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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专题之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税务主题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节约纳税支出,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财务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在这里,我们特别注意的就是,税务筹划一般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而不是发生在纳税发生当中甚至完了之后,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税收筹划可能更多的停留在纳税发生当中,边发生边筹划,这其实大多数人对税收筹划的一种误解。

还有就是我们税收筹划一定是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我们现在有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都做两套账,大多数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他们理解的税务也只停留在如何漏税漏税这一块,这也不是真正的税收筹划,所以我们在这里对税收筹划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合理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这个不难理解,就是税收筹划必须是在国家法律和税务政策容许的范围之内进行才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一切违法的税收筹划都是无效的;二是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的经营的目的就是企业效益最大化,那么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所以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收益最大化;三是风险最小化的原则,税收筹划在追求收益最大话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筹划的风险,一般是收益越大,风险也就也大,所以税收筹划在收益跟风险之间必须进行权衡,以保证得到真正的财务利益;四是经济性原则,纳税人在选择节减税款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收筹划在选择节税方案时要选择容易操作、简单、费用最低的方案,这就是经济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直接税收筹划,也就是通过税收筹划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这种方法也是运用最普遍的;二是相对税收筹划,也就说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是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该筹划只要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大型企业运用的较多。

(二)税收筹划专题之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出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施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来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税作为三大主税之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也十分必要,首先我们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上做一个对比。

  1、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无差异临界点增值率测算法

 一般说来,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会较轻。

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这一数值被称之为无差异临界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的税负相等时,故有: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率

  无差异临界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

  17317.65

  13323.08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合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无差异临界点抵扣率测算

  如果不考虑销项税额的因素,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则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通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合作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异临界点抵扣率。

  增值率=(销售额-进项额)/销售额=1-进项额/销售额=1-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的税负相等时,故有: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无差异临界点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

  17382.35

  13376.92

  也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适合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率高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合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当然上面我们只是对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断企业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我们也不能完全以此为判断标准,因为有时候虽然企业在标准以下,按理学选择小规模的纳税人比一般的纳税人要划算的多,但是如果你的客户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开专票的情况比较多,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得选择一般纳税人,不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我们上面只是提供一种方法,不是唯一,我们还得考虑实际情况。

  然后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增值税税收筹划

1、售方式的税法领悟及筹划

  企业销售商品主要有: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和以物易物等。

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过程中,企业有必要对销售方式进行自主选择。

因为不同的销售方式,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的差别,为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一般而言,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折扣销售还是更能体现税收筹划的效果,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有效的选择销售方式。

其他的销售方式也都需要规避税收风险。

2、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法领悟与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条例对有关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没有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设转让旧货的原价为X,转让价(含税)为Y,则有:

  Y/(1+4%)×4%×50%×(1+7%+3%)=Y-X

  故Y=X/0.98

  3、销售价格的税法领悟与税收筹划

  产品销售价格对企业至关重要。

纳税人可以利用定价的自由权,制定“合理”的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与税收筹划有关的定价策略有两中表现形式:

一种是与关联企业间合作定价,目的是减轻企业间的整体税负;另一种是主动制定一个稍低一点的价格,以获得更大的销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4、代销与委托代销的税法透视与税收筹划

  代销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殊销售行为。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

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税法规定针对这种劳务收入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货物仍按增值税要求缴纳;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以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也是代销。

税法规定针对手续费和差价要征收营业税,针对货物要征收增值税,因此,明确了企业的代销方式,有助于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代销方式,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5、组织运输劳务的税收政策领悟及税收筹划

  在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如果索取了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若企业不用自营车辆运输,而是外购运输劳务,依据税法规定只能按运输专业发票票额中的运费(不含装卸费、保险费等)计算抵扣7%的增值税。

因此,当运费中所含物耗支出费用较大时,采取自营方式运输,按17%的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税负较轻;当运费中所含的物耗支出费用较低时或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取外购运输,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税负较轻。

到底是选择外购运输还是自营运输,可以通过测算两种方式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进行选择。

  假定自营运输中物耗费用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运输方式的抵扣税额=M×7%

  自营运输方式的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运输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

  M×7%=M×r×17%

  故r=41.18%

   假定自营运输中的物耗费用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为M,外购对象为本企业将运输部门独立出去所设置的运输公司,作为本企业独立的运输公司,应当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企业实际的增值抵扣率为4%(7%-3%)。

则当两种方式的抵扣额相等时,

  M×4%=M×r×17%

  故r=23.53%

  由此可见,当运输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r=41.18%(23.53%)时,自营与外购方式的税负是相同的;当r>41.18%(23.53%)时,自营方式可抵扣的税额较大,税负较轻;当r<1.18%(23.53%)时,自营方式可抵扣的税额较小,税负较重。

