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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质押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质押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

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质押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质押合同篇1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20xx年6月日至20xx年6月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保管

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

第五条费用的承担

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

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质人具有合法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资格;

(2)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合同。

(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4)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权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提前还款日”包括:

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前到期的日期。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应收款项:

⑴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⑵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⑶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甲方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权行使及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4、质押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⑴因质押权利权属问题而引发纠纷的;

⑵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况的;

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权利的;

⑷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办妥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致使该质押无效的或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担保能力相当的担保。

4、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认识已与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需要登记的,可另行制作副本交登记机关。

质权人(盖章):

授权代表:

出质人(盖章):

授权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年月日

质押合同篇2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

(股东个人):

身份证号:

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乙方与贷款人通过xxx网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标流水编号为:

)中以担保函的方式为乙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现甲方为确保该追偿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以下简称《电子借条》主借款协议)约定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费用(未还本金金额的1%)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二、担保形式及期间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被担保的主借款协议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电子借条》约定向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后3日内向甲方偿还其已经承担的全部担保款项。

逾期未履行的,参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第八条执行,林场经营权详见《林场经营权抵押清单》(附件1)。

四、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相关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五、抵押权的实现

若甲方代偿后3日内未得到乙方的清偿,则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折价处理、公开转让或出租;林地经营权采取折价、公开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实际价款应当优先清偿甲方的债权。

若该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归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补足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补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进行诉讼追偿。

若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则甲方或其债权受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经营权年限,以拍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

六、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权证、审批表;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权利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在抵押期间,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的请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处分;

(5)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

2.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在乙方履行偿还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场经营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财产,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同时保证不自行且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砂、采土等行为。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邮箱、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能引起相关通知无法送达,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关通知行为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至乙方。

八、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明确表示不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偿还的;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主担保合同下担保款项的20%;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并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电子借条》主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条》后,本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的,乙方仍应在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后造成的相应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不可分割。

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翼龙贷网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质押合同篇3

出质人:

质权人:

年月日

质权人:

(以下简称:

甲方)

出质人:

(以下简称:

乙方)

第一条质押标的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出具的编号为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

第二条质权生效

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一)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三)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四)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

(二)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三)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库存管理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

第六条乙方义务

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二)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

(三)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

(四)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质权实现

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

(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本条

(一)、

(二)、(三)项之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

(一)、

(二)、(三)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六)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质权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日期:

签定地:

昆明市

质押合同篇4

出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给质权人。

现出质人、质权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质权人(即出借人)与债务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第二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第一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证费、评估费等)

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押物

质押物为出质人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质权人享有依照《公司法》、《担保法》及《物权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若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决算和担保责任的发生

本合同的决算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则决算日以该到期日为准。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所约定的正常还款日或任何一个主合同的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连续超过三个日历天,质权人有权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并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任何一个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日。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中,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八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若主合同双方协议对币种、利率、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但质权人应将有关变更事宜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质押物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臵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质押物涉及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物上对外设臵任何新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违约事件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在履行与质权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发生违约事件。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如出质人是主债权的债务人的,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行使质权。

3、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5、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质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实际办公地址作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实际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质权人,如未通知,则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向出质人发送所有文书,均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质押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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