及其他小姓家族究竟会投谁的票,不弄清这一点就会有选票失效、利益消失的风险。

  在完全理想化的条件下存在这样一种打破“囚徒困境”的情况,即所有小姓家族通过完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并“达成一致”,统一投其中某一个大姓家族的赞成票,使得农村中的家族博弈变得没有任何悬念,这样就使得小姓家族避免了因投错票而带来的可能风险。

但这种情况的问题在于:

当大姓家族感觉自己的当选变得毫无疑问时,他愿意“承诺”的利益就会迅速递减,这使得小姓家族选票置换的利益变成了一种边际收益(如上图[37]),该边际收益会与小姓家族的实力成正比,那么势力最为弱小的一些小姓家族的收益就会变得十分稀少甚至为零,这就使得小姓家族因为失去了“中间人投票”地位而丧失索取更多利益的机会,显然这会形成促使该小姓家族加入其他阵营的愿望,当加入其他阵营的收益大于离开此阵营的损失时,该愿望就会演变为现实行动,这样以来就会使得村选由“没有悬念”再次走向“胜负难料”。

因此,在小姓家族博弈的过程的,小姓的基本策略就是“猜”,通过选举前以及选举中的各种可能透露信息的渠道(如“刺探”、街头巷议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交流”)来“猜”其他小姓究竟会投谁的票,究竟会有多少投他的票(即小姓家族选票的分布结构),谁“猜”到这些信息就意味着谁掌握了获取更多利益的先机,就有可能充分利用“中间人投票”功能以选票置换最大甚至是超额收益。

  四、结语与讨论

  在重新反思已经完成的三类家族博弈全过程之时,会发现其中家族的角色及行动方式十分类似于现代政治中的某些现象,“如果我们将村庄社会中围绕不同血缘关系或利益形成的家族和社会团体,视为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集团,那么,这些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集团,在村庄政治制度的安排过程中就可以被视为‘准党派’”[38],村民选举也可以被视为“准党派”之间围绕村庄政治权力而展开的类似于西方的多党竞争,每一位村民都隶属与各自规模不同的家族“准党派”,只不过这种“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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