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网事故处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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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西北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网调值班调度员为领导西北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总指挥,网调与省调按调管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共管设备的事故处理应以省调为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情况。

网调调管设备的事故处理操作,除本规程允许运行单位不待调令进行的操作以外,必须按照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

  第2条 处理系统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人员应做到情况明、判断准、行动快、指挥得当,其任务为:

  1、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主网的正常运行及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尽快使各电网、发电厂恢复并列运行;

4、尽快对已停电地区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尽可能优先供电;

  5、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3条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或各省调可不待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以下紧急操作,但应尽快报告网调:

  1、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2、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3、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4、恢复全部或部分厂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5、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调令自行处理者。

  第4条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明确地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事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开关跳闸情况和主要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

  2、频率、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

  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4、有关事故的其他情况。

  第5条 系统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根据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调度自动化信息以及频率、电压、潮流等有关情况判断事故地点及性质,迅速处理事故。

系统事故处理,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即时指令时按发令人的姓名统一编号,并给出发令时间,接令人应认真复诵,双方均应做好记录和录音。

  第6条 在紧急情况下,网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本电网内的省调调管的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第7条 事故处理期间,网调值班调度员命令运行单位立即拉合开关时,双方都不要挂断电话,要求接令单位立即操作,立即回令。

  第8条 系统发生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值班负责人如须离开,必须指定代理人;非事故单位,不得在事故期间占用调度电话向调度或其他单位询问事故情况。

  第9条 处理事故时,各事故单位的领导人有权对本单位值班人员发布指示,但其指示不得与上级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相抵触。

  第10条 地区电网内部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省调值班调度员应一面处理事故,一面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详细汇报。

一般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1条 系统发生事故时,网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迅速报告有关领导。

事故处理完毕后,网调值班调度员应按《重大事件汇报制度》的要求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简况。

  第12条 交接班时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终止交接班,并由交班调度员进行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

接班调度员可按交班调度员的要求协助处理事故。

  第13条 处理事故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度室内。

  第14条 处理系统事故时,在调度室的有关领导,应监督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步骤的正确性,必要时给以值班调度员相应的指示,如认为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当,则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指挥事故处理,但对系统事故处理承担责任。

  第15条 系统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值调度员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并于48小时内写出事故经过。

第二章 系统异常频率处理

  第16条 系统额定频率为50.00Hz,超过50±0.20Hz为异常频率。

当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0Hz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出50±0.50Hz延续时间超出15分钟以上为系统事故。

  第17条 系统频率低于49.80Hz时的处理方法:

  1、当系统频率低于49.80Hz时,网调和各省调应主动调用各自调管范围的备用机组并检查本省广义联络线送受电情况。

超计划的省(区)应根据谁超谁限的原则进行调整,当调整能力或速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请求网调协调,以便通知其它省调调整。

若15分钟后频率仍未恢复正常,网调根据谁超限谁和确保电网安全的原则,按“紧急事故断电序位表”对超计划省调进行限电,必要时也可下令其它省调拉闸限电,直到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

  2、若龙羊峡、李家峡或刘家峡等水电厂需要控制发电期间,频率低于49.80Hz,且龙羊峡、李家峡、刘家峡有备用时,可先短时增加龙、李、刘出力,使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再按第1款的办法操作,使龙、李、刘尽快恢复计划发电。

  3、系统频率降低而各省(区)负荷均未超计划值,网调应在计及负荷频率效应后,确定各省调超用电数量。

负荷频率效应按3%考虑。

  第18条 系统频率低于49.50HZ时的处理方法:

  当系统频率低于49.50Hz,负荷为上涨趋势,网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限电,恢复频率至49.80Hz以上。

  第19条 系统频率突然降至49.00Hz以下时的处理方法:

  1、网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按“紧急事故断电序位表”拉路限电,15分钟内使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

  2、系统内所有发电厂应不待调令增加发电机出力,短时发挥机组过负荷能力。

  

