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S701114验船师职业安全和健康指南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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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ES701114验船师职业安全和健康指南讲解

 

验船师职业安全和健康指南

OHSGuidelinesforfieldsurveyors

 

版本号

修改页次

修改原因

1.0

1.1

1.2

1.3

1.4

全部

P4、P5、P19、P26、

P3、P8

P22

7,31-35,37

依照OHSAS18001要求新增,整合验船师须知中部分内容

依据IACS发布的PR37最终稿

修订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与相关文件协调一致

将PR37(REV.1)修订的内容纳入

根据IACSRec136(June2014)高处作业指南修改

编写

审核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崔玉伟

周子强

王晨

王晨

2015.3.30

 

 

第一章通用指南

 

1.目的与应用

2.定义

3.引用文件

4.适用范围

5.对验船师的一般要求

6.对受检方的要求或建议

7.检验安全准备

 

1.目的与应用

1.1.本指南规定了本社验船师进行检验时,为保障验船师人身安全和健康,受检方、验船师所需符合的最低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在营运船舶、营运的海上设施、造船厂及修船厂、产品制造厂及供方的工作场所从事的检验、审核活动。

1.3.本指南作为验船师检验安全的通用要求使用,验船师检验时应对受检场所的风险充分评估,并按照相关风险的检验安全指南的附加要求开展检验。

2.定义

2.1.验船师:

本指南中所提到的验船师系指受雇于并代表中国船级社从事检验或审核的人员。

2.2.受检场所:

系指按照申请人提交CCS的检验或审核的合同或申请书,验船师实施检验或审核所处的场所,如造船厂、船舶、海上设施及产品厂等的相关场所。

2.3.受检方:

系指对受检场所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的单位,如造船厂、船舶、海上设施及产品厂等。

2.4.交叉作业:

系指验船师在受检场所实施检验或审核时,在临近受检场所的通道的上方及附近、受检场所上方、内部或附近仍在进行的任何施工、设备操作、探伤等作业,包括立体交叉作业和平面交叉作业。

2.5.封闭处所

封闭处所是指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处所:

-有限的出入开口;

-自然通风条件不畅;

-不适于人员在处所内持续作业。

该类处所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压力容器、货物处所(干货舱或液货舱)、货物处所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燃油舱、滑油舱、生活污水舱、泵舱、压缩机室、隔离空舱、留空处所、箱形龙骨、屏壁间处所(如液化气船)、发动机曲轴箱、洞穴和凹坑。

3.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及技术资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南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南的条文。

所有标准及技术资料均可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南时应尽可能使用下列标准及技术资料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IACSREC72封闭处所的作业安全

-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GB12942-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JGJ5027《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GB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CB4204船用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CB3785-1997船厂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适用范围

序号

检验

检验活动或场所

(1)

船舶、海上设施建造检验

所有检验活动和场所,包括巡检。

(2)

船舶、海上设施营运检验

所有检验活动和场所

(3)

船舶、海上设施审核

所有审核活动和场所

(4)

产品检验

所有检验活动和场所

5.一般要求

5.1.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同时应遵守检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2.如受检方的安全防护要求高于本社要求时,验船师应予以遵守;

5.3.验船师在执行检验时,应注意对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观察,应按照相关安全指南的要求关注检验现场的环境条件(如观察确定照明和通风条件、通道和脚手架的牢固和方便等)是否满足防护安全和健康要求,并对自身的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申请方提供的检验环境和条件不足以保障安全时,应向申请方提出整改要求,如受检方拒不配合或难以达到正常的安全防护要求时,验船师可拒绝继续检验;

5.4.验船师在听到任何报警、或感受任何身体不适时,应立即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撤离;

5.5.验船师应遵守船舶、厂家的规章制度,禁止在检验场所吸烟;

5.6.验船师禁止酒后进行检验;

5.7.任何情况下不应倒退行走;

5.8.任何检验工作应避免单独一个人进行,而应会同受检方有关人员一起工作。

验船师应注意不应在现场操作任何设备,应由受检方有资格人员操作相关设备;

