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信托研究分解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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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信托研究分解讲解
第一讲保险基础理论
一、风险及风险分类:
(一)定义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定义1: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有三性: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定义2:
风险是指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可能的事件。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
不确定性的表现:
(1)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2)损失发生的地点不确定;
(3)损失发生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范围不确定。
(二)风险属性
自然属性:
客观的、不可抗力
社会属性:
在社会制度、生产关系下的风险;全社会而言,风险又是有规律的。
可认识的,如金融系统性风险。
经济属性:
经济后果(造成经济损失)。
三)特征※
1.客观性2.普遍性3.损害性4.不确定性5.总体上可测性6.发展性
(四)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实质风险):
无形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
投保人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行为风险(心理风险):
由个人的粗心大意、莫不关心所导致的风险,如:
躺在床上吸烟、外出不锁门等。
(五)风险分类
1.按风险产生的形态分:
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2.按风险性质分: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3.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4.按风险起源和结果分:
基本风险和特殊风险
5.按风险危及范围分: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二、风险管理
(一)概念
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取得最优安全的管理方法。
(二)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自行调查分析、鉴定
2.风险估测:
数据分析、预测概率
3.风险评价:
衡量风险程度,决定后续措施
4.风险控制: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5.管理效果评价:
对以往步骤的检查、评估
(三)风险处理方式
1.控制型:
避免、预防、抑制、分散
2.财务融资型:
计提风险补偿基金、自留、转移(套期保值、保险)
(四)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见教材P7
共四个点。
(五)保险承保的条件
1.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以计量的)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3.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
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意外的
5.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
(六)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的前提与基础
2.保险是对风险进行了科学估测后的财务选择
3.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4.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的、有效的措施
5.保险经营的效益受到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制约
三、保险的产生
1.中国古代的仓储制度
2.古巴比伦的救灾后备基金
3.古埃及石匠中的互助组织
4.商业保险形式的出现
(1)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基础,英国劳合社
(2)火灾保险:
英国伦敦大火,凤凰火灾保险公司
(3)人寿保险:
奴隶保险、第一张生命表
(4)农业保险:
从农作物雹灾保险到牲畜保险
(5)再保险:
转嫁风险的保险
四、保险的本质与职能
(一)保险定义
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经济行为。
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另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概念特指商业保险(产险和人身险)。
(二)保险本质及定义拓展
保险本质:
参与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五个核心要点:
(1)经济补偿或给付是保险根本特征;
(2)补偿或给付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补偿费用来自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补偿的前提是合同内事故发生并造成事故;
(5)补偿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三)保险职能
1.风险转移功能
2.损失补偿功能
3.服务功能
4.储蓄投资功能(寿险)
5.社会稳定功能
五、保险的基本原则与分类
(一)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损害补偿原则4.事故发生的近因原则5.代位追偿原则(派生)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派生)
(二)保险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
人身、财产、责任、信用保证保险
2.按保险实施方式分:
强制、自愿保险
3.按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再保险
4.按保险经营目的分:
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
第二讲保险经营
一、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供给者、需求者、中介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区别)
2.客体:
交易的对象,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的特点:
无形、承诺、不确定
(三)保险市场的特征
1.直接风险市场
2.非即时结清市场
3.特殊的“灾难”期货市场
4.“逆向选择”市场(供需双方偏好不同)
(四)保险产品的合理消费
1.风险评估
2.高额损失分析
3.自留风险额度(免赔额,机会成本)
4.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产品价格、合同条款、理赔情况、服务水平及质量)
二、保险合同
(一)几个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概念
1、投保人8、保险费
2、保险人9、保险金额
3、受益人10、保险代理人
4、被保险人11、保险经纪人
5、保险标的12、保险公估人
6、保险利益13、保险精算师
7、保单持有人
(二)保险合同概念与要素
1.保险合同概念的理解:
(1)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经济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自愿的约定;
(3)满足合同订立的法律条件:
如:
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
2.要素:
(1)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客体:
保险利益:
基于保险标的产生的经济利益
(3)合同主要事项及条款:
权力义务关系
(三)保险合同操作实务
1.合同生效:
(1)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为生效条件;
(2)人身保险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注意:
人寿险的续保的宽限期问题)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投保方:
如实告知、缴费、防灾防损;知晓权、保险金请求权、解约权
(2)保险人:
保密、赔偿或给付、解释;收取保费权、解约权、增加保费权。
3.合同变更: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
(3)保险合同变更的有效性顺序,教材P34
4.合同终止(不是中止)
届满终止、履行终止、违约失效终止、标的灭失终止、解约终止
5.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原则:
公正合理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方式:
协商、调解、保险公估、仲裁、民事诉讼
各有利弊。
(四)保险合同种类
1.按实施方式分:
自愿、强制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产险合同、人身险合同
3.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
定值合同、不定值合同
4.按风险转嫁层次分: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出口,产险,有效期30天)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小保单,团体保险和货物运输中常见)
5.批单
6.保费收据
三、保险承保、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业务的承保
1.业务承保的两层含义
(1)保险销售
(2)业务选择
2.保险业务承保流程
3.保险的核保——承保的中心环节
(1)概念:
