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总结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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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结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
1、《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
(对比记忆)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节约能源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属于社会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比记忆)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较大市人民政府
3、……法是指法律(对比记忆)
……条例是指行政法规
省或较大市……条例是指地方性法规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部门规章
省或较大市……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地方规章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比记忆)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效
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具备的条件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区分:
法人是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是法人
建设单位一般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得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具有法律意义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种类:
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
法定代理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如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二、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代理期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③代理人死亡;(注意,而不是被代理人死亡。
)
④代理人丧失能力;
⑤任一方的法人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他人代理
2、无权代理:
(代理无效)
①自始XX;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已终止。
3、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有效)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④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物权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种类:
①所有权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都和土地有关)
③担保物权可担保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①全民所有制国务院
②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归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归集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设立:
其设立采用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应当登记。
自登记时设立。
②流转:
(符合以下规定)
a、书面形式订合同,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b、变更登记。
c、附着物一并处分。
③续期:
A、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3、地役权:
为方便自己,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①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
①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②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
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第五节债权制度
一、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
无法律义务或无受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合同产生之债、因侵权产生之债、因无因管理产生之债、因不当得利产生之债。
)
第六节知识产权制度
一、基本类型: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专用权(以上三类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
4、发现权
5、发明权
6、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建设工程中常见种类:
(对比记忆)
1、专利权
①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新设计)。
②授予条件:
新颖、创造和实用。
新颖、美感、适用。
③期限:
发明为20年;后两者均为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④申请日:
主管部门收到日期;如果邮寄则寄出日期。
⑤生效日期: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商标权
①内容:
使用权和禁止权。
②保护对象: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③期限:
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④期限特点:
可无数次续展申请。
期满前6个月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3、著作权
①主体:
创作的作者或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
②单位作品:
如招投标文件。
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③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情况是:
a、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b、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作品。
④委托作品:
如勘测设计文件。
其归属由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第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
(对比记忆)
①保证:
a、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为保证书。
b、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c、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无约定保证方式,以后者为准。
d、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f、①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④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抵押:
(不转移其占有)(一般为不动产)
a、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b、可以为抵押物:
①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c、不可为抵押物:
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④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d、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提起诉讼。
③质押: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a、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
b、分类:
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
c、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股份、股票;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④留置: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
a、留置: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是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
b、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有留置权。
⑤定金:
a、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d、定金合同从实际交定金之日起生效。
e、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
①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②区分: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③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④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2、建筑工程一切险:
①投保人: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②期限:
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之时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时终。
3、安装工程一切险:
①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九节法律责任
一、种类和特征
1、种类:
①违宪
②刑事
③民事
④行政
⑤国家赔偿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违约
②侵权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行政处罚:
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e、暂扣或吊销;f、拘留。
②行政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f、开除。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①主刑: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②附加刑:
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能犯此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对比招标规模)
①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限额的小型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联想:
可不招标的情况)
2、另行规定的:
①军用房屋。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和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批准条件:
①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②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已审查;
⑥有质量安全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3、考点:
①资金到位率:
工期不足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50%;
工程超过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30%。
②工程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工程;
b、公共事业工程(大、中型);
c、住宅小区(成片开发的);
d、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的工程。
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
1、延期:
①自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②不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③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④不开工又不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