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街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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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街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腰街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法律性、政策性强,民主化程度高。

是我镇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腰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这次换届选举,根据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新选发〔2007〕1号,提出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省委、市委、县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腰街打下坚实的基础。

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

在党委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要按照《宪法》、《选举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时间安排

(一)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

1.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按照《中共新平县委转发<中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选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由镇党委、镇人大主席、人大秘书、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镇人大主席团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选举工作。

选区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镇选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

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选区领导小组和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镇选举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及所属机构即行撤销。

2.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是选举工作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镇选举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工作队员和各选区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镇人大统一组织培训;各选区的领导小组成员、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队员由各选区领导小组统一培训。

参加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体人员,都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县、镇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和程序,使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宣传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激发广大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踊跃参加换届选举工作。

要把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宣传工作与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三次党代会、县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为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2007年11月16日至30日)。

1.划分选区。

这次换届是县、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工作量大,操作复杂。

县镇人大代表要同时分配到不同的选区,同时在不同的选区提名,在不同的选区选举。

县人大代表的选区,按应选名额,全镇共划分为8个选区。

镇人大代表的选区,由镇选举委员会按两个大体相等(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和每一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的规定划分。

选区一经确定公布后,即具有法定性,不得随意更改。

2.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的规定,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确定给我镇的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8名。

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确定的第三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52名,镇人大主席团2007年11月6日第六次会议确定给各选区的镇人大代表名额如下:

青树社区8名,磨刀5名,纸厂8名,小坝多5名,曼蚌10名,峨德8名,平安2名。

县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到各选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镇人大主席团将分配方案报经党委同意后,再由镇选举委员会按《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到各选区。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认真执行代表结构的规定。

要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非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应不少于35%,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按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连任的人大代表可占30%左右。

连任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向同级党委提出。

3.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机构依法确认选民资格,保障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法律程序,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

选民登记情况复杂、法律性政策性强,操作程序十分严格,技术性也很强。

因此,要认真细致,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发生。

做到既要保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好应有的选举权利,又要严防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到选举权利,切实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真正实现。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二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三是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四是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公告。

(2)选民登记的程序:

一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二是登记选民;三是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复查;四是发布选民名单公告;五是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选民登记的方法:

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相对于某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新迁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又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

对死亡的,迁出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四是“两步”公告登记(含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4)下列几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①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

即:

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的选民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镇内各村完小的教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登记。

②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

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本人在原居住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

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

其中:

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③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临时外出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④长期在外做工,经商的选民,分以下五种情况登记。

属于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经商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属于长期在外地做工、经商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参加选举。

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查找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选民登记。

⑤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

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⑥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⑦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把好“四关”,即:

把好年龄关,把好户籍关,把好政策关,把好核查关。

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二是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计算),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

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

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给予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另外精神病患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

4.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

(1)选民名单的公告。

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核查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

①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②张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

③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前予以公告。

④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予以补登或除名。

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的,对推迟期间的增减变动的选民应予以补登或除名。

(2)公民的申诉及处理。

①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②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

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12月1日至31日)。

1、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名单公告后,各选区将进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

凡本选区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被推荐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一般情况下,所推荐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均为本选区的选民。

②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10人以上联名。

③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④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①搞好宣传引导工作,让选民知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应选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推荐的方法和时间,发动和引导选民积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活动。

②按选区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

县镇两级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着眼于县、镇两级政权班子建设,所推荐的人选主要是党委的主要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主要领导人员、法检两院主要领导、镇级人大主席。

不要把推荐作为荣誉职务搞照顾性的安排。

政党或人民团体推荐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向哪一个选区推荐,应仔细权衡,一般以向一个选区推荐1名代表候选人为宜。

不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还是选民联名推荐,都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统一印制的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要有领衔人,并且每一位推荐者都应在登记表上亲自签名,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应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③选区集中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

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介绍等材料,凡符合规定的,一并由选区收集,统一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

不能不经选举委员会审查,擅自公布推荐名单。

上报时,还要一并报送推荐各该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人数、基本情况、数据汇总等材料。

④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将各选区上报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后,即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

汇总时要严格审查推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推荐的候选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无重复和遗漏,姓名书写是否有误,联名推荐表填写是否与推荐的要求和规定相一致,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了本选区的应选人数等。

还要审查推荐表是否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是否与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致,有无未经推荐的人列入了候选人名单或合法推荐的候选人没有列入候选人名单的情况。

