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立大溪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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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立大溪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桃園縣立大溪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1、依據:
(1)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
(2)97年1月7日府教數字第0970005155號函公布之桃園縣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獎懲之合理有效性:
(1)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行為人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三、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1)獎勵:
1.嘉勉;2.嘉獎;3.小功;4.大功。
(2)特別獎勵:
1.獎品;2.獎金;3.獎狀;4.榮譽獎章;5.其他。
(3)懲罰:
1.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4)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5)改過、銷過。
四、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以口頭嘉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5)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6)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7)值勤特別盡職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勸告同學向上者。
(10)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11)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2)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之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4)在車、船及其他場所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15)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被選為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4)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6)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7)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8)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9)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10)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11)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2)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13)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增進校譽者。
(3)代表學校參加校際比賽,成績特優者。
(4)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5)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1)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表現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3)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倡導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7)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使之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8)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9)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九、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糾察或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六)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情節輕微者。
(七)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未經允許接見賓客者。
(十)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九)中午用餐時間,訂購校外食物者。
(二十)穿著垮褲,經勸導不知悔過者。
(廿一)在教室外吃喝,經勸導不知改過者。
(廿二)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一)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四)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六)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七)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八)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活動者。
(十九)毆打同學,情節較輕者。
(二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如盜版軟體者。
(廿一)販賣盜版光碟者。
(廿二)以不正當的方式進出校園。
(廿三)違反第十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四)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污辱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二)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較嚴重者。
(十三)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四)暴力脅迫,勒索威脅他人者。
(十五)違反第十一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六)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聽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第十二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八)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算,輔導老
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但其犯規記錄,僅做新校之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之責任。
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
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
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五、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
由導師簽註具體之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察時段後為之:
1.警告:
二週以上。
2.小過:
四週以上。
3.大過:
九週以上。
前項申請於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不適用之;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
亦同。
十六、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記錄加蓋「銷過」戳章,其記錄不登入該生成績
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備查。
十七、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
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十八、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
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