3、不论是否超用,各省调应不待调令立即按本电网规定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紧急限电,提高系统频率。

4、各变电站及有关发电厂值班人员应检查所装的低频减载装置的动作情况,切断相应频率未动作的线路。

5、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开关末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送电。

6、当系统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时,必须经网调许可后方可开放部分或全部负荷。

  第21条 当系统频率高于50.20Hz时,调频厂应不待调令立即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正常。

如果无法使频率恢复正常,应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当系统频率高于50.50Hz时,系统内各发电厂均应不待调令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至50.20Hz以内。

如果发电厂调整容量不足,网调值班调度员可令解列机组或停机炉以恢复频率正常。

装有高频切机的发电厂,当频率已高至切机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时,应手动切除该发电机。

      

第三章 系统电压异常处理

第22条 系统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为系统事故。

第22条 为了保持系统的静态稳定和保证电能质量,系统内各发电厂发电机的最低运行电压均不得低于额定值的90%。

  第23条 系统内下列监视点或控制点事故极限最低运行电压规定如下:

  1、西电东送时:

  

(1)炳灵变电站:

330kv电压为345kv;(请方式处核实)

  

(2)固原变电站:

330kv电压为335kv。

  2、东电西送时:

(1)雍城变电站:

330kv电压为338kv;

(2)桃曲变电站:

330kv电压为337kv。

  第24条 监视点和控制点运行电压低于事故极限值时,应迅速报告网调处理。

为了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在不会发生过电压的情况下,可将高压电抗器停运,以提高电压。

各发电厂以及装有调相机的变电站均应按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利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持系统电压。

网调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厂、站尽快启动备用机组。

必要时网调值班调度员应限制部分负荷恢复电压。

  第25条 当仅是系统局部或个别厂、站电压偏低或偏高时,除调整无功潮流外,还可通过投、退高压电抗器,调整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分接头或改变局部网运行方式来调整电压。

当系统内某控制点或监视点电压高于363kv,且经调整无效时,可采取停330kv双回线路一条线的办法以降低系统电压,但需考虑是否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第四章 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处理

  第26条 发电机和调相机内部故障时,按现场规程处理。

  第27条 发电机和调相机因外部故障而跳闸,或无故障误跳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不待调令尽快将机组并入系统。

第28条 装有失磁保护的发电机,若失磁保护投跳闸,在该发电机失磁而保护装置拒动时,如果不能立即恢复励磁,现场值班人员应不待调令迅速将该失磁的发电机解列。

第28条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以便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

若无法恢复同步,应将发电机解列。

第五章 变压器和电抗器的事故处理

  第29条 变压器主保护(重瓦斯或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在未查明故障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允许强送电。

  第30条 变压器主保护(重瓦斯或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后,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进行零起升压。

  第31条 变压器后备过流保护动作跳闸,在找到故障点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轻瓦斯动作发出信号后应注意检查并适当降低输送功率。

  第32条 电抗器因保护动作跳闸,末查明故障原因并消除前不允许强送电,处理原则同变压器。

第六章 设备过负荷的事故处理

  第33条 变压器过负荷应立即设法在规定时间内消除。

其方法如下:

  1、受端加出力

  2、投入备用变压器

  3、改变系统结线方式

  4、受端限电

  变压器正常过负荷允许值按部颁《变压器运行规程》执行。

  第34条 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允许值按现场规程执行,如现场无规程,可按原部颁标准执行。

  第35条 联络线负荷超过设备允许值或稳定允许值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令受端电网的发电厂增加有功出力(包括快速启动水电备用机组)或根据事故限电序位表限制受端电网用电负荷。

  2、令送端电网的发电厂降低出力并提高电压,必要时可降低频率,但不应低于49.50Hz,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3、调整系统运行电压。

