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企业党建规范化管理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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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企业党建规范化管理调研报告

加强驻外单位党建党建规范化管理初探

驻外单位的产权结构、组织形式等均不同于集团公司本部矿处,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这一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出现了区别于以往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需要不断探索、总结和规范,天池公司作为集团公司驻外单位之一,在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同时推动了其自身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现结合天池公司党建规范化管理实践,对集团公司驻外单位党建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一、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的特定环境和工作状况

  随着贵州能化、山西能化、新疆能化,以及澳大利亚澳斯达矿业公司的投资建设,集团公司经营战略扩张,向省外、海外进军,向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发展,经历了探索、竞争和向规范化管理进军的阶段。

驻外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也经历了在发展中探索,在探索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再进一步探索的实践过程。

  驻外单位与本部各矿处单位相比,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产权关系构成的社会化。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资本自由进入资本市场后,对驻外单位可进行资产重组、置换和转移,其所有制形式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形成了兖矿煤业股、合作单位股、社会公众股混为一体的驻外单位体制,还有外资加入。

二是生产经营的公开化。

驻外单位在接受安全属地化管理的同时,要定期向驻地行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投资、人资等信息。

三是驻外单位的领导体制和各项管理形式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需要逐步适应,不断规范。

  这些特征使驻外单位的党建工作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

一方面,工作的环境更加复杂,带来了工作的不平衡、不稳定,各级党组织开展工作的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驻外单位是集团公司战略资源开发与扩张的产物,吸收了集团公司先进管理经验,聚集了驻地企业的资产和人才,继承了集团公司固有的好的管理经验,为在多方参股组建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下,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天池公司,共有员工1369人,其中党员161人,占员工总数的11.76%。

党员队伍的文化结构为:

大专以上的60人,占37.27%,中专及高中以上的83人,占51.55%,初中及以下的18人,占11.18%;年龄结构为:

36岁以下的29人,占18.01%;36—45岁的110人,占68.32%;45岁以上的22人,占13.66%。

党员问卷调查反映,有98.21%的人对加强党的建设充满信心。

  总的来看,驻外单位党建工作开展是正常的,党组织在驻外单位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在天池公司,党的工作传统的作法和创新借鉴探索相结合,主要特点是:

  1.健全了党的组织,完善了党的工作系统。

公司能做到党的机构与公司基本同步设置,同步派管理人员,同目标、同考核、同奖惩。

公司发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建立在哪里,形成了由党委、支部、党小组构成的组织系统。

目前,天池公司设置党支部10个,从2003年到2008年5年间,申请入党的共有194人,占员工总数的14.17%。

五年共发展新党员20人,占申请入党人数的10.31%。

在健全党组织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

公司政工管理人员的人数、经费、待遇、机构得到保障和落实,通过预算保证党务活动的经费,建立了“四同一体”的合力机制,即“目标同向,决策同定,工作同步,责任同负,考核一体”。

公司党委能保持与上级党组织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当前,天池公司党组织与上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山东籍党员由控股单位的党组织实行领导;原天池公司党员一般实行属地管理。

  2.对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进行了探索。

一是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总经理分设,董事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交叉任职,6名党委委员中进入经理层的5人。

二是明确界定了决策范围。

公司对党组织参与决策重大问题的内容做了具体界定。

公司党委对必须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容做出了7个方面的界定,即:

确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决定公司财务预决算;决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机构设置;确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选拔聘用管理人员。

三是按照一定程序,决策前讲民主,决策时讲集中,决策后讲落实。

公司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都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是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二是将初步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形成党委会建议;三是将党委会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草案;四是将决议草案提交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五是将决议草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六是总经理按照职代会精神形成职代会报告,组织全体职工实施。

  3.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

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天池公司联系近年来人事管理实践,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公司上下形成坚持党管干部是一条由党的性质、执政地位、领导作用所决定的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的共识,为建立党管干部和依法用人相结合的公司人事管理体制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是坚持用人标准,规范工作程序。

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能、勤、绩的标准,采取选举制、聘任制、考任制等多种形式选用管理人员。

其基本程序是:

党委与总经理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总经理任命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党委任命党群系统管理人员。

二是建立制度,强化监督。

根据《公司法》,制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推荐、考察、培养、教育、任用、管理、奖惩、监督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党委坚持集体讨论原则,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把好入口关;党政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培养、考核、评议工作,把好考核关;建立公司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形成梯次结构,把好储备关。