  一般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广泛的收集和了解财经法规,深刻领会其精神,还必须对自己的企业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者的意向及风险态度等,所以做好税收筹划的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三)税收筹划专题之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种。

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只是在单一环节征税,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者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我们通常缩所说的一次性课税。

目前消费税的的税目也比较确定,主要是一些特殊的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等科目,而且征收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比较灵活,,有些产品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征税,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

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领用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征收,这也推迟了纳税时间,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其次,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比钱一环节的低,则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例如: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甲和乙,他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企业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材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应该适用20%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的定额税率每500克为0.5元。

乙企业以甲企业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适用于10%的税率。

甲企业每年要向乙企业提供价值2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乙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企业欠甲企业共计5000万元的货款,经评估,乙企业的资产恰好为5000万元,甲企业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对乙企业进行收购,其决策依据主要如下:

  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0,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的吸收合并,可以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甲企业想乙企业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9000万元(20000*20%+5000*2*0.5),增值税3400万元(20000*17%),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并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另一部门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

  第三、乙企业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以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纳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型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打打降低。

举例说明,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00万,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则合并之前应缴纳消费税款为: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0=11500(万元)

  合并以后应纳消费税款=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的消费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

  对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我们还可以领用消费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对照税法的条款,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目前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减按5%的税率征收。

  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4、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油厂购进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5、根据财税【20000】26号文件,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制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6、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2006年4月1日起其余轮胎按照3%税率征收消费税。

  像这样的问题,销项多,进项少,最好就是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然这个税负就很高了,现在税务对一般纳税人放的也比较开,但是纳税更规范更严格,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他们会要求你们转为一般纳税人,所以这个就看你们跟税务的关系怎么样了!

如果非得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进项这一款也要尽量取得专票,也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进货,避免这一块税款造成的损失。

  (四)税收筹划专题之四——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营业税税额的计算来看一般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

营业税是以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基本实现同一行业统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营业税计算比起增值税和消费税要简便一些,一般情况下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率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线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三大类应税行为。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但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那个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但是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份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法领悟与筹划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的业务主要是针对运送旅客和货物取,下面就重点介绍一下国内和国外运输企业税务筹划。

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管辖范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点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运输企业可以充分领用这一原则,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议的国家进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时,如果直接运往目的地,其营业额为收入的全额,但是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当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的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根据这个规定就有了税务筹划的机会,企业可以与国外的企业合伙协商,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运费,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回报高费用带来的损失,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建筑业营业税税法领悟及税收筹划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物资和动力都应包含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并且注意一物多用,提高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

这样,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金融业营业税税法领悟及税收筹划

  

(1)转贷业务的税务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转贷业务应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转贷业务筹划的关键在于提高借款利息支出,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生效转贷利息差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中间业务的税务筹划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手续费收入,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来求得交换补偿。

4、代理服务业营业税的税法领悟及税收筹划

  目前,很多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电费,根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这就给我们税务筹划的空间了。

一般我们酒店、房地产公司可以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代征,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则可以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费的营业税。

5、租赁服务业的营业税税法领悟及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应按服务业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对于融资租赁要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按照税法规定,经人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哟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为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而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同时,降低定价还可以利用价格上的优势,想购买方提出一系列条件,如缴纳保证金,提前预付部分款项,签订长期业务合同等,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制定最佳税务筹划方案。

(五)税收筹划专题之五——关税、资源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关税的税务筹划

 关税是对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

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关境是指一国海关法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是在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报税区时,关境就小于国境,如果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时就各成员国来说,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有直接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关系不仅反映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反映各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从而使关税有很强的涉外性。

关税作为国家税收,其管理机关不是国家税务总局,而是海关总署,这也决定的关税管理的特殊性。

  关税以应税货物的流向为标准,关税一般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我国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对于关税的计算,主要是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的计算,现在就这两种关税计算做如下说明;

  

(1)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从价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关税=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关税=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关税=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是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和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

对于进口货物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该依照以下顺序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为基础的估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算

  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是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不含出口关税和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并应包含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关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理控制完税价格,科学选择货物运输方式,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就决定了关税的轻重,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关税中弹性较大的一个项目,所以关税筹划的一个切入点就是合理控制完税价格,一般情况,我们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务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第二,充分利用原产地标准,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共四档税率,同一种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不同,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的区别;第三,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筹划,各个国家通常在境内设立保税区,保税区是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保税区内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通常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资源税的税务筹划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自然资源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包含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植物资源、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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