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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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
这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欢迎浏览。
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这是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核心信息,这其中有哪些新提法、新亮点?
云南本地的律师、法官们又是怎么看的呢?
根据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亮点: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解读:
疑罪从无防范冤假错案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对2018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落实、细化,注重配套措施和可操作性。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勇说。
在司法实践中,防范冤假错案,法院是最后一道关口,要把好这道关口,就必须有一些配套的措施机制,确保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
《实施意见》规定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实施意见》中备受关注的一条规定。
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是有罪的,强迫的方式就包括语言上的威胁、打骂等等,这都是不允许的。
王勇说。
在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实施意见》规定证据不足案件按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无罪判决,这无疑是这次新规的一大亮点。
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华说。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
解读:
有助于强化证据、查明事实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活动一般以侦查终结为终点,但从2018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延续到了法庭上。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细化、具体化,这也是比较新的点。
这就是说,如果是对证据材料合法性有异议的话,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现上述情况时,我们现在也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他们都很配合,基本上都会出庭作证,这对查明案件的事实很有帮助。
王勇说。
实际上,侦查人员直接出庭更有助于还原侦查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因为目前普遍使用的是盖了章的或是本人的书面意见来代替。
另外,书面意见能否反映侦查人员当时的真实情况也不明确,当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有助于还原真相。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
李文华法官说: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需要做的就是对其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说明,回答质询。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际上也起到了强化证据的作用。
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措施
解读: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
李春光说,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而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问题、安全或保密问题无法落实是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规范了证人、鉴定人出庭时的保护保密措施,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还包括正式认可远程视频作证。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另外,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
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实施意见》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这些都是解决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李文华法官说,针对以往证人出庭作证中安全方面的顾虑,西山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在刑事审判法庭也创新性地单独设置与法庭联通的证人作证室,对证人作证的声音作变声处理,保障证人安全。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分析,原则和理念是制度的基础。
严格司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
《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
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坚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
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
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
要完善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意见》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戴长林表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
《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
为妥善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实施意见》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立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
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的要求,《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
三是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
立足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四是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
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
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小编给大家整理分享了下面的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快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
具体而言,《意见》对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少提供了四点启发:
一、理念先行:
完善人权保障坚持严格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
诚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意见》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必然要求。
所谓严格司法就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想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
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路径。
而实际上,严格司法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互相影响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只有严格贯彻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避免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知,才有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二、夯实基础:
打好庭前基础抓好庭审关键
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
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关键环节,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不重要。
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要想将庭审资源集中于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避免将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就需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因为法庭集中审理意义非凡,自由心证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就离不开法庭集中审理的保障。
只有证据调查和辩论一举完成,才能保证法院是以庭审审理结果所获得的新鲜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
相反,如果审判程序拖延过久或频繁中断,法官难以就直接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调查产生的印象形成心证,转而依赖书面笔录。
简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实现法庭的集中审理。
《意见》指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处理管辖、回避、程序争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规避庭审程序被频频打断的现象,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
2018年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庭前会议的基本程序,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就庭前会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与庭审相割裂、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的现象。
针对于此,《意见》强调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因为如果庭前会议不能与庭审程序相衔接,并对此后的诉讼程序产生法律约束力,那庭前会议就不仅不能为庭审节省资源,还会徒增时间、精力上的耗费。
《意见》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控辩双方的效力,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有助于严肃、规范庭前会议的开展。
三、证据裁判:
贯彻法治原则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为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
第一,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能力。
庭审中审查认定证据应审查证据的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进入诉讼的大门。
二是要审查证明效力,即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但我国在证据审查中却一直存在忽视审查证明能力的问题,这就造成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却大行其道,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等于变相纵容了非法取证行为。
《意见》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第二,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意见》中关于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规定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
第三,细化有关证据采纳规则,如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为侦查取证、法庭审判提供必要的指引。
第四,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
《意见》重申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对量刑证据存疑的情况作出规定,回应了实践中的困惑。
第五,强调了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意义,如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在辅助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凸显审判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终局性作用,克服庭审虚化、走向庭审实质化。
四、简繁分流:
程序宽严相济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诚如波斯纳法官所说: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得不考虑成本,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必须思考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显示,2006年至2018年,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积案数都大幅增长。
在此背景下,要想更好地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更要集中资源解决疑难案件,简繁分流,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意见》对司法实践有两点非常切合当下的启发:
第一,继续推进速裁程序改革。
各试点地区司法实践数据证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能极大地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无论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简化审判的程序与步骤,有助于减轻讼累、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决积案难题、缓解司法机关压力,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处理疑难案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
《实施意见》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内容包括:
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完善证据认定规则,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
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
不创新理念和制度,改革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陷于空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既强调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书面审查、轻法庭调查等司法观念,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又注重推动制度创新,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
戴长林说,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
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
戴长林指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下面就来看看小编分享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2日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法要求庭审活动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转换成的文字记录可替代法庭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对此表示,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该规定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法院将把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