党委在管理者任免中拥有四项职能,即“教育培养、选用推荐、组织考核、政治把关”。

4.继承和发展了的兖矿企业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天池公司做大做强作为自己的不懈追求,提出“发扬兖矿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建设和谐天池”的核心价值观;不允许腐败存在,不容忍集团和股东的利益被侵害。

在公司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带头人,在公司员工中形成了较高的威信和感召力,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使驻外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得以落实和推进。

5.形成“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经济”的工作格局。

在坚持和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过程中,把实现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和难点,提出党建工作活动的主题,把党的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做到两个文明建设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

在评价标准上,把产量、进尺、质量、成本、效益,社会治安,文明创建,职工生活水平作为主要标准,较好地发挥了党建工作的教育、引导、激励、凝聚功能,促进了公司效益增长和发展。

6.积极开展党的活动。

围绕公司发展主题,紧贴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组织开展了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管理创新为手段,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创最佳效益为目标的“四创新”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等,有力推动了公司的各项工作。

在活动内容上,从以政治学习为主转到政治学习与文化技术学习并重,注意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在活动形式上,从集中灌输转向渗透辐射教育。

在活动时间上,从上班时间转向见缝插针,利用班前班后、晚上和节假日活动。

在活动载体上,从单纯的开会、学习文件、读报纸转向文化、技术、管理活动,达到教育人、激励人、提高人的目的。

在活动效果上,由重形式、重数量、重指标转到重质量、重实效。

  7.加强了党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通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了职工在驻外单位中的建设作用。

通过职代会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推荐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使职工对重大决策具有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

党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代表职工行使权力。

开展了一些具体的民主管理活动,如提合理化建议、班组民主管理等。

注重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技术素质,相继采取脱产轮训、岗位培训、技术比武、自学深造等方法,增加职工教育投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注意把发展企业与不断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结合起来,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加大公共福利设施投入,先后建设了三栋单身宿舍楼、多功能餐厅,使职工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同时,党建带团建工作开展,组织教育引导团员参与公司管理,立足岗位建功成才,开展QC小组等活动,发挥了党的助手作用。

  二、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的难点问题及原因分析

  驻外单位远离集团公司本部,在党建工作方面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问题。

一是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事会大都没有办事机构;党组织也很少集体研究公司重大问题;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党组织成员没有做到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难以开展工作;权力的高度集中,使“监事不见事”。

原幸福集团董事长周作亮在公司运作中基本上是“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违规将信用社承包给个人进行非法集资。

他在决策过程中,不进行调查研究,盲目新建项目,扩大公司规模,使公司陷入困境。

  二是监督要求与公司领导人的素质存在差距。

部分驻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管理能力、政策理论水平和党性观念不适应驻外单位的管理要求,往往逃避监督,给监督工作带来困难。

猴王公司面临困境,很大程度上与当时的领导人素质较差有关,集团公司以股份公司的名义担保贷款、借款10多亿元,相继有2名主要领导者因经济问题被查处。

从几家出问题的公司情况看,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开始能够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大了,就只有省市主要领导才能过问。

  三是监督实施人的素质不适应监督制度的要求。

许多监督制度虽然建立了,但由于部分党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实施监督不到位。

有的党务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一员,要靠公司生存,不能跟公司过不去。

这实际上是把监督与维护公司的利益对立起来,造成监督的主动性不强。

问卷调查中,只有57.3%的党员认为驻外单位党组织能对党风不良现象开展批评。

  四是监督制度与管理和激励制度不配套。

各驻外单位的分配制度不尽相同,其主要领导人收入过高,部分领导人在横向比较中心理失衡,成为犯罪的一个诱因。

原兴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佃国炎经济犯罪前的工资按原有工资体制确定,每月一千多元,一年总收入不过两万多元。

而许多驻外单位实行年薪制,收入高出十倍以上。

他心理不平衡,找机会捞几把,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

  2.管理问题。

一是开展党建工作缺少政策法规支持。

《公司法》提到党组织的活动按照《党章》要求办理,而党章规定不具体,驻外单位中的党组织如何开展工作,找不到具体的政策法规依据。

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况下,要处理好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党政负责人的个人政治素质和关系融洽程度,如果大家都有党的观念、群众观念、管理观念,加上关系融洽,党组织的作用就发挥得好,新老“三会”的关系也容易理顺。

否则,就会使驻外单位的党建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出现被动局面。

二是公司构成复杂,战线较长,难以统一要求。

驻外单位不仅自身构成复杂,而且下属公司中既有国有控股,也有社会法人、民营、外资参股或控股,分布在全国各地,单位和个人利益主体多元化,党员和职工的思想活跃,表现出趋利性、独立性、多变性、选择性等特点,党组织对新情况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的难度加大,党的工作任务的布置和考核难以统一进行。

