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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①2.①3.①4.①5.①

6.①7.①8.①9.①10.①

二、简答题:

1.答: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内在结构、外部关系、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

它既要研究法的形式和内部结构,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既要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又要研究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既要研究法的静态,又要对法的运行进行动态的考察。

总之,一切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的变化,都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

2.答:

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法学,是从理论形态和哲学认识论角度研究法的本质属性。

运行规则、价值取向、向外部关系等共同原理和普遍规则的科学。

3.答: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和事物的重要标志。

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是:

第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总之,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4.答:

资本主义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

(1)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资本家的意志和利益。

(2)资本主义法的主要内容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维护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雇佣和剥削关系。

(3)资本主义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虚伪性。

5.答: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以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和偶然性。

法的预测作用,依赖于法的明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答:

法的继承性的主要依据,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这种历史的延续性,就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其次,法作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历史。

法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也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法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自身发展的要求,这些要求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共同的。

因此,法的继承必然伴随着法的发展过程。

7.答:

法的继承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全面废除旧法,但对旧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等成分,加以吸收和借鉴;二是不全面废除旧法,只是剔除一些与新的社会生活条件相冲突的旧法,或旧法原则、旧法规范等。

第一种方式是以新法体系为基础,而吸收旧法的某些内容;第二种方式,则是以旧法为基础,而注入新的内容。

需注意的是,法的继承并不是旧法在新社会中自然生效的过程。

法的继承必须以国家为中介,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才能完成。

新法无论以哪种方式对旧法加以选择和重新确认,都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立法活动。

8.答:

法的继承性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1)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这种历史的延续性,就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2)法作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

法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也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法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自身发展的要求,这些要求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所共有的。

因此,法的继承必然伴随着法的发展过程。

9.答:

法理学作为一门理学科,它研究法的一般理论。

它是法学中最高层次的理论形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同时,必须以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为基础。

10.答: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三、判断分析题

1.法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答:

错。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同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一般意志。

是被“奉为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

2.习惯法是由国家制定的。

答:

错。

世界各国早期的法律一般是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

也就是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即成为习惯法。

而成文法则是经国家制定的。

3.法的历史类型是对法的渊源的作的分类。

答:

错。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经济基础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法的渊源原意为法的来源,作为法律术语,指法的效力来源。

4.法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高能这是法的指引功能。

答:

错。

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这是法的强制功能。

5.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是法的评价功能。

答:

错。

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是法的教育功能。

6.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答:

错。

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7.广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法律。

答:

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法律是狭义的法律。

8.狭义的法律称为法。

答:

错。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9.法理学是部门法之一。

答:

错。

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法学,不是部门法之一。

10.社会主义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答:

对。

(1)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是十大人民的意志,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2)社会主义法虽然只有广泛的人民性,但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没有阶级性,因为人民内部还存在阶级、阶级差别,国内外还存在着阶级斗争,具有阶级性。

所以,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四、论述题

1.试论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

答:

阶段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按照马克思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研究: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①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

法不同于客观规律。

②法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是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也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独立地直接体现在法律中,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认可和改造才能体现为法。

③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一般意志。

④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由国家机关将统治阶级意志变成为国家意志,并外在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

强调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形态的区别。

(2)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的计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①马克思主义在揭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时,又强调指出:

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到底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法。

法的阶级意志性与物质约性是统一的,不能离开法的物质制约性来谈论法的阶级意志性。

②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决定法的本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因素,对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的。

③当然,统治阶级意志和法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

除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学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及它们的相互作用,从而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以至使同一种法律制度之间产生很多的差别。

2.试论法的继承。

答: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

就是说,任何新类型的法,都必然会对原有法的某些因素加以承接、吸收或借鉴。

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是一种批判性的继承。

法的继承的主要依据在于:

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

法是由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生活条件具有延续性,因而反映社会生活条件的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必然具有继承性。

第二,法的相对独立法,也决定了法的继承。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虽然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它自己发展的历史和规律。

法的相对独立性表现为法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自身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共同的,它反映了不同法之间的共同性。

因此,法的继承必然伴随着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全面废除旧法。

以新法作为基础,但吸引和借鉴旧法中的某原则和规范成分。

二是不全面废除旧法,只是剔除一些与新的社会生活条件相冲突的旧法原则、旧法规范等,以旧法体系为基础,而注入新的内容。

法的继承是以国家为中介,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去完成的。

法的继承的对象,包括:

法律概念和技术;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法律中的技术性规范和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例如交通、环境保护、卫生、科学技术等的法律规定等等。

三、试论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

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反映着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资本主义法同以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相比,有以下特点:

第一,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反对国家和法律的直接干预,强调私有财产“神对不可侵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法律在肯定私有财产的同时,还强调私有财产为“公共福利”服务的职能。

第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资产阶级一般是通过民主的形式,实行其政治统治的。

资本主义法规定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其他政治制度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具体组织形式。

例如,提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以权力制约权力、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维护多党竞选制和代议制等。

又如,国家权力的归属方面,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第三,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不同。

资本主义法废除了等级特权。

在法律上,不论资本家还是工人、富人还是穷人,形式上都有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权利。

这种平等和自由,被归结为“人权”。

资本主义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个人隐私权,表达自由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等。

这些自由、平等和人权,反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与奴隶制和封建制相比,是一大进步;但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性的局限,资本主义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是不彻底的,具有不可避免的虚伪性。

第二单元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③2.③3.②4.②5.③6.①7.③

8.③9.①10.①11.③12.②13.②

二、简答题:

1.答: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特征是: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的属性。

(2)法律规范是以规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对任何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指导和评价,使用同一标准。

(4)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用正式文字规定出来的。

2.答:

按照法律规范“模式”部分内容的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答: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只有当他们自己末确定时,才为他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4.答: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类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成为一个结构严谨、协调一致的整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要求是:

第一,法的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文件要由法定的不同国家机关来制定;第二,不同法律地位、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相互关系要明确;第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要统一;第四,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形式应有统一的规格,文字简洁明确,法律术语的使用必须严谨、统一等。

5.答:

规范性规律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各种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的整理、归类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权限,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清理法规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责成修改;三是默认或延长效力。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文件按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可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

法典编纂是指对现存的同一部门或同一类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从而使其成为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

这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6.答:

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其内容和制定以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它们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内容一般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7.答: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8.答:

法律体系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

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形成,反映了一定时代法学家和立法者的理论、观念,是一定的社会人们主观愿望和意志的结晶。

因此,法律体系具有主观性。

同时,法律体系又是一种由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的规范体系,具有客观性。

9.答:

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与和谐性。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部门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说明一个国家一定时代的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是指法律体系所属的各个法律部门具有统一的性质和统一的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形式乃至统一的法律概念、语言体系。

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和谐性,是法律体系统一性最重要的内容和表现,也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标志。

和谐,主要是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协调一致。

10.答: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三、判断分析题

1.答:

对。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的属性。

2.答:

对。

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没有规定行为规则具体的内容,需要引用其他法规或条文。

二者的不同点是,准用性规范引用的规范是已有明文规定的,是一种确定性规定,而委托性规范所委托的专门机关规定的规范是尚无明文规定的,是一种非确定性规范。

3.答:

对。

自治条例一般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性法规,其涉及的范围比较全面,而单行条例则往往是有关某一特定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4.答:

错。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它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我国国内法中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

5.答:

对。

法典编纂是指对现存的同一部门或同一类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从而使其成为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

它属于立法活动。

6.答:

对。

一国的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国际法因其与国内法在渊源、调整对象及方式和主体等方面的原则区别而单独构成国际法体系。

7.答:

错。

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仅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有时很难划清法律部门,有时易产生许多法律部门。

因此,必须借助于法律的调整方式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8.答:

错。

宪法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最重要的部门法。

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宪法性规范文件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

四、论述题

1.答: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法律规范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以及构成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又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条件

条件又称假定或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法律规范所指出的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

(2)模式

模式又称处理地或指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

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的模式,根据它们自身的性质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允许做些什么;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应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不应该做什么。

(3)后果

后果又称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时,将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他为两类:

一类是肯定式的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奖励和保护等。

另一类是否定式的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是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的,否则冰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三个要素在一个条文中有时同时被规定出来。

有时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反映这三个要素,往往是条件是模式部分混在一起的。

2.答:

作为专门的法学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专指法的效力来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根据1982年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

(2)法律

狭义上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类。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属于法的渊源,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4)军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且不得同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相抵触。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特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3.答: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部门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各种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它是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最重要的部门法。

它是规定我国计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主导的、中心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它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也确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

保持宪法的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关键。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正当的行使,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来调整民事关系,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保障基本人权,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待遇和文化、技术水平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6)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部分。

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及其保护方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对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被破坏,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作用。

(7)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8)程序法。

程序法是关于诉讼、仲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公正、合理、合法地解决法律纠纷和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各种实体法的实施。

(9)军事法。

军事法是关于国防建设和军事管理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军事法对于依法治军,推动国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单元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2、C3、B4、C5、C6、B7、C8、C9、C

10、A11、A12、B13、C14、B15、C16、A17、A

二、判断分析题

1.答:

这种说法不准确。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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