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航线维修中国民用航空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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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航线维修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咨询通告
编号:
AC-145-06R2
颁发日期:
2017年xx月xx日
批准人:
标题:
航空器航线维修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规章制定。
目的是对维修单位申请对运营人的航空器实施航线维修,以及如何满足CCAR-145部法规要求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航空器航线维修许可项目的维修单位。
3.撤销:
撤销2010年10月22日颁发的AC-145-06R1。
4.说明: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可在主基地已取得CCAR-145航线维修许可批准的基础上,通过“一证多地”的方式,或按照CCAR-145.17款规定的等效安全措施来申请并取得其主基地之外航站的航线维修许可;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从事一次性或短期重复性异地航线维修或航线紧急情况的处理可按照AC-145-16“维修单位异地维修”的规定实施。
因CCAR-135部和CCAR-91部运营的大多数航线地点不固定且可预知性差,当CCAR-135部和CCAR-91部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仅为该运营人自身航空器提供航线维修时,其航线维修能力可以只在维修许可证件上体现,维修单位无需准备航线能力清单报局方审批。
对于除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以外的其他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独立维修单位、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可以申请在其固定地点(含“一证多地”方式批准的地点)为有关航空运营人的航空器提供航线维修服务。
国内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对除该运营人自身以外的航空器进行航线维修时视为独立维修单位。
申请航线维修许可的国内维修单位除满足现行有效的CCAR-145部咨询通告《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有效的本咨询通告相应要求。
申请航线维修许可的国外/地区维修单位除满足现行有效的CCAR-145部咨询通告《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有效的本咨询通告相应要求。
按照“一证多地”方式申请航线维修许可的维修单位除应满足现行有效的本咨询通告相应要求外。
还应当满足现行有效的CCAR-145部咨询通告《维修单位异地维修》的相应要求。
5.定义
5.1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
本通告所指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运营人唯一指定的在该运营人主基地为其提供航线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5.2主基地
主基地是指航空运营人具备维修管理、控制和实施功能的组织机构所在地。
6.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申请航线维修
6.1申请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申请对该运营人的航空器的航线维修许可应当向航空运营人所在地的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述资料: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维修协议和其他有关租用或借用协议;(如适用)
(3)包含航线维修管理要求的维修管理手册(航线维修管理要求也可单独编写成册);
(4)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6.2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的责任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对航线维修工作符合CCAR-145部法规要求及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6.3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的权利
在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可以派人或雇佣他人对其航空器进行航线维修工作。
可以租用或协议使用航站当地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
6.4适航性资料
对于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适航性资料、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自编的航线维护手册及其他维护指南等,除航站现场配备或以网络方式为航站提供以外,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还可以采用机上携带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配备常用的适航性资料,非常用适航性资料还可以采用需要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但均应在维修管理手册中予以说明并对所使用适航性资料的有效性负责。
按适用性,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器维修手册(AMM)
(2)最低设备清单(MEL)和外形缺损清单(CDL)
(3)故障隔离手册(FIM)
(4)线路图册(WDM)
(5)图解零件目录(IPC)
6.5人员
对于在航站从事航线维修及放行的人员,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应在航站维修管理手册中说明并对其使用的人员满足有关的资格要求负责。
6.6质量系统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应明确对航站维修管理的责任部门及管理职责,这些责任可分解到不同的部门,但应避免职责的重叠和交叉。
不论使用何种人员,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应对航站航线维修有关的各类人员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人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
维修人员的授权可以由质量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放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维修单位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对航站维修人员授权的记录,在航站的工作现场应当可获得与该航站相关的维修人员授权信息;维修单位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对航站放行人员授权的记录,在航站的工作场所应当可获得与该航站相关的放行人员授权信息。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应建立航站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至少包括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基地对航站的管理和具体航线维修工作程序。
如不同航站的维修方式及其管理不同,则应分别建立不同的工作程序并明确其适用范围。
工作程序的制定和修改应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批准。
6.7自我质量审核
航线维修及其管理应包括在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的自我质量审核的范围内。
维修单位应该根据不同航站的规模、运行特点、管理方式、航站以往的质量评估情况等综合因素,合理制定航站审核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航站审核的方式、方法和频次。
对于每个航站的审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以往审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航站,应当适当地增加审核频度,将原来为非现场审核方式的调整为现场审核方式等。
6.8培训系统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在航站使用的人员应纳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的培训管理系统。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还应建立航站维修和放行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并纳入本单位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管理。
6.9维修管理手册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如申请航线维修许可项目,其维修管理手册应包含与其所有航站航线维修有关的全部内容,其管理部分可包含在总的维修管理手册中,也可单独编写成册(此单独的手册应经局方监察员批准)。
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或单独的航线维修管理手册)应分发至各航站。
6.10维修协议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如在航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航线维修工作,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明确的维修协议。
维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管理程序及控制其有效性的说明;
(2)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提供的工具设备、器材及其管理的说明,包括对租用或协议使用工具设备和器材的说明;
(3)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提供的培训的说明;
(4)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委托工作范围及授权的说明;
(5)维修记录及报告方式;
(6)其他有关说明。
维修协议应在航线维修现场可获得。
7.国内独立维修单位申请航线维修
7.1申请
独立维修单位申请对航空运营人的航空器实施航线维修应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申请应提交下述资料: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3)送修意向或维修协议;
(4)维修管理手册。
7.2维修单位的责任
