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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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井口到炸药库段装卸、运输
1、民爆公司将炸药、雷管运送到**煤矿后经门卫人员登记签字后,直接运到副井口。
2、火工品到矿前,由企管科火工品专管人员提前两个小时告知机电四队、调度室,机电四队做好火工品卸车准备,机电四队应将火工品专用车辆上道(副井北口备用车道),不得用叉车搬运装有火工品的车辆;由企管科保管员同时通知保卫人员、验收人员,相关人员要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副井北口。
3、民爆公司将装有火工品的车辆送到达副井北口后,应有专人现场看管,不得中途退场。
验收由企管科、保卫人员、机电四队人员联合验收确认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无误,联合签字后方可入井;发现有损坏的,不得接收。
在装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和立放。
机电四队在30分钟内卸车完毕,并在火工品装卸运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在签字完毕后随车由机电四队运输工带入井,企管科保管员对专用车辆加锁,并贴上封条。
4、火工品装卸完毕后,机电四队要及时安排入井,无特殊情况到矿后1个小时必须及时按排入井,严禁长时间在井口存放。
井下由机电四队负责提前清道,便于专列运送火工品。
5、装卸炸药、雷管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和撞击。
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撕毁封条、商标和拆除包装带,以免影响入库仪器扫瞄和损坏火工品。
凡在井下入库前查出损坏的,对每人每箱罚款500元(民爆公司运来的火工品有损坏,不得卸车,应退回)。
往矿车中装雷管箱时,不得侧放或立放。
6、装有雷管和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装入罐笼内。
副井下运炸药、雷管时,严禁另一罐笼乘坐人员。
7、罐笼提升炸药、雷管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
钩工。
8、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炸药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9、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有两辆以上空矿车间隔距离。
10、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11、机电四队负责炸药、雷管从副井口到井下炸药库的运输、停放期间的看护工作(期间由企管科炸药库保管员进行监督协调),严禁出现丢失和损坏。
在进入炸药库前运输过程中发现炸药、雷管丢失的,追究机电四队运输人员的责任,入库后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和损坏的,将追究企管科炸药库当班保管人员的责任。
12、炸药、雷管运到井下炸药库东运输通道后,由机电四队负责运送到炸药库东运输通道栅栏门以里。
卸车时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根据运收确认单数量进行验收。
发现丢失或损坏的,当场指明,并立即向企管科、安检科、调度室汇报,企管科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3、运送到炸药库通道中的炸药、雷管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用小平车按雷管、炸药型号分别运送到标定的炸药、雷管壁槽中码放整齐。
14、井下炸药、雷管要及时运到炸药库,不准在大巷长时间存放。
15、炸药、雷管从民爆公司运到矿井交接和从地面运到井下爆破材料库交接时,都必须认真履行验货签字手续。
(二)井下炸药库到采掘面运输
1、各使用炸药、雷管的区队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公安局爆破许可证,双证齐全)负责领取。
爆破员除出示相关证件外,应持由队长签名或盖章的炸药、雷管领料通知单、火工品确认单、爆破作业日志进行领取,保管员根据区队领料通知单开票数量进行发放。
领用炸药、雷管时,爆破员严禁进入药库栅栏门以里,发现一次对库管员罚款100元/人,对爆破员罚款100元/人,矿井管理人员正常检查除外,需持相关检查证明准入证,但必须符合《炸药库管理规定》。
2、爆破员领到炸药、雷管后,必须分别装入不同的专用箱内,严禁手拿或装入衣袋、材料袋中运送。
3、炸药、雷管从药库到使用地点的运送,雷管箱由爆破员携带,炸药在爆破员的监护下可由其他人员运送。
4、井下人工运送炸药、雷管时要避开上、下班行人高峰期,尽量不与他人同行,不准在半路长时间停留。
5、从炸药库到使用地点运送炸药、雷管时,严禁采用矿车、皮带、溜子运输,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6、炸药、雷管箱运到使用地点后,要间隔10米存放,并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在顶板完好的地方存放。
7、当班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班后由爆破员交回炸药库。
回收时,炸药、雷管要分别装箱运送。
没有用完的引药应将雷管拆掉,将脚线盘好装入雷管箱,严禁不拆管装入箱中,发现引药装箱退库,每卷对爆破员罚款200元。
严禁雷管箱(内有雷管)装入内有炸药的药箱中运输,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8、严禁井下私藏炸药、雷管,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退库。
凡发现井下私藏炸药、雷管,每发(卷)对单位罚款500元。
9、由于火工品保管员、爆破员在火工品管理使用中,没有按照要求造成火工品丢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对其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1、在炸药库通道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
2、井下炸药库储存量:
