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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二章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人以上;5.3人以上;1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

小学、初中均达到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小学、初中均人以上;达到0.9(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元以上;25002000元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间以上。

2.4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人;50人、45(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安排教师培训经费;5%.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

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

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

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

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

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附件:

说明

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2.督导评估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

3.《办法》第六条中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4.《办法》第六条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

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

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5.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教学仪器设备值、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

一个初中生=1:

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

一个高.

中生=1:

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

一个初中生:

一个高中生=1:

1.1:

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6.《办法》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

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50%例不低于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

1.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

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中央其他部门、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1/2表Ⅱ4.

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Ⅱ-1/2。

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

指标说明:

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

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指标说明:

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

1],列06行+[1],列05行[1]+,列04行[分学历”表,

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05,列1]+[行06,列1]。

3.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指标说明:

小学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初中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5,列1]。

初中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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