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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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商学院章程
附件2
西安工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西安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
XI’ANTECHNOLOGYandBUSINESSCOLLEGE
第三条学院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邮编:
710200。
第四条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学院办学宗旨:
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办学原则,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内涵发展,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民办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以新的机制和模式探索和实践高等教育办学创新之路。
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类专业优势和商科类专业基础,面向未来、适应第四次工业革命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商业革命,打造全新的大商科学院,把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创意思维等与经济、管理等相结合,培养具有“人文精神、国际视野、创意设计、商业策划和技术技能”等一定跨界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
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
办学规模:
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8000人左右。
第七条学科门类:
形成以“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为主,经、管、工、艺、文等学科门类相互支撑、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总体布局。
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
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第一要务,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办好高校的愿望为目标。
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1人为董事长。
5位成员组成为:
学院的举办者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推选董事2人(其中1人为董事长),学院院长出任董事1人,学院党委书记出任董事1人,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1人。
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议时;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议时;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
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对学院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四)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聘任或者解聘由学院院长提名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修改学院章程;
(八)学院管理人员及教学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五)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学院的招生、专业、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员;
(七)向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
其成员在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和党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学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党组织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是党在民办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明确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党委设书记1人。
学院党组织主要领导与董事会、行政班子党员主要领导之间依法依规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
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学院教师或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学院教师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一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二条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修养、创新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三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院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院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