储存炸药量最大为1920kg(77箱),每一个炸药壁槽可储存炸药9箱,每箱25kg,发放室内可存放2箱。
储存雷管量最大为7200发,每一雷管壁槽内可储存雷管1.2箱,每箱1000发。
不得超标准储存。
3、入库信息采集:
库管员将存有购买信息的单位卡插入手持机中,对入库整箱雷管条码进行扫描,确认无误准确入库。
拆箱后对整盒雷管采用同样操作程序,对整盒雷管按照手持机所提示信息进行扫描雷管13位激光号码。
4、按爆破员信息卡入帐:
由当班保管员插入库管员信息卡,手持机显示信息卡的基本信息后,用手持机对需要储备的放炮员卡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扫描入帐,记入该放炮员名下。
5、保管员对已经扫描入帐的雷管进行拆包盘好脚线,然后用雷管导通仪进行逐个导通试验,并逐一做好导通记录。
6、雷管的扫描、盘脚线、导通一律在雷管检测室内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
7、对已导通和盘好脚线的雷管存入发放室临时储存柜中。
8、当天入库的爆破材料要及时登记上帐,并与实物相对照。
9、爆破材料库内除储存爆破材料和规定的工具外,不准存放其他物资。
10、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止爆破材料受潮变质。
11、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使用。
库管员要根据库存情况及时通知采购。
入货前,应做好爆破材料码放准备工作。
12、严格领退手续,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13、每班退还的炸药要按型号分别入库,退还的雷管按编号存入该放炮员发放柜中。
对于失效的炸药、雷管要另行存放,以便上缴建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统一进行销毁。
14、实际消耗数据信息上报:
将使用单位卡所采集到入库、出库、退库等完整信息上报当建安区公安局,再进入下一轮信息采集程序。
三、爆破材料库防火、警卫制度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管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经常巡视库房,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
2、库房内要配不少于6个不小于4kg的干粉灭火器,2个体积不少于0.5m3灭火砂箱,消防桶和铁锨6个。
保证消防器材不失效处于良好状态。
3、严禁携带矿灯人员进入库房内(含库管员),需用矿灯照明时,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经常保持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处于关闭状态,并打开抗冲击波活门上通风活门保证通风。
5、木栅栏门和回风侧通道风门要上锁,严禁非库管人员随意进入库房。
6、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爆破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做到“帐、卡、物”三对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7、企管科、安检科要定期对井下爆破材料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四、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爆破器材的销毁,就是将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或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爆破器材,通过安全、彻底、经济、不造成污染危害的处理途径,使之完全失去爆炸危害性,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销毁对象:
1)对于超过储存期或因其它原因而导致性能改变的爆破器材。
2)经过检查确认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全电阻检查出来的不合格雷管)
3)从煤和矸石里检查出来的没爆炸的炸药和雷管。
4)爆破员返送回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爆破器材。
5)保卫部门收缴的爆破器材等。
2、销毁程序
1)由炸药库保管员及保卫科负责回收的报废雷管、导通不合格的雷管及炸药,并认真填写报废火工品回收记录。
2)由建安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每年负责集中回收销毁,并开据危险物品收缴收椐。
五、爆破材料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各区队必须严格爆破材料领退手续,按计划领取爆破材料,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及时退还药库。
(一)爆破材料发放制度
1、各区队每班上班前由值班队长根据当班工作安排,由爆破员开出当班火工品领料单、火工品领用退确认单、并签名及盖章后作为爆破员下井领取爆破材料的依据。
2、爆破员凭爆破作业员作业证和火工品领料通知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
3、爆破员进入炸药库时,必须出示放炮作业证和火工品领料单、确认单及爆破作业日志。
4、药库保管员根据放炮员领用单数量,并询问当班生产安排情况,检查爆破员作业证和雷管专用箱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后,由爆破员开出火工品领料单,由药库保管员和爆破员签字后按所开数量进行发放。
发放时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发放原则。
操作时做到轻拿、轻放。
5、爆破员在开火工品领用单时,必须填写清楚所领雷管段号、编号、数量和炸药的型号和数量;所开领料单,一联交放炮员保存,一联药库保存。
当班发放的爆破材料,炸药库管理员必须及时上帐登记(发放台帐)。
每天的爆破材料发放明细表由当班火工品保管员负责记帐和保存。
6、保管员发放爆破材料时,严禁发放没有进行导通和没有进行扫描的雷管,严禁发放失效和不符合现场使用型号的炸药。
7、爆破员不出示特殊工种证和火工品领料通知单、确认单,不带雷管专用箱的,禁止发给爆破材料。
8、爆破员在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质量和雷管编码是否与所开编码相符,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能领取。