指保险人的风险技术控制系统根据市场拓展、销售人员招揽的各类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对风险进行辨认、分析、估价、定价,进而确定是否承保及保费费率等过程。
(2)核保的本质:
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与选择,使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与确定的承保条件相适应。
(3)核保原则及技术手段:
原则:
安全经营原则、实现长期利润原则、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原则
技术手段:
特约条件承保、控制保险金额、费率调整、再保险、共同保险
(4)核保的一般程序
审单、风险评估、核定费率、审批、事后监督
(二)保险的索赔(被保险人)
保险索赔的必要条件
(1)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必须尽到了告知义务;
(3)客观损失和保险事故的出现;
(4)能提供相应单据:
出险通知书、事故损失清单、医疗费用清单、保险单、责任认定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5)索赔金额不超出规定。
(三)保险的理赔(保险人)
1.保险理赔概念
指保险利益相关当事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
2.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3.保险理赔的时效
人寿保险的相关利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保险的相关利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基本程序
第三讲商业保险实务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念与范围
1.概念: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范围:
有形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险、家庭产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二)企业财产保险
1.细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
火灾险、综合险、一切险
2.特殊财产与不保财产:
特殊财产:
价值难以确认或本身作用限制;
不保财产:
无法鉴定价值
3.保险金额的确定:
固定资产:
约定、原值法、重置价格法
流动资产:
按账面余额
注:
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价值
(三)家庭财产保险
1.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含地震)、部分意外事故(如虫咬、家用电器用电安全则不保)、盗窃
2.不保财产:
正处于危险状况的财产,价值高、体积小、价值不好鉴定的财产,交通工具等
3.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要求投保人将保险金额尽量接近保险价值或低于保险价值,即完全按实际损失)
(四)运输工具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包括:
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和商业)、全车盗抢险、玻璃破碎险、乘客险、车身划痕险、自然损失险、发动机涉水险等。
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见教材p71
车损险的赔偿方式:
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但不得高于车辆重置价值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飞机保险
主要包括:
机身险(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等。
机身险类似于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相同。
旅客法定责任险:
航空公司负责缴纳保费,保障飞机遭遇风险事故时对旅客进行的损失补偿,航空公司对旅客人身及行李损失承担责任。
空难通常损失巨大,故飞机保险经常进行再保险。
3.船舶保险
适航原则、按航线行驶。
4.货物运输保险
与运输工具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
(五)工程保险
定义:
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机器损坏险。
建工险通常有免赔额,且建工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因设计问题都为除外责任。
但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比较特殊,通常财产险不保的都保,如:
设计错误、人为操作错误原因损失等。
(六)海上保险
1.概念:
狭义的海上保险:
保险人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船舶、货物及费用损失和有关责任。
广义的海上保险:
承保范围扩展到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同时与陆地运输、航空运输相交叉。
2.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分:
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
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
3.保障范围:
海上特殊风险:
搁浅、触礁、沉没等;外来风险:
火灾、偷窃、受潮、串味等。
(七)责任保险(无形产险)
1.定义: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基本特征:
(1)责任保险补偿对象
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
2.基本特征:
(2)责任保险承保标的
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3)保险承保方式
通常与一般的产险为主险,责任险为附属险。
(4)责任保险赔偿处理
涉及到第三方,往往以执法方或法院判决作为赔偿依据,赔款最后不归被保险人,而是付给了受害方。
3.主要保险品种
(1)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
受雇期间发生意外或职业病造成伤残或死亡。
其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雇主是否有过失、赔偿金是给雇主还是给受害方。
(3)职业责任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
医师、药剂师、设计师、工程师等
(4)公众责任保险
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常见的种类有:
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
4.推行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八)信用与保证保险(无形产险)
1.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遭受损失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典型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应被保证人要求向权利人担保其信用。
常见:
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二、人身保险
(一)概念及范围
人身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包括: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主要特征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2.保险金定额给付
3.代位求偿权原则不适用
4.保险利益原则的特殊性
5.储蓄性
6.保险期限长(寿险)
(三)性质及主要作用
1.性质
商业性、风险管理型、社会互助性
2.主要作用
对家庭和个人:
解决后顾之忧
对社会管理:
有助于企业经营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配套保障、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之一。
(四)常见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
人寿险、意外伤害、健康险
2.按保险单是否参与分红分:
分红险、不分红险
3.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和短期业务
4.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五)人身险合同客体:
保险利益的规定
1.本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拥有保险利益;
2.对近亲拥有保险利益;
3.与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情况。
三、再保险
(一)概念
又称分保,为“保险的保险”,是合同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在支付议定的保险费条件下,将本身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其他保险人处取得相应部分的赔款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基本分类
1.根据危险或损失两者的基础来决定分类:
比例再分保和非比例再保险
前者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后者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
2.按照再保险合同承保形式不同分为:
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集团再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
1.主体不同: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原保险人,另一方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标的为物、责任、人身;再保险标的为原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责任。
3.性质不同:
再保险一概为补偿性合同。
四、农业保险
(一)概念及意义
