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广东环保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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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广东环保厅
附件
广东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汽油在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依据】本办法实施的技术根据为《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及广东省相关技术规范等。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和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化工企业储罐区、油罐车和其他有油气污染排放的各类设施的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理方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大气污染治理,必须采用系统密闭回收的方法将排放的油气转变成汽油再次利用(简称油气回收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行政区域内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对地级以上市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性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贸(经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油气回收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贯彻】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宣传油气回收治理的重要性及意义,监督经营者做好油气回收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改、扩建油气回收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环评要求】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油气回收治理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第八条【油罐车信息报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已具有油气回收系统及需要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改造的油罐车需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设计图、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凭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治理要求】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改建、扩建的,对油罐车进行改造的,必须同时对油气污染进行治理,油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审批要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治理施工方案在报送安监部门审批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的经信、环保、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放】加油站、储油库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需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递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加油站、储油库的验收】加油站、储油库回收治理验收必须遵照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0〕198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0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对储油库、油罐车和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企业定期自查、环保监管部门监督性检查和年度检测制度。
对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环保部门应当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稳定性开展不定期的复核。
第十四条【建立台账】建立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台账制度。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统计登记(填写油气污染治理统计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将台账目录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台账一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企业自检】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经营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检查维修工作,定期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正常工作。
检修/维护、定期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或编制报告备查。
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应至少保留两年以上时间。
第十六条【自检内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自检内容包括:
(一)加油站:
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治理系统1次;每季度需要使用检测设备自检1次(至少包括密闭性、液阻及气液比三项);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必须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维修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储油库:
每天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后处理装置1次;每季度使用检测设备检查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1次;油气系统有泄露、后处理装置工作异常后,必须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维修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油罐车:
对车上安装的P/V阀、气动阀门、防溢流探头及各种阀门和管路系统渗漏情况应当每天进行查看,每季度至少使用仪器进行1次检测。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县(区)级以上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污染治理达标情况,按照要求进行例行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改正,促使其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内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运行情况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油站
(1)加油站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
(2)加油站员工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情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
(3)加油站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系统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
(4)加油站每季度需要使用检测设备自检1次,主要检测密闭性、液阻及气液比,并填写自检报告。
(5)加油站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要求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并填写维修记录。
(对于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重点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记录和存储的各项指标是否正常,显示异常之后加油站是否及时进行了设备维修)。
(6)加油站取消人工量油,并由专人负责关闭量油口,确保密闭。
(7)加油站有停用设备情况的,须将设备封存,于停用24小时内并报县(区)环保局备案。
(8)加油站每年6月底前定期委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9)日常记录、自检报告、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
(10)对于加油站的其它施工任务、须确保不影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或确保施工后予以恢复。
(11)汽油加油枪加油时,所对应的真空泵是否工作。
(12)在线监测系统和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13)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
(14)汽油加油枪是否安装封气罩和密封良好。
(15)人井内的油气浓度是否偏高。
(16)加油站有变更油气回收系统设施的,应报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并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检测验收。
(17)加油站在日常运营时是否有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二)储油库:
(1)储油库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
(2)储油库员工须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情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
(3)储油库每天至少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处理装置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
(4)储油库每季度需要使用在线分析仪或气象包谱仪自检1次,主要检测和非甲烷总烃浓度,并填写自检报告。
(5)储油库发现系统工作异常后,力争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并填写维修记录。
(6)储油库上装发油设备未拆除的,须封闭。
(7)储油库每年6月底前定期委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8)日常记录、自检报告、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
(9)对于储油库的其它施工任务,须确保不影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或确保施工后予以恢复。
(10)储油库是否采用了下装发油设备,原上装发油设备是否进行了封闭或拆除,储油库的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是否运行正常。
(11)储油库在日常操作时是否存在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三)油罐车:
(1)油罐车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检测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
(2)油罐车是否为油气回收型油罐车,是否为下装方式。
(3)油罐车在装卸油、日常行驶过程时是否有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4)对P/V阀、油气回收阀等各种阀门、防溢流探头、管路系统是否每季度至少自检一次,是否有检测维修记录。
(5)油罐车每年6月底前定期委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发现系统工作异常后,力争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并填写维修记录。
自检报告、维修报告、检测报告保存2年。
第十九条【抽测制度】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区县级环保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抽测一定比例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做好年度检测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测合格、未按期进行年度检测和免检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名录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将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上报的本年度油气污染治理目录整理成册,抄送给省交通运输、经信、安监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未按期进行年度检测、未通过年度检测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在线监测系统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其它地区年均销售量超过5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其它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使用。
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参照省、市在线监测系统有关监管要求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处罚】对列入治理计划但未进行治理或治理后不达标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必须进行限期治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或《广东省建设项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加油枪的气液比值在0.9至1或1.2至1.3范围之内的;
(二)加油站的密闭性值超出标准范围,但超出量小于100pa的;
(三)加油站的P/V阀漏气,但现场处理后满足标准要求的;
(四)用手持式浓度测试仪检测加油站、储油库处理装置排放超标的,相关管路存在泄漏的;
(五)现场检查记录、维护记录不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50000元以下罚款。
满足按日记罚要求的,实施按日记罚。
(一)加油站的气液比值低于0.9(不含)或超过1.3(不含)范围的,罚款2000至3000元/枪。
(二)加油站的密闭性值超出标准量大于100pa的,罚款2000至3000元。
(三)加油站的液阻值超出标准范围的,罚款2000至3000/台机。
(四)油气回收真空泵已停止工作,对应的加油枪仍继续工作未暂停使用的,罚款8000至10000元/枪。
(五)加油站卸油时,未接回气管的,对加油站罚款20000至30000元。
(六)加油站正常工作时,人为停机的罚款15000元至20000元/座。
(七)加油站P/V阀漏气,现场处理后仍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罚款800至1000元/个。
(八)加油站汽油加油枪上的集气罩(皮套)未装、人为损坏或破损变形未及时更换的,罚款400至500元/个;5个以上的,罚款5000元。
(九)油罐车抽检不合格的罚款4000至5000元/辆。
(十)现场发现油罐车有明显油气泄露的,罚款1000至2000元/辆。
(十一)储油库正常工作时,处理装置排放超标的,罚款20000元/座;人为停机的罚款50000元/座。
(十二)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行的罚款50000元/座(辆)。
(十三)现场检查记录、维护记录没有的罚款800至1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过渡衔接】已经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地方,如尚未实行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实行监督管理;对已实施抽检和年检制度的,在油气回收系统年检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军用加油站等的管理】本行政区内所属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化工企业储罐区、其它有油气污染排放的各类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区)、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检查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年度检测
完成时间
设施运行状况
及违法行为处理
加油枪
数量
(汽/柴)
管理制度
落实情况
检修维护
记录情况
备注
()县(区)、市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检查登记表
序号
车辆号牌
单位名称
年度检测
完成时间
设施运行状况
及违法行为处理
检修维护
记录情况
备注
附件2
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情况
时间:
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是
否
台帐类
1
☆油气回收管理制度上墙
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油气回收设施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4
☆油气回收检测报告。
应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卸油区
1
★一级油气回收装置,快速接口[ ];自动回止阀[ ]
2
★一级回收有球阀
3
★一级回收球阀关闭状态
4
★一级油气回收有正常使用痕迹
5
★汽油卸油口有球阀
6
★卸油口球阀关闭状态
7
★呼吸阀关闭状态;(有明显标示[ ])
8
☆PV阀打开状态;(有明显标示[ ])
9
★油罐呼吸管路正确接在阀门下
10
★人井内无汽油逸散
11
☆集液油罐无积液
12
★油罐车卸汽油时接油气回收管
13
★人式量油口密闭,无泄漏;安装电子液位仪
加油区
1
★油气回收真空辅助泵正常运转,集中式[ ]分散式[ ]
2
★汽油枪加油时无逸散油气
3
☆集气罩完好,长度10厘米左右,可伸缩;
4
☆加油枪加油完成,滴漏未超出10毫升
5
☆站内现场无弥散汽油味
6
★三级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工作正常
检测类
1
★气液比1——1.2符合标准要求
2
★密闭性符合标准要求
3
★液阻符合标准要求
4
★三级处理设施排放物符合标准
5
加油机( )台,汽油枪( )支,柴油枪( )支
检查人员:
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查情况
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是
否
油
罐
车
1
☆油罐车公司油气回收管理制度上墙。
2
☆油罐车公司油气回收设施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3
★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复印件油罐车随车携带
应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4
★在储油库、加油站装卸汽油接油气回收密闭收集油气
5
★油罐车右侧集中安装底部装油设施
6
★在储油库、加油站装卸汽油无泄漏油气
储
油
库
1
☆油气回收管理制度上墙。
2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应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4
☆油气回收设施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5
★汽油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检测报告登记备案
6
★油气回收设施无泄漏
7
★装卸汽油时密闭回收汽油油气,接油气回收管
8
★油罐车泄漏未装卸汽油
9
★库区现场无弥散汽油味
10
★油气处理装置工作正常
11
★油气处理装置放浓度达标小于25g/m3
12
★油气处理装置效率大于等于95%
13
汽油发油台( )座,柴油发油台( )座
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