9、爆破员必须把雷管、炸药分别装入专用箱中,严禁将雷管装在衣袋内或用手拿带;雷管箱必须由爆破员携带,所用炸药较多时,可以在爆破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领取炸药时,其他人员不准进入药库,只准在库外等候(栅栏门警戒线外),进入库房按“三违”处理。
(二)爆破材料清退制度
1、爆破员将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面后,应先分别储存在专用的炸药箱中并上锁。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在下班时全部退还药库。
2、每次装配引药的数量必须与每茬炮眼数量一致。
每次放炮后所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应填写使用单,并由当班班组长签字证明。
3、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或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班后爆破员及时退还药库。
4、退还炸药雷管时,放炮员应将当班领用退库确认单及放炮日志交炸药库,炸药库保管员根据使用数量,并将剩余数量清点后,在确认单上注明退库数量并签名,当班班组长签名。
5、对退库的雷管办好退库手续后,如果是完好的存入该放爆破临时储存柜中,下次继续使用发放,并及时填写退库台帐,做到领、用、退“三对照”。
6、爆破员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炸药库和调度室。
六、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员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电雷管检测、由保管员在雷管专用检验硐室中进行。
严格按《电雷管电阻检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检验不合格的电雷管,将脚线盘绕并扭结成短路后另外保存并登记。
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对导通和盘好脚线的雷管要存入发放室临时储存柜中待发。
6、对退库的雷管下次使用发放时要进行第二次电阻检查;经检测电阻合格方可发放,并做好二次导通记录。
7、当班未使用完的电雷管必须全部退还药库,不得转借他人,否则追究转借人责任。
8、炸药库保管员严禁发放未经性能检测的电雷管,否则追究保管员责任。
七、爆破材料奖罚制度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包括运输、搬运),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罚款200元。
2、井上、下装卸爆炸材料必须轻搬轻放,不得损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件。
3、井下炸药雷管卸车工作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每月给予每人200元的卸车补助。
4、井筒运输必须专罐运输,另一罐严禁乘人。
不准超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大巷运输时雷管车、炸药车间距,机车速度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井下爆破材料库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爆破材料库管理帐、卡、物不对照,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井下爆破材料库发出的电雷管必须经过导通检测。
失效的炸药、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对当班保管员罚款100元。
8、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按照管理规定程序领取,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中途严禁转交别人,炸药可以在爆破员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否则,对爆破员罚款100元,严禁炸药、雷管私自携带升井,否则,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当事人所在单位1000-10000元的罚款,并按照“十条禁令”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9、井下作业地点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入专用的箱内并加锁,严禁二者混放,火工品不入箱对爆破员罚款100元/次,雷管箱、炸药箱不上锁管理,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次;炸药雷管混放,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药管箱放炮时必须放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对放炮员罚款20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
10、不具备放炮条件或在无专项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放炮,对爆破员罚款200-500元。
11、当班未使用完或不能使用的火工品不按规定退库,对爆破员罚款100元。
12、保管员、爆破员不持证上岗罚款200元/次。
13、由于火工品保管员、爆破员在火工品管理使用中,没有按照要求造成火工品丢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对其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对爆炸物品在运输、管理、使用过程做出积极贡献,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矿井将每月给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100—300元的奖励,由企管科每月根据《爆破材料管理制度》进行月度考核进行奖罚。
八、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严守工作岗位,把好爆破材料保管关。
