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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证与海关管理知识分析概述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含义

  一般而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是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

在国际物流、国际交流和交往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进出境的情况。

国际贸易合约的履行是通过国际物流活动来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因此,由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也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海关法》对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等海关事务表述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办理报关手续”、“从事报关业务”、“进行报关活动”或者直接称为“报关”。

  需要说明的是,在进出境活动中,我们还经常使用“通关”这一概念。

通关与报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报关是从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另外,在货物进出境过程中,有时还需要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也称报验,一般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手续,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环节。

一般而言,报检手续的办理要先于报关手续。

  二、报关的分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等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报关义务时,根据其所涉及的报关对象、报关目的

  及报关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将报关分为以下3类。

  

(一)根据报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由于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履行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的具体手续也各不相同。

其中,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载体,其报关主要是向海关直接交验随附的、符合国际商业运输惯例、能反映运输工具进出境合法性及其所承运货物、物品情况的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其报关手续较为简单。

进出境物品由于其非贸易性质,且一般限于自用、合理数量,其报关手续也出境货物的报关较为复杂,为此,海关根据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报关管理规范,并要求必须由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海关核准的专业人员代表报关很简单。

进单位专门办理。

  

(二)根据报关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对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境和出境,海关分别制定有不同的管理规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进境或出境的目的分别形成了进境报关手续和出境报关手续。

  (三)根据报关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一些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物品的所有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从而形成了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种报关类型。

《海关法》对接受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代理人没有特殊要求,但对于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则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我们通常所称的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主要是针对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而言的。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自行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Vl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并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而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VI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取直接代理形式报关,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适用间接代理报关。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的交货、国际间人员的往来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除经其他特殊运输方式外,都要通过各种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来实现。

根据我国海关法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监管要求的不同,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报关时所需递交的单证及所要申明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说,运输工具进出境报关时须向海关申明的主要内容有:

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车次)、停靠地点等;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溢短卸(装)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等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

除此以外,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物流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国际海关合作大趋势的需要,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我国海关将运输工具舱单申报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一个重要的事项。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①、预配舱单②、装(乘)载舱单④。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应由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

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

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海关对不同性质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报关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报关单(证)是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报关员必须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并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还应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对属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还要准备好其他海关可能需要查阅或收取的资料、证件,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等。

报关单证准备完毕后,报关人员要把报关单上的数据经电子方式传送给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3.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须时,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外,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者在报关要求上有所不同。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律都规定对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也采用了“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

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称“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称“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适用于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

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自2008年2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除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

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而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其中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

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

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

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

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外交代表随身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限制性进境物品,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法》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于关税同盟的签署国来说,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

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

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我国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以下简称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以下简称统计)。

  1.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监管作为海关四项基本任务之一,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2.征税

  征税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关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

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力。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

  进口货物、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允许在国内流通,应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缴纳应征的国内税。

为了节省征税人力,简化征税手续,严密管理,进口货物、物品的国内税由海关代征,即我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负责代其他机关征收若干种类的进口环节税。

目前,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3.缉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迸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它以逃避监管、偷逃税款、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对国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海关法》规定: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海关通过查缉走私,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

各有关行政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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