维修单位对在批准地点实施的航线维修工作符合CCAR-145部法规要求及运营人在维修协议中委托的航线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在航空运营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明显不能保证其航空器达到适航状态的情况下,维修单位应当告知航空运营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7.3维修单位的权利
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限定的地点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和航空运营人的要求进行航线维修工作,除非获得局方批准,否则不能到维修许可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航线维修工作。
7.4工具设备
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批准的航线维修工作地点应具有航线维修必需的工具设备,专用设备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从航空运营人处获得。
7.5器材
维修单位应在维修许可批准的航线维修工作地点具有航线维修必需的消耗性器材,专用器材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从航空运营人处获得。
7.6适航性资料
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批准的航线维修工作地点应具有由航空运营人提供的与航线维修有关的适航性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器维修手册(AMM)
(2)最低设备清单(MEL)和外形缺损清单(CDL)
(3)故障隔离手册(FIM)
(4)线路图册(WDM)
(5)图解零件目录(IPC)
(6)航线维护手册及其他维护指南(如适用)
7.7自我质量审核
维修单位应建立自我质量审核系统。
规模较小的维修单位可委托其他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单位应当能够获取被委托单位的审核报告。
7.8维修管理手册
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应获得局方批准。
维修单位的工作程序应依据维修管理手册及运营人的程序和要求制定。
对于同时为多个航空运营人提供航线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应在工作程序中体现各运营人的特殊要求。
本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及具体工作程序应分发至航线维修工作的地点并提供给有关人员。
7.9维修协议
维修单位应与航空运营人签订明确的维修协议。
维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航空运营人提供技术文件、资料及控制其有效性的说明;
(2)航空运营人提供的工具设备、器材及其管理要求的说明;
(3)航空运营人提供的培训的说明;
(4)航空运营人委托工作范围、维修工作要求及授权的说明;
(5)维修记录及报告方式;
(6)其他有关说明。
维修协议应在航线维修现场可获得。
8.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航线维修
8.1申请
8.1.1申请人条件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在所从事航线维修的机型和维修地点均已获得本国或本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后,可申请为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航线维修工作,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8.1.2申请时,应向民航局提交以下资料: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3)维修管理手册;
(4)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的送修意向或维修协议;
(5)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对其所做的评估意见;
(6)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维修许可证件复印件(包括批准的具体航线维修机型和相应维修地点)。
8.2维修单位的责任
维修单位对在批准地点实施的航线维修工作符合CCAR-145部法规要求及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在维修协议中委托的航线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在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明显不能保证其航空器达到适航状态的情况下,维修单位应当告知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8.3维修单位的权利
维修单位可以在维修许可限定的地点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的要求进行航线维修工作,但不能到维修许可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航线维修工作。
7.4工具设备
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批准的航线维修工作地点应具有航线维修必需的工具设备。
专用设备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从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处获得。
8.4器材
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批准的航线维修工作地点应具有航线维修必需的消耗性器材,其他器材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从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处获得。
8.5适航性资料
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批准的航线维修工作地点应具有由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与航线维修有关的适航性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维修手册(MM)
(2)最低设备清单(MEL)和外形缺损清单(CDL)
(3)故障隔离手册(FIM)
(4)线路图册(WDM)
(5)图解零件目录(IPC)
(6)航线维护手册及其他维护指南(如适用)
8.6自我质量审核
维修单位应建立自我质量审核系统。
8.7维修管理手册
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应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
维修单位的工作程序应依据维修管理手册及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的程序和要求制定。
对于同时为多个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航线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应在工作程序中体现各运营人的特定要求。
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及具体工作程序应分发至航线维修工作的地点并提供给有关人员。
8.8维修协议
维修单位应与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签订明确的维修协议。
维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技术文件、资料及控制其有效性的说明;
(2)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工具设备、器材及其管理要求的说明;
(3)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培训的说明;
(4)中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委托工作范围、维修工作要求及授权的说明;
(5)维修记录及报告方式;
(6)其他有关说明。
维修协议应在航线维修现场可获得。
9.维修单位航线维修许可的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采取下列方式批准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
(1)签署批准维修许可证。
在维修许可证页描述维修项目类别为“有限机体”。
在许可维修项目页描述“有限机体项目---××机型航线维修”。
(2)签署批准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维修单位应按照附件一要求提交航线维修能力清单,经局方审批后作为维修许可项目的具体限制。
注:
航线维修能力清单仅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和所有独立维修单位。
附件一、航线维修能力清单样表
附件一,航线维修能力清单样表
XXXXXX公司
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许可证号:
单位地址:
修订版次:
修订日期:
航线维修能力清单填写说明
1、有效页清单
●“项目数量”栏:
填写每页清单的项目总数。
●“批准人”由维修单位责任经理签署或责任经理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
2、具体项目清单页
●“机场”栏:
填写该地点所在国家/地区名称,机场名称及其三字代码。
●“机型”栏:
填写飞机型号。
●“发动机型号”栏:
对应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型号。
●“航空公司”栏:
填写航空运营人名称。
●“备注”栏:
按需填写相应的备注。
注:
通过民航局FSOP-MCSS系统平台填报申请(网址:
XXXXXX公司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有效页清单
内容
页码
修订日期
项目数量
备注
封面页
N/A
有效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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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页
具体项目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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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批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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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航线维修能力清单
序号
机场
机型
发动机型号
航空公司
备注
1
美国洛杉矶LAX
国家/地区、机场名称(三字码)
B737-800
CFM56-7B
国航
AirChina
按需备注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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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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