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先秦两汉养老敬老的政策和风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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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先秦两汉养老敬老的政策和风尚

略论先秦两汉养老敬老的政策和风尚

萧安富

衰老是人人无法逃避的规律,也是每个

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

古往今来,每个时代

都会遇到老人问题,都要为老人的特殊状况

提供必要的机会,养老敬老,就是其中之一。

确切地说,养老主要是一种义务,而敬老则

是一种道德风尚,但两者又紧密关联,互相

促进。

原始社会后期,养老是氏族集体的义

务和责任,当历史的脚步跨进阶级社会的大

门,养老变成了国家福利和救济的一部分。

治阶级为了施教化、明人伦、正风俗,也提

倡养老敬老。

本文拟就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

材料,对先秦两汉时期的养老敬老政策和风

尚作一初步探讨。

一、先秦时期养老敬老概述

有关先秦时期的养老敬老情况,除周代

在“三礼”等书中有些记载外,夏商两代几

乎圈如。

从现有资料看,我国养老敬老的传

统,源远流长。

《册府元龟》卷五十五云:

“礼日:

年之贵乎天下者久矣,故有虞氏养老

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

修而兼用之”。

可见,养老不仅是由来已久的

风尚,也是一脉相承的制度。

周代制度,大夫70岁后要还政于君,致

仕居家,如果国君挽留,则必予其特殊待遇。

如要“赐之几杖”以扶其衰老,助其行坐;

“行役以妇人”以服侍奉养;“供其安车”以

便外出。

朝君之礼,也十分简化,只要在上

朝时行揖让之礼便可退出,而不必坚持始终。

80岁,国君每月必送美食以示尊敬关怀;90

岁后每天必奉“常膳”以供其口腹之乐。

就是《礼记?

王制》所说的“七十不侍朝,八

十告存,九十有秩。

在赋役和刑罚方面,老人是特别的照顾

对象。

孔子曾说:

“先王藉田以力,任力以夫,

而议其老幼”。

(《国语?

鲁语》)就是指在赋役

方面对老幼的优待和照顾。

《礼记?

王制》说

三王养老,必先检阅户口,核对年龄,若遇

老弱鲜寡孤独或有齐衰大功之丧者,必给予

相应的镯免以存恤。

老人不仅本人不任赋役,

而且“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

不从政。

”老人若触犯刑律,也免予相应的惩

罚。

当时规定:

“八十九十日毫,七年日悼。

悼与落,虽有罪不加刑焉。

”(《礼记?

曲礼》)

学中养老的制度化,是三代养老敬老的

一大传统。

学中之老分“国老”和“庶老”两

种,供养地也不相同,《礼记?

王制》云:

“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

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

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库。

”“国老”是有德有

爵之老,“庶老”是庶人及死政者之父祖。

104

《中华文化论坛》1996年第3期

(《礼记?

王制》陈字皓注)学不仅是传授知识的

地方,也是兴教化、明人伦的场所。

学遍设

于国、乡之中,诸侯之国亦不例外。

故学中

养老又具有普遍性。

《礼记?

王制》所说:

“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

于诸侯。

”就是指此。

此外,天子还养三老五

更,即所谓“三老在学”或“食三老五更于

太学,,(《礼记?

礼运》)。

从国到乡,每年都要多次举行养老之礼,

大概是两周时期的普遍现象。

仲春之月,春

鸟和鸿变旧为新,适于养老助气,罗氏之官

要罗鸟献鸿以供国老。

(《周礼?

罗氏》)春秋

时节,天子要视学养老,《礼记?

文王世子》

云:

“凡大合乐必遂养老”。

郑注:

“大合乐谓

春人学释菜合舞,秋颁合声。

于是时也,天

子则视学焉,必遂养老”。

仲秋之月,粮食人

仓,百姓空闲,为顺时令,天子要“养衰老,

授几杖,行糜粥之食。

”(《礼记?

