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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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XX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促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XX〕1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XX〕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XX〕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格局。

“十二五”时期,通过重点扶持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引领不少于7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力争实现自主创业l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l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第三条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

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切实兑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助入驻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国家和省出台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对已建成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校要把该项目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搞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落实好扶持大学生入驻创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

第五条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切实保障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设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

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六通”,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配套的创业服务。

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实体的成功率。

孵化基地还应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

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六)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

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认定管理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一季度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评估认定工作,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第九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字型基地面积5000--10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

(三)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四)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五)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企业20户以上。

第十条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认定标准。

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就业l0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金方位服务:

(三)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并设立或引进至少一家信用担保机构;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一定规模企业。

第十一条评估认定程序。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采取申报、初审、复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请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各高校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行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本校、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3.本校、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入驻基地或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地或园区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5.《XX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表》。

(二)初审。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各高校符将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公示。

对拟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并授牌。

第十二条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XX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形武,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状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里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高校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当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

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各级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加强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省里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级一次性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

对考评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省缎示范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目起执行。

附件:

《XX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表》。

XX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产权归属

注册时间

建设投入

资金

万元

占地面积

组建方式

(选择打√)

□新建

□改建

可容纳

实体个数

入驻

实体个数

从业

人员数量

服务人员

数量

类型

(选择打√)

□门面□楼宇□市场□加工

提供服务

(选择打√)

□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

□租金减免□跟踪扶持□融资服务□专题讲座□其他服务

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曰

县(市,区)

财政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复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评估认定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财政厅

评估认定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篇二:

XX区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淄人社发[20XX]1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淄人社发[20XX]93号)精神和《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XX]29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参与、高校联合、社会协助”的合作模式,每个镇(街道)至少建设一处符合区级标准的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大学生)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

各镇(街道)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

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各级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期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

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八条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36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3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180人以上;

(三)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四)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6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5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3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大学生创业园需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20个以上,吸纳就业2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60%,每年至少新增5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条评估认定时间

20XX-20XX年,全区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3家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四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各镇(街道)申报材料应于每年10月份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评估认定程序

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请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XX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

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各镇(街道)负责实地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三)评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

对拟认定为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区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XX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XX区(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区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补。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

(一)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

生产经营厂房面积36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实体3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80人以上,给予孵化基地2万元的奖补资金。

(二)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

入园创业实体3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给予创业园区2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各镇(街道)人社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定期在劳动“九九”三版系统中维护数据,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

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针对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具体情况开展创业服务指导等活动,同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每年对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

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区级示范资格,收回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区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授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三:

XX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XX大学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规范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是学生在校内创业的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一年之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创业园由校学生工作处管理,具体职责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创业园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创业园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应为XX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系同意;

8.创业团队成员学业成绩应达标,学有余力。

第六条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XX大学大学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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