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304627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6.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3.1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

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

xx

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神东矿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法规、以及《神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xx煤矿所属单位,及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

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长;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称安管办);各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岗位员工。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全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

(6)确定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管理科室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各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各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并对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验收。

(8)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全矿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协助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其正确履行消防职责,以及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9)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10)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统筹安排,

贯彻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任务。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4)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完成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单位其它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生活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利和物业公司负责,工业区各单位围墙外的地下消防栓由单位负责,驻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安管办对各单位的消防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矿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

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生活小区住宅、公寓等设施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石圪台煤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神东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我矿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下:

(1)文体中心、联建楼、职工食堂、办公楼、车库、供热站。

(2)区队库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点、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3)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七条凡在我矿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3)为保障规章制度的落实,应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考核奖惩办法。

(14)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文体中心或公众聚集场所开放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6)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7)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由安管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1)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2)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矿安全管理办公室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

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管理办公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工程竣工后报上级部门验收。

第七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制作消防知识明白卡、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电焊工、电工;(5)仓库保管员;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7)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以上1至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由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三十一条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

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一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8)灭火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