月令》)除这

些定例外,天子出征前受成于学和征回献俘

祭祖于大学时,也要行养老之事。

养老之礼庄严隆重,其内容也颇为繁复,

这从视学养老礼中可见一斑。

根据《礼记?

文王世子》、《乐记》、《内则》等篇的记载看,

天子不仅是这场活动的参加者,而且还是导

演和主角。

仪式开始前,要在东序“释奠先

老?

设三老五更及群老之位”,天子要亲自检

查养老用的酒食器具是否合规。

仪式开始后,

天子要“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醋”,以

明郑重尊敬之意;要法老者之德行,求其善

言,记诸于享史,以表其尊贤敬德之诚;整个

活动中要奏《清庙》之歌,下管象,舞大舞,

言父子君臣之义,使其“达有神,兴有德”,

“合德音”。

每年十月的乡饮酒礼,也是一次重要的

敬老活动。

《礼记?

乡饮酒义》:

“乡饮酒之义,

六十者坐,五十者侍以听政役,所以听尊长

也。

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

九十者六豆。

”天子参加此礼,席中若有七十

岁以上者,自己不敢先饮,是谓“族中有七

十者不敢先”。

礼华,退场亦有相应的规定。

《论语?

乡党》云:

“乡人饮酒,杖者出,斯

也”,否则就是违礼。

养老敬老既是国之一件大事,因此政府

设有官员专掌其事。

如酒正掌供国老之酒

(《周礼?

天官?

家宰》);外容掌养老割享之礼

(《周礼?

春官?

家人》);司门和遗人负责以其

所收之门关之税供养死政者之父祖及其子

(《周礼?

地官?

遗人》);罗氏掌罗鸟献鸿之职。

豪人掌供外内朝穴食者及首老孤子之食;伊

曹氏供老者以杖等等。

综上不难看出,先秦时期尤其是两周时

代的养老敬老,不仅在制度上初具规模,而

且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风尚。

二、两汉养老敬老政策的内

容和特,汽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建

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秦柞短促,仅

10余年,许多制度来不及建立。

更由于其治

国以法,以吏为师,所以在养老敬老方面毫

无建树。

其免爵法规定:

“无爵为士伍,年六

十免,老有罪各尽其刑。

”(《汉旧仪》)就是极

典型的写照。

西汉王朝建立后,以秦亡为鉴,在秦制

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

有汉一代,

为稳定其统治,在思想上以儒家为圭桌,在

人伦上以忠孝为根本,特别是汉武帝独尊儒

略论先秦两汉养老敬老的政策和风尚

105

术以后,三纲五常成了人伦国理。

与此相适

应,在养孤老,恤鳃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养老敬老制度。

概括起来,

两汉时期养老敬老的主要政策,约略有以下

数端。

(一)完善三老制度。

三老之设起于魏国,

秦朝时乡亦设有三老以掌教化,汉承秦制并

大力发展。

汉高祖二年二月,令全国上下

“举民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乡一

人。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垂尉以

事相教,复勿爵戌。

以十月赐酒肉”。

(《汉书

?

高帝纪》)乡、县三老的普遍设置,虽然主要

是从兴教化着眼,但以老人来兴教化,并免

其赋役,定期赐酒肉,这本身就含有尊老敬

老的意图。

到东汉时期,除乡、县三老外,又

增设了郡三老一职。

如王景之父王阂就曾任

过此职。

(《后汉书?

王景传》)而在朝廷,间或

也置有国三老。

如《后汉书?

李充传》:

“李

充为左中郎将,年八十以上,为国三老,尝

见赐几杖。

”如果说乡、县、郡三老之设还属

一种政府职能的话,那么,国三老的设置则

主要是在全国树立养老敬老的榜样。

(二)实行凛给制度。

凛给又称“l蔫",

即政府定期供给老人一定数量的米肉,使其

晚年生活不乏。

此法起于何时,史无明载。

现有资料看,当在汉文帝元年以前。

汉文帝

元年三月诏云:

“老者非帛不媛,非肉不饱。

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之赐,

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养其亲。

今闻吏凛当受胃

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

具为令。

“具为令”,颜师古注:

“使其备为条制。

”可

见,至迟从此时开始,I'm,v之法已成为,项

正式制度。

汉武帝建元元年和后汉安帝元初

四年,都曾下诏重申此法要严格执行(《汉书

?