  第36条 网调调管范围内的设备过负荷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进行处理。

现场值班人员还应报告有关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七章 线路和母线的事故处理

  第37条 双电源线路跳闸后进行处理时,应先查明线路有无电压。

线路有电压时应检查同期,严防非同期合闸。

无电压时应根据保护及故障录波器的动作情况,判断有可能强送成功时,允许再试送一次。

线路强送电时,应遵守调度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38条 单电源线路开关跳闸后,无重合闸或重合闸末动时,允许值班人员强送一次;若强送失败,经检查设备无异常,报告网调度值班调度员,允许再强送一次。

  第39条 双回线路其中一回线路开关跳闸,无重合闸或重合闸失败时,应报告网调,按指令执行。

当重合失败或强送失败时不再强送。

  第40条 受遮断容量的限制而不允许使用重合闸或不允许强送的开关,运行单位应在事前汇报网调。

现场规定未经检查不许强送的开关名单,运行单位也应报网调备案。

开关遮断短路的次数应分别统计和考核。

  第41条 联络线事故跳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扼要汇报,经检查后若线路有电压且设备无异常时,应立即进行同期并列。

  第42条 线路跳闸时,如发生系统振荡,应待系统振荡消除后再强送。

  第43条 故障线路强送原则:

1、若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电网振荡等,待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2、强送端应选择离主要发电厂及中枢变电站较远且至少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和对系统稳定影响较小的一端,在局域网与主网联络线跳闸强送时,一般由大网侧强送,小网侧并列;

3、在强送前,要检查重要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输送功率或采取提高电网稳定的措施;

  4、若开关遮断次数已达规定值,虽开关外部检查无异常,但仍须经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后,方能强送;

  5、强送开关应至少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强送开关背后的母线上必须有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6、强送前应控制送端电压,使强送后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7、凡线路带电作业,无论是否需要停用重合闸,跳闸后均不得立即强送,应联系作业单位的调度运行人员后,再决定是否强送。

线路工作负责人在线路不论任何原因停电后,应迅速与值班人员联系,说明能否强送电。

  第44条 在线路故障时,网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查线,并将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开关跳闸情况,故障录波器对故障点的测距范围通知查线单位以供参考。

查线人员未经调度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检修工作,除非线路已经做好安全措施,并经网调值班调度员通知线路已停电可以进行检修工作外,线路维修人员都应认为线路带电。

第45条 母线事故的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本厂、站母线失压而开关未跳闸时,现场值班人员不待调令,立即拉开失压母线上全部开关,汇报值班调度员处理;

2、母线故障时,未经检查不得强送。

经过检查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或属瞬间故障且已排除,可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找到故障点但不能很快隔离的,将该母线转为检修;

3、经过检查不能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停电母线试送电一次。

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尽可能用外来电源;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

有条件者可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第八章 开关事故处理

  第46条 330kv、220kv线路开关不得非全相运行,当发现二相运行时,现场值班人员应迅速恢复全相运行,无法恢复,应不待调令立即断开该开关,事后迅速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当现场值班人员发现开关一相运行时,应不待调令立即断开运行的一相开关,事后迅速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47条 电气设备故障而开关拒绝跳闸时,不论故障设备是否已经停电,现场值班人员应不待调令立即设法使该设备与电源隔离。

  第48条 开关在运行中发生故障不能进行分闸操作时,网调可采取下列措施,使故障开关停电:

  1、用拉开本厂、站其他开关的办法,使故障开关停电;

  2、用故障开关两侧的刀闸切断其他开关的旁路电流的办法,使故障开关停电(刀闸拉母线环流要经过试验并有明确规定);

  3、用拉开其他厂、站开关的办法,使与故障开关连接的回路断开,从而使故障开关停电。

第九章 过电压事故处理

  第49条 过电压事故指的是危害设备安全运行的工频电压升高,它一般是由于超高压输电线路电容效应,不对称短路及甩负荷引起,因此对超高压电网的操作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防止发生过电压。

  第50条 凡有330kv高压母线的发电厂,如发现母线电压突升到400kv伏及以上,且某一联络线负荷降至零时,可不待调令立即拉开该线路,并调整发电机励磁,降低电压。

