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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两规

  

  篇一:

《两规一标解释》

  “两规一标”解释

  “两规一标”2009年4月1日,卫生部颁发了有关于消毒供应中心的三项强制性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三、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CSSD: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医院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不直接服务于病人,而是服务于临床各科室,担负着全院可重复使用物品的回收、清洗、消毒、灭菌、发放等工作,具有供应的无菌物品数量大、周转快、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其工作质量与医院感染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影响医疗护理质量。

因此,消毒供应中心常被人们称为医院的心脏、肝脏,已经从原来辅助科室的地位“晋升”到医院关键科室的行列,他是现代化医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篇二:

《两规一标》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310.1—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

  PartI:

managementstandard

  2009-04-01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WS310.1—2009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工作区域的温度、相对湿度和照度要求部分参照了美国ANSI/AAMI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I/AAMIST792006Comprehensiveguidetosteamsterilizationandsterilityassuranceinhealthcarefacilities)。

  本标准第1、4、3、2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煤碳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巩玉秀、么莉、李六亿、任伍爱、张青、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

  WS310.1—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sterilesupply

  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

  3.2去污区decontaminationarea

  CSSD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3.3检查、包装及灭菌区inspectionandpacking

  sterilizationarea{一章两规}.

  CSSD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一章两规}.

  3.4无菌物品存放区sterilizedarticlesstoreareaCSSD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5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3.6外来医疗器械loanerinstrumentation

  篇三:

《“一法两规”在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体系中应用》

  “一法两规”在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关键词】“一法两规”;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体系

  “一法两规”即《血站管理办法》〔1〕《血站质量管理规范》〔2〕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3〕自2006年实施以来,本站以iso9001-2000为标准,按照“一法两规”的要求,建立采供血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所开展的采供血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

作为“一体化管理”的供血库[4],建立了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市供血库进行质量管理,涵盖临床用血的储血、配血、发血、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等过程,使供血库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临床输血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过程

  1工作人员培训实行全员参与,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性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

派代表外出学习,并把专家请进来现场指导,学习过程中把规范要求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找差距,觅不足,保证不漏项,确保体系的制定更加全面且有一定的操作性。

  2体系编写以iso9001-2000为标准融合“一法两规”要求,结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5〕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根据供血库工作实际,作业文件由每个操作、试验的工作人员负责编写,科室负责人审核,程序文件由该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编写,质量手册由质量主管部门编写,编写过程中编写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确保文件的编写质量和质量体系文件的充分性和符合性。

  篇四:

《一法两规知识试题(中)》

  “一法两规”复习题(中)

  二、知识竞赛20分题(共计50题)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哪些情形,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答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哪些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具有哪些情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答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

  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4、县级公安机关及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哪些案件管辖?

  答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5、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答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哪些执业活动?

  答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

(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9、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答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10、取保候审过程中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答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一章两规}.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1、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2、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3、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答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答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15、哪些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答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6、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一章两规}.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篇五:

《两规合一》

  两规合一

  XXX

  (XX大学XX学院)

  摘要国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两规合一”是一项重要法规,“两规合一”的模式是全国城乡发展的大势所趋。

其对我国城市规划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即从几个方面来阐述“二规合一”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二规合一

  1引言

  最近十多年,国土部门政策的日益强势使得城市规划在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控制方面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对城市规划部门的实际地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媒体和公众意识里,我国城市规划指引下的城镇化发展占用了大量耕地,而规划部门则成为耕地减少的众矢之的。

毫无疑问,为了适应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为了克服当前国土、规划职能部门分割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规划体系的变革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1]。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两规合一”在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迅速。

  2发展现状{一章两规}.

  1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由国土资源部作为其行政管理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则是《城乡规划法》,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管。

  在我国特有的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均是时代变革的产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

近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的实践工作在浙江、上海、武汉、广州、深圳等城市陆续开展。

  为了推动“两规”衔接,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着手探索“两规”衔接的机制和路径。

四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由省政府审批。

市(县)域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无权改变市(县)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实现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层级的统一[2]。

  2008年10月,在上海市政府“大部制”的机构改革中,原城市规划管理局与原房屋土地管理局中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整合,组建完成了新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新部门的组建,使得“两规合一”工作具备了实现的前提条件。

在这次上海市政府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组建完成了新的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两规合一”工作自然而然被提到了立局之本的首要工作之一。

2011年在经过近3年的努力后,完成了市、区县、镇乡三级“两规合一”规划,做到了土地利用规划总图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图的衔接,并开始探索在“同一张图”下的城市规划管理与土地利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手段。

其次上海的“两规合一”编制工作,是在历次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实施评估报告和对新一轮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第二轮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依托《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编制工作完成[3,4]。

  武汉市自2010年开始,在规划体系融合、现状信息合一、核心内容协调和管理体制合一方面进行探索和改革,主要目标是发挥国土与规划合一的综合管理优势,推动“两规合一”,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5]。

  2国外发展现状

  在国际上,“两规合一”的情况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一些国土面积小的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规划)是针对全部国土的规划[7]。

在英国由于其国内的城市乡村混合的形态以及最早由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构想,结合英国的实际,“土地”与“城市”相关的规划被定义为“城乡规划”。

英国的土地规划中包括了“立法”与“执法”两个体系的保证,其体系中严格约定了城市规划中涉及到土地发利用的规范,反映在土地利用规划如何与城市、城乡规划协调,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在做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之前要对最新的土地规划方案进行充分的调研,充分了解规划区土地的权属性质,对规划区的土地进行适宜性的开发利用评价。

除了进行的政府干预以外,也充分调动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所具有的双重属性[8]。

  3“两规合一”的意义作用

  1规划管理层面

  从规划管理层面上看,“两规合一”力图摆脱长期以来规划行政体系上存在的“分立”问题,在现有体制内为规划和国土部门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使双方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协作,从而形成从“两规”各自角度看均相对合理的用地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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