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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简单说就是:

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目录

定义

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1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1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1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1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1抑制价格操纵

1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1两种交易机制之比较

做市商制度运作机理分析

对做市商制度的澄清:

做市商不是庄家

1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1期货市场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

1国际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及启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1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1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中国的创业板

定义

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1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1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1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1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1抑制价格操纵

1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1两种交易机制之比较

做市商制度运作机理分析

对做市商制度的澄清:

做市商不是庄家

1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1期货市场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

1国际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及启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1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1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中国的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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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Rule)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

做市商制度

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

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

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

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

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与大部分主板市场都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相对应,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用了做市商制度。

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其全称为“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是由三类证券公司组成的:

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

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

就其执行的功能而言,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

  为了规范柜台交易市场,美国证监会在1963年建议纳斯达克市场采用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和远程通讯技术,以提高柜台交易市场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该市场在1966年成立了专门的自动化委员会,研究在柜台交易市场引进自动化报价的可行性。

1971年2月纳斯达克市场系统主机正式启用,标志着“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正式成立。

全美有500多家证券经纪自营商登记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2500只柜台交易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进入纳斯达克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

500多家做市商的终端实现与纳斯达克市场系统主机联结,通过NASDAQ系统发布自己的报价信息。

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表明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中,包括许多世界上大型投资银行,如美林(MerrichLinch)、高盛(GoldmanSachs)、所罗门兄弟(SalomenBrother)、摩根士丹利(MoganStanley)等等。

  实行做市商制度的纳斯达克市场,获得了极大成功。

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并为全球创业板市场所效仿。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被移植到期货市场。

目前引进做市商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品种有:

香港交易所的指数期货和利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的新元利率期货、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所的美元对日元汇率期货、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活牛期货和天气期货、纽约商业交易所的天然气期货和铝期货以及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德国期货交易所等。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

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

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

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

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

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

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同时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风险的能力。

  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

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

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

在股票、指数、利率类期权中,除了SPX(S&P500指数)和OEX(S&P100指数)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优先权。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的特点

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小,风险也比较高,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会受到较大影响。

特别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更容易失去信心。

也许在创业板设立初期会出现一股投资热潮,但这并不能保证将来的市场不会出现低迷的现象。

  如果有了做市商,他们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就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活跃市场。

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就可以进行。

因此,做市商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即使市场处于低谷也是一样。

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从而有利于遏制过度的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此外,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也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

平均来看,NASDAQ市场每一种证券有12家做市商。

这样一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很大的缓解,个别的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市场的投机性大大减少,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中所谓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现象。

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

如买单暂时多于卖单,则做市商有义务用自己的帐户卖出。

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值得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做市商之间联手来获取不正当利润。

纳斯达克市场就被发现存在这种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来防范。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

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目前世界上证券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

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完全的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期货交易制度。

完全的做市商制度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所有客户定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帐户买进卖出,客户与客户定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达定单。

  因此,在金融理论中,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机制被称为报价驱动机制(Quote-driven)。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指令驱动(Order一driven)制度,又叫竞价交易制度、委托驱动制度。

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交易所的会员),再由经纪人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完成交易。

在指令驱动制度下,市场价格通过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驱动并通过竞价配对而产生。

竞价配对方式可以是传统的公开喊价方式,也可以是计算机自动撮合方式。

竞价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的,投资者交易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其他投资者,而不是做市商。

买卖指令的流量是推动市场运行和价格形成的根本动力。

现国内两大证券交易所和三家期货交易所均采用此交易制度。

  [编辑]

两种交易机制之比较

  

(1)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指令驱动机制中的开盘与随后的交易价格均是竞价形成的。

以我国期货市场为例,所有投资者买卖指令都汇集到交易所的主机中,电脑自动让价格相同的买卖单成交,开盘价是在9点25分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准价格,首先是成交量最大,其次是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再次是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成交价格是在交易系统内部生成的。

而报价驱动机制中,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是由做市商报出的,成交价格是从交易系统外部输入的。

  

(2)交易成本不同。

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不同。

在指令驱动市场上,证券价格是单一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仅仅是付给经纪人的手续费。

在报价驱动市场中,同时存在着两种市场报价:

卖出价格(askprice)与买入价格(bidprice),而两者之间的价差则是做市商的利润,是做市商提供“即时性服务”所索取的合理报酬。

但投资者被迫担负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价差。

  (3)处理大额买卖指令的能力不同。

报价驱动制度能够有效处理大额买卖指令。

而在指令驱动制度中,大额买卖指令要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盘,完成交易常常要等待较长时间。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两种机制互有优劣之处。

从历史形成的渊源来看,完全的做市商制度与报价驱动机制联系紧密,在交易即时性、大宗交易能力以及价格稳定性方面具有优势,但在运作费用、透明性等方面不如指令驱动制度。

值得说明的是,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和不相容的,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二者正在不断吸取对方的优点而逐步走向融合,如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作为一个竞价市场而引入了专家经纪人制度,而NASDAQ在1997年引入了电子交易系统后,价格决定已经由单纯的报价驱动走向“报价与指令”混合驱动。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运作机理分析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送至做市商处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式的交易机制,与竞价交易中的隐性报价不同,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主动报出的价格上实现买卖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其情形类似于我国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

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

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非完全地取决于自身的利益意愿,更不是无限制地非理性,而是来自做市商和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约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断进行各种权衡,实现各自利益,市场亦因此在理性的轨道上运作。