5.9.验船师不应参与受检方的救助队。

5.10.在外轮上进行检验或在境外执行检验任务时,验船师应要求高级船员或人员陪同检验,应确保与陪同人员的语言沟通顺畅,避免语言障碍造成错误领会进而产生风险,难以沟通时可向上级单位请示协助,对方使用非中文或英文时一般应请翻译人员协助;

5.11.验船师如了解到受检方发生的安全事故或险兆事故时,应注意在现场检验中予以防范,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6.对受检方的要求或建议

6.1.受检方对确保处所的安全进入负全部责任,验船师如果不能确定处所是否安全时有权拒绝进入不安全和/或未知的处所,直至所有安全要求都得到满足。

6.2.受检场所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基本安全。

6.3.应指派熟悉受检场所的责任人员全程陪同验船师;

6.4.对于独立承担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培训并合格,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操作应符合规定,人员培训和设备的检查、维护应保存记录。

6.5.适用时,室内工作区域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存在对身体有害的烟气、蒸汽、其他气体或灰尘的地方,如果空气的自然循环不能带走,必须装设通风机、风扇或其他有足够通风能力的设备。

6.6.受检场所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应设置有安全通道,确保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在遇有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撤离,搭建脚手架时应经过充分确认安全后在通道出入口悬挂告示牌,容易坠落的通道应设有有效的护栏或安全防护网。

6.7.在夜间或处所内进行检验时,应提供充分的照明,确保检验目标和通道可以充分检查,确保安全作业。

6.8.受检场所的相关隔离要求:

1)应确保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予以隔离或有效管控。

2)相关隔离设备附近应设置告示牌。

3)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焊接、喷漆、打磨、喷砂、喷雾、射线探伤或使用化学物质探伤等交叉施工应充分隔离。

4)确保受检处所内的电气设备适用且处于可接受状态;

6.9.当检验需进入动火作业、封闭处所作业等危险性较高、且存在特别风险的作业场所时,应确保现场的作业许可/安全确认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确保已经严格履行审批/安全确认手续,作业许可文件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如适用时)。

6.10.试验用的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应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

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保持有效。

7.检验安全准备

7.1.工作安排

序号

内容

1

应指派经过安全教育合格的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2

进入受检场所前,验船师明确检验范围或场所、现场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了解受检方安全管理状况、安全管理要求、重要风险与控制、特定的安全提示等

3

进入受检场所前,验船师根据受检场所可能的风险做好防护准备,进一步熟悉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向受检方进行安全交底。

4

验船师应考虑到极限高温、低温的因素,在极端温度下工作时,应调整工作时间以避开一天中的最极端温度。

在极端温度环境下工作时决不能冒险,应特别小心,工作速度和休息安排应根据温度而作调整。

7.2.人员要求

序号

内容

1

现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2

鉴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在发病时从事体力消耗较大和/或攀高等工作会有潜在的风险,执行此类检验工作时,验船师可以向单位提供体检信息,也可不提交,但此种情况在独立性声明补充

其身体状况适应岗位工作,以便检验单位对检验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3

新上岗的检验人员以及转岗现场验船师的人员应在首次进入受检场所进行工作(包括实习)前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培训。

4

总部人事处每三年统一组织对全系统验船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培训(包括知识更新)。

检验单位应结合活动监控对现场检验人员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7.3.劳动保护资源要求

7.3.1.验船师应根据《验船师劳动保护用品及检验设备配备规定》(WIES701-2)携带相应劳动保护设备。

7.3.2.设备配备的注意事项

1)在夜间或光线暗淡区域工作时必须要有良好照明,如属无条件接配有线照明源时,应事先确认所有手电有足够的电源,且手电应为防爆式;(可背在身上的强光手电筒。

需在气体危险区域工作的验船师应配备经认可的可在可燃气体环境中使用的闪光式手电筒);

2)进入尘埃较大的封闭施工现场进行检验时,应注意配带防尘面具和护目镜。

3)进入焊接施工现场检验时,应注意带好防电弧光眼镜,并注意避免电弧光直接射眼。

必要及可能时可要求焊工暂停作业;

