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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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

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

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四个名词,是现在建筑工程管理领域讨论最多的几个话题,它们是我国建筑行业在稳步高速发展过程中,在改革开放原则指导下,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产生的新的工程管理模式,因为引进的时间长短不一,来源、渠道各不相同,推广手段、力度和领域也不同,所以执行过程中自然出现了许多不可预料的情况,甚至产生了许多非议和猜测,我们有必要及时输理这些现象,尽快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的管理方法,推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一、四概念的来源

  1.代建制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国的工程管理模式主要经历了:

20世纪80年代的工程指挥部和各单位的基建处为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模式。

1996年国家发改委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该文件的成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变革的一个里程碑。

  2.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1989年4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年11月,建设部颁发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有关规定》;1999年8月,建设部颁发了《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1997年,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

  3.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通常被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在四五十年代主要应用于国防和军工项目。

近代项目管理学科起源于5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CPM和PERT技术。

项目管理专家把项目管理划分为两个阶段:

80年代之前为传统的项目管理阶段,80年代之后为现代项目管理阶段。

  4.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一个吸收了国际工程管理先进经验,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

另一个原因是世界银行在我国贷款建设的一系列大型项目,直接引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在我国的产生。

由于世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合同大多以FIDIC合同为蓝本,而FIDIC合同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角关系的要求,以及对工程咨询体系的要求,催生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四概念的定义

  1.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它是项目管理制(CM制)的一种形式,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2.工程总承包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给工程总承包的定义为: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之一。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

  (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3.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就是指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有效的项目管理是指在规定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指标的时间内,对组织机构资源进行计划、引导和控制工作。

项目管理分为9个知识领域,即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和综合管理。

  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4.工程监理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的基本内涵与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是基本一致的,而工程监理制则是一种符合我们国情的项目管理方式。

项目管理还有着更丰富的内容,如风险管理、沟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这些常常体现了项目的外部环境,它们与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项目团队等职责有一定的交叉,项目管理有着更全面、丰富的知识体系,而实际上,这也是在接受业主委托的条件下,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更丰富的工作内容。

三、发展状况

  1.代建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通过组建临时基建班子(如基建办、工程指挥部等)进行建设管理。

这些基建班子通常缺乏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

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

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消,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在此情况下,一些地区逐步开始尝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1999年初,上海市开始了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

北京市从2002年10月开始,对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

  试点项目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制”相比,代建制有6大优点:

  

(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2.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内的企业逐步接受了这种先进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上世纪90年代,只有化工、石化行业几个部属大型设计院实行工程公司体制,并建立了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近几年,电力、冶金、建材等各行业都在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尤其是建设部深刻认识到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建筑法》的修改完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招标投标等相关法规都已提到议事日程。

由建设部下达任务,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已经编制完成,并上报建设部批准。

因此,工程总承包即将进入规范化时期。

工程总承包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

中国于1993年~2003年期间,共完成国内工程总承包3409项,合同金额2550亿元,年完成合同额320亿元,一批施工企业组建的总承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如天津建工集团重组成立了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对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实施,1998年~2002年期间累计完成工程总承包产值52.2亿元。

  3.项目管理

  二十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项目管理迅速发展,并被业主和承包商广泛接受。

目前,在中国合同额达数千万美元的项目,特别是合同额达数十亿美元的项目中,PMC、EPC、EP和EC等大多数项目管理方法共存并显示出强有力的生命力。

约有一百多世界著名的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相继进人中国市场,其中许多公司是重要项目PMC、EPC承包商。

由于他们具备很强的项目管理能力,超前的服务意识、先进的产品,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中国一些大型项目竞标中,他们显示出了强大的优势。

  中国相关机构已经和PMI、IPMA、AIPM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目前,为改进项目管理规范和规则,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扩展项目管理方法,创造更好的项目管理环境,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和机构以及项目管理学院投入大量精力进行项目管理的研究和交流。

  4.工程监理

  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

近10年来,我国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全国监理企业已从1995年的1500家发展到目前的6200多家;从业人员由1995年的8万余人发展到目前的27万余人;整个行业已形成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工程监理事业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4年,北京、重庆、云南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监理工作进行抽查,其工程质量合格率都达到了100%;目前在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尤其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上,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

四、存在问题

  1.代建制

  

(1).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首先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代建人地位的认可;当前的问题是代建合同上约定的权力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

  

(2).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三方(即投资人、代建人和使用人)的职责划分不明确;

  (3).代建人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即没有明确选择什么类型的人作代建人,没有明确划定资质类别;

