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 46页.docx
《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 46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 46页.docx(8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46页
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46页)
1目的
本规范为饮料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进程中,有关人员、修建、设备、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质量等管理均契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剖析重点控制〔HACCP〕系统之原那么,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能够惹起污染或质量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增加作业错误发作及树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饮料之平安卫生及动摇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经适当包装之饮料制造工厂。
3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
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2饮料:
指以各种新颖水果、蔬菜或其稀释汁恢复制成之果蔬类饮料、碳酸饮料、矿泉水、包装饮用水及其它酒精含量0.5%以下之饮料产品,以罐、瓶、纸盒或其它容器封装以供饮用者。
3.3原资料:
指原料及包装资料
3.3.1原料:
指成品可食局部之构成资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3.1.1主原料:
指构成成品之主要资料。
3.3.1.2配料:
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主要资料。
3.3.1.3食品添加物:
指食品在制造、加工、分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进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添加香味、安宁质量、促进发酵、添加稠度〔甚至凝结〕、添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3.2包装资料:
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资料。
3.3.2.1内包装资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掩盖食品之包装资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契合卫生法则规则。
3.3.2.2外包装资料:
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资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资料等。
3.4产品:
指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4.1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进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进程,可制成成品者。
3.4.2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进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3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进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4易糜烂即食性成品:
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管时期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之处置或仅经复杂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
3.5厂房:
指用于饮料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作业有关之全部或局部修建或设备。
3.5.1制造作业场所:
包括原料处置、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5.1.1验收场:
指原资料之验收场所。
3.5.1.2原料处置场:
指从事原料之整理、预备、解冻、选别、清洗、修整、分切、剥皮、杀菁等进程之场所。
3.5.1.3萃取室:
指制备食品萃取物之场所。
所谓萃取,系指以溶剂将原料中可溶性成分溶出之处置,通常以酒精、油或水等为溶剂,如茶饮料以水萃取茶叶。
3.5.1.4原水处置场:
指停止原料水前处置作业〔如沉淀、过滤、气曝及吸附等〕之场所。
3.5.1.5水处置室:
指经原水处置之水再经过滤除菌〔如精细过滤、超越滤、逆浸透等〕或杀菌〔如加热、臭氧、紫外线照射等〕之场所。
3.5.1.6加工调理场:
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分配、整形、成型、烹调及成分萃取、改良食品特性或保管性〔如提油、淀粉分别、豆沙制造、乳化、凝结或发酵、杀菌、冷冻或枯燥等〕等处置作业之场所。
3.5.1.7包装室:
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5.1.7.1内包装室:
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5.1.7.2外包装室:
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5.1.8包装后杀菌处置场:
指从事产品包装后之加热杀菌处置之场所。
3.5.1.9内包装资料之预备室:
指不用经任何清洗与消毒顺序即可直接运用之内包装资料,停止撤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5.1.10缓冲室:
指原资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控制造业区时,为防止控制造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5.2控制造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资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等,须有严密控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5.2.1清洁作业区:
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5.2.2准清洁作业区:
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5.3普通作业区:
指原资料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控制造业区之作业区域。
3.5.4非食品处置区:
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置食品之区域。
3.6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能够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置作业。
3.7消毒:
指以契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和〔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质量或其平安之适当处置作业。
3.8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运用于清洁食品设备、用具、容器及包装资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平安及卫生之物质。
3.9外来杂物:
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资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掉其卫生及平安性之物质。
3.10有害植物:
指会直接或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植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1有害微生物:
指形成食品糜烂、质量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2食品用具:
指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3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外表,包括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外表。
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之外表。
3.14适当的:
指在契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需的〔措施等〕。
3.15平安水分基准:
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活之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之最高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aw〕为依据。
假定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滋长微生物之生长,那么此水活性可以为对该食品是平安的。
3.16水活性:
系食品中自在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蒸汽压所得之商水饱和。
3.17高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8低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9批号:
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阅历资料者,而「批」那么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消费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20标示:
目的示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1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腕予以隔开者。
3.22区隔:
较隔离狭义,包括有形及有形之区隔手腕。
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那么应有严厉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周围环境应容易随时坚持清洁,空中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形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防止成为污染源。
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临近及厂内路途,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形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作不良气息、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备。
4.5厂区内制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防止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植物而形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
假定有设置围墙,其距离空中至少30公分以下局部应采用密闭性资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分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
4.9回收空瓶再运用者,应设置回收空瓶寄存区,以便妥善堆置并坚持整洁,以防止蚊、蝇或其它有害植物孳生及污染环境。
5厂房及设备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求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划一的配置,以防止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排、卫生设备、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平安与卫生。
食品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任务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允许任务人员完成任务〔包括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资料。
5.1.3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排实验台、仪器设备等,并停止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实验任务。
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惟易糜烂即食性成品工厂之微生物检验室应有效隔离。
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厉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
5.2.1凡运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资料仓库、原料处置场等〕应一般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普通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表1饮料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备〔原那么上依制程顺序陈列〕
清洁度区分
∙验收场
∙冷〔冻〕藏库
∙原料仓库
∙资料仓库
∙容器堆置场
∙原料处置场
∙空瓶〔罐〕整列场
∙内包装容器洗濯场〔注1〕
∙盛装须冷藏饮料之可回收运用、储运之箱〔篮〕洗濯场
∙原水处置场
∙水处置室〔注2〕
∙萃取室〔注2〕
∙杀菌处置场〔注2〕
普通作业区
∙水处置室〔注3〕
∙萃取室〔注3〕
∙加工调理场〔包括稀释果汁恢复处置〕
∙杀菌处置场〔注3〕
∙内包装资料之预备室
∙缓冲室
∙非易糜烂即食性成品之内包装室
准清洁作业区
管
制
作
业
区
∙易糜烂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场所
∙易糜烂即食性成品之内包装室
清洁作业区
∙包装后保温处置场〔如玻璃或塑料瓶装热充填饮料〕
∙外包装室
∙成品仓库
普通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办公室〔注4〕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厕所
∙回收空瓶寄存区
∙其它
非食品处置区
注:
1.内包装容器洗濯场之出口处应设置于控制造业区内。
2.采密闭设备及管路保送者。
3.采开放式设备者。
4.办公室不得设置于控制造业区内〔但消费管理与品管场所不在此限,惟须有适当之控制措施〕。
5.3厂房结构
厂房之各项修建物应稳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洁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资料遭受污染〔如有害植物之侵入、栖息、繁衍等〕之结构。
5.4平安设备
5.4.1厂房内配电必需能防水。
5.4.2电源必需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用者。
5.4.4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需清楚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则规则装置火警警报系统。
5.4.6在适当且清楚之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惟必需加以严厉控制,以防污染食品。
5.5空中与排水
5.5.1空中应运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资料铺设,且须平整不滑、不得有腐蚀、裂痕及积水。