武帝纪》)、《后汉书?

安帝纪》),说明这项制度

在两汉时期是贯彻始终的。

凛给之米的数量多少、发放范围怎样呢?

前揭汉文帝诏中之“凛当受胃者”语焉不详,

但从《汉书?

文帝纪》载文帝元年诏后,“有

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

二十斤,酒五斗。

其年九十以上,又赐帛三

正,絮三斤”的记载看,其年龄规定是比较

高的,只有“刑者及罪有耐以上,不在此

令”,其实施范围比较广泛。

其后有无变化,

史书记载不明,无从知晓。

I给制度的执行亦非常严格。

前述汉文

帝元年赐老人米肉,就要求长吏检查,然后

由县承或县尉亲自送到老人家中,其执行情

况,由郡守遣都吏严格监督,违者要受到惩

罚。

后汉安帝时,“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

违养老之意。

”为此屡屡下诏,要求加以纠正。

有如后《汉书》中时常可见诏书要求对养老敬

老政策要“二千石免加循抚”,表明统治者十

分重视。

(三)恤刑之制。

所谓“恤刑”,即对犯

罪之人惩罚上的减免和存恤。

两汉继承周代

传统,一改秦时对老人的苛责,而予以相当

的特权和照顾。

汉惠帝元年规定:

“民年七十

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

书?

惠帝纪》)。

景帝时,宽待稍减,但规定对

80岁以上的老人,若有罪当问,不栓桔。

帝临朝,念老人发齿脱落、血气衰微,又无

暴虐之心,构执图图,难终天命,在量刑上

又有所宽待。

元康四年,诏“自今以来,诸

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无坐”。

帝时,将年龄放宽到70岁,并规定除非首恶、

首谋和杀伤人等重罪,否则不予起诉。

汉平

帝元始四年又把年龄恢复到80岁,但在量刑

106《中华文化论坛》1996年第3期

上却有新规定:

“其明救百寮妇女非身犯法,

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不道,诏所

名捕,它皆无得系。

当验问老即验问,定著

令。

”(《汉书?

平帝纪》)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将

“家非不道,诏年名捕”改为“自非不道,诏

所名捕”,比以前更为宽待(《后汉书?

光武本

纪》)。

两汉对老人的恤刑制度,尽管其具体内

容及宽待程度各时不同,但自始至终都未曾

中断,从总的趋势看,其宽减程度随时间推

移而逐渐加强,这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是

比较突出和特殊的。

(四)王杖制度的确立和推行。

王杖制度

是两汉养老敬老政策的显著特点。

王杖起于

周时仲秋“授几杖”之杖,两汉时期进一步

发展并赋予新内容。

《后汉书?

礼仪志》:

“仲

秋之月,县道按户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

几杖,哺之以糜粥。

”汉时何时始行授杖,不

得而知。

从现存资料看,应在宣帝本始二年

以前。

王杖十简本始二年诏云:

“高皇帝以来,

至本(始)二年,腾(联)甚哀(怜)老小。

高年受王杖,上有鸿,使百姓望见之,比于

节。

”并规定:

“王杖不鲜明,得更治缮之。

建国以后在考古发掘中,发现了大量的王杖

实物。

如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18号墓出

土了两枚鸿杖,与其同出的有“王杖诏书”十

简,系于杖之一端。

鸿杖一完一残。

有学者

认为:

“完者或因旧杖已损,故据诏令缮治

之。

”墓主幼伯死于东汉永平十五年,年68。

这与规定的70受杖小有出人,是否此时放宽

年龄,不得而知。

1972年,武威汉滩坡东汉

砖室墓中又出土一枚鸿杖和大批医药简

犊②。

此外,成都市曾家包东汉画像石墓中也

有老人持鸿杖的图像③。

说明王杖制度在两

汉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王杖“比于节”,是皇帝所赐权力和荣耀

的标志,故持王杖者有诸多特权。

第一,吏

民不得随便殴辱。

王杖诏册令第二元延三年

令曰:

“吏民有敢骂殴晋辱者,逆不道”。

谓“逆不道”,就是“逆节绝理”,在汉时,它

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朝臣对皇帝不道,失人

臣之礼,犯大不敬;二是手段残忍,属违礼

无道。

殴辱持王杖之老,既轻视皇帝权威,也

违礼无道,故死有余辜,从册令所列案例看,

当时执行得非常严格。

如“云阳亭长张熬,坐

殴泄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告之,即弃

市”。

“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莱黯,击鸿杖

主,折伤其杖,弃市。

,册令所列亭长二人,

乡音夫二人,白衣民三人,都因殴辱王杖主

而弃市。

第二,行走的特权。

汉时对驰道行

车和步行都有严格规定。

《汉书?

鲍宣传》注

引如淳云:

“令日:

‘诸使有制得行驰道中者,

行旁道,无得行中央三丈。

’‘骑乘车马行驰

道中,已论者,没人车马被具。

”,汉武帝元

狩五年,平周侯昭涉昧就因行驰道中被免。

(《汉书?

功臣表》)但王杖诏书元延三年令却

允许受王杖者“行驰道中”。

第三,享受比六

百石礼遇,诏书令第三规定:

“年七十以上受

王杖,比六百石,人官府不趋。

”按汉世六百

石官有郡垂、郡长史,一些州刺史和县长县

令。

王册令尽管没有给王杖主加官进爵,但

规定其比六百石,可谓恩宠有加。

(五)买卖自由,姆税免租。

汉世受公田

有一定的年龄限制。

《汉书?

食货志》云: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公田归附后,仅

靠私田有时难以维持生活,于是有以做买卖

为其补充者。

王册令建始三年令规定:

“(男

子)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馄,女子六十以上毋略论先秦两汉养老敬老的政策和风尚107

子男者为寡,贾市毋租。

”即免税。

绳寡之人

合独以后,如果“夫妻俱毋子男”则为“独

寡”,对他们亦“田勿租,市勿赋”。

汉时酒

由国家专卖,但却允许以上两类人“沽酒列

肆”。

汉世对归乡的流民和内附的少数民族,

政府要“假公田,市贷种粮,且勿算赋。

(《汉书?

宣帝纪》)以资其生计,安其人心。

归田后的老人,有时亦能享此优遇。

汉宣帝

地节三年三月就下诏要求“前下诏假公田,贷

种粮,其加赐鳃寡孤独高年帛。

二千石严教

吏谨视遇,毋令失职。

”(同上)

人老力衰,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

服侍,对此,汉世亦有相应的政策。

汉武帝

建元元年,诏令年90者,免其子孙赋役,

“令得身率妻、妾遂供养之事”。

(《汉书武帝

纪》)宣帝本始二年王杖诏册令规定,凡受王

杖者,若有善侍老者之人服侍,亦免去服侍

者之租赋摇役。

建始元年王册令则将其范围

扩展到能养60岁以上无子男绳寡之人者。

(六)辟雍养老制度。

辟雍养老是周代幸

学养老制度的继续。

汉兴辟雍,始于王莽。

‘汉书?

礼乐志》云:

“及王莽为宰衡,欲耀众

庶,遂兴辟雍,因此篡位,嗽内畔之。

”但辟

雍养老,却是东汉初年的事。

《后汉书?

明帝

纪》载:

永平二年“冬十月壬子,幸辟雍,初

行养老之礼。

”这一年,郡县也始行乡饮酒礼。

《后汉书?

礼仪志》云:

“郡县行乡饮酒于学校,

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

辟雍所养之老为三老五更,其仪式亦十

分隆重,从《后汉书?

