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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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的。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了“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为环保工作的基本原则。
3、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4、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2.严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3.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务。
5、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宴请;(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6)、不准酒后驾车,酒后执行公务。
6、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7、在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当地人民ZF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8、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三便一明”原则:
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管理)、设立(明显标志)。
10、缓缴排污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1、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以上罚款。
12、我省规定,由省环保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13、某厂位于工业区,其厂界噪声执行标准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14、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15、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6、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1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8、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9、王某家装修房子,噪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该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我市应有行政执法局受理)
20、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排污费数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24、对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25、环境敏感区是指:
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
26、缴纳排污费的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7、排污者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排污收费决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环保部门的上一级环保或(本级人民ZF)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
28、排污者对环保部门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不服,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排污者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31、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3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地面
(2)米。
33、环境监察人员具有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并有对异常排污(采样)取证权。
34、水样保存的方法有(冷藏或冷冻)、加入(化学保存剂)等。
35、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36、向辖区内的排污者下达的排污申报通知书应当以(环境监察机构)的名义。
向排污者送达的《排污核定通知书》应当加盖(环境监察机构)印章。
37、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38、“新五小”指(小煤矿)、(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小火电)。
39、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类中对一般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界定为: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40、酸雨是指pH值低于5.6的大气降水。
4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创立的影响评价新污染的环境管理制度。
42、γ射线穿透能力很强,危害最大,需要用厚铅板进行屏蔽。
43、在大气污染物中,对植物危害较大的是二氧化硫和氟化物。
44、水体富营养化是一种氮或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多,所引起的水质污染现象。
45、氮氧化物是发生光化学烟雾的重要成分。
46、牛羊肉在熏烤过程中会产生苯并芘等有害物质。
47、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方法核算排污量。
48、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ZF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49、计算废水排污费时,对同一个排污口中COD、BOD、TOC三种因子,只能按最高污染当量数的一种计征;BOD、COD两种因子超标,只能按最高污染当量数的一种计征;PH、色度、大肠肝菌、总余氯四种因子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
50、计算废气排污费时,烟尘、林格曼黑度两种因子超标,只能按最高收费额的一种因子计征。
51、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以上有两处噪声超标的,按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52、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5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55、《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具有三个方面的权益,包括(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行政赔偿权)。
56、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57、目前环境噪声主要分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大类,而环保部门主要管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两类。
58、水污染治理的方法,可概括为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
59、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司法处理、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60、目前,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方法,既实测法、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
61、对因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62、当事人不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但有公证机关出具了现场情况公证书,此笔录可作为调查证据。
63、现场执法不管人数多少,只要持有执法证件都可进行现场执法活动。
(×)
64、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只要当事人正式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也可受理。
(×)
65、环保行政诉讼案件中,环保部门是(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66、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煤矸石的排放仍可征收排污费。
(×)
67、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68、2005年4月1日,新的《固废法》规定,不再对一般固废征收排污费。
危废如果不符合处置规定,每吨应征收1000元排污费。
69、消烟除尘的方法可分为:
干法除尘、湿法除尘、过滤式除尘、电除尘。
70、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固废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对其处以罚款。
71、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的文书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终结报告。
72、水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承担责任。
73、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74、我市对燃煤锅炉开征的污染因子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75、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的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6、夜间是指晚上二十二点到凌晨六点之间。
77、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78、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79、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正送达、留置送达。
80、一类污染物采样点应设在车间排污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应设在单位总排污口。
81、新“决定”赋予环保部门权力: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停产整顿的决定权、建设项目停批权。
82、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3、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
84、一般固废主要指:
粉煤灰、冶炼渣、炉渣、煤矸石、尾矿、其他渣。
85《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可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解决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法庭辩论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
86、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才能形成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
87、征收排污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
88、我市一般排污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
89、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9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突发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ZF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91、燃煤产生的烟尘量的计算:
烟尘排放量(千克/年)=
1000×耗煤量(吨/年)×煤中的灰分(%)×灰分中的烟尘(%)×[1—除尘效率(%)]
1—烟尘中的可燃物(%)
92、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的计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年)=
1600×耗煤量(吨/年)×煤中的硫分×[1—脱硫效率(%)]
93、燃煤产生氮氧化物的计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年)=
1630×耗煤量(吨/年)×[燃煤中的含氮量(%)×燃煤中氮的氮氧化物转化率(%)+0.000938]
94、持续发展: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95、清洁生产:
指既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采用清洁的能源、少废或无废的清洁生产过程以及对环境无害的清洁产品。
96、科学发展观:
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97、“三同时”制度:
指建设项目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
(为我国首创)
98、环境监察机构职责任务:
“三查二调一收费”。
一是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三是对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是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调查海洋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99、环境监察员的权利:
1、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检查、调查、采样、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海洋及自然生态环境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海洋及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4、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实施当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