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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综合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及实施

1.日常检查主要包括工区日常巡查及施工队检查、作业班组例行检查:

工区日常巡查由工区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每天对所管辖的施分部域进行巡回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对当班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队检查由各作业队长组织,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由工区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

3.综合检查由工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

工区每月在施工现场组织两次综合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及规程的执行。

第五条季节性检查主要包括冬季“三防”、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泥石流、防台风及雨季检查等。

第六条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针对高边坡开挖、大型模板、脚手架、隧道施工等危险作业而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七条专业检查主要包括针对设备、用电、危险化学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而进行的单项集中检查。

第八条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日常检查,工区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

第十一条工区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及时形成闭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现场消除。

第五章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十五条《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工区安全质量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

检查人员和受检施工队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隐患、发现违章,又能及时整改、立即纠正。

对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检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工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工区应根据施工任务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施工“三违”行为处罚制度

为有效杜绝违章、违规、违标作业,工区对由监理、业主及工区在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对责任作业队按以下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1.发现以下“三违”行为每项处罚5000元

①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③施工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④施工用电线路不按规定架空或埋设,乱拉乱扯,设备无防护罩、电线裸露、绝缘损坏;

⑤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暴晒;

⑥爆炸物品管理人员资质不全、台帐记录出现错误;

⑦在存在重大危险源工序施工,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未按审批的专项技术方案实施的;

⑧特种设备不按规定检测仍在使用;

⑨挂篮施工,砼灌注日期和强度达不到施工规范要求,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⑩未按规定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或试件留置组数不足;

2.发现以下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每项处罚5000元

①施工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②施工用电不满足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等规范要求;

③高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网;

④爆炸物品管理、进出库、使用跟踪监管不到位;

⑤深基坑开挖不按规定放坡或防护不到位;

⑥机械设备带病使用;

3.对以下行为每项处罚10000元

①不执行监理、工区整改指令,野蛮施工;

②在业主进行的各种安全质量、信誉评价检查中,出现较大问题,造成较大影响。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序号:

受检单位

检查类别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和检查评价意见:

检查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附表2:

隐患整改通知书

序号:

整改单位

受检时间

年月日

整改单位

负责人

整改单位

安全负责人

整改部位和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负责人:

年月日

整改结果:

整改验收人:

年月日

检查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2、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工区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

工区可以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中具体明确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但必须保证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范围的项目费用开支。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来源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

1.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安全罚款。

第五条工区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区对生产隐患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款项,列入项目分部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七条工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将使用结果报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第九条工区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后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项目经理部审批,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下达实施。

月计划根据年度总体计划和月生产计划安排及安全生产需要编制,由工区主要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和实施应明确各有关人员和部门责任。

计划应包括项目内容、预算、实施方案、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履行编制、审核、批准手续等。

第十一条工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需要。

第十二条与协作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协作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数量。

工区安全质量部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监督,保证协作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安全投入的统计

第十三条为了规范管理,统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口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稳步增长,工区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财务部门、安全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应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费用;

7.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8.办公、生活区的防护费用;

9.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10.安全生产奖励;

11.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开支。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工区要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证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工区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财务收支管理。

对违背本办法规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公司及工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员工及架子队职工的教育培训,由工区安全质量部组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工区安全质量部负责拟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考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工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第五条工区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质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区安全质量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内容包括:

1.教育培训计划;

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3.学员花名册、学员基本情况、考试成绩等;

4.培训效果评价。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学习不少于20小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除了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外,每年应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四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条工区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工区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机动车驾驶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物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失效)上岗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工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凡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三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工人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工区应督促或组织作业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建档。

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工作。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五条工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

包括:

1.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

2.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安全知识考试;

3.“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

4.安全技术交底;

5.班前班后安全会,生产过程中相互提醒;

6.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室等。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公司、工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按照第493号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设备损失事故:

1.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以下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

工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将情况立即向项目经理部报告;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如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较大事故事件前期每2小时汇报一次事件进展,情况稳定后每8小时汇报一次。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事件前期每1小时汇报一次事件进展,情况稳定后每4小时汇报一次。

如是一般事故,项目经理则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并将事故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高速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事件前期每4小时汇报一次事件进展,情况稳定后每24小时汇报一次。

第六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项目部。

《事故快速报送书》格式见附表1。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

月报表项目分部在次月3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

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工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

为“四不放过”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2.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参加或配合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共同调查处理。

3.较大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参加或配合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会同高速公司、上级有关领导,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参加或配合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省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会同业主、上级有关领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工区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交通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工区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四章事故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有关人员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一般事故:

①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②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济赔偿1000—2000元。

③给予工区有关责任领导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济赔偿1000—2000元。

2.较大以上事故:

①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0000—20000元。

②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济赔偿5000—10000元。

③给予工区有关责任领导人记大过以上或撤职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④工区有关责任领导人报上级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工区对所有施工队一律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抵押金为项施工队承包合同额的0.5%,按照业主办法扣留。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工区除按照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对事故责任施工队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对事故施工队实行一次性经济处罚:

1.发生重大、大事故,建设工程四级重大及以上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完。

2.发生一般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扣50%。

附表1:

事故快速报送书

事故快速报送书

1、单位地址、电话

2、发生事故日期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事故类别

5、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

姓名

伤害情况(死、重、轻)

工种及级别

性别

年龄

本工种工龄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

估计财务损失

附注

6、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

 

7、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

 

工区公章:

负责人:

制表人:

年月日

附表2:

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死亡重伤事故件数

伤亡合计(人)

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其他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事故类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总计

1

物体打击

2

提升、车辆伤害

3

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

5

触电

6

淹溺

7

灼烫

8

火灾

9

高处坠落

10

坍塌

11

冒顶片帮

12

透水

13

放炮

14

火药爆炸

15

瓦斯煤尘爆炸

16

其它爆炸

17

煤与瓦斯突出

18

中毒和窒息

19

其它伤害

20

工区负责人签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报出日期:

年月日

附表3:

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年月

单位名称隶属关系

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国民经济行业

制表单位:

伤亡事故件数(件)

伤亡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元)

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工日)

总计

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

总计

死亡

重伤

轻伤

其中:

非本企业人员

死亡

重伤

轻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工区负责人签章:

部门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月日

 

5、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

1.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2.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工区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工区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

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2.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3.设备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特种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5.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

使用单位应及时、如实填写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6.设备技术档案包括:

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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