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206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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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206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在地基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提高效益,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地区建筑物(含构筑物)的地基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地基勘察。

工作中应广泛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建筑经验,针对工程特点、任务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切实做到精心勘察,提出完整可靠、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勘察工作应包括参与地基基础方案实施的过程。

1.0.4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设计时应依据勘察成果,结合结构特点、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材料情况、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切实做到精心设计,以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5本规中未列入的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地基subgrade,foundationsoils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基础foundation,footing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地基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offoundation

施工图设计阶段所需的岩土工程勘察(即详细勘察),其目的是解决地基基础方案有关实际问题。

2.1.4地基承载力标准值standardvalueofsubgradebearingcapacity

在测试、试验的基础上,对应荷载效应为标准组合并按照变形控制的地基设计原则所确定的地基承载力值。

2.1.5抗浮设防水位groundwaterlevelforpreventionofup-floating抗浮评价计算所需要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设计水位。

2.1.6新近沉积土recentlydepositedsoil

第四纪全新世(Q4)中、晚期形成的土,一般呈欠压密状态、强度低、常含有人类文化活动产物(如砖瓦片、木炭渣、瓷片等物)和较多的有机质与螺壳、蚌壳等。

2.1.7勘探点exploratorypoint进行钻探(钻探成孔)和挖掘探槽、探井,以及进行原位测试、现场试验的点位。

2.1.8控制性勘探孔controlborehole

为查明地基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而布置的钻孔,钻孔深度应满足软弱下卧层验算和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并在钻孔进行取土、原位测试或其他试验。

2.1.9一般性勘探孔detectiveborehole为查明地基岩土层的空间分布而布置的钻孔,钻孔深度应满足查明软弱下卧层分布和

地基变形深度围主要地基岩土层分布规律的要求,通常只进行地层鉴别,必要时可在钻孔进行取土、原位测试或其他试验。

2.1.10协同作用分析interactionanalysis

根据静力平衡和变形协调条件,采用经过验证的地基土本构模型和基础与上部结构模型,建立和求解反映整个系统相互作用的方程,用以计算变形和力。

2.1.11地基变形允许值allowablesettlement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地基变形控制值。

2.1.12扩展基础spreadfooting将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通过向侧边扩展起到压力扩散作用的墙、柱下条形基础或柱下

独立基础。

2.1.13无筋扩展基础non-reinforcedspreadfooting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等材料组成的,基础边线在基础刚性扩散角之,不需配置钢筋的墙、柱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4配筋扩展基础reinforcedspreadfooting

由混凝土材料组成的,基础边线在基础刚性扩散角之外且需要配置钢筋的墙、柱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5沉降后浇带post-caststripforsettlementcontrolling

为了减少基础之间的差异沉降对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影响而设置的施工后期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施工预留带。

2.1.16土岩混合地基soil-rockcombinedsubgrade在主要受力层围,由土和岩石组成的地基。

2.1.17现场检验in-situinspection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18现场监测in-situ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2符号

A——基础底面(或压板)面积;

AP——桩端面积;

a——压缩系数;

b——基础底面宽度;

b0——基础顶面的砌体宽度或柱脚宽度;

Cc——压缩指数;

CN——有效覆盖压力校正系数;

c——粘聚力;

cu——十字板剪切强度;

Dr——砂土的相对密实度;

Dp——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d——①基础埋置深度;

H0——

基础高度;

h0——

有效高度;

IL——

液性指数;

ILE——

液化指数;

IP——塑性指数;Ka——主动土压力系数;

k0.08——压板面积为50cm×50cm的载荷试验,当沉降量为1cm时的附加压力(简称下沉1cm时的附加压力);

kb——实际基础沉降量为1cm时的附加压力;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Mc——倾覆力矩;MR——抗滑力矩;Ms——滑动力矩;

Mx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重心的x轴的力矩;

My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重心的y轴的力矩;m——面积置换率;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校正值;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修正值;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临界值;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基准值;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p0——①相应于荷载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位应进行相应基坑、基槽的现场检验。

3.0.3所有建筑的地基均应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或荷载条件复杂及对地基变形有较高要求的其他建筑,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当地下水位较高,建筑存在上浮可能时,应进行抗浮验算;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3.0.4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和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或单桩承载力标准值。

3.0.5验算地基变形及桩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相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0.6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均为1.0。

3.0.7计算基础构件的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其中,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可取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值乘以1.30的系数。

3.0.8地基基础的勘察设计,应注意岩土的不均匀性,注意测定参数与原型性状之间的差异,

以及岩土随时间、环境和施工而发生的变化。

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参数,应按工程地质单元逐层统计其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统计方法应按本规第6章执行。

3.0.9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的规定采用。

除次要建筑或临时性建筑外,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3.0.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物沉降长期观测,必要时尚应进行岩土体位移观测,

并以观测数据检验设计和控制安全施工:

1一级建筑物及可能产生较大差异沉降的建筑物;2可能受深基础开挖影响的邻近工程;3重要的边坡工程和建在斜坡上的建筑物;4因加层、接建、堆载、施工降水等原因,可能产生较大附加沉降的建筑物;5采用处于开发、研究阶段的地基基础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3.0.11对于尚缺乏实践经验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设计前应进行现场试验。

3.0.12工程需要时,应在专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建筑基础埋置深度、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地下水位变化历史和对建筑使用期间地下水位变化幅度的预测提供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抗浮水位对结构安全和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时,宜提出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的建议。

4.0.1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天然土和人工填土。

4.0.2岩石可按下列因素分类和分级:

1按成因分为沉积岩、岩浆岩和变质岩。

2按岩石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frk根据表4.0.2-1可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

4地基岩土的分类和定名

岩、软岩和极软岩。

现场工作中可按附录A表A.0.1的规定进行定性划分。

表4.0.2-1岩石坚硬程度的划分

坚硬程度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frk(MPa)

>60

60

frk30

30

frk15

15

frk5

5

注:

1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2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3按岩石的风化程度分为未风化岩石、微风化岩石、中等风化岩石、强风化岩石和全风化岩石;岩石的风化程度分类见表4.0.2-2。

表4.0.2-2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风化程度

野外特征

风化程度参数指标

波速比Kv

风化系数Kf

未风化

岩质新鲜,偶见风化痕迹

0.9~1.0

0.9~1.0

微风化

结构和构造基本未变,仅节理面有铁锰质渲染或矿物略有变色,有少量风化裂隙

0.8~0.9

0.8~0.9

中等风化

1组织结构部分破坏,矿物成分基本未变,沿节理面出现次生矿物,风化裂隙发育;2岩体被节理、裂隙分割成块状(200~500mm),硬质岩锤击声脆,且不易击碎;软质岩锤击易碎;3用镐难挖掘,用岩芯钻方可钻进

0.6~0.8

0.4~0.8

强风化

1组织结构已大部分破坏,矿物成分已显著变化;2岩体被节理、裂隙分割成碎石状(20~200mm),碎石用手可以折断;3用镐可以挖掘,用干钻不易钻进

0.4~0.6

<0.4

全风化

1结构已基本破坏,但尚可辨认;2岩石已风化成坚硬或密实土状,可用镐挖,干钻可钻进;3须机械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

0.2~0.4

残积土

组织结构全部破坏,已风化成土状,锹镐易挖掘,干钻易钻进,具可塑性

<0.2

注:

1波速比Kv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之比;2风化系数Kf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3岩石风化程度,除按表列野外特征和定量指标划分外,也可根据经验划分;4花岗岩类岩石,可采用实测标准贯入试验击数划分,N

50为强风化;50N

30为全风化;N<30为残积土;5泥岩和半成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划分。

4按软化系数分为不软化岩石和软化岩石。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大于0.75时,应定为不软化岩石。

4.0.3岩体的完整程度根据完整性指数可按表4.0.3进行分类;结构类型可按本规附录

A表A.0.2进行分类;岩石质量指标(RQD)可按附录A中表A.0.3进行分类。

表4.0.3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4.0.4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按表4.0.4进行分类。

表4.0.4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4.0.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4.岩石质量指标(

RQD)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

描述要求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021)的规定。

4.0.6天然土按下列因素分类定名:

1按沉积年代分为:

一般沉积土和新近沉积土

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完整性指数

>0.75

0.75~0.55

0.55~0.35

0.35~0.15

<0.15

注:

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

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完整程度坚硬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坚硬岩

I

V

较硬岩

V

较软岩

V

V

软岩

V

V

V

极软岩

V

V

V

V

V

2)砂土粒径大于2mm颗粒的质量不超过总质量50%、粒径大于0.075mm颗粒的质

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并按表4.0.6-3进一步分类。

表4.0.6-3砂土的分类

土的名称

粒组含量

砾砂

粒径大于2mm颗粒占总质量的25%~50%

粗砂

粒径大于0.5mm颗粒超过总质量的50%

中砂

粒径大于0.25mm颗粒超过总质量的50%

细砂

粒径大于0.075mm颗粒超过总质量的85%

粉砂

粒径大于0.075mm颗粒超过总质量的50%

注:

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由大到小,以昀先符合者确定。

3)粉土粒径大于0.075mm颗粒的质量不超过总质量50%,且塑性指数IP小于或等

于10的土,并按表4.0.6-4进一步分类。

表4.0.6-4粉土的分类

土的名称

塑性指数IP

砂质粉土

3IP7

粘质粉土

7IP10

注:

塑性指数由相应于76g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4)粘性土塑性指数IP大于10的土,并按表4.0.6-5进一步分类;

表4.0.6-5粘性土分类

土的名称

塑性指数IP

粉质粘土

10IP14

重粉质粘土

14IP17

粘土

IP>17

注:

塑性指数由相应于76g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5土按其特殊性质分为湿陷性土、膨胀土、软土(包括淤泥和淤泥质土)、混合土和污染土。

