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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论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论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摘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正在推行和建设的养老保险体系,它是根据养老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不同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或者称为三个层次)。

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我们不难发现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的选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障事业,尤其是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改革,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三大支柱”缺乏科学合理均衡发展和养老责任不清等问题。

因此,保证“三大支柱”均衡协调发展,理清养老保障责任,才有可能走出目前的困境。

关键字:

养老保险;多支柱;科学观

 

Abstract

Pensioninsuranceisanimportantpart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executingthepensionold-ageinsurancesystemistherequirementoftheSocialcivilization.Manyoftheold-ageinsurancesystemisthemainstayofourcountryisbeingimplementedandtheconstructionofthepensioninsurancesystem,itisbasedontheold-ageinsurancecoverage,insuranceandinsurancefordifferentwaysinbasicpensioninsurance,enterprisesupplementarypensioninsurance(annuity)andpersonalaccumulatingold-ageinsurance"threesupports"(orcalledintothreelevels).Atpresent,chinaisonsocialendowmentagingtrend,hasarousedextensiveconcerninsociety.todealwithit,wewillfindalotoftheold-ageinsurancesystemisaninevitablechoice.As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andpopulationofagingtrenddegreeofimproving,andonsocialsecurity,particularlyendowmentthedevelopmentofthecauseofprotectionofferedahighdemandandneedfurtherinthescientificdevelopmentisguided,deepenreform,tosolvetheprominentproblems.atpresent,china'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isfacedwiththe"threesupports"lackofscandbalancedgrowthoftheold-ageproblemandnotclearabouttheresponsibilityTherefore,the"threeguaranteeof"balancedandcoordinateddevelopment.theclarificationofold-agesecurityandcanwalkoutofthepresentpredicament.

Keywords:

Pensioninsurance;Varioussupports;Scientificview

 

 

前言

如何应对来势汹涌的银色浪潮所带来的挑战?

如何化解长寿风险,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必将面对的艰难抉择。

扑面而来的"未富先老"正将养老保障推向市场化抉择的边缘。

一组数据显示,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这一比例在2020年将占17.2%,2050年将占31%。

而2006年,中国城镇化比率达到44%,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超过50%。

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家庭小型化等理念凸显出养老保障的天量需求。

然而,与未来需求形成巨大落差的是:

养老保障制度在现实中步履蹒跚。

在中国,2006年国家基本养老账户规模为4800亿元,商业养老保险积累的养老保险为2000多亿元,两者合计不超过7000亿元,占同年GDP比重仅为3.2%。

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的选择。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正逐步由单一依靠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向多支柱体系发展。

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的内涵,我国实行多支柱养老的必要性和该体系目前面临的问题。

可以使得我们对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指出实行多支柱养老是现实和历史的正确选择,并从发现的问题中的出结论,对现实的养老问题和养老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得指导意义。

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理论的内涵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时,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养老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不同、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或者称为三个层次)。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又称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指覆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

1.定义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简介

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全体劳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时,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基本养老保险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属于第一支柱。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3.关于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4.基本养老保险对社会的影响

(1)老有所养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生活有保障

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

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4)流动不影响待遇

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二)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定义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殊的养老保险形式。

我们不应该为非此即彼的归类而过多地争论,而应着眼于对这种特殊的养老保险进行有别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政策规范。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

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员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它居于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广义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计划、互助基金保险及商业年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等。

(三)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定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2.简介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是一种个人行为。

劳动者个人均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并确定相应的投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辅助组成部分,属于第三支柱。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3.形式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4.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对社会的影响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多支柱养老是必然选择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

1.我国的养老文化

我国是“和文化”,强调彼此的依赖和合作。

我国家庭代际关系则属于双向性的。

父母承担了对子女的抚育义务,子女也相应地承担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

在我国,对家庭养老的责任不仅是道德上所提倡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历朝历代都是如此。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刑法》、《继承法》、《婚姻法》等都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不得虐待或遗弃。

《宪法》也明确规定: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这些规定使得家庭赡养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反映,而且是每个公民必尽的义务,它具有法律的不可抗拒性。

2.我国目前养老现状分析

多少年来,中国人都是靠家庭养老,不过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形成了中国独特的“4-2-1”家庭人口赡养结构,使家庭冀望后代成年后赡养上一代的传统方式不再可行,需要政府和社会承担养老责任。

我国现阶段比较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也只涵盖了2.35亿人,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很低,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该体系的财务面临枯竭危险。

据测算,大约从2013年开始,我国老年抚养比例开始上升,传统意义上的人口红利趋于消失。

当前,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约有60多个已进入“老年型”。

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32亿,也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

据估算,今后50年间,老年人数大概会翻两番,从6亿人增加到将近20亿人。

大规模的老龄化浪潮给国人提出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我们怎么养老?

二三十年后谁给我们养老金?

