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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附件2度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会

sa附件2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会

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2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

3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租赁公司的递延资产在该项目中填列。

31、“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3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拨付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3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借方余额。

34、“短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单位存款。

35、“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36、“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向人民银行借入1年期以内的各类款项。

农信社“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37、“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38、“票据融资”项目,反映通过卖出回购方式办理的票据款项。

39、“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40、“同业拆入”项目,反映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拆入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拆入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41、“卖出回购证券款项”项目,反映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的款项。

42、“汇出汇款”项目,反映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银行解付的汇款。

43、“应解汇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以及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

44、“存入短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内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45、“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吸收的存款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

息。

发行债券的利随本金的应付利息在“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列示,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46、“应付职工工资”项目,反映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

47、“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各种税金。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应付股利(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4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在1年以内(含1年)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1年以内(含1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5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5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5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53、“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54、“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55、“长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单位存款。

56、“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57、“存入长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上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5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59、“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应付利息。

6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除“长期借款”和“应付长期债券”之外支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款项。

租赁公司需支付的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6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拨入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6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63、“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6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6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6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67、“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5]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税后计提的一般准备的期末余额。

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6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

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69、“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三、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外年银02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利润表部分,利润分配表部分无需填报。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

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存贷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借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在办理存款、借款等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贷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

6、“中间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净收入。

7、“中间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

8、“中间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

发行债券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手续费支出纳入“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

9、“其他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除利息净收入、中间业务净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1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

11、“贵金属收益”项目,反映按规定买卖贵金属等而实现的收益。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租赁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

13、“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租赁支出等其他营业支出。

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呆账准备,应在“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中单独反映,不在本项目填报。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5、“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按规定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6、“投资净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

1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18、“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1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当期的经营利润,经营亏损以“-”号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2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等进行调整的事项。

22、“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前的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23、“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各项减值准备合计金额,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

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4、“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减去“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后的利润总额。

25、“所得税”项目,反映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6、“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7、“净利润”项目,反映扣减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2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29、“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30、“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31、“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项目,本科目仅由农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填列。

3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按国家财务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33、“提取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

34、“其他提取”项目,反映外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3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7、“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8、“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

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四、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外年银03表)

(一)本表反映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企补01表)

(一)编制方法

关于本表中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汇率问题,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注册资本应按合同规定的汇率或出资日汇率折合人民币填列。

企业借款额应以人民币借款加外币借款按年末12月31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的数额合并填列。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借款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产品出口企业:

指凡经商务部门确认及考核,领取了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先进技术企业:

指凡经商务部门确认及考核,领取了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指凡经科技部门确认及考核,领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4、已交所得税企业:

指当年或以前年度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5、合同投资总额:

反映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总额或外资企业经批准的投资总额。

其中,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计划向国外借款的数额,还应在该项目下单列的“计划外资额”项目中反映。

企业的投资总额如因计划增资或增加借款而发生变化的,也应按上述要求一并反映。

6、实际投资总额:

反映企业投资人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实际借入的款项(长期借款按已借入数反映,短期借款按年平均余额反映)。

其中,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从国外实际借入的款项,还应在该项目下单列的“实际利用外资额”项目中反映。

企业计划增资中实际缴付的部分或计划增加借款中实际借入的部分,也应按上述要求一并反映。

7、注册资本:

反映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合同中规定的合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还应在该项目下另行反映。

企业如因增资等而变更登记资本总额的应按变更登记后的情况填写。

8、缴纳的其他税金:

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项税金。

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还应在该项目下的相应项目中分别反映。

9、实际工资总额:

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和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

其中,实际发放给外方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和奖金,还应在该项目下单独反映。

10、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反映企业本年按各月月末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计算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其中,外方职工平均人数还应在该项目下单独反映。

11、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反映非股份制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12、利润归还投资:

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13、应付优先股股利:

反映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1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任意公积金:

反映股份制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15、应付普通股股利:

反映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6、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和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等项目项下分别设二级项目“应付中方”和“应付外方”,用于分别反映中、外方投资者分配利润额。

(三)表内公式

7行>0;8行>0;9行>0;10行>0;11行>0;12行>0;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24行=(25+26+27+28+29+30)行;

32行=(33+34+35+36+37+38)行;31行=(16+17+19+21+22+24)行;32行=(33+34+35+36+37+38)行;43行≥44行;45行≥46行;54行=(51+52+53)行;61行=(54-55-56-57-58-59-60)行;73行=(61-62-65-66-69-72)行;62行=(63+64)行;66行=(67+68)行;69行=(70+71)行

如果为独资企业,则:

11行=12行;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则10行≠11行。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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