  3.执行力问题。

  调查发现,有44.4%的人反映党组织没有给党员提供学习资料。

大冶特钢20份党员问卷中,认为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一般和不高的有17人,占85%。

这说明一部分公司党的工作没有经常化,工作落实不到位。

以下因素造成的影响较大:

  一是一部分公司党委工作机构不健全。

在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合署办公的职能不明确,日常工作责任没有落实到人,致使公司党建工作无人负责,指导不力,检查不够,落实不到位。

  二是党务工作后继乏人。

驻外单位从事专职党务工作的人员偏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待遇偏差,个人发展的机遇不多,有些不安心做党务工作,有专业特长、高学历的人不愿意加入党务工作行列。

党建工作因为缺少党建人才而不能落实。

  三是党建工作的经费没有保障。

一些驻外单位的党委书记认为,公司党的工作实际是管理的一部分,对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影响很大,应该计入管理成本。

但部分驻外单位没有将党务工作经费列入财务计划,党务工作开支无法保证,影响了党的工作的落实。

  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监督难、管理难、落实难的问题,影响因素很多且很复杂。

可对主要原因作如下分析:

  1.与驻外单位的资产构成和体制不完善有关。

一些驻外单位资产构成单一,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控股,公司管理人员也大部分来自原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和任命等法人治理结构领导体制的要求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多个资方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的科学决策机制。

有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没有分设,老体制中“个人说了算”的管理方式,在驻外单位中还有较大市场。

还有些民营控股的驻外单位,“老板文化”的色彩较浓,大家都在看“老板”的脸色行事。

党组织难以起到政治核心、监督保证的作用,党的工作难以打开局面。

  2.与公司领导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关。

驻外单位是一个新生事物,总的来说正在探索和逐步规范,以天池公司为例,公司领导人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素质,能深刻认识党建工作在驻外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自觉探索、研究和解决本公司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使党的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相反,有些公司领导人忽视党建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回避党组织的监督,党的工作必然受到影响。

另外,党委书记的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有的兼职的党委书记对党的工作过问不多,责任心不强,党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3.与党内生活不健全有关。

一些驻外单位党组织长期不开党委会,不研究党的工作,党的组织生活流于形式,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检查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放任自流,失去党内监督。

  4.与上级党委的领导有关。

有的地方驻外单位较多,地方党委经常了解和研究驻外单位的工作,注意加强驻外单位领导层、管理层的队伍建设,做到“两手抓”,使一些矛盾得到了及时化解。

但有的地方党委不注意抓驻外单位党的工作,甚至有的地方原主要领导者卷入了驻外单位的经济案件,结果必然使驻外单位党的工作受影响。

  5.与党的建设大环境有关。

近几年来,虽然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党建的措施,但党内存在的不良风气对驻外单位不无影响。

调查中,驻外单位党员问卷反映党内的问题,认为存在官僚主义的占35%,认为存在形式主义的占49%,认为抓落实不够的占45%,认为信念淡化的占46%,认为腐败蜕化的占40%,认为民主不够的占36%。

目前,各级领导干部抓党建的自觉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在抓党建的过程中,注意抓基层党建的自觉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能够影响全局的加强党建的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大部分驻外单位是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有较多的公有资产;即使是民营、集体控股,也涉及到广大股东、公司职工的利益,又与国家宏观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这些企业的党建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多方面措施切实加强驻外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和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

驻外单位还有一个较长时间的规范过程,在目前还不规范,管理经常出现漏洞的情况下,更要强调党组织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的职能,使党的工作更加规范。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驻外单位的党建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驻外单位的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和保证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贯彻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为此,一要克服和纠正以“新三会”代替“老三会”、以法人治理结构领导代替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党内集体领导的作法。

在我国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

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党内集体领导,与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领导相统一,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发展相一致。

从驻外单位的实际出发,做好“老三会”的工作,是“新三会”开展工作十分重要的条件,决不能以“与国际接轨”为名削弱党在企业中的工作,在规范、健全、保证驻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履行职能的同时,要规范健全和保证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克服和纠正党员不参加党的生活、党委成员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的倾向。

要改变党的生活流于形式,党员不参加党的生活,不汇报思想和工作的状况。

党委会议应讨论与企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贯彻党委的决定和决议。

三要克服和纠正削弱党的日常工作、轻视培养选拔党务工作人员的作法。

要从企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保证党的工作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把党务工作者作为复合型管理人才进行培养,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贯彻驻外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