)湿陷性土室压缩试验在200kPa压力下附加湿陷量与土样原高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15的土或野外浸水载荷试验在200kPa压力下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

)膨胀土含有大量的亲水粘土矿物成分,在环境湿度变化的条件下产生较大胀缩变形,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应力的土。

)软土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土。

粉土或粘性土的孔隙比大(e

1),天然含水量高(w>wL)、土的压缩性高(Es<4MPa)、强度低(cu<30kPa)。

当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时称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大于或等于1.0时称为淤泥质土。

)混合土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

混合土主要由粘粒、粉粒、砾粒和漂砾粒组成,成因主要为洪积、坡积,冰水沉积和残积。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粘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污染土由于致污物质侵入改变了物理力学性状的土。

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两字。

致污物质主要有酸、碱、煤焦油等。

4.0.7人工填土是由人类活动堆填而成,一般均匀性差、强度低、压缩性高,常具湿陷性,据其组成成分又可分为:

素填土、杂填土和炉灰。

1素填土由一种或数种岩土材料组成,常含有少量砖瓦片及其他人为产物。

工程定名时前面冠以主要成分,如碎石素填土、粉土素填土、粉质粘土素填土、粘质粉土素填土、粘土素填土等。

2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时称为房渣土。

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时称为生活垃圾土。

3炉灰煤及煤土混合物经过燃烧而成的无机物质,又可分为:

炉灰和变质炉灰。

)炉灰无凝聚性,一般堆积年代不久,颜色为褐红色或黑灰色。

)变质炉灰堆积年代较久的炉灰经风化变质而成,稍具粘性,手捻呈粉末、变软。

4.0.8土的密实度和饱和度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4.0.8-1确定。

表中的

'

N63.5是实测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击数N63.5按附录B中B.0.2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击数。

密实度的定性描述可按附录B表B.0.1的规定进行鉴别。

'

表4.0.8-1碎石土密实度按N63.5分类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63.5N

密实度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密实度

'63.5N5

松散

10<'63.5N20

中密

5<'63.5N10

稍密

'63.5N>20

密实

注: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昀大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土。

2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4.0.8-2的规定。

表4.0.8-2砂土的密实度分类

标准贯人锤击数N

密实度

标准贯人锤击数N

密实度

N10

松散

15

中密

10

稍密

N>30

密实

3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

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4.0.8-3和表4.0.8-4的规定。

表4.0.8-3粉土的密实度分类

孔隙比e

密实度

e<0.750.75e0.90e>0.9

密实中密稍密

注:

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表4.0.8-4粉土的湿度分类

水量w(%)

湿度

w<20

稍湿

20w30

湿

w>30

很湿

4粘性土的湿度分类应符合表4.0.8-5的规定。

表4.0.8-5粘性土的湿度分类

饱和度Sr

湿度

Sr0.5

稍湿

0.5Sr0.8

湿

Sr>0.8

很湿

5粘性土的状态分类应符合表4.0.8-6的规定。

14

表4.0.8-6粘性土的状态分类

液性指数IL

状态

IL0

坚硬

0IL0.25

硬塑

0.25IL0.75

可塑

0.75IL1.0

软塑

IL>1.0

流塑

6土的压缩性分类应符合表4.0.8-7的规定:

表4.0.8-7土的压缩性分类

压缩模量Es

压缩性

Es44Es7.57.5Es1111Es15Es>15

高压缩性中高压缩性中压缩性中低压缩性低压缩性

注:

进行压缩性评价时压缩模量Es取土重压力至土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计算,单位为MPa。

5地下水

5.1一般规定

5.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查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和岩性特征;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近3~5年昀高地下水位,并宜提出历年昀高地下水位、水位

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6当场区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

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评价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7当地下水可能对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对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8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时,应提出建筑设防水位建议;当可能存在基础抗浮

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抗浮有关的建议;9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措施的建议。

1.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施工中地下水的控制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除应按照5.1.1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水质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

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4进行定量分析计算,提出场区建筑抗渗设防水位、建筑抗浮设防水位和地下室外墙

水压力分布的建议值;5进行建筑抗浮问题分析时,应分析场区地下水位的动态和影响动态的各种因素,并

预测各因素对场区未来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6提出基坑开挖施工中地下水控制方案的建议。

应注意昀大程度地减少抽取地下水资源,避免地下水污染。

5.1.4对缺乏地下水位长期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5.2地下水位的量测与水样的采取

5.2.1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5.2.2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量测,稳定水位距初见水位量测的时间间隔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

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5.2.3在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的地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多年观测成果提供地下水位动态规律。

当无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应设立地下水位观测孔,取得的水位动态资料。

5.2.4历年昀高地下水位和近3~5年昀高地下水位应根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提供。

当缺少长期观测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的水井水位等资料分析确定。

5.2.5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2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3测定方法可按本规附录C表C.0.2确定;4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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