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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达标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现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检科要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规范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流程管理。

第二章隐患分级

第三条隐患是指全矿工作场所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

1、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一般和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

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认定为重大隐患也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隐患。

2、按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灾、火灾及其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整改责任划分

第四条矿长是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与整改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是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组织领导者,具体组织实施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第六条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检查、五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计划、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整改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各队组、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财务科、供应科等相关科室,分别对业务过程中的隐患排查负责,并对隐患整改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工作负责。

第九条安全科负责各类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监督整改及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安全员(驻队、动态)负责对施工现场作业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现场隐患排查负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

第四章隐患排查例会制度

第十条矿长每旬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井的重大隐患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安全科长每天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对当天查出的隐患问题集中排查落实。

第十二条队组、车间每班对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治理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处理的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隐患排查管理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与整改程序包括:

检查-收集、筛选-整改通知-整改-复查验收五个环节,对隐患排查工作实行闭合管理。

1、隐患检查主要是指各级各类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发现所有作业场所的隐患。

如上级检查、公司检查、单位组织的检查、基层管理人员下井(下现场)检查、小班安检员汇报、群监网员岗员汇报、员工举报等。

2、隐患的收集、筛选,由安全信息站负责,每天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并按规定录入隐患排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及安全部门接到举报的有关隐患。

3、整改通知,对已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典型问题,要以“整顿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基层队组、车间,按要求整改处理;一般隐患以“隐患三定表”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通知责任单位。

4、隐患整改,重大隐患由分管领导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整改。

5、复查验收,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分管领导负责按所查隐患的级别严格按程序组织自查、验收申报等相关工作,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一般隐患由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隐患消号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安检科每月23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筛选、定级,制定措施,并将重大隐患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通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第十六条对于低级高报的,经上级的研究确定后,要严肃追究处理,并立即组织责任单位实施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安检科每季度对各单位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把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绩效考核中,推进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每季度分生产单位、辅助单位对矿井队组进行排名,生产单位排名在前三名的,奖励队干正职当月安全绩效300、200、10元,后三名的,对等处罚;辅助单位排名第一的,奖励队干正职当月安全绩效200元,最后一名的,对等处罚;技术员执行正职的80%

第十八条坚持每天下午18:

30分隐患排查会议,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科室科长、区队干按时参加,对无故旷会的单位负责人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50元/次,迟到扣10元/次。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强调对隐患排查严肃性的认识,及时排查处理隐患,凡到期不能按时处理的隐患,一律按重复隐患进行考核,罚单位500元/条,责任队长100元;再次不能按时处理的,一律挂牌停产整改。

第二十条凡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科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罚,并根据《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因此而导致事故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其事故责任。

 

瓦斯、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我矿特制订瓦斯检查制度。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安检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

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

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

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点,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队汇报检查的情况。

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

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队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减少瓦斯超限次数,降低瓦斯超限浓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单位的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在开采、掘进煤层等瓦斯治理工作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二)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涉及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主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追查处理情况,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检科。

(二)因管理不善,片帮、冒顶、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浓度在1.5%以下者,由安全矿长主持,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浓度在1.5%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

停电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别向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安检科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主管领导。

(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隐患排查工作。

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把当月瓦斯超限月报和下个月重点瓦斯工作面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三、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高突采煤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安检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采煤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采煤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产科长、采煤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高突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安检科负责采取增加风量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矿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其它要求

(一)建立瓦斯超限责任领导汇报制度。

对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队长要于超限事故发生次日到公司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

(二)严格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否则,追究单位正职的责任。

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

每个月按照主要通风机实际供风能力,依据风量计算细则,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核定结果上报公司。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数据传输准确。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2、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改变大的通风系统时,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

4、通风区按照通风系统调整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通风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6、系统调整好后,要对系统调整影区域内的进、回风每条巷道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微风巷道、无风速超限巷道、瓦斯不超限。

7、加强对系统调整影响的区域内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证系统稳定可靠。

8、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通风区要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量,检查风路,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稳定。

9、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

10、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

瓦斯积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通风区要有备案。

11、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开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

12、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扩大巷道断面。

13、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14、从设计入手,提高巷道支护强度,尽量减少或杜绝巷道维修量。

15、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措施。

16、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未实现倒台的,罚通风队长300元,安全矿长500元。

17、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喷雾洒水降尘的,罚采煤队队长500元。

18、通风系统中存在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未杜绝循环风、无风、微风的,要求立即整改,否则罚:

通风队长300元、安全矿长500元。

19、通风系统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否则罚:

通风队长300元、安全矿长500元。

(1)、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失修率超过5%,矿井负压超过2980Pa或自燃发火矿井采煤工作面两巷压差超过180Pa;

(2)、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3)、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的;

(4)、高瓦斯、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5)、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20、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要求立即整改,,罚责任区(队)1000元。

21、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责任区(队)长500元。

(1)、未按规定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或未进行试验自动倒台的、未设专人看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版的;

(3)、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工作地点供风或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管线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6)、专用和动力风机动力不匹配的。

22、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反风演习,要求立即停产整改,罚分管领导1000元。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炮掘巷道贯通在相距6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风队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风区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配合。

二、当贯通的两巷相距60m前,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调度室、安全科、通风对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向职工贯彻实施,并有记录可查。

生产技术科负责公司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巷道贯通过程中,由安全矿长统一组织指挥。

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安检科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安排人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通风队至少有一名测风员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浓度。

四、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按规定检查瓦斯,一旦发现异常,必须停止贯通,立即进行处理。

五、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生产技术科负责预报剩余距离,由生产技术科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六、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七、通风队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贯通后当天把影响区域的测风情况报通风队和总工程师。

八、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

九、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应根据需要控制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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