4)验船师在可能产生高噪音的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始终携带防护耳塞,并在现场认为必要时予以佩带;

7.4.安全条件确认

序号

事项

工作内容

1

基本条件确认

1)检验之前,验船师应与受检方进行沟通:

a)了解检验场所的性质、特点及其安全规定和防护措施,以确定检验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评估风险;

b)了解相关的生产计划,旨在掌握检验现场的交叉作业情况;

c)了解受检方的安全特殊要求;

2)进入、离开受检场所的相关安排被认为安全。

3)确认通道、通风、照明等安排处于可接受状态;

4)确认相关检验安全指南中的特殊要求已安排并处于可接受状态;

5)确认检验项目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方可进入检验现场。

6)确认受检方安排责任人员陪同验船师检验。

2

评估相关风险的隔离

1)确认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应予以隔离或有效管控。

2)相关隔离设备附近应设置告示牌。

3)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焊接、喷漆、打磨、喷砂、喷雾、射线探伤或使用化学物质探伤等交叉施工应充分隔离。

4)确认受检处所内的电气设备适用且处于可接受状态;

3

评估照明布置

受检场所的照明应充分,以确保安全出入和作业。

验船师无论何时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4

评估特殊防护设备

根据受检场所的情况评估是否需要特殊的保护服和/或设备。

5

其他确认

当检验需进入动火作业、封闭处所作业等危险性较高、且存在特别风险的作业场所时,应核查现场的作业许可/安全确认证明文件,确认已经严格履行审批/安全确认手续,作业许可文件已经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如适用时),此时,验船师方能进入该类场所进行检验。

7.检验安全控制

作业内容

预控措施

临近或进出检验场所

1)验船师应在受检方责任人员陪同下进行检验,进出通向检验场所的安全通道时,应现场确认以下内容:

a)通道上方无交叉作业,如有则防护良好;

b)如搭建脚手架时,确认可安全通行的告示牌;

c)确认容易坠落的通道是否设有有效的护栏或安全防护网;

d)通道周边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如果危及安全通道,可拒绝进入;

e)确认通道的安全状态,如果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可拒绝进入。

f)验船师有权拒绝进入不安全和/或未知的处所。

2)由受检方责任人员陪同,进入受检场所进行检验时应注意观察安全通道的布置,一旦发现有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安全有效的撤离和防护。

检验实施

1)应跟随陪同人员在安全通道内行走。

在甲板、平台、梯道、舷梯、船坞等地方行走时应特别小心;尽可能不在舱盖板上行走,否则应确认舱盖板及其固定良好;应注意与甲板或平台齐平的开口的防护是否充分,或远离这些开口;

2)在立体工作场所,进入或站在上面有人工作或起重工作的地方时,应特别注意,要远离起吊重物的下方,避免意外脱落造成伤害;

3)在舱柜(或其他容器)内或脚手架上高处进行检验时,任何最轻微的晕眩或失去平衡都应引起严重关注。

这时,不应再坚持,而应立刻回到空气清新的地方或从高处小心地下来;

4)进行机械的运转试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禁用手或用手拿着东西触摸、搬动运转部件;

5)在水上进行高空或舷外作业时应系安全带或穿救生衣。

登高前,应检查脚手架和梯道等是否牢固,遇有大风或恶劣天气时不应进行高空或舷外作业;

6)确认试验用的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

确认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和维护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保持有效。

 

第二章专项指南

第1节封闭处所检验

1.目的与应用

1.1.本指南规定了本社验船师进入封闭处所并在其中进行检验时,为保障验船师人身安全和健康,受检方、验船师所需符合的最低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在营运船舶、营运的海上设施、造船厂及修船厂、产品制造厂及供方的工作场所从事的检验活动。

1.3.验船师检验安全通用要求应予遵守。

2.定义

2.1.封闭处所

封闭处所是指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处所:

-有限的出入开口;

-自然通风条件不畅;

-不适于人员在处所内持续作业。

该类处所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压力容器、货物处所(干货舱或液货舱)、货物处所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燃油舱、滑油舱、生活污水舱、泵舱、压缩机室、隔离空舱、留空处所、箱形龙骨、屏壁间处所(如液化气船)、发动机曲轴箱、洞穴和凹坑。