礼仪志》的记载看,程

序和周代幸学养老礼差不多,只是鉴于老人

食易硬噎,增设有“祝硬在前,祝噎在后”,

祝之以防不测。

与周代一样,天子也是这场

活动的导演和主角,其目的是要在全国树立

养老敬老的榜样,从而促进敬老风气在全社

会的兴起。

此外,汉世对老人名目繁多的赏赐活动,

也是对养老敬老政策的一个补充。

两汉400

年间,各种赏赐甚多,且多集中在东汉时期。

这与西汉中叶后兴起的“天人感应”和“灾

异”学说有很大的关系。

在各种赏赐中,与

老人有关者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即:

(l)同

赐,即与天下民一起赐与。

如宣帝元康二年

二月甘露降集,“赐天下吏爵二级,民一级,

女子百户牛酒,鳄寡孤独高年帛。

(2)加赐,

即在第一种情况下,对老者另有所加。

如宣

帝元康元年二月凤凰集泰山、陈留等地,甘

露又降未央宫,乃“赦天下徒,赐勤事吏中

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

佐史以上二级,女子百户牛酒。

”并加赐鳃寡

孤独、三老、孝弟力田帛,所贩贷勿收。

(3)专赐。

即专门赏赐给老人。

如汉武帝元

狩元年四月赦天下,赐民年九十以上帛,“人

二正,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二石。

综观两汉时期的养老敬老制度和政策,

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对前代制度的继承

性。

从内容上看,两汉时期的三老制度,是

在战国和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恤刑制度

和王杖制度,也可从周代的典章中找到源头,

而辟雍养三老五更,更是周代视学养老制度

的翻版。

第二,制度的比较完整性和一定的

社会性。

这是两汉养老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

三老制度、凛给制度、恤刑制度、赋税减免

制度,王杖制度,辟雍养老制度等,涉及到

老人的基本生活,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日

常生活等各个方面,这种制度上的完备性,在

中国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

同时,由于封108《中华文化论坛》1996年第3期

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两汉的人身依附

关系较先秦时期已大大松弛,除少数罪人和

奴脾外,人人都是国家的公民,反映在养老

敬老方面,与先秦时期相比,制度的涵盖面

更为广泛,等级限制更为淡薄,这从王杖制

度的普遍实施中可以看出。

第三、执行过程

的较为严格性。

两汉政府在制定养老敬老政

策的同时,十分注意政策的落实。

当时养老

敬老的政策主要由郡县两级具体实施,其中,

郡守垂负责监督,县长令亲自执行。

对于执

行不力或有令不行者,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汉书》中常见的“二千石免加循抚,勿令失

职。

”“二千石严教吏谨视遇,毋令换职”等

要求,足见其对执行的注意。

从纵向上考察,两汉养老敬老制度大致

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从西汉建立到宣帝以前,是两汉养老敬

老制度的创立时期。

汉初草创,百废待兴,诸

帝为休养生息,一方面奉行黄老政治,与民

无为,另一方面则着手加强制度建设。

在养

老制度方面,自高帝设县三老后,惠帝宽政

待民,如行恤刑之制,至文帝时重申糜给之

法,备为条制,使其正式制度化和社会化。

从宣帝起至西汉末,是两汉养老制度的

发展期。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察举孝廉后,为

兴教化,正人伦,在养老敬老方面做了大量

工作。

宣帝时,将景帝时八旬老人问罪不程

桔之优待放宽到“非诬告、杀伤人,它皆无

坐,”扩大了恤刑的范围。

特别是王杖制度的

确立和实行,对老人的优待已不限于刑罚,而

扩大到买卖、租赋等各方面,在制度上形成

了一次历史性的飞跃。

以后诸帝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东汉是养老制度高度制度化和由盛变衰

期,光武始兴,便将成帝时恤刑中的“家非

不道,诏所名捕”,放宽为“自非不道,诏所

名捕。

”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汉明帝兴辟雍

之礼,养三老五更,使养老敬老在制度上高

度成熟。

至中后期,由于宦官外戚专权,王

纲不振,政治腐败,经济凋敝,伴随着“举

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社会风

气,养老敬老制度多流于形式,而难具体实

施。

安帝时“虽有糜粥,糠批兼半,长吏怠

事,莫有躬亲,”就是明证。

随着东汉王朝灭

亡,盛极一时的两汉养老制度也走到了历史

的尽头。

以后各代,虽也时常提倡养老敬老,

但在制度上已如昨日黄花。

故马端临颇有感

慨地说:

“自汉以后,养老之礼寝废,而主之

幸学或以讲经,或以释莫,

.

