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企业社会第三方评估核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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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企业社会第三方评估核查表

松江区食品生产企业社会第三方评估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现场评估发现(需描述符合及不符合证据)

1.生产环境条件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但是,用于堆放、晾晒食用植物油油料、谷物成品及其半成品的地面不应对物料产生污染,如沥青地面等);

2.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置;

3.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应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2.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垃圾应定期清理,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不得有苍蝇、老鼠等;垃圾一般应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内,不得露天堆放;

3.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4.企业附近新出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应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保证食品安全不受影响。

 

1.生产环境条件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检查卫生间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

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检查企业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鞋靴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

3.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1.生产环境条件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

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3.检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

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5.检查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6.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

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

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2.进货查验结果注:

①检查盛放主要原辅料的仓库;②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分别抽查1-2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查验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查验相关检验记录。

一般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该项是否符合:

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证照许可范围应包含对应的原料,且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检频次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每年至少做1次包含原料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的检测;

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对上一项抽查的品种,检查下列内容:

1.查验是否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查验相关证件、票据及文件;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对抽查的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1.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

2.原辅料应进出库和领用记录。

 

*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

是否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开展了检查评价。

1、国内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应核查生产企业相关情况。

2、进口食品核查经销商的情况。

 

3、生产过程控制注:

在成品库抽取1-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查看自查记录,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现场抽查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各1-2个品种,检查:

1.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与标签内容一致

1.是否建立生产配料、投料记录;

2.是否按工艺工序的控制要求记录完整,包括配料名称、批号、称量数量、投料时间、操作人签名等,涉密配方是否有配方对照表,且做配料记录。

3、核查企业2个以上主导产品标签,检查与产品标签内容是否一致

 

检查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现场查看。

1.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2.临保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

3.抽查的投料记录中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检查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抽查企业2份以上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抽检产品,进一步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计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核查使用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是否按公告要求使用并进行标签标识。

 

检查是否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产品配料表中不得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1.检查前应当先查阅企业许可档案;

2.抽查企业生产记录,查看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工艺流程一致。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1、查看是否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是否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

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2、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时间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且记录是否项目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查看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下列情况:

1.工人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2.原辅料、成品等不得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3.低清洁区的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进入高清洁区;

4.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进入生产车间;

5.未经过内包装的成品不得出生产车间;

6、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业区间的隔离门是否保持关闭,以起到隔离效果。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1.查看原料进入车间前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除外包装车间外,其他车间内是否有未经脱包的原料,原料表面外包是否有污物(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没有内包材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

2.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根据生产要求查看生产现场:

1.是否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记录;

2.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温湿度显示;

3.现场温湿度是否达到要求。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1.应有维修保养制度;

2.应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

 

检查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在包装线上和成品仓库中抽查1-3种成品,检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应与生产记录一致。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现场查看:

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4、产品检验结果注:

采取抽查方式

*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

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检验项目:

(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电子天平();

(2)出厂检验项目水分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分析天平()、干燥箱或卡尔费休滴定液;(3)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出厂检验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一般情况下,天平、压力锅(压力表)应具备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干燥箱、培养箱应具备合格校准证书,生物显微镜无需检定或校准。

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为一年(压力表为半年);(部分无法直接校验压力的进口压力表也可通过校验温度换算压力来等效校验);

3.检验试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从生产或销售记录中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查看检验报告原件。

 

*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1.检验室中应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

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要求。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抽查1-3批次成品检查(对自检的企业适用):

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应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4.出厂检验报告一般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基本信息。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1.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应与实际生产记录相符合;

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企业留样产品的包装、规格等应与出厂销售的产品相一致(直接入口食品),留样产品的批号应与实际生产相符;(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4.一般情况下,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贮存及交付控制注:

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原辅料和成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抽查企业主要原料和成品仓库1-3个,检查:

1.原料和成品存放应离墙、离地(离墙,通常是否离开墙面10cm以上;离地,应堆放在垫仓板上),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2.库房内存放的原料和成品应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导致污染的物品。

3.原料和成品仓库应整洁,地面墙面应平滑无裂缝、无积尘、积水、无霉变。

4.原料和成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

5.原料和成品库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6.原料和成品库内不得存放过期原料,即原料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

7.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原料,原料和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回收食品。

8.贮存条件应符合原料和成品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

9.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10.有存贮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即有温度要求的,应安装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

11.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

所有温湿度控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检查企业: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理不合格品,是否记录处理情况;

3.不合格品应放在指定区域,明显标示,及时处理。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1.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是否有记录;

2.重点检查有冷链要求的是否有相关制度和记录。

 

*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标签标识无虚假内容。

1.检查企业生产线和成品库中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无虚假内容

 

*

有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

1.检查企业是否有销售记录;验证销售记录的真实、完整,同批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信息要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库记录、出库记录相符,购货者名称要与销售发票、发货单名称一致。

2.检查销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注:

采取抽查方式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2.是否将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3.不合格品是否出厂销售;4.食品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对有不安全食品销售情况的企业,应当实施召回,应当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有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包含有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产品的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对有召回食品的企业,召回食品应当有处置记录,可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

 

核查是否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1.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

2.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7.从业人员管理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主要负责人,并开展培训和考核。

1.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明确有具备开展出厂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

2.检查企业培训计划;3.检查企业培训档案、考核记录及原始签到表;4.现场抽查管理人员若干,询问相关培训内容。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抽查记录检查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1.应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检查是否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定期检查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他企业合理缺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是否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1.原料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2.工艺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1.实际配方应当同许可申报配方相符;

2.变更配方按规定报告。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适时更新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有害物、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

 

*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1.根据《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要求标示;

2.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3.单一品种应按GB2760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

4.应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并标示使用方法;

5.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储存条件;

6.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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