2.2.进入封闭处所(CSE):

是指进入、在其中工作以及离开封闭处所。

2.3.适任人员:

适任人员系指具有足够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并可基于详细了解的情况评估处所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已存在或将随后产生危险空气的可能性的人员。

适任人员在封闭处所的风险及使用气体测量仪器方面应被培训并具有资质。

2.4.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系指被授权允许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并已充分了解出现可能影响封闭处所安全的情况时应遵循的程序及其它需采取的措施。

2.5.守望人员:

守望人员系指被适当培训并负责保持对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的守望、保持与处所内的通讯以及发生事故时起动应急程序的人员。

2.6.海事化学师:

海事化学师系指持有有效的海事化学师或等效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

2.7.毗邻处所:

毗邻处所系指在任何方向上与封闭处所交界的处所,包括所有相接触的点、角、对角线、甲板、内底板及舱壁。

2.8.有毒产品:

有毒产品系指任何化学液体、气体或固体材料,包括可以释放有毒蒸气,并在IBC规则第17章k栏中标识为T、或在IGC规则第19章f栏中标识为T、或在IMDG规则第2部分中被评级为有毒物质(6.1级)、或者其它任何在其数据页中标识有毒或危险评级为“有毒”的产品。

2.9.验船师:

本指南中所提到的验船师系指代表中国船级社在封闭处所中从事检验和审核的人员。

2.10.进入许可/作业许可:

进入许可或作业许可系指由责任人员签发的注明日期和时间的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声明封闭处所已由适任人员进行了测试并可安全进入、注意事项及所需的设备等,以及允许进行何种作业。

3.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及技术资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南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南的条文。

所有标准及技术资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南的各方应尽可能使用下列标准及技术资料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IACSPR37安全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要求

-IACSREC72封闭处所的作业安全

-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GB12942-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JGJ5027《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GB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CB4204船用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CB3785-1997船厂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适用范围

序号

检验

检验活动或场所

(5)

船舶、海上设施建造检验

封闭处所:

如锅炉、压力容器、液货舱及其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燃油舱、滑油舱、生活污水舱、泵舱、隔离空舱、箱形龙骨、屏壁间处所(如液化气船)、发动机曲轴箱等的内部检验

(6)

船舶、海上设施营运检验

封闭处所:

锅炉、压力容器、货物处所(干货舱或液货舱)、货物处所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燃油舱、滑油舱、生活污水舱、泵舱、压缩机室、隔离空舱、留空处所、箱形龙骨、屏壁间处所(如液化气船)、发动机曲轴箱等的内部检验

(7)

船舶、海上设施审核

封闭处所:

如货物处所及其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泵舱、压缩机室、隔离空舱、留空处所、箱形龙骨等的巡查

(8)

产品检验

封闭处所:

如锅炉、压力容器、发动机曲轴箱等的产品检验

5.对顾客的要求或建议

5.1.作业管理

5.1.1.顾客应建立封闭处所作业审批程序,以保障进入封闭处所进行作业、检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5.1.2.对于营运船舶检验和审核,船舶ISM体系或NSM体系一般要求在进入封闭处所时按相关程序签发进入许可/作业许可的手续(例如进入许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安全热工作业证书,等等)。

海上设施一般应具有相似的工作许可体系。

5.1.3.进入许可/作业许可的内容应符合2.10的定义中的规定,只有当已签发单独的进入许可证时才允许进入封闭处所,该许可证只有在已进行试验并确保空气可以安全呼吸后才能签发。

5.2.进入封闭处所前,受检场所应充分评估并确认下列安全措施(如适用时)

5.2.1.为了能确定检验处所的危险并评估风险,受检方有责任向验船师提供下列信息:

1)应确定检验处所最近装载何物和其相邻处所装载何物。

2)对于气体运输船:

应提供上次货物的记录单。

3)对于化学品液货船:

应提供前三次货物的记录单。

5.2.2.通过核查相关文件等,确认封闭处所是充分清洁的,布置有充足的通风设施并正在正常运转,可确保作业的安全。

5.2.3.确认安全进入程序的执行情况,已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例如进入许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安全热工作业证书,等等)并正确放置在相关位置,处于有效状态;

5.2.4.进入、离开及处于封闭处所的相关安排确保安全,应尽可能多的打开出入通道;

5.2.5.评估并确认处所的通风:

1)由于通风一旦停止,许多限制处所内的有害空气会重新形成,所以应尽可能保持连续通风。

应打开所有开口进行通风,包括应急出口。

2)液舱卸除压载并不能保证空气的安全,仍必须进行空气测试。

3)通风的进气口应充分远离可燃的粉尘、蒸气和有毒产品源。

4)对于液货船,不应使用惰性气体风机提供新鲜空气通风,因为来自惰性气体管的污染物会进入液舱。

5)当处于惰性状况下的其他舱邻接进入的处所或与进入的处所相连(例如管路)时,验船师应警惕惰性气体泄漏至该处所的可能性,例如通过舱壁断裂处或有缺陷的阀。

在进入的处所中保持相对于惰性气体压力较小的正压力能最大限度减小这种情况发生的风险,并应始终遵循船上的程序。

5.2.6.评估并确认相关风险的隔离:

1)除非事先商定,验船师检验期间压载水的操作应予禁止。

2)确认封闭处所与其它舱室、货物处所、管路等已充分隔离,隋气、废气、蒸汽、液货或压力管路等路过或通入拟检验的处所的管路应充分隔离、截止,除非必要且事先商定,相关系统应停止运转。

3)确认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应予以隔离或有效管控。

4)相关隔离设备附近应设置告示牌。

5)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焊接、喷漆、打磨、喷砂、喷雾、射线或化学品探伤等施工应充分隔离。

6)确认封闭处所内的电气设备适用且处于可接受状态。

5.2.7.应确保与甲板或平台齐平的开口的防护充分或充分隔离。

5.2.8.如在封闭处内检验需要时,确认脚手架、梯子的搭设、布置适当,高空到达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操作。

5.2.9.应考虑到极限高温、低温的因素,在极端温度下工作时,应调整工作时间以避开一天中的最极端温度。

在极端温度环境下工作时决不能冒险,应特别小心。

工作速度和休息安排应根据温度而作调整。

5.2.10.责任人员和适任人员的安排:

1)进行舱内气体测量的人员为适任人员。

2)受检方应安排责任人员陪同验船师检验。

5.2.11.确保待命和/或救助队就位:

3)受检场所应指派一个专门的守望人员,在验船师进入封闭处所检验的全过程期间在封闭处所外进行守望,并与处所内检验人员始终保持联系(通过目视或双向语音通信,例如步话机)。

守望人员与陪同检验的责任人员间应定时通话,并应与值班人员(驾驶台,货物控制室或发动机控制室)保持通信畅通。

4)守望人员应有适当的方式起动应急响应,受检方的应急响应安排应随时可用。

5.2.12.检查和评估气体测量。

1)至少在进入封闭处所前应进行氧气测量。

在认为必要时,测量应在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2)应由有资质的船舶化学师或适任人员或类似的经鉴定合格人员进行初次测试。

即使验船师自己配有测试设备,也不应视为适任人员。

验船师应在检验期间一直使用个人气体测量设备。

3)通风应在测量前大约10分钟停止且在测量结束前不得重新开始。

测量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含氧量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如必要)

4)含氧量测试

应在即将进入封闭处所前进行氧气测量,空气中氧气体积含量的安全限定范围为20.6%到22%之间。

5)可燃气体含量测试

应在即将进入封闭处所前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测试,可燃气体安全限定值为小于爆炸下限(LFL)的5%。

6)有毒气体含量测试

毒素的测试单位为百万分率(PPM)。

有毒气体的限定值可参考如下(不同的测试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安全限定值):

气体

8小时工作班极限值

[ppm]

15分钟工作极限值

[ppm]

苯(C6H6))

1

5

硫化氢(H2S)

5

20

二氧化碳(CO2)

5

30

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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