盖自为一事也”

(《文献通考》卷55)。

三、两汉养老敬老政策发展

的原因及影响

养老敬老,是家庭融洽,家族和谐,社

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经

济、家庭形态、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的一种

反映。

原始时期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同族共

居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是养老敬老产生的社会基础。

当时,人们要

征服自然,战胜外族,求得白身的生存和发

展,必须依靠氏族集体的齐心协力,共同奋

斗。

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和睦的人际关系,增

强内部的向心力,便显得极为重要。

而养老

赡幼,就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同时,知识

是氏族生产发展的动力,当时的生产力水平,

决定了知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工具的制造、

生产经验和内外人事关系的处理方法等。

所略论先秦两汉养老敬老的政策和风尚109

有这些,都极富有实践性和经验性,年龄越

大,实践越多,知识越丰富。

加上其口传身

授的传授方式,决定了老人垄断知识,成为

智慧的化身。

因此,尊老养老,成为氏族集

体的当然义务。

两汉时期尽管已进人封建地

主制时代,但这种社会基础并无多大改变。

殷周之际,以敬亲养亲为内容的孝道开

始兴起。

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个体家庭的增

长,孝道作为一种日常伦理得到了政治家和

统治者的提倡。

孔子曾说:

“孝慈则忠”。

(《论语?

为政》)“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

鲜矣。

不好犯上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学

而》)孟子也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

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

可见孝弟不仅

是敬长尊君的第一步,也是维系人伦道德的

重要基础。

秦汉之际出现的《孝经》一书,更

把孝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其《开宗明义》章

云:

“夫孝,德之本也。

”“圣人之德,

?

勿加乎

孝.人之行,莫善乎孝。

”“凡为天下,治国

家,必务本而后末,务本必贵乎孝。

”这种思

想,得到了两汉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如吕后

时置“孝弟力田”,文帝置《孝经》博士,平

帝设《孝经》师。

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行察

举孝廉之治,以官禄诱天下行孝,使孝的思

想广布天下。

据统计,两汉350年间,共察

举孝廉4.7万余人,其风之盛,可见一斑④。

在以忠孝为伦理的社会,很难想像一个

不忠君孝亲的人能尊敬其他老人,也很难想

像敬重其他老人的人不孝亲忠君。

如果每个

人都能在家孝于父母,友于兄弟,那么他也

就容易忠于国家忠于君主,这对统治者来说

是有利的,对于被统治者来说,也是维系家

庭团结和睦,发展生产的一种力量。

所以,养

老敬老,又成了统治者兴孝道、行教化的一

种手段。

《礼记.王制》明确指出:

“养曹老

以致孝。

”《白虎通》卷五也说:

“王者父事三

老,兄事五更者何?

欲陈孝弟之德于天下也。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两汉时期皇帝为何三令

五申提倡孝道以及养老制度大发展的原因

了。

两汉时期养老敬老制度的发展和风气的

形成,对于当时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经

济的发展和抑制强凌弱、众暴寡的邪恶势力

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种充满人道主义的优

良传统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中华

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的一部分,值得我们认真

地对待和继承发扬。

注释

①见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

出版社1984年9月.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新中国的考古

发现与研究》第418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③翁善良:

《成都曾家包画像石墓研究》,载《华

西考古研究》,成都出版社1991年。

④黄留珠:

《秦汉仕进制度》第108页,西北大

学出版社1985年。

(萧安富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金触研究所)

责任编辑罗润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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