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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结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

1、《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

(对比记忆)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节约能源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属于社会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比记忆)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较大市人民政府

3、……法是指法律(对比记忆)

……条例是指行政法规

省或较大市……条例是指地方性法规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部门规章

省或较大市……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地方规章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比记忆)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效

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具备的条件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区分:

法人是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是法人

建设单位一般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得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具有法律意义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种类:

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

法定代理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如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二、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代理期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③代理人死亡;(注意,而不是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能力;

⑤任一方的法人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他人代理

2、无权代理:

(代理无效)

①自始XX;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已终止。

3、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有效)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④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物权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种类:

①所有权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都和土地有关)

③担保物权可担保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①全民所有制国务院

②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归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归集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设立:

其设立采用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应当登记。

自登记时设立。

②流转:

(符合以下规定)

a、书面形式订合同,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b、变更登记。

c、附着物一并处分。

③续期:

A、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3、地役权:

为方便自己,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①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

①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②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

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第五节债权制度

一、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

无法律义务或无受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合同产生之债、因侵权产生之债、因无因管理产生之债、因不当得利产生之债。

第六节知识产权制度

一、基本类型: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专用权(以上三类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4、发现权

5、发明权

6、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建设工程中常见种类:

(对比记忆)

1、专利权

①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新设计)。

②授予条件:

新颖、创造和实用。

新颖、美感、适用。

③期限:

发明为20年;后两者均为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④申请日:

主管部门收到日期;如果邮寄则寄出日期。

⑤生效日期: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商标权

①内容:

使用权和禁止权。

②保护对象: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③期限:

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④期限特点:

可无数次续展申请。

期满前6个月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3、著作权

①主体:

创作的作者或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

②单位作品:

如招投标文件。

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③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情况是:

a、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b、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作品。

④委托作品:

如勘测设计文件。

其归属由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第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

(对比记忆)

①保证:

a、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为保证书。

b、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c、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无约定保证方式,以后者为准。

d、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f、①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④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抵押:

(不转移其占有)(一般为不动产)

a、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b、可以为抵押物:

①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c、不可为抵押物:

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④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d、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提起诉讼。

③质押: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a、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

b、分类:

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

c、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股份、股票;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④留置: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

a、留置: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是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

b、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有留置权。

⑤定金:

a、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d、定金合同从实际交定金之日起生效。

e、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

①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②区分: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③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④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2、建筑工程一切险:

①投保人: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②期限:

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之时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时终。

3、安装工程一切险:

①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九节法律责任

一、种类和特征

1、种类:

①违宪

②刑事

③民事

④行政

⑤国家赔偿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违约

②侵权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行政处罚:

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e、暂扣或吊销;f、拘留。

②行政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f、开除。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①主刑: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②附加刑:

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能犯此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对比招标规模)

①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限额的小型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联想:

可不招标的情况)

2、另行规定的:

①军用房屋。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和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批准条件:

①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②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已审查;

⑥有质量安全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3、考点:

①资金到位率:

工期不足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50%;

工程超过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30%。

②工程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工程;

b、公共事业工程(大、中型);

c、住宅小区(成片开发的);

d、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的工程。

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

1、延期:

①自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②不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③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④不开工又不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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