  凡有330kv母线的变电站,如发现母线电压突升至380kv以上,且某一联络线负荷降至零时,可不待调令,拉开该线路,并汇报网调。

  第51条 为了防止谐振过电压,当发现开关发生非全相运行,应不待调令立即拉开或合上该开关,迅速消除非全相运行状态。

第十章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第52条 系统发生振荡可能是由于静稳、动稳的破坏或发电机失磁等原因引起。

当系统发生振荡时,发电机以及电源间联络线的功率、电流、电压将发生周期性变化,振荡中心的电压表波动最大,同期性地降到接近于零。

发电机定子电流表指针的摆动非常激烈,有功、无功功率表摆动也很历害,定子电压亦有摆动,发电机发出不正常的有节奏的鸣声,强励一般都动作。

振荡时系统内没有统一的频率,一般送端高而受端低,因此振荡时要特别注意频率的变化,以便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

第53条 为使失去同步的电网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并减少运行操作,在满足下列各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许局部电网短时间的非同步运行,而后再同步:

1、通过发电机,调相机等的振荡电流在允许范围内,不致损坏电网重要设备;

2、电网枢纽变电站或重要用户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最低值在额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量负荷;

3、电网只在两个部分之间失去同步,通过预定调节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复同步运行者,若调节无效则应予解列。

第53条 系统振荡后恢复再同步的条件是:

系统内各发电厂的频率接近相等,随着频率差的减小,振荡逐渐缓慢,在频率差甚小时,即可拖入同步。

因此要求:

1、频率比事故前降低的电厂,应立即按机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出力,直至频率恢复到事故前的数值;

  2、观察到频率比事故前降低1Hz以上,并伴随有振荡现象的各省调,应立即按“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闸限电,以提高频率;

  3、频率比事故前升高的电厂,应立即降低出力,必要时解列机组,以降低频率,但一般以不低于49Hz为限;

4、不论频率升高还是降低的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站,在系统发生振荡时,都应立即提高发电机和调相机的电压至最高允许值;

5、在电网振荡时,除厂站事故处理规程规定者以外,厂站运行值班员不得解列发电机组。

在频率或电压下降到威胁到厂用电的安全时可按照发电厂规程将机组(部分或全部)解列,并立即汇报调度部门。

第54条 主网的振荡事故由网调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处理。

系统发生振荡时,网调值班调度员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3分钟内将振荡消除,否则选择解列点解列电网。

解列点的选择应根据电源负荷情况,使解列后两侧负荷尽可能平衡,并能使系统振荡消失。

解列点的设置由网调确定,现有振荡解列装置按年度运行方式安排投退。

由于系统振荡或其他原因造成主网或地区电网解列后,对于每一部分解列后的电网,网省调度按照调管划分的原则进行指挥处理。

网调调度员可以暂时授权相关省调对直调厂、站进行事故处理指挥,保证解列后各部分电网的事故恢复。

主网的并列由网调调度员统一指挥,省网内地区电网的并列由省调负责指挥,涉及其他省网时,由网调统一协调。

  第55条 省(区)网内的振荡事故主要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

事后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56条 由于发电机组失磁或开关非全相运行而引起系统振荡,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不待调令将失磁机组与系统解列或将非全相运行的开关断开或合上。

第十一章 调度电话中断时的事故处理

  第57条 系统发生事故时,如果省调、发电厂和变电站因调度电话中断,而不能与网调直接联系时,应尽量设法委托其他单位传话,或利用邮电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电话联系。

  第58条 在调度电话中断时发生事故,如操作处理仅涉及一个电源,不存在非同期并列的可能性时,事故单位可自行处理。

  第59条 在调度电话中断时,当涉及两个电源的事故处理时,除本规程中规定的不待调令自行操作处理的项目外,其他操作处理必须在征得对侧电源单位值班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

严防设备过电压和非同期合闸。

  第60条 在调度电话中断时进行的事故处理,各单位应在事后尽快设法报告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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