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空中、作业环境经常湿润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其空中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置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置。
5.5.4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扫除之装置。
5.5.5排水沟应坚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
排水沟之正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植物侵入之装置。
5.5.7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计。
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之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以防止灰尘蓄积,防止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作。
控制造业区及其它食品暴露场所〔原料处置场除外〕屋顶假定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板。
假定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整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运用白色或淡色防水资料构筑,假定喷涂油漆应运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那么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
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楼梯或横越消费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应防止惹起左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遭受污染,并应有平安设备。
5.7墙壁与门窗
5.7.1控制造业区之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淡色资料构筑〔但密闭式发酵桶等,实践上可在室外任务之场所不在此限〕。
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如图1〕以利清洗及防止藏污纳垢。
5.7.2作业中需求翻开之窗户应装设易装配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用之不生锈纱网,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翻开窗户。
控制造业区之室内窗台,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资料填补内面死角。
5.7.3控制造业区之入口处应装设能自动封锁之纱门〔或空气帘〕,及〔或〕清洗消毒鞋底之设备〔需坚持枯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备〕。
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稳固资料制造,并经常坚持封锁。
5.8照明设备
5.8.1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备,照明设备以不装置在食品加工线上有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为原那么,否那么应有防止照明设备分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之措施。
5.8.2普通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坚持110米烛光以上,控制造业区之作业面应坚持220米烛光以上,反省作业台面那么应坚持540米烛光以上之光度,而所运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动食品之颜色。
5.9通风设备
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坚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备,以防止室内温渡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作,并坚持室内空气新颖。
易糜烂即食性成品或高温运销成品之清洁作业区应装设空气调理设备。
5.9.2在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发生而有能够污染食品之处,应有适当之扫除、搜集或控制装置。
5.9.3控制造业区之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植物侵入之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
两者并应易于装配清洗或换新。
5.9.4厂房内之空气调理、进排气或运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资料能够遭受污染。
5.10供水设备
5.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之水。
必要时,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5.10.2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资料构筑,并应有防污染之措施。
5.10.3食品制造用水应契合饮用水水质规范。
非运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备。
5.10.4凡与食品直接接触及用来分配饮料之用水,应契合饮用水水质规范。
不再经杀菌处置如碳酸饮料用水,应有加氯消毒后再予脱氯或滤菌之处置设备﹐以增加其细菌数。
5.10.5不与食品接触之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之管路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之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清楚区分,并以完全分别之管路保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10.6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坚持15公尺以上之距离,以防污染。
5.11洗手设备
5.11.1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如在控制造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调理场等〕,设置足够数目之洗手及干手设备。
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温水或热水及冷水并装设可调理冷热水之水龙头。
5.11.2在洗手设备左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
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磁材等不透水资料构筑,其设计和结构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如运用纸巾者,运用后之纸巾应丢入易坚持清洁的渣滓桶内〔最好运用脚踏开盖式渣滓桶〕。
假定采用烘手器,应活期清洗、消毒外部,防止污染。
5.11.5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洗手设备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植物侵入及臭味发生之装置。
5.11.7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备临近清楚之位置。
5.12洗手消毒室
5.12.1控制造业区之入口处宜设置独立隔间之洗手消毒室,惟包装水工厂之洗手消毒室应独立隔间。
5.12.2室内除应具有5.11规则之设备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用之鞋底洁净设备,惟需坚持枯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备。
设置泡鞋池时假定运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坚持在200ppm以上。
5.13更衣室
5.13.1应设于控制造业区左近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易糜烂即食性成品工厂之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近。