党建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公司法》相统一,在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公司法》的过程中加强党的建设。

2、党要管党原则。

党组织要充分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从严治党,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党组织的各项建设,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政代党。

3、分类指导原则。

对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岗位的党员提出不同要求,在明确目标和任务的同时,进行经常性的深入检查和调研,及时解决各种问题。

4、属地管理与母公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跨地区经营的公司要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共同管好属地企业党的工作。

5、讲究实效原则。

围绕公司发展难点、重点开展党建工作,使党建工作成效在公司持续发展中得到检验。

  

(二)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驻外单位的领导体制。

具有中国特色的驻外单位的领导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包含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三者构成统一整体,不能割裂。

其具体表述是:

坚持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靠职工民主管理。

  分清职能,正确定位。

按照《公司法》明确驻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能,通过党组织、职代会、工会,协调、监督、保证其充分行使权力,共同办好企业。

公司党委的工作集中在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整体素质以及长远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前的讨论、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

而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则集中在研究确定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的预算、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运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纪、违规、违法。

职代会和工会实行民主监督,主要监督管理人员的作风好坏、能力高低和业绩优劣,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的依据。

  “交叉任职,双向进入”。

为了健全和完善驻外单位内部领导体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使驻外单位党组织、职代会、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正确履行职责。

党委领导成员、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应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

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分设。

国有、集体控股的驻外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应由一人担任,任职人员应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同时应配备一名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监事会主席。

民营控股的驻外单位,可参照以上办法,董事长不具备担任党委书记条件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监事会主席担任党委书记,并兼任工会主席。

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成员,符合条件的,可担任党委会的职务。

通过交叉任职使“新三会”与“老三会”能够各司其职,协调运转。

  建立制衡和自律机制。

针对国有控股的驻外单位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要实施“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办法,即在“新三会”和“老三会”中既有内部人也有外部人,要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互相支撑的机制。

同时强调自律,特别是对于决定公司重大方针的董事会和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科研等工作的经理层,应做出限制授权范围的规定,防止和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驻外单位的党内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好党委书记和主要领导人。

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办法,由上级党委负责选派和审批党委书记,并审定国有控股驻外单位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不会做思想政治工作、不会抓党建的干部,不能担任党委书记;在职的党委书记,凡在实践中不符合“两手抓、两手硬”要求的,都要进行调整。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制定驻外单位党委议事规则,特别是那些对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重大财务开支、中层干部选拔任免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党委成员要自觉贯彻执行党委集体的决议。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强化驻外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

明确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处理。

党委成员不仅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及亲属子女,还要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第一责任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要建立和实行党内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党委书记作为公司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健全党组织生活、开展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制度负领导责任,如出现问题,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员都有权提出追究、公司党组织要经常对党员和党员管理者参加党内生活和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提出追究。

党员在被党组织追究时,要暂时停止履行管理职务,接受党组织的调查培训,有关情况要记入党员个人档案。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驻外单位党的工作系统。

应针对驻外单位党建工作基础、党员数量、构成、分布等不同情况,合理设置党组织。

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

可采取派党的工作员或要求在公司工作的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吸纳新党员等办法,加快组建党组织步伐。

  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注册制度。

驻外单位和下属公司在注册时,要同步对新公司党组织进行注册,由上级组织部门及时审核批准。

注册成立党组织,应注明党员人数、所属基层党组织数量、隶属关系、党组织领导成员情况、工作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以及党组织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细则等。

上级党组织在审批时,要帮助驻外单位建立工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

驻外单位成立党委,可适当放开人数的限制,对党支部达到3个,党员达到50人的,应允许成立党委。

  应设立精干的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具有党建专门知识、热爱党务工作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其待遇与同级行政人员相同。

民营控股的公司可设党委办公室,也可以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党委组织部门可以与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纪委可以与监事会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的要划分职能,党务日常工作责任明确到人。

党组织活动经费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根据目前驻外单位党务工作经费量,国有控股的公司,党务工作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3%列支;其他类型的公司,年初由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

  进一步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对驻外单位,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确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党委要分设,集团公司党委不能代替股份公司党委,以便于股份公司党组织从公司实际出发开展党的工作。

驻外单位控股经营的下属公司,党组织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同时,仍应按照驻外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和职能要求,注意在驻外单位和属地党委的领导下完成任务。

  (五)进一步加强驻外单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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