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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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进国,曾用名何进荣,化名陈、王斌、张福、小陈、陈亚辉、王福滨,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桐祥,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文林,化名陈,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真文,唐英,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木水,化名小林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文能,化名张,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霄县马铺乡粗溪102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华,化名陈,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宇杰,秦明禄,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何进国与同案人王斌男性,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冒充黄金制品骗取被害人高立勤信任后,用上述物品作抵押,在韶关市曲江城区加油站附近骗得高立勤港币184万元,人民币125万元后逃匿;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与另两名同案人均化名张,男性,均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元宝、狮子头作抵押,以承包工程需要向被害人张芝林借款为由,在广州市汇侨新城张租住的出租屋骗得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何进国、张木水与同案人林叔男性,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冒充黄金骗取被害人阙梅登信任后,在阙入住的广州景星酒店1405房内,将上述假黄金制品卖给阙梅登,骗得人民币155万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何进国、何建华、何文能采用同样手法,在广州花园酒店2527房骗得被害人朱从军人民币20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对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何进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个人财物。

  

  二、被告人何文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含扣押的个人财物。

  

  三、被告人张木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含扣押的个人财物。

  

  四、被告人何文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含扣押的个人财物。

  

  五、被告人何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含扣押的个人财物。

  

  六、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和赃物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上诉人何进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何进国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理由为1、何进国从未写过含有陈亚辉、王福滨等内容的收据、协议,原判认定上述文本经广东省公安厅文检鉴定确认系何进国所书写不当,因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过程、程序是否合法均无相应证据证实,故该鉴定结论不能采纳。

  同时申请对上述文本进行重新鉴定;2、酒店录像不能作为认定何进国的有罪证据。

  因为该录像资料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证据证实,录像模糊无法判断图像中是否有何进国,即使图像中有何进国亦不能证实何参与诈骗犯罪;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采纳该结论从而认定何进国等人用假黄金诈骗;4、各被害人均系本案利害关系人,不能单方面采信其陈述而忽视上诉人的供述。

  

  上诉人何文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何文林参与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文林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到刑讯逼供所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白天鹅宾馆的录像画面模糊,不能据此认定当时何文林和被害人在一起,何进国与何文林一审当庭相互否认认识对方,故本案疑点很多,认定何文林参与诈骗证据不足,应宣告何文林无罪。

  

  上诉人张木水、何文能均提出原判所据以认定二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证据间相互矛盾,且本案也没有发现二人参与诈骗所得的赃款。

  故应宣告二人无罪。

  

  上诉人何建华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何建华参与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被害人的指证不能认定何建华有罪,其他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且疑点很多,不足以证实何建华参与诈骗犯罪;2、即使何建华参与诈骗,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5月,上诉人何进国伙同同案人王斌系假名,另案处理以在建筑工地发现一批黄金元宝、佛像、狮子头和古瓷器为由,由王斌电话联系到澳大利亚籍华人即被害人高立勤,谎称要请高帮忙处理上述宝藏。

  同年7月15日,高立勤到广州市并入住中国大酒店,何进国化名陈和王斌携带一批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至高的房间,以验货为名从上述假黄金制品上分别切割少部分,再用事先准备好的真黄金掉包冒充切割部分交给高立勤去鉴定,高将何进国给他的黄金拿去鉴定后确认系真黄金。

  同月25日高立勤再次到广州,何进国带高到何租住的黄石路祥景花园9栋104房看了一批假黄金制品,又采取同样真假黄金掉包的方式让高拿走少量真黄金回去验货骗取了高的信任。

  同年8月,何进国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高立勤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并愿以一批黄金制品作抵押,高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韶关市交货。

  同月15日何进国和王斌在韶关市曲江城区加油站附近交给高立勤六箱假黄金制品,骗得高立勤港币184万元,人民币1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立勤的陈述,证实了上述他被何进国及王斌以假黄金诈骗港币184万元,人民币125万元的经过。

  