  

(1)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证券买卖价差(SPREAD)来测量的。

做市商的服务价格与证券价格是两码事,做市商坚持在任何时候以买进报价买进证券,以卖出报价卖出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的是即时服务。

那么,做市商做市的经济效应也就体现在这种做市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求。

  市场上之所以产生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某种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购买者与出售者并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来平抑这种暂时的失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市场均衡的制度。

  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比较直观的坐标图(见图一)予以展示。

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果在这个价位上购买者的购买能力超过出售者,即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其中的差额为A-B;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出售者与购买者不能相互匹配,这种不平衡将持续下去,这对市场效率显然是一种损伤。

  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一定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量的证券供给而不能实现购买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价格P1的水平上购买,但这须由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能力而定,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

如果做市商愿意在低于P1而高于P0的价位上出售该种证券,由此就会使实际价格产生一定偏离,然而这种偏离降低了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尽管交易价位仍比初始价格高,但却换来了大量交易的达成和市场参与者需求的满足,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

这就是做市商服务产生的需求基础。

  当然,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市场上),总会存在某种机制对图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

但没有做市商的市场上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交易,市场本身不提供即时的直接性的服务。

所以,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远没有做市商长期连续性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所发挥的平抑作用那样高效率。

而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

当然此间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收益而出现的,即从以低报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中获得收益。

  实际上,在竞争性市场上,做市商买进报价与售出报价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从做市服务获取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证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种做市买卖业务。

图一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是通过由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额而得以限制的,说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额就会越大,真实价格基础上交易价格的可能波动也就会越大。

由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

在尽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务。

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一般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公众交易商的经济情况以及证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而已。

  

(2)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分析  做市商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Spread)。

这种价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做市商在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过程中的成本。

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有关网络的费用支出、做市人员及决策人员的薪金以及传递交易单据过程的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对市场未来走势作出预测的研究开发费用等。

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取得的利润。

做市商实行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双向以相同数量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肯定是有价差收益的。

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赚取利润。

正是这种对于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互为有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证券品种的交易量。

交易量越大,差额趋向于越小。

从某种程度上讲,交易量大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持有的时间,从而可以减小其库存风险;并能够使做市商在交易时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由此减少成本,差额也就没有必要太大。

  证券价格的波动性。

波动性越大,其差额也会越大。

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波动率变动较大的证券对于做市商所产生的风险大于变动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其价格差额自然也就愈大。

  证券品种价格。

从价差的绝对额看,做市价格高的证券,其价差会大于价格低的证券;而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看,证券价格越低,其比例价差越大。

  市场竞争压力。

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性越强,各种约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而差额越小。

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价差收入,相互之间进行竞争。

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

而且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证券的交易越活跃,流动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风险也就越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额也就越小。

编辑本段对做市商制度的澄清:

做市商不是庄家

  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

“庄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巨额收益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的流通股票,并取得对这家或这几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操纵地位,进而实现暴利的机构。

因此“庄家”已成为操纵市场者的代名词。

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场已习以为常,甚至有“无庄不成市”一说。

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庄家对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破坏,弊明显大于利。

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所以,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程度,必然要查处庄家行为。

本文认为,“庄家”与“做市商”绝非等价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法制度,庄家坐庄则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说,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运作目的不同。

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了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

因此,做市商负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责任:

一是公开报价,即就其做市的股票报出“买价”和“卖价”;二是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只要持股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

而“坐庄”完全不同于“做市”。

庄家运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在于通过坐庄来获取巨额收益。

   交易风险不同。

如果做市商报出某只证券的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就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甚至低于当初做市商的买入价,直至该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

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障交易连续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

由于存在这种制度性亏损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优惠。

与此不同,庄家在坐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

一是信息泄漏,即坐庄信息被泄漏给其它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与庄家相当甚至超过庄家的条件下,庄家将发生亏损;二是策略失误,即在吸筹、拉高和出货过程中,由庄家吸筹过多或过少、拉高不足或过高、出货过早或过迟等策略失误而引致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用于坐庄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吸筹、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而亏损;四是信息失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是虚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导致坐庄失败;五是庄家内讧,即在由若干个机构联手坐庄中,由于利益不协调、操作意见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机构退出联手行列,由此,引致坐庄无法继续。

显而易见,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尽管也有风险,但绝非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

 信息状况不同。

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

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收集和利用内部信息和内幕消息,严禁散布误导性信息和谣言。

其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

而坐庄是一种地下行为。

除依据公开信息外,庄家想方设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散布误导性信息。

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诱导跟庄者“上钩入套”,从中获利。

同时 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对其操纵行为是严格保密的,并通过分仓等各种办法设法进行掩饰。

  对市场趋势的影响不同。

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准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

只是为了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有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

在中国股市中,庄家处于远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及其它有利条件,在股价欲涨时“打压”、在股价欲跌时“抬价”,使个股价格的上扬与下落处于一般投资者难以预期的态势中,极易打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在坐庄中通过在从低价位大量“吸筹”然后“拉高”再到“出货”,极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再次,由于庄家通常在高价位“出货”,使一般投资者高位“套牢”。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0,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其未来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学习和吸收海外金融市场先进的运作模式已成为必然选择。

我国对于国债、股票、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和探索,虽然起步较早,但效果不太明显,直到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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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探索和运用始于证券市场。

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

1991年8月16日,STAQ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并于同年9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

但是,由于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

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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