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46章自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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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46章自测题
中国法制史4-6章自测题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____________的反对。
A
A、孔子 B、叔向 C、商鞅 D、子产
2、“被庐之法”是____________国制定的。
B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秦国
3、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严厉镇压盗贼犯罪的法典是____________。
D
A、禹刑 B、吕刑 C、九刑 D、法经
4、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____________。
C
A、韩非 B、赵鞅 C、商鞅 D、屈原
5、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____________。
B
A、晋国 B、郑国 C、楚国 D、齐国
二、多项选择题
1、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____________。
AC
A、仆区法 B、刑书 C、茆门之法 D、竹刑
2、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
BCD
A、明德慎罚
B、“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C、“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D、“重其轻者”
3、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____________。
BD
A、制定法经 B、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C、善平籴 D、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4、郑国两次制定法律,制定者分别是____________。
AD
A、子产 B、赵鞅 C、商鞅 D、邓析
三、问答题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答: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
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
答: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秦朝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B
A令 B式
C法律答问 D廷行事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
B
A成 B廷行事
C式 D法律答问
3、秦朝的( )是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
C
A具五刑 B族诛
C定杀 D阬
4、秦朝的( )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
D
A定杀 B醢
C枭首 D具五刑
5、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
C
A具五刑 B族诛
C定杀 D阬
6、秦朝的( )是一种刑名,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
C
A罚作 B鬼薪
C城旦 D复作
7、秦朝的鬼薪是()年刑。
C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二年
8、在秦朝,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的刑罚是()。
D
A作刑 B迁
C赀 D谇
9、秦朝的(),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D
A妄言罪 B非所宜言罪
C投书罪 D以古非今罪
10、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 )。
C
A大理寺 B廷行事
C廷尉 D宗正府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BC
A春秋经义 B法律答问
C廷行事 D比
2、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CD
A法令由一统 B德主刑辅
C事皆决于法 D以刑杀为威
3、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 )。
AC
A法网严密 B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
C严刑重罚 D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4、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 )。
ABCD
A城旦 B鬼薪
C司寇 D罚作
5、下列属于秦朝适用于女犯的作刑有( )。
BCD
A城旦 B舂
C白粲 D作如司寇
三、问答题
1、什么是“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秦朝的一种罪名。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
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
(1)“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1)关于产品规格。
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
(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
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____________。
C
A、编敕 B、廷行事 C、决事比 D、科条
2、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____________。
D
A、城旦 B、鬼薪 C、罚作 D、顾山
3、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____________罪。
D
A、阑入 B、见知故纵 C、僭越 D、通行饮食
4、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____________。
D
A、傍章 B、左官律 C、九章律 D、约法三章
5、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____________。
B
A、司寇 B、廷尉C、三公曹 D、大理寺
二、多项选择题
1、汉律六十篇包括____________。
ABCD
A、《九章律》 B、《朝律》 C、《傍律》 D、《越宫律》
2、汉朝的法律形式有____________。
ABC
A、春秋经义 B、律 C、令 D、廷行事
3、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是____________。
AB
A、亲亲得相首匿 B、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C、罪疑从赦 D、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
4、汉朝为打击割据势力,设置了如下罪名:
____________。
ABCD
A、阿党与附益罪 B、事国人过律 C、僭越罪 D、漏泄省中语
5、汉朝把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称作____________。
AD
A、鞫狱 B、传复 C、读鞫 D、断狱
三、问答题
1、两汉的法律形式。
答:
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决狱——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法律解释——汉朝私家注律颇为盛行,只有政府认可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2、九章律的简要情况。
答:
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
《九章律》是汉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5、春秋经义的含义。
答:
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因此,《春秋》经义成为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6、两汉的继承制度。
答:
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亲生之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继承权。
财产继承——在土地和其他财物的继承上,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7、两汉的契约关系。
答: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
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8、汉朝的司法机关。
答: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9、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
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10、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
其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
答: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
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