  2、被害人高立勤的辨认笔录,证实高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何进国就是自称陈骗走其港币184万元和人民币125万元的男子;高立勤还辨认出韶关市曲江城区加油站就是他和何进国交易假黄金的地点;高立勤还对其交给公安机关的六箱假黄金制品及箱子作出了辨认,称这些物品就是何进国等人用来诈骗他现金的假黄金及包装的箱子。

  

  3、被害人高立勤上述被骗款项的以下六项书证,证实自2019年8月12日至14日高立勤共调集港币190万元,人民币126万元,与高立勤陈述的被骗资金情况一致。

  

  1冯保宝提供的《声明》和香港汇丰银行运筹理财户口结单,证实其通过大哥冯笑强在2019年8月12日在香港国际机场交给高立勤先生现金港币30万元,同月14日通过其表哥在广州交给高立勤先生人民币现金10万元。

  

  2姚楚钦提供的《证明》,证实其受黄沛容先生委托于2019年8月13日在深圳五洲宾馆将100万港币现金交给高立勤。

  

  3范禅玲提供的《关于借款给高立勤有关情况证明函》,以及范禅玲、范佩云的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证实其通过侄女范佩云将港币50万元于2019年8月14日在中国大酒店731房交给高立勤先生。

  

  4肖惠娟提供《证明》和中国农业银行历史明细单,证实2019年8月13日其受吴楚潮委托,在广州中国大酒店交给高立勤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5宋辉提供的高立勤出具的借据,证实高立勤于2019年8月14日向其借港币10万元和人民币10万。

  

  6高克震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证实2019年8月13日其交给高立勤人民币6万元。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5-526号《检验报告》,证实高立勤被诈骗案送检的金属麒麟、狮子、元宝、佛像表面均检出铜和锌元素成分,含金量为002%。

  5、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价鉴赃[2019]5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涉案赃物假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3593元。

  

  6、中国大酒店保安部提供的中国大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3份,证实被害人高立勤于2019年7月15-16日,7月26-30日入住中国大酒店。

  

  7、证人范晓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约上午10点多,高立勤要他开车和高一起陪同一个男子到曲江106国道的城区加油站洗车位置从一辆面包车上搬了6个蓝色旅行箱到范的车上,高立勤将那些旅行箱放在范的家中保管。

  几个月后高立勤对他说旅行箱中装的是假黄金公仔,高被那名男子以假黄金骗了几百万元

  范晓峰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何进国就是当时给6箱假黄金给高立勤的人。

  

  8、《租赁契约》及证人蔡品华业主、龙雪琼房屋租赁中介商的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18日王斌与广州市白云区祥景花园9-104房业主蔡品华签订租约,王斌租住104房,租期从2019年7月20日到2019年7月19日,租金1200元。

  

  蔡品华、龙雪琼分别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何进国就是自称王斌来租房的人。

  上述证据与被害人高立勤陈述的他被何进国带到上述地址验货的情节一致。

  

  二2019年9月,上诉人何进国、何文林与其他三名同案人男性,姓名不详,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以假黄金诈骗外商钱财,由何文林从互联网上查阅外商姓名及联系方式,并以出售古代金属物品和瓷器及共同承包工程为由,联系到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被害人张芝林,并约张来广州市洽谈。

  同年11月20日,张芝林到广州入住白天鹅宾馆,当天晚上,何进国与一名自称姓张的同案人到张入住的房间,谎称他们承包厂房工程需要资金,提出向张芝林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愿以一批黄金制品作抵押。

  同月25日,何进国与其他两名同案人携带元宝、佛像和狮子头等假黄金制品,来到张芝林租赁的广州市汇侨新城汇桥中路25号408房里,以验货为名从上述假黄金制品上分别切割少部分,再用事先准备好的真黄金掉包冒充切割部分交给张芝林去鉴定。

  取得张的信任后,何进国等人又称准备送一个黄金观音给张芝林,让张芝林回送礼物,张芝林遂在广州市友谊商店购买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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