3.家庭的养老功能转向社会养老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出现,扩大家庭在现代社会的保障功能日益收缩,绝大多数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以政府提供养老为主的制度体系。

家庭的养老功能转向社会养老。

从本质上讲,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收入保障制度,但从宏观上看,该制度同时可以成为政府的政治和经济的工具,这由德国和美国的例子可以看出。

1889年德国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建立了人类第一个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险保险制度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结果。

早期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工人阶级的立场看,是工人阶级争取自己权利的结果;从政治上看,社会保障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政治工具;从结果上看,在现代化过程中,个人的风险以社会的制度得以分散。

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TheSocialSecurityAct)则是为了摆脱第一次世界经济大危机,重振美国经济,缓和国内的阶级矛盾的产物,是“罗斯福新政”的一部分。

罗斯福新政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其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增加政府支出,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增加总需求从而推动经济恢复和增长。

正因为养老保险不只是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同时也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工具,所以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世界经济大危机后,在美国的榜样作用和凯恩斯主义指导下,工业国纷纷建立了德国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最低标准公约》,对退休待遇、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工伤补偿、子女补助等等所应遵从的最低标准都一一作了明文规定。

虽然《公约》对任何国家都不具有实质的约束力,但它表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是一个全球化的事业。

不但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此间建立起来的。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普遍制度。

(二)负重前行的养老保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增加速度高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增加速度,致使在岗职工的负担系数(离退休人数/职工人数)和缴费人员的负担系数(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缴纳基本养老费人数)不断增大,给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带来巨大压力。

有关数据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中国历年职工负担系数表*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城镇在岗职工A1

(万人)

14908

14845

14668.4

12336.5

11773

11259

10792

10558

全国离退休、退职人员B1(万人)

3094.1

3135.4

3350.7

3593.6

3730

3876

4018

4223

职工负担系数B1/A1

0.21

0.21

0.23

0.29

0.32

0.34

0.37

0.40

*注:

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整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数据。

表1中的数据表明,1995年的职工负担系数是0.21,即1个职工负担0.21个离退休人员;2002年的职工负担系数为0.40,即1个职工要负担0.40个离退休人员,2002年比1995年的负担系数几乎增加了1倍(90.48%)。

表2中国历年企业缴费职工负担系数表*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企业参保职工人数A2(万人)

8800

8671

8475.8

8859

9124

9198

9090

企业参保离退休、退职人数B2(万人)

2300

2533.4

2727.3

2864

3011

3165

3333

企业缴费职工负担系数B2/A2

0.26

0.29

0.32

0.32

0.33

0.34

0.37

*注:

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整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数据。

表2中的数据表明,1996年企业缴费职工的负担系数是0.26,即1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负担0.26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2002年的企业缴费职工负担系数为0.37,即1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负担0.37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2002年的负担系数比1996年增大了42.31%。

由于老龄化等原因造成了负担系数增大,致使基本养老金支付困难增加,中央财政也面临弥补养老金支付缺口的巨大压力。

因此,必须开辟多渠道的养老金来源。

(三)多支柱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

多支柱是世界银行大力倡导的“养老保障改革最佳方案”,已经逐渐得到各国政府的肯定,并在多国实践中显示出良好效果。

其基本框架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现收现付制社会基本保险,是国家为公众提供的最低程度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的养老保障,养老金给付与缴费水平挂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障,为有需要的个人提供更好的退休生活保障。

多支柱体系主要优点包括:

一是有效分散风险,比如,第一支柱是现收现付,当年收支在全体参保人之间统筹,受人口比例变化影响较大,但对投资风险不是特别敏感。

而第二支柱主要是个人账户、资产积累,受金融风险影响较大,但对人口比例变化不敏感。

二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扩大覆盖面。

三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顺应了国际组织对养老保障体系多元化的改革思路,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既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还整体上改善了国民养老保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因此,多支柱是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方向。

(四)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够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

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建立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制,后来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又被企业保险所代替。

但这两种体系都不能有效的解决现实养老问题,不能很好的保障生活和社会的安定。

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我国已经明显地出现了“未老先富”状况,养老问题面临着更加严重的挑战。

因此必须寻求另一个有效地养老保险体系来解决我国现实的养老问题。

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的双重压力提出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再加上借鉴国外养老保险体系的成功经验,我们不难看出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的选择。

至此,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起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巨大作用。

其实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实行多支柱养老是必然选择。

三、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问题

虽然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行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障事业,尤其是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多支柱养老体系在发展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改革,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三支柱”发展不均衡合理

1.隐性债务问题

这一问题已经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1997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现收现付制改为部分积累制以来,转轨成本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出现了严重的不足,养老保险的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状态。

这一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第一层次养老保险进二步的持续稳定发展

2.基本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是28%,而这一缴费率相对于我国的职工平均工资而言显得过高。

以某个职工为例说明,每月拿2000左右的工资,在缴纳了养老保险之后,再除去基本的生活费用,根本就所剩无几,试想他还拿什么去缴纳企业年金,更不用提私人储蓄了。

以此看来,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限制了企业年金和私人储蓄的发展,截止到2007年底,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仅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10%左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年金的覆盖率。

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企业年金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就总体而言,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发生作用。

3.企业年金的发展缺少激励机制,导致企业年金难以全面实行

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主体为企业雇主和企业雇员。

企业年金的建立无疑将增加企业雇主及雇员对于养老保障的支出,一方面将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将影响到企业雇员的现实生活水平。

因而,只有企业盈利水平好的行业才成为企业年金的实践者,我国企业年金的行业及区域特征也恰好验证这点。

然而,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其他盈利水平较弱的行业不想推行企业年金,他们也意识到企业年金作为一项企业内部激励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而员工也不是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略长远的利益,他们也希望在年老时能够生活的更加惬意。

然而,由于企业年金的建立所需要的动力机制缺位,使得企业年金实质上成为某些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行业和企业的特殊收益。

4.企业年金运行不规范

不规范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会严重影响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等三部分组成,对于年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以致年金运行中风险规避和盈利目的难以良好实现。

以社保机构经办来看,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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