指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生命的动植物形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
是特殊的财产保险。
开展农业保险可以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业收入,稳定农村生活。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1.地域性:
不同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
2.季节性:
要求相关保险人员须对动植物的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所认知;
3.连续性:
动植物生长的连续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做到全面和长期。
(三)农业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对象分: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园林苗圃保险、牲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
2.按保险责任分类:
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一切险。
3.按保险金额分:
种植或养殖收获保险、成本保险
(四)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
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按作物生长阶段可分为成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会逐次减少,但总赔偿额不高于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按亩数投保)的赔偿按比例赔偿方式。
2.养殖业保险
以肉用、乳用、皮用、毛用等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昆虫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保险期限通常1年,通常设定一个绝对免赔额。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伤害。
(五)经营原则与实施方式
原则: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
实施方式:
(1)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3)合作共保(保险人与专业部门合作);
(4)互助合作(被保险人自己相互间合作)
关于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及补贴的情况
第四讲社会保险、法定保险与保险监管
一、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概念及功能
1.定义
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保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2.功能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促进社会安定;
(3)使劳动力合理流动,改善就业结构;
(4)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5)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刺激社会需求
(二)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
区别:
1.性质不同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3.受益人资格界定不同4.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同
5.立法范畴不同
联系:
1.社会保险是在人身保险基础上发展的;
2.两者互相补充3.两者具有同一的经济保障作用
(三)社会保险的主要类型
1.养老保险(教材P217)
2.失业保险(非自愿失业)
3.疾病保险(医疗)
4.生育保险
5.工伤保险
二、法定保险
(一)概念
又称强制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目前我国规定的强制保险(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我国法定保险的现状
以社会保险为例
(三)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
见教材附录
三、保险监管
(一)概念
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的必要性
1.信息不对称
2.保险产品的特征(无形、承诺、不确定)
3.实现宏观调控的必要
4.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5.公共政策的实现(社保)
(三)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
市场准入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中介的监管、保单格式与费率的监管等。
四、中国保险业现状、问题及前景
(一)现状
1.发展迅速,业务领域逐步拓展
保险公司数量140家(67+73),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近20%,远高于GDP增长。
2.投资面更加广泛
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实体基础设施建设等,2008年开放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09年开放不动产投资。
3.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保监局增设、监管范围扩大,监管重点明确,网上公示等。
4.保障力度加大
尤其是社保,同时居民的保险意识提高。
(二)问题
1.保险密度和深度不够我国2014年保险密度在226美元,世界平均水平在697美元,日本最高达5369美元。
2.险种开发不足,产品结构不合理产险中机动车险比重最大,人身险中,寿险比重大。
3.专业人才队伍缺乏保险进入门槛最低,精通保险、擅长管理的人才最缺乏,精算师更少。
4.保险经营缺乏诚信,纠纷多多种原因。
(三)前景
1.保险经营主体将趋于多元化
2.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扩张,保费将继续增加
3.保险产品将多类型、多层次
4.保险机构将集团化
5.服务水平将更加专业化
第五讲国内外信托史实
一、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信托,顾名思义是信任和委托之意。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可以看出,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用16字概括信托:
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二、信托的起源——萌芽期
●最早的信托行为:
古埃及遗嘱托孤。
早在4000多年前,古代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这份遗嘱由一名叫乌阿哈的人所立,遗嘱写在一张草纸上,清晰明示:
自愿将其兄给他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其妻继承,并授权其妻可以将该财产任意分授给子女。
遗嘱上还指定一名军官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
●信托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
《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使继承人受益。
●一般认为,现代信托是以英国的“尤斯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
尤斯(use):
代之或为之的意思,即“对委托他人管理的不动产的收益权”。
●英国尤斯制的产生:
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赠给教会,为限制捐赠,亨利三世在12世纪后半叶制定了《没收法》,为躲避此法的限制,人们创造了“USE“方法:
即先把土地转让他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捐赠者管理这块土地,收益归教会,其实质和直接捐赠利益相同。
●尤斯制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遭到极力反对。
后来,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到17世纪,终于得到衡平法院所承认,从而发展为信托,进入近代信托期。
●源于英国封建制度下存续的“双重尤斯制”,在实现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确立和发展起来。
●由1640年至1918年一战结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历史时期,主要特点包括:
1.近代法制的形成是近代信托制度确立和发展的法制基础,信托的概念、信托财产之管理开始含于民法法典中;
2.是世界信托得以应用,信托业、信托市场开始兴起和走向规范的时期;
3.信托种类开始多样化发展,发生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变化,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更为规范,并形成了公益信托。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坎坷之路
一)中国信托业恢复初期的迅速发展与第一次清理整顿
v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1980年,人行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信托业出现恢复发展的高潮。
至1982年底,全国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家。
v问题:
这些机构与银行抢资金、抢业务、争地盘,发展变相的银行业务,通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用以发放贷款或直接投资实业。
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融业务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