5.13.2应有足够大小之空间,以便员工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之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团体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4仓库
5.14.1应依原料、资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之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以贮藏生鲜蔬果、稀释果汁或其它原料及须冷〔冻〕藏之成品等。
5.14.2原资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区分设置,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亦应适当区隔。
5.14.3仓库之结构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劣化减低至最小水平,并有防止污染之结构,且应以稳固的资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之顺畅停止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植物侵入之装置。
5.14.4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之栈板,并使贮藏物品距离墙壁、空中均在5公分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之搬运。
5.14.5贮存易糜烂即食性成品之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载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化之自动警报器。
5.14.6冷〔冻〕藏库内应装设可与监控部门连系之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缺点或误锁时,得向外界连络并取得协助。
5.14.7仓库应有温度纪录,必要时应记载湿度。
5.15厕所
5.15.1应设于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其数量应足供员工运用。
5.15.2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外表可供消毒之资料构筑,以便经常坚持清洁。
5.15.3厕所内之洗手设备,应契合本规范5.11之规则且宜设在出口处临近。
5.15.4厕所之门应能自动封锁,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隔离设备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之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之纱门及纱窗。
6机器设备
6.1设计
6.1.1用于饮料制造、分配、加工、包装、贮存等之机器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尽能够易于装配〕,并容易反省。
应有运用时可防止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能够惹起污染之物质混入食品之结构。
其大小、位置亦应易于操作及保养。
6.1.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痕,以增加食品碎屑、污垢及无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之生长减至最低水平。
6.1.3蒸煮锅、分配桶、贮存槽〔桶〕等相似之用具、容器设备应有如下防止发生死角、不易清洗或易受外物污染等之设计。
6.1.3.1上部应加设易装配之盖子,且盖缘应突出槽〔桶〕边,分开两半的盖子应装有可方便向外开启的环扣或铰链,中央接缝处应有朝上凸缘,以防水或灰尘等异物掉入。
6.1.3.2其边缘或底部应具平滑的圆角或弯角,防止尖角。
6.1.3.3其排水口应设于底部最低点。
6.1.4保送帮浦应设计能迅速装配清洗,且其内外表面应润滑,无凹穴、裂痕,以防止微生物聚积。
6.1.5马达、轴承等驱动装置不应装置在产品暴露之上方,假定无法防止应在其下方设有适当之滴盘,以盛接油滴或防护设备,防止掉落至食品上。
6.1.6设计应复杂,且为易排水、易于坚持枯燥之结构。
6.1.7贮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之设计与制造,应使其能维持适当之卫生状况。
6.1.8在食品制造或处置区,不与食品接触之设备与用具,其结构亦应能易于坚持清洁形状。
6.2材质
6.2.1一切用于食品处置区及能够接触食品之食品设备与用具,应由不会发生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接受重复清洗和消毒之资料制造,同时应防止运用会发作接触腐蚀的不当资料。
6.2.2食品接触面原那么上不可运用木质资料,除非其可证明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可运用。
6.3消费设备
6.3.1陈列应有次第,且有足够空间,使消费作业顺畅停止,并防止惹起交叉污染,而各个设备之产能务须相互配合。
6.3.2用于测定、控制或记载之测量器或记载仪,应能适当发扬其功用且须准确,并活期校正。
6.3.3以机器导入食品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之紧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应予适当处置,以防直接污染食品。
6.3.4饮料工厂应共同具有以下之消费设备:
6.3.4.1不锈钢贮存桶
6.3.4.2不锈钢分配桶
6.3.4.3充填设备
6.3.4.4密封设备
6.3.4.5管路清洗设备
6.3.4.6容器洗濯消毒设备
6.3.5果蔬汁饮料工厂视实践需求应具有如下所列之消费设备:
6.3.5.1原料清洗及〔或〕消毒设备
6.3.5.2杀菁及〔或〕蒸煮设备
6.3.5.3破碎及〔或〕榨汁设备
6.3.5.4精滤设备、离心设备或均质设备
6.3.5.5瞬间灭菌机或杀菌设备
6.3.5.6冷却槽
6.3.5.7瓶装饮料反省设备﹑浸水槽及灯光透视反省台等
6.3.5.8瓶装饮料自动充填机及封盖机
6.3.6清凉饮料工厂应具有以下之消费设备:
6.3.6.1碳酸气混合设备〔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6.3.6.2杀菌或细菌过滤设备
6.3.6.3冷冻机〔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6.3.7批发包装水工厂应具有以下之消费设备:
6.3.7.1杀菌或细菌过滤设备:
包装水〔含已包装矿泉水及包装饮用水〕之杀菌设备或方法应契合中国国度规范CNS12700〔已包装矿泉水〕及CNS12852〔包装饮用水〕之规则。
6.4品管设备
6.4.1工厂应具有足够之检验设备,供例行之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卫生质量。
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之研讨或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法检测之项目。
6.4.2品管〔检验〕室应依原物料、产品及制程之需求,配置足够之仪器设备,并坚持良好形状。
关于仪器设备的运用保养应制定检验仪器设备操作、保养及校正准那么。
6.4.3厂方应依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控制项目与规格,视需求设置适当之检验设备或仪器,包括:
6.4.3.1剖析天秤〔感度在0.1毫克以下〕
6.4.3.2pH值测定计
6.4.3.3糖度计〔包装水工厂除外〕
6.4.3.4保温箱
6.4.3.5显微镜〔倍率应为1500倍以上〕
6.4.3.6微生物检验设备
6.4.3.7余氯测定器
6.4.3.8灰化炉〔果蔬汁饮料工厂必备〕
6.4.3.9离心机〔果蔬汁饮料工厂必备〕
6.4.3.10真空测定器〔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工厂必备〕
6.4.3.11压力或气体容积测定器〔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6.4.3.12甲醛或氨基态氮测定装置〔果蔬汁饮料工厂必备〕
6.4.3.13浊度及色度测定设备〔包装水工厂必备〕
7组织与人事
7.1组织与职掌
7.1.1消费制造、质量控制、卫生管理、劳工平安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担任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之义务。
7.1.2消费制造担任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置、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