各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能公布。

⑤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公布代表候选人,一要按姓名笔划排列;二要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分别公告;三是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代表候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四是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之时,即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截止时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再推荐新的代表候选人;五是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增减。

(3)推荐代表候选人常见问题的处理。

①选举镇级人大代表时,镇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镇两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②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人民团体”不包括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等组织。

③选民分别在各选民小组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不能相加算作10人以上联名。

但在一个选区内,如果选民10人以上联合跨选民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可以的。

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④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推荐的选区和被推荐者本人商定。

在哪个选区应选,就由哪个选区的选民或者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⑤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均应按不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人数提名。

⑥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为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

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

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需填写《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⑦选民可以自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应该符合代表候选人推荐的法律规定。

即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的,只有经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才可以成为代表候选人。

如果经酝酿、讨论、协商或经预选,为较多数选民所接受的,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原则。

①差额确定原则。

即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②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依法定程序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经过选民充分酝酿讨论,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进行协商集中,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是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强迫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确定某个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

一是反复协商;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三是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后确定;四是正式代表候选人提出后,选区要将人员名单呈报选举委员会审批。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

①反复协商确定法。

反复协商确定法的一般做法:

一是反复酝酿讨论;二是初步协商比较;三是再次比较协商;四是按照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协商、讨论的范围;二要注意代表的构成;三要充分发扬民主;四要正确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的含义;五要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不能悬殊过大。

②预选确定法。

如果所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较多,经过选民几下几上的反复酝酿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用预选办法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和步骤同正式投票选举时的程序相同,但时间可以缩短。

预选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公平公正、透明,要实施“阳光操作”;二是预选不必像正式选举一样要求必须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不允许另选他人和委托投票;三是要注意因地制宜。

(4)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

①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选区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等。

若条件允许,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以便使选民在正式投票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充分了解和掌握。

②公告中正式代表候选人排列顺序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须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同时,公告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5)介绍代表候选人。

①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情况。

介绍的主要内容是所推荐的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议政水平和履职能力等。

这些情况,一方面应作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理由,另一方面在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或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可以作为参考。

②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

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到投票选举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再次作介绍,虽有些重复但更为重要。

它不仅可以扩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知名度,而且还能使选民更加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选民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的基础。

因此,介绍要坚持平等原则,客观原则,公开原则。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应掌握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后到选举日前一天这段时间内。

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

3.投票选举代表。

(1)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是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二是投票权平等的原则;三是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四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五是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六是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七是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八是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2)投票选举的准备。

一要做好选民的参选工作;二要确定选举大会主持人并准备主持稿;三要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要印制好选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准备好票箱等投票选举的必须用品;五要草拟好选举办法草案;六要布置好会场。

(3)组织选民投票。

①投票方式:

一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二是设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三是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具体采取哪种投票形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必须以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为主,流动票箱投票仅只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要严格控制。

召开选举大会和设投票站两种投票形式都要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草案可以由选民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不得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投票站、流动票箱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

三种投票形式收到、发出和收回的选票都要登记,并且监计票人或者工作人员要有签名。

投票时票箱要批封,计票时统一开箱计票。

②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时进行投票选举时,选票可采用两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按程序和方法一次发票,分别填写,统一投票。

在同时发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重发、错发、漏发。

在投票时,一定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混乱,保证投票选举的有序进行。

(4)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①重新投票是指在一次投票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的情况下,组织的重新投票。

②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有的也叫部分重新投票)。

③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也没有选出的情况),对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另行选举。

④重新投票与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的区别。

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再次投票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投票;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都没有选出或者仍有不足名额,对都没有选出的名额或者不足的名额进行的投票选举。

重新投票应执行获得投票选民(包括委托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的规定;再次投票是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候选人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可以确定其当选;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再进行选举,并且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⑤重选、再选与另选应注意的问题。

再次投票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故其程序与第一次投票的程序相同。

当需要再次投票时,选举委员会应决定尽快举行,这样就可以第一次选举时登记和公告的选民数为基数,不必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如若拖延时间较长,则会出现如新增年满18周岁等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对此就必须进行补充登记等情况,这样既增加了选举成本,又影响了选举的时效性。

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可以作为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

如果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正式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且选举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时,那么在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应当将其作为第二次投票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之一。

第二次投票时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举行的另行选举,如果候选人仍未当选,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所剩名额以后选举。

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依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为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

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代表名额时,应在该民族中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

另行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得票数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票数,应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5)选举结果的处理。

①选举结果以选区领导小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将选票全部封存,备查。

②选举委员会审核的内容:

一是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三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了本选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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