  (4).代建项目类型与代建模式的选择不规范。

  (5).代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责任赔偿不明确,代建费用不统一。

  2.工程总承包

  

(1)、建筑业企业普遍缺乏设计功能;

  

(2)、融资能力不足;

  (3)、组织管理体制与项目管理目标体系缺乏;

  (4)、人才结构不能适应需要;

  (5)、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6)、资质管理不适应实际要求;目前形成的资质就位与实际需求差距甚大;

  (7)、业主认可程度低。

  3.项目管理

  

(1).对项目管理基本内涵和知识的学习需要加强;

  

(2).项目部存在机构庞大、管理层、劳务层多元化、效率低下的问题;

  (3).项目部人员配置不合理,项目经理的责、权、利不统一;

  (4).缺乏有效的成本管理手段,不能体现企业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和全方位的管理,不能真正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使得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低投入高产出”的综合经济效益。

  (5).项目管理过程中多存在违反建设程序,不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的情况。

  4.工程监理

  

(1).当前监理制度实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业主不肯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误认为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4).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过低,市场不成熟,恶性竞争、违规压价等情况突出。

 (5).对监理的范围认识不清,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对监理应处的位置认识不清,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

  (6).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

  (7).监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监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8).监理市场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说明监理企业产权制度还需要深化改革。

五、问题的解决办法或发展愿景

  1.代建制

  

(1).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2).改变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城

  (3).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5).完善对代建实施范围、各方职责、实施程序及喽焦芾怼⑷》驯曜嫉墓娑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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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总承包

  

(1).要以改革建设单位(业主)的组织模式为突破口;改变业主认为个人利益和权力受到削弱的观念。

  

(2).着力于总承包企业的培育,打造集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和采购部门于一体的规范的社会化、专业化工程总承包公司。

  (3).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有利于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建立。

  (4).提高我国银行业对企业的信贷额度,国家也要扩大外汇信贷规模,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

  (5).加大培养善经营、精管理、通商务、懂法律、会外语的经验丰富的复合型项目管理人才的力度,特别是设计和专业采购方面人才。

  (6).加快工程总承包立法速度,加大法律效力的执行和实际推进的力度。

  (7).在强化总包同时,使分包专业化,并规范劳务市场管理。

  3.项目管理

  

(1).改变项目管理就是成立固定的项目部的观念,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2).项目管理改革出路是招标投标及监理制度的完善。

  (3).规范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以下称《项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对企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的条件进行了极大的放宽:

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条件可合并考核。

  (4).明确项目管理企业承接业务的范围。

  《项目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工程公司承接业务作了详细规定,突破了目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的规定。

但同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承担项目管理的企业,要在同一工程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时,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5).建立和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推进和强化项目经理责任制。

使项目管理真正成为企业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和全方位的管理,真正体现“责、权、利”统一的管理。

  4.工程监理

  

(1).建立和健全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

  

(2).积极推行个人市场准入制度,加快监理人员素质培育,提高监理工程师素质,培养善经营、精管理、通商务、懂法律、会外语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3).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促进管理和监理合一,逐步向整合的项目管理过渡,通过管理和监理的整合,减少管理重叠,提高效率。

 

  (4).推进全过程监理。

  (5).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

  (6).加快制订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范监理市场竞争行为。

  (7).建立监理行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8).制订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六、综述

  综上所述,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四个概念,围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即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手续审批、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到最终的竣工验收、试生产;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各方的协调,即业主(投资使用)方、设计施工方、监理咨询方、采购供应方、政府管理方等,虽有共同的指向,但其内涵不同,作用不同,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政府的倡导执行力度也不同,项目管理更象是一种理念和前进方向,代建制和工程总承包是两种责任不同的承包模式,工程监理是一种执行手段,为更加清楚四者的关系,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做进一步的认识:

  1、现阶段我国执行代建制着眼点

  代建试点正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开展。

对于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项目代建制,既可全程代建也可工程代建。

全程代建即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手续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到竣工验收等,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工程代建则从设计和概算结束后,到竣工验收和结算前,对项目实施施工过程管理。

  2、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问题

  目前,不少人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混为一谈,认为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工程监理。

其实两者在工作内容方面是有区别的,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是不同的。

从工作内容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的管理等,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

  3、现阶段我国执行工程监理制与项目管理制度的态度不同

  从目前的法律关系上讲,对规定的某些工程项目(如国家投资项目、影响人民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

  4、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区别

  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

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WTO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深入,必定有更多的管理公司参与我国蓬勃发展的建设事业;另外,随着我国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的涌现,必定要求有更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管理模式的出现。

所以,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管理公司的经验,改进我们的工作,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勇敢地迎接历史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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