2、库管人员和领用人员进入库房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谢绝人员参观,因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库区需持相关检查证明,不准带矿灯,并填写来客登记表。
3、负责井下爆破材料及炸药箱的发放与回收。
认真进行收发点数,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保证收发及时无差错。
4、做好雷管的导通测试,对号发放,不得混淆。
经常对库存爆破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5、严格监督爆破材料的进库卸货工作,取运爆破材料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重压。
6、爆破材料库的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待用状态;库内通风窗要勤开关,清除排水沟,保持库房干燥,通风良好。
7、认真填写日报表,并按及时上报。
8、负责清理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九、电雷管编号制度
1、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编号进行导通实验,否则不许发放使用。
2、雷管导通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进行,导通室内存放的数量不行超过100发。
3、在导通过程中,必须把雷管放入防爆箱内进行,每次只准放入一发进行导通,室内必须有防静电措施。
4、测试完一盒后,要核对数量,导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报废雷管箱内,并做好登记,待交于公安机关集中销毁。
5、测试时要轻拿轻放,抽拿脚线时,不准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
6、经导通合格的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进行编号(既按雷管的13激光编码进行登记)未在领用退确认单上填写编号的雷管不准进行发放使用。
7、每天出库的编号雷管,数量必须与交库的数目编号相符合,并建立领用退登记,当面签字,退回的电雷管必须按雷管编号在领、用、退库确认单上进行登记,保证账物对照。
8、炸药库必须立即完善雷管发放领用制度及台账,利用雷管出厂时管体上的13位编码对应到相应的爆破工,确保发放的每发雷管都必须对应唯一的爆破工。
9、当班退回的电雷管,保管员必须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登记并放入库内雷管专用箱内。
并在退库导通记录上做好登记。
十、火工品丢失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规范火工品领用程序及使用办法,消除安全隐患和保障安全生产,预防火工品丢失或爆炸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凡井下拾到雷管,要立即交与炸药库,炸药库出据证明并做好回收登记,地面拾到雷管交与企管科,由企管科统一开据证明按规定进行奖励每发雷管奖励上缴人员100元/发,将根椐雷管的编号对进行追查,对丢失雷管的爆破员及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100--1000元的处罚。
2、凡井下发现丢失雷管,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发,对爆破员、班组长各罚100元/发,雷管升至地面,毎发雷管对班组长、爆破员各罚款100元/发,验身时查出的对爆破员罚款100元/发,对所在区队罚款1000元/发,对区队正职各罚款100元/发。
3、雷管票据火工品领用通知单、确认单、爆破日志签字不符合要求日期、数量、雷管编号未填写或涂改的,对当班爆破员个人罚款50元/次。
4、发出时爆破员没有在确认单、爆破日志上填写雷管编号、数量的雷管进入工作面,对爆破员、保管员各罚款100元。
5、没有激光编号的雷管,爆破员有权拒领,并报告调度室。
6、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锁不起作用罚放炮员50元/次。
7、私自掐雷管脚线对爆破员罚100元/次。
8、捡到雷管要及时上交企管科,由企管科出据证明。
9、捡到雷管不交企管科或炸药库而转交他人或卖与他人,按偷盗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建安区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雷管使用管理规定:
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肆点班保管员认真核对当天火工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进行分析处理。
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对保管员罚款50元。
3、爆破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当班安检员、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安检员、生产班组长亲自对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放炮者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4、保管员脱岗,罚款50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
三、炸药使用管理规定
1、各队爆破员在领取炸药时,保管员按计划发放,并把实发数量填写在领料通知单上并签字盖章。
2、炸药运到工作地点后,班组核实领取数量,工作面爆破工序完毕后,班长召集爆破员、背药工核实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误差为零。
3、当班未使用的剩余炸药必须全部退回炸药库。
4、井下炸药必须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上锁。
炸药箱必须放在爆破地点100米以外。
严禁乱扔乱放,否则发现一卷对爆破员罚款10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5、凡在巷道内发现残留着雷管炸药,且该巷内无固定施工单位的,对该巷道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